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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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最新法规38三、《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一)征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税法一》: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

《税法一》: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

本节内容,根据⼤纲要求,作⼀般性了解。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下列情形之⼀的,纳税⼈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1、底盘发⽣更换的;2、免税条例消失的。

已使⽤未完税车辆,纳税⼈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1、纳税⼈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3年(含)的或⽆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

2、对因不可抗⼒因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已办理登记注册⼿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未办理登记注册⼿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期后60⽇确定滞纳税款之⽇。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选择在使⽤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车辆购置税选择单⼀环节,实⾏⼀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了解即可。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纳税⼈购买⾃⽤应税车辆,⾃购买之⽇起60⽇内申报纳税;进⼝⾃⽤的应税车辆,应当⾃进⼝之⽇起60⽇内申报纳税;⾃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式取得并⾃⽤应税车辆的,应当⾃取得之⽇起60⽇内申报纳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车辆购置税缴款⽅法的选择车辆购置税缴纳税款的⽅法主要有:⾃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1、税款缴纳⽅式主要包括:现⾦⽀付,⽀票、信⽤卡和电⼦结算及委托银⾏代收,银⾏划转等。

2、完税凭证及使⽤要求分别使⽤税收通⽤完税证、税收转账专⽤完税证和税收通⽤缴款书三种税票。

纳税⼈以现⾦⽅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完税证》;纳税⼈以⽀票、信⽤卡和电⼦结算⽅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代收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完税证》;纳税⼈从其银⾏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缴款书》。

2024年税务师税一经典108道母题

2024年税务师税一经典108道母题

2024年税务师【税法一】经典108母题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资源税只能按月申报缴纳B、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使用的当天C、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日D、纳税人应当向应税矿产品开采地或者海盐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0%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且已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D、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下列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说法错误的是()。

A、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B、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C、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D、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20%。

4、2021年6月20日,陈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简称免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简称免税申报表)

附件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报免税、减税时填写。

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

3.“证件号码”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4.“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5.“厂牌型号/车辆名称”、“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厂牌型号/车辆名称、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6.“购置日期”栏,购买自用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填写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发票号码。

8.“申报免(减)税理由、依据”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B、外交人员自用车辆C、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E、防汛车辆F、森林消防车辆G、留学人员购买车辆H、来华专家购置车辆I、农用三轮运输车J、新能源车辆K、“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L、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M、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N、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O、其他车辆9.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流程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流程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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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新能源车购置税申报流程

新能源车购置税申报流程

提交纸质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写申报表
在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点,领取并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
提交申报表
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申报表
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将进入 下一步流程。
缴纳相应款项并领取完税证明
PART 03
申报前准备工作及材料清 单
REPORTING
了解申报流程和时间安排
查询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新能源车购置税申报 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根据流程和时间安排,制定合理的申报计划,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申报。
准备相关证件和资料清单
车主身份证明
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 证件。
车辆证明
预约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
提前预约
01
在前往办理新能源车购置税申报前,建议提前通过官方网站或
电话进行预约,以确保能够在指定时间内顺利办理。
准备相关材料
02
在预约成功后,准备好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车发
票等必要材料。
前往指定地点
03
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或车辆购置税
征收点进行办理。
适用范围与对象
新能源车购置税政策适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适用对象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 电池汽车等。
2023
PART 02
新能源车购置税计算方法 与标准
REPORTING
计算方法介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新能源车购置税的计算主要依据车辆的计税价格、税率以 及减免政策等因素。
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目前也免征车辆购置税 ,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燃料电 池系统额定功率、续驶里程等。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角、分1 /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讲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不”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1 / 1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栏,分不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注明的日期。

9、“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10、“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

11、“减税、免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1 / 1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打算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

E、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2、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非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不用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

“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鄂国税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7]13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规范和统一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各地要对现有车辆购置税档案进行清理,从2007年11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小号档案袋)。

需增加车辆购置税档案袋用量的单位,请在2007年9月14日前通过FTP(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档案袋用量”)上报省局。

二、对已经完善的车辆购置税档案,统一存放在密集架型档案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专室专柜存放。

三、省局将于9月下旬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在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效率,规范车购税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档案是国家税务机关在车购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其形式有纸质载体的文字及数据信息案卷(表、证、单、书、台帐、清册等)、电子介质(光盘、磁盘等)存储物。

车购税档案是纳税人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申报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桂国税函[2008]67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671号2008年12月15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购税岗位设置原则(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适应车购税征管系统的要求,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

(二)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纳税申报、收款打证、建档、减免税管理、退税管理、档案管理、会统核算、票证管理、收入分析、车价信息、系统维护、权限管理等岗位。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汽车购置税免税申请书模板

汽车购置税免税申请书模板

汽车购置税免税申请书模板尊敬的XXXX(税务局名称):
我是XXXX(购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住址为XXXX。

我特此向贵局申请我购买的汽车免征购置税,详细情况如下:
1. 购车信息:
厂商名称:XXXX
车辆型号:XXXX
购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购车价格(含税):XXXX元
2. 免税申请理由:
(这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填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X条X款的规定,本人符合免税条件。

b) 汽车的用途为(个人家庭用途/科研教育用途/公务出行用途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对免税的规定。

c) 具备符合特定人员或单位的免税资格(如军人、伤残人士、残疾人联合会等)。

3. 申请材料:
(这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补充,列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a)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b) 购车发票复印件
c) 购车合同复印件
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伤残证明、军官证等)
以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特此申请免征购置税。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或纠正的地方,请贵局通知我及时提供。

特此申请。

购车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注:此申请书仅针对购买小客车的情况,购买其他类型车辆的免税申请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文章结束)。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鄂国税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1号2006年1月12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全省车辆购置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是主管车购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车购税政策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二)负责本级车购税各项制度、办法的制定;(三)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四)负责本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计划、领发、缴销及使用检查;(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六)负责车购税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七)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纳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和需上报审批免税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八)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备案工作;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统一;(九)负责车辆价格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车购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的执行;(二)负责征税车辆、免(减)税车辆、退税车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车购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三)负责对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并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工作;(四)负责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但未纳入免税图册车辆的免税申报初审和报批工作;(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车购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六)负责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七)负责完税证明的领、用、存管理及核算、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八)负责将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辆信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九)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及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替换工作;(十一)负责车购税税款的解库、对帐,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报表和税源分析工作。

乘用车减免税费申请书模板(3篇)

乘用车减免税费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现因(具体事由,如: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国家环保政策等)申请减免乘用车税费。

为确保申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现将有关情况详细陈述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1. 姓名:(申请人姓名)2. 性别:(申请人性别)3. 年龄:(申请人年龄)4.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5.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6.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7.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8. 职务:(职务)二、申请减免税费的具体情况1. 购车原因(1)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购买新能源汽车,为我国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2)改善家庭用车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3)支持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助力民族品牌。

2. 车辆信息(1)车辆品牌:(车辆品牌)(2)车型:(车型)(3)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价格)(4)车辆购置日期:(车辆购置日期)(5)车辆注册日期:(车辆注册日期)3. 税费减免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

”(2)根据《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免征车辆购置税。

”4. 税费减免金额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申请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车辆购置价格)×10% = (应缴税额)。

根据上述减免政策,申请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缴税额)×50% = (减免税额)。

三、申请人承诺1.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申请人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3. 申请人承诺如发现虚假信息或违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件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3. 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特此申请,恳请税务局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备注】1. 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减免政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
车辆信息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VIN码):
•车辆发动机号码:
•购买日期:
•车辆购置税金额:
•纳税人识别号码:
退税原因
•车辆销售后30天内被退回;
•车辆被驳回后满30天,未被交易再次出售;•车辆赠与、继承或受赠。

申请材料清单
•《车辆购置税申报表》
•退回发票或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原始发票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
1.填写《车辆购置税申报表》;
2.准备退回发票或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原始发票、委托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3.到当地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
4.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转入申请人账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需委托代理
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需携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4.税务局不受理未按申请要求书写或未提供全部所需材料的
申请;
5.申请人需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为真实有效。

以上就是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如有疑问请前往当地税务局咨询或查看相关政策法规。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公章
(代理机构)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 车辆类别代码为:⒈汽车;⒉摩托车;⒊电车;⒋挂车;⒌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 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名称。 3.“行业代码”栏,单位纳税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代码填写,个人纳税 人统一填写代码 990。 4.“注册类型代码”栏,单位纳税人按照“国家标准 GB/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填写; 个人纳税人统一填写代码 900。 5.“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6.“证件号码”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机构证明、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7.“车辆类别代码”栏,按表下备注栏中“车辆类别代码”对应的数字填写。 8.“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9.“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栏,分别按车 ” 辆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 (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车辆 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填写。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栏, 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发票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代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发票代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含税价金额。 12.“价外费用”填写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 集资费、 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和手续费、 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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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49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报免税、减税时填写。

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

3.“证件号码”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4.“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5.“厂牌型号/车辆名称”、“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厂牌型号/车辆名称、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6.“购置日期”栏,购买自用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填写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发票号码。

8.“申报免(减)税理由、依据”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
B、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C、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
车辆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
E、防汛车辆
F、森林消防车辆
G、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H、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I、农用三轮运输车
J、新能源车辆
K、“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L、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M、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
N、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O、其他车辆
9.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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