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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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加强矿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特制订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的依据为《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新产品除外)的检验工作,包括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二条检验单位

江苏境内在用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实施资质检验,由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独家承担。检验报告以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第三条检验类别

一、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每一类产品的检验周期见表1。

二、特殊检验

除定期检验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

(1)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3)矿用安全产品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经检查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时;

(4)发生事故严重损坏经修复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5)安全监察、事故追查、原因分析时;

(6)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第四条受检产品类别

需要实施检验的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省局制定,部分矿用安全产品名称、检验周期及检验类别见表1。

表1

注:对暂未作周期安排的其它安全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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