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实施达成以下条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协议内容1. 劳动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
2.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正式聘用期等应明确约定。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劳动合同。
3. 工资待遇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确保乙方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下需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险福利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6. 保密义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7. 竞业限制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同类业务。
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8.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9. 其他约定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事项,如培训、服务期、知识产权归属等。
三、协议生效与履行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篇1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协议。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旨在规范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合同双方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劳动合同签订双方自愿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地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应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五、工资待遇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按照甲方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设备。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及相关福利待遇。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徐爱民马苏薇上传时间:2008-6-19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在适用中会引发出诸多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该条法律混淆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自相矛盾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现状来看,其中既有编制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主要是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按照国办发[2002] 35号文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与编制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由进编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管理所建立的,也就是说即使编内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与单位建立起了人事关系,至于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不影响人事关系的成立。
人事关系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劳资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尽管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其与单位并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而是复杂的人事关系,这种人事关系的存在需要其获得编内人员身份并纳入编内人员管理。
如果说所有的聘用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则该条规定就没有必要设立;如果设立了本条规定,则说明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任制的人员显然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不应该被视为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那些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显然也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一)合同类型与期限双方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性质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岗位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地点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乙双方遵循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权益。
二、工资待遇与福利(一)工资构成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构成,具体标准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二)工资支付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三)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视情况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四、教育与培训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乙方应积极参加并配合。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1.“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如何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六条规定“劳务派遣⼀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六条,有不同的解读。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四条规定系⼀强制性条款,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如果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那么就可以认定⽤⼯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的劳动关系。
另外⼀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六条关于劳务派遣⼀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属倡导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单位使⽤劳务派遣的⽤⼯⽅式不能因为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被认定为直接的劳动关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单位⼀般在⾮主营业务⼯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的⼯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顶替的⼯作岗位使⽤劳务派遣⽤⼯。
但在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出现上述条款。
但有地⽅规定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并规定了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劳务派遣员⼯的法律后果。
⽐如,《重庆市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年的⼯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单位的直接⽤⼯因休假、培训、服役、⼯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暂时由被派遣职⼯代替的⼯作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单位与被派遣职⼯直接建⽴劳动关系:(⼀)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被派遣职⼯的;(⼆)使⽤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的;(三)被派遣职⼯⼈数超过本单位从业⼈员百分之三⼗,未向⼈⼒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数超过本单位从业⼈员百分之五⼗的;(四)临时性岗位使⽤的被派遣职⼯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五)使⽤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六)⽤⼈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性规定⾏为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
劳 动合 同法 实施条例即将 出台
爻 , 之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 法工作 的透 明度 ,提高行政法 规草 案质量 ,国务 院
法 制办公室将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 ( 草案 )》 ( 以下简称草
案)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共有4 条 ,主 要就 《 5 劳动合 同法 贯彻实施 中有 关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劳务派遣、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方面 的问题作了规 定。
十二 )用人 单位 生产 被证 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 ; ( )劳动 者严 法规定进 行重整 的; ( 三 十 重违反用 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 ; ( 四)劳动 经 营 发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 三 )企 业 转 产 、
者 严 重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变 更 劳
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
第 四 十二 条 用 人 单 位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出 《 劳动合 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 定 的用人单位 自
在 劳 务 派 遣 方 面 ,本 次 细 则 也 做 了 比较 明 规 疋 帆 仃 。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 资、控股 或者合伙 设立 的劳 务派遣 单位 ,属 于
事责任 的 ; ( )劳动者患病 或者非 因工负 定 的情 况下 ,用人 单位 也有权解 除。 同时也 八
伤 ,在规 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 能从 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人 单 位 的误 解 ,认 为一 旦 签 订 就
是 终 身合 同 ,不 能解 除 ,所 以 才 导 致 类 似 华
第三 十九条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同协议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甲方名称或公司全称]乙方:[乙方名称或个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总则1.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执行。
2. 双方应以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
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约定的工作内容。
2.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甲方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结果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乙方享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
3.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2.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5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总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本条例自XXXX年XX 月XX日起施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一)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特别规定(一)试用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研究
经国务 院法制办公 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与全 国人大财经委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法工委 、 国资委 、 国 全 总工会 、 台盟 中央、 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 协调 、 全 认真研究修改 , 成 了《 形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合 同法
用工的意识 , 劳动合 同的签订率和社会 保险 的覆盖率 明显上升 ,08年上半年 , 20 企业 劳动合 同签订 率达到
、
《 实施条例》 的法律地位
《 实施条例》 国务 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 ; 是 国务 院是
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 根据《 法》 8 的规定 , 宪 第 9条 有
权根据宪法和法律 , 规定行政措施 , 制定 行政法规 , 发
布决定和命 令 。《 立法 法》 5 第 6条 规定 , 国务 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 , 制定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 事项
Vo . 7 No 2 11 .
Jn 20 u e,0 9
做 出规定 :一) (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 要制定 行政法规 的事项 ; 二 ) ( 宪法第 8 9条规定 的国务 院行政管理职 权 的事项 。由此可见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 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 国家行政管理关 系 的, 并不得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律规范。行 政 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它是 根据宪法 、 法律和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授权决定制定 的 , 又是制定 国家行政 机关规章
[ 作者简介] 王新雨 (9 0一 男 , 17 ) 天津人 , 天津市工会管理 干部学 院副院长 , 副教授 。
第l 7卷 第 2期 20 0 9年 6月
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005年12月19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议案[1]2005.12.19
国函…2005‟92号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这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
• 过程:
• 1、2005年开始调研起草, 整个过程受到了社会超乎想 象的关注。
(13部法律征求意见,19万多 条意见,十届人大决定今后法 律都公开征求意见西方主流社 会,法学界的争论,恶法良法 之争)
• 2 、审议四次 通过, 146 人 投票, 145 票 赞成,一人 未按表决器。
(通过前发生黑 砖窑事件)
• 5 、第 39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 的解除权。
(严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吸烟 问题。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 6 、第 40 条预告解除的规定, 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国际 通行做法。 (如出纳员,实际
上节约了成本)
• 7 、第 41 条规定了经济性裁 员。一次20人以上或不足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 并不能狭隘理解为出现经营 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 革新。
• 核心:民主程序制定,内 容合法,向全体劳动者公 示。 • 其他法律的规定均应服从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规 章制度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7至28条)
•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 系的由来。与之对应的是《劳 动法》第十六条。
公认的亮点:用工之日。
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三个月到一 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到三年 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 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9、第22条至25条 服务 期和竞业限制规定。
服务期:提供了专项培训, 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能 超过培训总额,支付不超过应 分摊费用,服务期超过合同期 的处理。
竞业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或签保密协 议,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可以约 定违约金,不超过二年。
所有人均有保密义务。民事权 利中的两种基本权利,一是所 有权,二是债权。所有权是对 世权,债权是人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期限;(九)违约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含有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加重劳动者义务的条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者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7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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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无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