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专业技能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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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专业技能
一、判断正误题(在括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2、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不受法官指导。()
3、书记员属于杂工,在法官领导下工作。()
4、书记员虽然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但可以领导法官。()
5、书记员是具有审判职称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6、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
7、书记员实行的是聘任制。()
8、书记员不实行聘任制。()
9、书记员实行的是录用制。()
10、书记员实行的是任命制。()
11、书记员实行的是合同管理。()
12、书记员不实行合同管理。()
13、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要依照法律订立聘任合同。()
14、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要依照法律订立雇用合同。()
15、人民法院与书记员可以不订立聘任合同。()
16、在聘任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要履行合同规定。()
17、在聘任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书记员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
18、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规定。()
19、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20、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由双方约定。()
21、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不纳入国家管理。()
22、国家不管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23、公告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4、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
25、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可以超员。()
26、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国家核定。()
27、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定。()
28、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定。()
29、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定。()
30、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基层人民法院核定。()
31、人民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32、人民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33、书记员编制不是人民法院的专用编制。()
3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无权要求书记员回避。()
35、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没有必要签订聘任合同。()
36、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卷宗,在审理期间由承办人保管,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外借给他人。()
37、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卷宗,在审理期间由承办人保管,经书记员同意,可以交给他人保管。()
38、书记员对案件中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等,要有保密安全措施。()
39、查阅档案必须遵守查档的规定,并应对查阅的内容加以保密,不得任意泄露。()
40、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41、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42、可以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3、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4、因工作原因,可以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45、不得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46、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47、不得在普通电话上讲审判秘密,特别是无线电话。()
48、不得用明码电报传递审判秘密。()
49、不得用明电传答复密电传或明密电传混用。()
50、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打印,不需要在有保密安全装置的计算机或打印机上进行。()
51、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打印,要在有保密安全装置的计算机或打印机上进行。()
52、存有审判秘密的计算机软盘、磁带、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必须采取专人陪同,
对计算机软件及硬盘部分不应予留存他人,必须存留者,一定要对计算机进行反复消磁处理。()
53、涉及审判工作的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制。()
54、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密件、密品,一律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55、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密件、密品,必须通过机要交换或机要通信来传递。()
56、密件、密品的保存要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7、销毁密件要由专人负责,到指定的销毁地进行,待密件化为灰烬或纸浆后方可离去。()
58、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可以不保密。()
59、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保密。()
60、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保密。()
61、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保密。()
62、严禁外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的情况和每个人的发言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的分歧性意见,以及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和与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等情况。()
63、绝密级诉讼材料因办案工作需要查阅,必须经过院领导批准,只准查阅有关部分。()
64、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案卷,应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指定的场所阅看本案案卷。()
65、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案卷,应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指定的场所阅看其他案卷。()
66、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67、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杠、圈点、涂改和乱加批语;不得污损、转借、更不得丢失。未征得同意,不得复印和拆开装订线取出任何材料。()
68、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杠。()
69、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点。()
70、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
71、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乱加批语。()
72、借卷人不得污损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