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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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构建探析
摘要:本文介绍了绿色税收的含义,分析了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相信本文对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

关键词:绿色税收;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

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
1.我国目前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的税收支持不足
我国税制主要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来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发展,但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加速折旧等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方式我国还不够重视,造成税收优惠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不强,影响其导向作用。

如日本的其他相关法规还规定,废塑料制品类再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回;对各类不同的环保设施,在其原有的折旧率基础上,再增加14%一20%不等的特别折旧率,以调动企业对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应从直接
优惠转向更多的间接优惠。

1.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缺少灵活性、系统性
目前我绿色税收方面的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多以减税和免税为主,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很少使用,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够,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与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到了负面作用,如增值税中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适用低税率,部分产品还享受免税待遇。

1.3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

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2.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对策
2.1 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

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

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

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
可行性。

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

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

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

2.2环境税系的构建
随着中国环境问题的凸显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再加上排污收费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排污收费转型为环境税(或者环境污染税)成为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它有利于扩大我国绿色税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强化税收体系的绿色化程度和税收的环境调节功能。

因此改革后的环境税应该包括污水排放税、固体废物排放税、大气污染税等。

2.3加快综合配套的改革
首先,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近百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400多项国家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应抓紧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减少环境保护法律的空白,不断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的作用,从快从重从严惩罚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不断增强法
律法规的严肃性。

其次,要加强税收手段与补贴手段的配合。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补贴手段。

要把税收手段和补贴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是要合理确定环保补贴的规模,确定补贴项目范围,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调整,依据市场价格和补贴目标价格,合理确定补贴率。

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环境补贴管理制度,合理划分环境补贴管理权限,严格区别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一般经营性业务,建立科学的补贴评估体系,不断增强补贴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胡晋青.关于“绿色”税收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6.7:38-40
[2]周宝湘.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6.5:48-50
[3]潘明星,朱雪艳.构建环境税制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j].税务研究,2006.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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