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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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增强项目资金的可控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浙财预字〔2008〕12号)、《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08〕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立项申报、评审、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
第三条财政支出项目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提出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财政支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用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按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按申报属性分为当年新增项目和跨年度延续项目。
第四条项目绩效预期目标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具体工作计划、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
第二章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各单位申请安排年度项目支出应申报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绩效预期目标申报与项目资金申报同步进行,并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确定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结合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
各单位在上报下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一上”时,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附表1);“一下”后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评审后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进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调整;“二上”时各单位上报调整后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并填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附表2);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后,在“二下”时批复项目的预算数和绩效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