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后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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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学后勤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后勤工作就是结合学校实际,保证为学校实现教育教学目标创造有利条件,为师生员工组织提供后勤保障。为了更好地搞好后勤工作,结合本校实际,经学校校务会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后勤工作是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后勤工作,提出改革方案,制定配套的改革政策;代表学校执行后勤制度,行使后勤管理各项工作职责。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按时、准确地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及上级下发的现金或物质。不拖欠、挪用,按时、准确地向上级交纳应交的经费。

第四条:严格按上级规定向学生收费。收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校收费项目一律向学生公开,学生收支账目到人,定期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不准向学校借用公款,特殊情况下,必须由校长批准,方能借取,必须按期归还,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由校长审批。

第六条:后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不用公款公物作私人人情,不假公营私。对内增收节支,对外多出力、少花钱。

第七条:一切现金、财产账目做到:准确、清楚、明白,所有收支必须经校长审核,学校每学期对会计帐务和出纳现金审核一次;会计帐和出纳帐,每月核对一次。

第八条:实行账务公开制度,每学期公开两次,即学期初一次,

学期末一次。

第三章班级公物管理

第九条:学校建立班级财产登记、检查、发放、收回制度。到班的财产直接由学校后勤管理人员点交班主任,期末收回。

第十条:到班的电设施每两周由后勤人员检查一次,其他公物,每月1—5日检查一次,发现损失,未修理好者,由学校安排修理,材料费和工价一律从班主任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十一条:班主任是班级财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管理财产,应责任到学生个人,学生破坏公物,班主任可以根据学校规定标准允许从学生个人中收取赔偿,找不到赔偿对象者,班主任自己负责。

第十二条:学生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加倍赔偿,情节较轻的,则按原价赔偿。

第四章各处室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凡是分到各处室的财产,必须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对准确反映财产的数量,价值、品种、规格等,加以详细的记载。

第十四条:分到各处室的财产,各处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凡是能循环使用的财产出现人为损坏或流失,则由各处室主任负责追查,若追查不到则由各处室主任负责。

第五章个人保管的公共财产

第十五条:原个人保管的公共器材、用品、本人在学校内调换工作必须办理移交手续,调出学校工作的,必须先办移交手续,后转工资关系。

第十六条:属个人保管的财产人为损坏或流失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公用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公用财产、房屋、水电等不能落实到个人或班级的部分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章用电管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用电,必须本着节约原则。教职工室内电器,室外表一律由个人保管负责,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本人全部负责。

第十九条:教职工用电每度电缴纳电费同学校缴纳给供电所的价格一样。

第二十条:教职工严禁窃电,若有窃电发生,一经查实,每次按200.00元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处室用电管理,学校领导及其各处室坐班人员每人每年的冬季三个月收取电费40.00元,所用取暖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其标准各处室只允许用一台取暖器。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用灯炮,由学校统一配给,各班如果使用瓦数过高的灯泡,学校一经发现,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各班使用的各种电器用品如果由于电压过高或自然烧毁,由学校负责,其他一律由班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严禁学生私自在教室及宿舍里面使用取暖设备及各种热水器,一经发现学生私自使用,罚款50.00元,所罚经费由班主任承收(学校直接扣班主任工资)。

第八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现在尽管学校用水是无偿,待学校用水属于有偿使用后,各家各户必须有备水表设备,按用量付款。

第二十五条:室内水设施全部由用户自行负责,下水道堵塞用户自行排出。

第九章体育器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体育器材管理,由体育组组长负责,负责调配各种器材给其他体育教师。

第二十七条:体育器材使用能够当日收回的,不必进行登记,如果当日不能收回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章各实验室、图书室财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实验室财产管理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图书室的各种图书由图书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一章基建完工验收的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列入基建投资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施工单位所作的竣工决算逐项登记入帐,并建立房屋档案。

第三十一条:档案中应有结构建立图纸,建造时间,总价等,房屋档案存放于档案室。

第十二章财产购入及单位自制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凡经批准购进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人员进行验收。若属于专业性设备,应会同使用科室共同验收,认真检验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如发现残缺,损坏及数量、规格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室进行财产登记。财产登记册一式三份,总务室、财务人员和使用保管人员各执一份,每年年末对帐清理一次。

第三十四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等,要按台(件)建立技

术档案,登记编号,实行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单位自制的固定资产完工后,应编列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和制造成本额,交由财产管理人员验收,并由办公室登记入帐做交付使用。

第十三章财产的使用、借用

第三十六条:财产的使用、借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领用借用手续,凡不经领导审批、保管人员私自借出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有损失由保管人员全额赔偿。

第三十七条:大型财产在领、借用过程中,财产存放地点的变迁或保管使用人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办理借用、领用手续并报财务室调整帐务,以确保帐物与帐卡相符,便于经常性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四章财产报废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必须在备查帐簿中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清理完毕日期及原价,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器材、设备报损报废,必须申报原因,经总务处核实后,报校长审核批准执行。并做销帐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各种财产的报损或报废,需经过核实和校长审批。

第十五章财产清理

第四十一条:每次财产清理,无论是班级,还是各处室财产,都必须有主管该财产员在场。若该财产管理员缺席,必须由学校成立清查组,清理结果以清查组清理情况为准,记入该管理员的帐。

第四十二条:财产清理时该财产管理员缺席,每缺席一次,按缺席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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