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一、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74%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2.21%4、工伤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今后新出台的规定计算。
5、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23%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 机械费)× 0.41%二、管理费(含企业管理费及检验试验费)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

建筑定额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
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页脚内容1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贵州省建筑工程领域内,计价定额是一项重要的指导工具,用于合理、准确地估算和计算建筑工程的造价。
准确的计价定额可以为工程的投资决策、招投标、合同管理等环节提供参考和依据,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控制成本、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计价定额的概念和作用计价定额是指在一定的工程施工条件下,根据贵州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市场行情等因素,编制出的一套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各项工作量和费用的表格。
计价定额以建筑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工种和不同材料为分类,详细列出了各项工程工作所需的数量、单位、工作量以及相应的费用。
计价定额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
通过准确的计价定额,可以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费用进行细致的计算和分析,有助于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成本的控制。
其次,计价定额是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在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计价定额表格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比较,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此外,计价定额还为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准确的标准和参照。
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要求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准规范要求:计价定额的编制需要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定额计算规范、贵州省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编制人员要熟悉这些标准规范,并在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循。
2. 工程量的准确测算:计价定额的准确性要求其所依据的工程量测算具有科学、合理性。
编制人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测算,包括各部位的面积、长度、体积等,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3. 市场行情的分析:计价定额的编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的波动以及地区差异。
编制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建材价格、施工工艺的变化情况,结合当前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确保定额的准确售价。
4. 定额体系的科学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定额体系,包括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定额表。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一、前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编制的一份参考文件,作为工程造价估算和成本管理的基础,对于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档将介绍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提供帮助。
二、定额的组成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人工费人工费是工程中人力投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工资、津贴、奖金以及社会保险等。
2.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施工中所需要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机械等所需要的费用。
3. 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的设备、机械和工具等的费用。
4. 机械使用费机械使用费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所需的费用。
5. 运输费运输费是指将原材料、设备、机械等从供应商运输至施工现场所需的费用。
6.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施工期间的电力费、水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费用等。
三、定额的适用范围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各种建筑和装饰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室内装修和装饰。
四、定额的使用方法使用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主要步骤如下:1. 项目分解将工程项目按照结构、设备、装饰等不同方面进行分解,确定每个分项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
2. 定额计算根据工程分解的结果,按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要求,计算出每个分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使用费、运输费等。
3. 综合计价将每个分项的费用相加,得到整个工程的总造价。
4. 造价分析根据综合计价的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是否符合成本管理的要求。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是贵州省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成本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文档介绍了定额的组成、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对于工程造价估算和成本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21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 (TY01-31-20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运算规范»(GB50854-202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GB/T 50353-2021)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形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样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纳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预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治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人工消耗量包括差不多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运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由贵州省物价局制定并发布的用于工程造价的标准单位定额。
其主要作用包括:标准化工程计价及工程概算、工程造价计算以及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等方面。
历史1978年,国家发改委建立了中国建筑定额编制委员会,开始了定额的编制。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工作。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始于1986年,由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编制委员会主持制定。
经过多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目前,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框架,并广泛应用于工程估算、工程造价和工程申报等领域。
构成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包括以下部分:1.工程量清单:指明了各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及计价单位等。
2.定额条款:为单价工程量下限工程项目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价格。
3.人工费用定额:包括工种名称、劳动强度系数、工资标准及公积金、社会保险等费用。
4.材料费用定额:包括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平均原材料成本、材料损耗和运输等成本。
5.设备费用定额:指明了设备的名称、规格、使用年限及设备费用等。
6.工程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指明了施工机具的名称、使用年限、使用费用及维修保养费等。
定额的制定已经成为工程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它不仅规定了工程每一个部位的量、造价和价格,而且通过对劳动力、原材料、设备、机具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公式的表述,实现了工程量的快速统计和计算,同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应用领域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1.工程概算:可帮助投资人或建筑设计公司对工程预算进行快速编制。
2.工程估算: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环节中的预算编制。
3.工程造价计算:可用于工程项目实施中的预算编制、合同谈判和支付决算等环节中。
4.工程申报:可通过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标准进行工程项目申报及审批,提高工程申报质量和速度。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工程项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现了工程量的快速统计和计算,同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

建筑定额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
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

建筑定额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就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 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就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与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就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
就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与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就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就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就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就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与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与其她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她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与价格的确定: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与人工幅度差。
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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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2.2m时,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亦按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如需要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跨层的自动扶梯、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时,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且其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超过2.2m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高度大于2.2m的落地橱窗、封闭式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屋顶凉亭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或按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取大者计算建筑面积;独立的雨篷、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悬挑雨篷挑出墙外2.1m以上的,按伸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边线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和围栏的挑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半凹半挑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凹阳台、半挑半凹阳台,从阳台外边垂直进深深入室内超过1.5m的,其超过部分面积不予折算。
挑阳台、挑外廊、檐廊的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廊身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架空通廊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按其围栏外边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勒脚、台阶、挑出宽度在2.1m以内的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无永久性顶盖的场馆看台、架空走廊、露台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设计不利用或净高在2.1m内的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8、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与建筑物不相通的变形缝、廊道、不落地的橱窗等。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有关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