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知识点

合集下载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共有法官15人。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後才能做出。

国际法院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能向国际法院诉讼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因为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自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也可向国际法院诉讼;第三类国家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公约》的当事国者,可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且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义务,也可以向国际法院诉讼,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除了对国家的管辖以外,就是对案件的管辖,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第一,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 “(一)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 题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 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 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中,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 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 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 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主体, 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 制。
国际法院的程序依其所承担的职责 可分为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
• 诉讼程序(contentious procedure)。国际法院的正常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起诉。 • 2.书面程序(the written proceedings)。 • 3.一旦所有书状都已提出,案件即进入口述程序(the oral proceedings),可以开庭审理了。 • 除上述一般性的程序问题外,还有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 程序问题,这些问题虽只在个别案件中涉及,但仍对诉 讼的进程有影响。这些特别程序不是主程序,仅在个别 案件中被利用并处于从属地位,它也被合理地称为“附 带程序”。主要包括:第三方的参加(intervene)、判 词的解释(construe)和复核(revision)等。
• a.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 b. 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c.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 d. 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最新版】目录1.国际法院的概述2.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 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3.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具体内容- 自愿管辖- 协定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4.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具体内容5.我国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正文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三个方面。

自愿管辖是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协定管辖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是指根据《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征得国家的同意。

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我国与国际法院的关系较为复杂。

虽然我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并未承认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

我国对国际法院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具体争端情况和国家利益考虑。

总之,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核心司法机构,其职权范围涵盖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在解决国际争端和提供法律意见方面,国际法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1页共1页。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读书笔记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读书笔记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读书笔记在法院所管辖的罪行问题上,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出发,法院针对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经过了漫长的讨论后,规约第5条明确了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只能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但就目前而言存在两个例外。

第四章在前文基础上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主要是指管辖权行使的先决条件(有关法院采取行动之前国家的同意)、管辖权的启动机制问题(有关向法院提交案件或情势的机制)和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

法院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是指国家在怎样的基础上接受法院的管辖,即国家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后是否就代表国家当然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呢。

对这个问题,规约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因此,国家一旦成为了规约的缔约国,即视为接受法院的管辖,而不再需要任何形式的国家同意。

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是指哪些实体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从而开始法院的调查或诉讼程序。

从规约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启动机制包含了以下三种渠道:缔约国提交情势、安理会提交情势和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案件的可受理性主要指在法院审查是否开始一项调查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满足启动管辖权的形式条件,更须慎重审查相关的情势有没有正在或已经由国家法院调查或起诉,并且是否具有足以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严重性。

因此,规约规定,除非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起诉,对于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进行调查或起诉的案件,法院应断定其不具有“可受理性”。

同时法院也应满足“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并审判案件的严重程度。

同时,规约规定了对法院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的质疑条款。

第五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是本文的核心部分。

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解决的是法院的管辖权和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法院的管辖权在怎样的基础上与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保持平衡。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

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

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

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

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

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

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国际法庭管辖权:探索全球正义的边界当我们谈论国际法庭时,我们通常指的是一系列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立法院和仲裁机构,它们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包括其历史背景、定义、案例以及重要意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最早的常设国际法院到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庭的管辖权范围不断扩大,以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

这些法庭的建立,通常是在国际协议或条约的基础上,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关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明确的是,它们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广泛的职权。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领土纠纷、海洋划界、外交关系、国际犯罪等诸多方面。

国际法庭通过受理案件,对争端进行裁决或仲裁,从而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以国家自愿接受和遵守国际法为基础的。

要了解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实际运用,我们不妨以两个著名的案例为例。

首先是苏丹达尔富尔案件,该案涉及苏丹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冲突。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追究了战争罪行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正义。

另一个案例是乌克兰马舍尼茨基案件,涉及一名俄罗斯寡头在乌克兰的财产争端。

这一案件的仲裁结果,对于确定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以及解决跨国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国际法庭管辖权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通过裁决争端和解决纠纷,为维护全球和平与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对于国家而言,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不仅体现了对国际法的尊重,还有助于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因此,国际法庭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继续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发挥关键作用,以实现更加公正、公平的全球治理。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将进一步探讨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及它与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关系等问题。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议题,我们将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法庭在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管辖权的价值。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摘要:一、国际法院概述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2. advisory opinion 职权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2.咨询管辖权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2.咨询程序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2.判决的执行六、国际法院在我国的应用和启示正文:一、国际法院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5年,位于荷兰海牙。

它是世界上唯一具有全球性司法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同时也是联合国体系中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纠纷、条约解释、国际责任等问题。

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主权国家,且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2.advisory opinion 职权:国际法院还具有提供咨询意见的职权。

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联合国会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具有约束力,但不对个别国家产生约束力。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基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同意。

当两国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时,法院即可行使诉讼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请求机关和专门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阶段和口头阶段。

在书面阶段,各方提交诉状、证据和答辩;在口头阶段,各方进行口头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咨询程序:咨询程序相对简单,法院在收到咨询请求后,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意见,最后发表咨询意见。

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争端当事国必须履行判决。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 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得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 ,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关于否决制度的的认识: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28、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的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的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的地区;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者均涉及到海床和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1 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非固有的,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是固有的;2 二者的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的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的关系引渡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35、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和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以及相关国内立法;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一相同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利协调的结果;二区别1.概念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2.适用范围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适用对象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6通过的方式;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7 通过的区域;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8 两者对海峡的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9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10、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二、案例分析题十一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 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2、$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四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重新解读

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重新解读

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重新解读摘要:起初以国家为主体之间的争端,经过双方同意可以把争端提交国际性法庭加以判决。

当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演变为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争端时候,争端双方同意提交国际性法庭解决争端的决定就显得苍白无力。

理性的做法就是授予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并准许若干国际组织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以合作原则取代国家同意原则,从而可以间接解除国际组织不能成为法院诉讼当事方的限制,鉴于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国际社会方面的在作用所以国家中国应该做出理性反思。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一、咨询管辖权的界定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翻开我国目前已经面世的各种国际法著作和教材,在其中基本找不到关于咨询管辖权具体的定义。

纵观我国国际学者给有关名词下定义时的基本做法,无不务求定义能体现该名词的基本属性。

笔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个字上,因为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对应的咨询管辖权,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学者对其是一种司法性质的管辖权的地位提出质疑,所以重点是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驶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效力。

把咨询管辖权作一下定义: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约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力和权限。

2.咨询意见的性质一般认为,咨询意见指的是一个国际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讨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约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充其量就是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①。

二、咨询管辖权的行使原则上在经过申请机关提出咨询申请以后,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以有关咨询申请符合三个条件为前提:申请机构必须依据宪章享有咨询申请权或者经宪章的适当授权,所申请的咨询意见必须是一个法律问题,该问题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

国 际 法

国  际  法

国际法一:试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答: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联合国国际法院(以下简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是国际法院的主要法律文件。

其中《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对国际法院的性质、当事国、咨询意见等做了原则性规定。

而《国际法院规约》则是对《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的具体化,《国际法院规则》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具体实施细则。

国际法院的组织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但不代表任何国家,更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

法官由安理会和大会同时但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以后才能当选。

法官任期九年,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名,由国际法院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下设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在国际法院院长指导下工作。

书记处处理国际法院的一切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以及国际法院随时委托其执行的其他职务。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是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诉讼当事国,具体有三种情况:1,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决定成为诉讼当事国。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以当事国的自愿接受为前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法院方式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法院方式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法院方式二、法院方式当前,国家之间已建立了一些国际司法机构。

这些机构的性质、目的和审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各有不同,旨在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机关,当前典型的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即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成立。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

1.国际法院的组成:(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

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

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实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法官任期9年,能够连选连任。

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2)专案法官。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能够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

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书记处。

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

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

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能够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能够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一、概况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用于解决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的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1)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其中不得有两人具有同一国籍,任期9年。

(2)法官的选举,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当选。

注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

(3)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过该案件。

(4)专案法官,即临时选派的法官。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在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主体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对以下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有管辖权:①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争端;②非联合国会员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非联合国会员,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了一份声明,表示接受管辖并执行判决的国家。

注意:除了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

主观条件——国际法院对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①自愿管辖,双方达成协议交于国际法院解决;②协定管辖,在条约中事先约定发生争议交于国际法院;③任择强制管辖,对于声明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与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性质的争端,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需另订特别协定。

注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须以争端当事国的相互同意为前提条件。

(2)咨询管辖权有权咨询的主体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具体来说,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通过大会的授权,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对等报复说”是指一国本无某种确立管 辖的标准,但由于另一国采用该标准并且 对前国的被告适用,则前国可以采取对等 的原则对后国的被告采用。
精选ppt
七、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平行诉讼 平行管辖造成平行诉讼问题 平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竞合管辖、重
叠管辖、公共管辖,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 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 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精选ppt
(二)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境内 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 管辖权
属人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于其本国国民参 与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精选ppt
(三)专属管辖、任意管辖、排除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有关国家法律对于特定范围 内的民商事案件,本国无条件地保留管辖 权,不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民商事案 件的管辖权
精选ppt
五、 管辖权问题上的国际立法
1968年9月欧洲共同体签订的《关于民商事 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
1988年9月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士、瑞 典)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 决执行公约》
精选ppt
六、 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 定
精选ppt
任意管辖权又称为平行管辖权,是指一国 法律在主张本国法院对某种类的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外国的管辖权。
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的 规定,一国法院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拒绝 行使管辖权。
精选ppt
(四)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是指涉及与本国重大利益密切 相关的民商事案件,规定职能由内国法院 实行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予 以改变的一种管辖权制度。

国际法管辖及法律适用(2篇)

国际法管辖及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管辖及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提供理论参考。

二、国际法管辖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在国际法管辖中,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尊重各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内政不受干涉。

2. 国际法效力原则国际法效力原则是指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应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法管辖中,各国应遵守国际法规定,尊重国际法原则。

3. 国际法平等原则国际法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法面前享有平等地位,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在国际法管辖中,各国应遵循国际法平等原则,公正、公平地处理国际法律问题。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国在履行国际法义务时,应诚实、善意地行事。

在国际法管辖中,各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三、国际法法律适用的主要方式1. 直接适用直接适用是指国际法规范在国内法中具有直接约束力,无需国内立法机关的转译或转化。

直接适用方式适用于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或相互补充的情况。

2. 转化适用转化适用是指国际法规范在国内法中不具有直接约束力,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转化适用方式适用于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定存在冲突或需要国内法补充的情况。

3. 惩罚适用惩罚适用是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国内法中受到相应的惩罚。

惩罚适用方式适用于国际法规定明确要求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情况。

4. 间接适用间接适用是指国际法规范在国内法中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但可以通过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间接适用。

间接适用方式适用于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定存在一定联系,但需要国内法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情况。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 2011/10/5--泰境内湄公河--13名中国船员遇难-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审
(三)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引渡与移交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非政治化 ❒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 引渡审查原则: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 ❒ 可引渡的犯罪 ❒ 罪行特定原则 ❒ 引渡途径:外交途径 ❒ 我国引渡法:2000年引渡法
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aut dedere aut judicare)
❒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
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 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 行实施管辖权—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
❒ 二选一或三选一
❒ 与普遍管辖权的关系
—— 第7条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 (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 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护 权利的; (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 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 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5)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 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 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
(二)域外绑架
❒艾希曼案 ❒奥马尔案
(三)单边刑事措施
❒ 皮诺切特案
❒ 逮捕令案 比利时1993年普遍管辖权法

国际法小整理概要

国际法小整理概要

国际法小整理概要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名词解释】斡旋报复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调查与和解斡旋与调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简答&论述】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非UN会员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承诺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义务的国家。

2)受理案件范围:①自愿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双方同意,提交特别协定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③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分析*:a.强制性: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具有强制性;b.任意性:国家自由决定并声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家可随时撤回同意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国家可随时通知书记处选择一定范围内接受;国家可随时通知国际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不接受管辖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1)申请主体: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工作范围内法律问题2)法律意义:国家没有咨询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争议解决和重要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对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规定和实务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⑤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4、诉讼程序:起诉;书面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

二、附带程序①临时保全措施: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请求法院以命令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②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③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相关,并且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国可以提出反诉④第三国参加:如果某一国家认为某一案件的判决将影响该国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程序⑤中止:在法院最后判决前,如果各当事国联合或单独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已经达成协议不再继续诉讼,则法院应颁布命令,记录诉讼的终止并指示将该案件从案件表中注销第十一章条约法【名词解释】条约的保留条约条约的解释情势变迁【论述&简答】一、条约的保留1.概念: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1)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under article 36(1) of its Seatute in all cases referred to it by parties,and regarding all matters specially provided for in the UN Chatter or in treaties or conventions in force
(2)Article 36(2),the so-called ‘optional clause’,stipulates that: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Statue may at any time declare that they recognize as compulsory ipso facto and without special agreement , in relation to any other state accepting the same obligation ,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all legal disputes concerning:
(a)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b)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c)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d)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咨询管辖权
Article 65of the Statute declares that ‘the Court may give an advisory opinion on any legal question at the request of whatever body may be authorised by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make such a request , while article 96 of the charter notes that as well as the General Assembly and Security Council ,other organs of the UN and specialized agencies where so authorised by the Assembly may request such opinions on legal questions aris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activities.。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