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及投放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存放,并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箱中。
第七条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标识醒目的垃圾分类箱,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箱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滋生病菌。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第九条北京市将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及时收运,避免交叉污染和垃圾混装。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反分类处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相关部门所有。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发布!
《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发布!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区城市管理委、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规定试行范围,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操作规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导各区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调度属地执法队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办理跨区域和重大疑难案件。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作业逐步建立管理台账。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定职责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厨余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逐步建立管理台账,掌握辖区厨余垃圾产生量、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去向等情况;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依法开展本地区的垃圾分类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政容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9号)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商务委:近年来,北京市城乡环境得到不断的改善,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特别是2009年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确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切实解决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垃圾暴露、源头分类投放收集不规范、运输车辆遗撒滴漏、处理设施周边矛盾突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下大力量加大综合管理的力度,以一流的标准、一流的管理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全面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城乡环境的新需求,发布本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消除生活垃圾管理盲区各区县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城八区完成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划界工作,郊区县完成环境卫生责任划界工作。
水务、园林、建设、交通等部门明确河湖、绿地、建设工地、交通场所环境卫生责任。
各区县及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辖区内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企业,落实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全天候无缝覆盖,应收尽收,禁止乱倒乱卸。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为“四分法”,将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具体如下:
1.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 可回收物:包括可循环利用的,报纸、镜子、饮料瓶、易拉罐、旧衣服、电子废弃物等,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俗称“收破烂”。
3. 厨余垃圾: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4. 其他垃圾: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的生活垃圾。
北京的垃圾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促进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和环境改善。
市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上述分类标准进行垃圾投放,以支持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北京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垃圾分类标准1. 垃圾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各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并在公共区域设置明显的分类指引标识。
三、垃圾分类设施1.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定期维护清洁。
2. 分类收集点应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标明各类垃圾的标识。
四、垃圾分类投放1. 业主和租户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分类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分类意识和能力。
五、监督与指导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确保垃圾分类的正确执行。
2. 对于不遵守垃圾分类制度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劝导,并记录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屡次违规且不改正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警告、公示等措施,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违规档案,记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七、宣传教育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利用小区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定期发布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2. 应鼓励业主和租户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提高整个社区的环保意识。
八、激励机制1. 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表现突出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2. 物业管理公司可探索建立垃圾分类积分制度,积分可用于兑换物业管理服务或小区内的相关福利。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落实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垃圾渣土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第三条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垃圾桶站摆放桶的数量,平时不得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得超过20个。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应设置(或摆放)在本单位院内(或划定的范围内)。
垃圾桶站不得摆放在主要道路两侧。
第四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清洁站,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桶(箱)站、地面垃圾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由各单位负责。
(四)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责任单位应做到定时打药灭绳,垃圾桶(箱)摆放整齐,盖好容器盖,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外观清洁,周围无暴露垃圾。
第五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设施,由当地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油饰、维修和更新。
(一)每年“五一”和“十一”前各油饰1次。
(二)损坏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修复使用。
破旧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从垃圾收集站撤走更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6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闭式清洁站,下同),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垃圾收集站的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并负责清运垃圾。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除密闭式清洁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外,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集中居住为主的宿舍区和单位院内的宿舍区)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或建设密闭式清洁站,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就近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收集站的管理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治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北京市政府出台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其中,强调了对餐厨垃圾的定义,即指在餐饮服务活动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部分、食品残渣及其包装物等。
同时,还规定了餐厨垃圾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第二章收集该章节规定了餐厨垃圾的收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分类投放的原则实施收集。
同时,对餐厨垃圾收集车辆的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车辆必须具有密闭性、粘度低、降解性好等特点。
第三章运输这一章节主要针对餐厨垃圾的运输进行规定,要求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保证餐厨垃圾的安全运输。
对于运输车辆的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细节也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第四章处理该章节重点介绍了餐厨垃圾的处理方法和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此外,为了加强事中监管,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该章节主要介绍了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管与处罚办法。
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同时,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渠道。
通过制定和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治理问题,减少垃圾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危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公民素质。
这也是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的重要工作,呼吁大家共同关注和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进程。
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来源:污防处时间:2012-05-30 点击量:[ 967]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
第三条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每半年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情况定期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
食品安全、环保、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并将收运单位及规定的处理场所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排放登记。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以及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生活垃圾的最小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宣传和号召,推广垃圾分类的理念和方法,共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秩序,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六条有关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依据垃圾的物质性质、功能用途和产生特点,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市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分类设施建设,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加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的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将露天场地或者楼道内的垃圾装入指定的垃圾分类容器中。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当标示清晰、醒目,投放位置应当方便居民使用,垃圾分类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方法,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转运第十四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量和特点,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34号10月27日)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站(以下简称居民垃圾站),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垃圾站的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
垃圾站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垃圾站主要供居民倾倒垃圾之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自备(购置或租用)垃圾容器,收集本单位的垃圾。
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就近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
经批准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的单位,应向垃圾站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
三、垃圾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四、垃圾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城区和近郊区的居民垃圾站应全部实行容器化,并创造条件逐步改建成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
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同时配套建设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
五、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容器内,倒后盖好容器盖,保持容器周围清洁;在没有垃圾容器的垃圾站倾倒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范围内倾倒,不得乱堆乱倒。
2、禁止在垃圾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破碎后再倾倒。
北京厨余垃圾管理制度范文
北京厨余垃圾管理制度范文北京厨余垃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厨余垃圾是指生活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和其它有机废弃物。
第二条厨余垃圾的管理目的是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废物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厨余垃圾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政府是厨余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厨余垃圾的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厨余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第六条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相适应,设置在小区、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易产生大量厨余垃圾的地方。
第七条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相连通,便于居民将厨余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大厨余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供便捷的投放条件。
第三章厨余垃圾的处理与利用第九条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和利用。
第十条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厌氧发酵和有机肥的制备。
第十一条厨余垃圾的有机肥制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完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
第四章厨余垃圾的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的监测系统,定期对厨余垃圾的产量和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厨余垃圾处理评估机制,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五章厨余垃圾的宣传与教育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厨余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应当符合实际,针对不同群体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组织并支持相关社区、学校和机构开展厨余垃圾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章厨余垃圾管理的责任与奖惩第十八条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运营和维护厨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并按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测工作。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北京市垃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培养居民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城区内的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民参与,分类投放,责任共担。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垃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垃圾管理的详细实施办法,确保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投放,并配合垃圾收运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垃圾收运秩序,不得倾倒、焚烧、掩埋垃圾,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
第七条垃圾管理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共卫生等工作统筹,形成有效的垃圾管理体系。
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第八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纺织物等;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垃圾等;干垃圾包括瓷器、陶瓷、施工废弃物等。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投放垃圾桶,并明确标识不同容器的用途。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指导和垃圾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设置分类投放垃圾桶,并进行垃圾分类指导和垃圾收集。
第十三条居民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桶。
第十四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不得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投放的有效和卫生。
第三章垃圾收运第十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垃圾收运工作,建立垃圾收运体系。
第十七条垃圾收运工作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进行,保证各类垃圾得到有效收集和运输。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管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集团、桑德集团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环保、稳定运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管发〔2017〕20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二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北京市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是民众生活中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的规定之一。
这项政策旨在推动垃圾分类,降低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下面将对北京市的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进行分步骤阐述。
1. 四大分类:北京市将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瓶、玻璃等。
有害垃圾指可以破坏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垃圾。
例如,废电池、灯泡等。
湿垃圾指易腐向的厨余垃圾,如食材、植物等。
干垃圾则是指不能归入以上三种垃圾的其他垃圾。
2. 政策具体要求可回收物:应直接投入相应的可回收垃圾桶内,尽量避免混入湿垃圾、干垃圾等其他垃圾。
需要注意的是,可回收垃圾应洗净后投放,卡纸盒等应摊平并尽量减小体积。
有害垃圾:应避免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有害垃圾应放置在特殊垃圾桶中,并在外表明垃圾的种类。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谨慎处理化学垃圾、病理垃圾等特殊垃圾,可以咨询专业单位提供处理服务。
密封的电池,荧光灯管等易损坏的垃圾应包裹好后再放入特殊垃圾桶内。
湿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并及时送往垃圾收集处。
袋装的湿垃圾应使用可回收、可分解、可降解的垃圾袋,垃圾桶也应进行定时清洗消毒等工作。
干垃圾:混有其他垃圾的干垃圾不可作为可回收物,应投入干垃圾桶内。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的垃圾转运站会对投放的干垃圾进行压缩、脱水等处理方式,以成功降低垃圾的体积,必要时也可能进行资源化利用。
3. 处罚措施滥投垃圾或混投垃圾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将被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意图并实施严重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可按市区政府门槛的3倍以内的上限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企业也将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北京市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是保障环境的必要举措,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响应并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
坚持分类投放垃圾,将成为我们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2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2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垃圾规范化管理,实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着全区生活垃圾收集社区化、运输专业化、处理科学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生活、建筑、工业、医疗、餐厨垃圾及粪便等)。
第三条顺义行政区域内(城区范围:东至潮白河、南至南环路、西至小中河、北至花园北路。
镇域范围:各镇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及各类开发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是各辖区内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垃圾收集工作。
区环保局是全区危险废物的监管部门。
区卫生局是全区医疗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组织实施,并对收运、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监察大队是全区垃圾的监察部门,负责在全区所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清扫保洁第五条道路清扫保洁由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环卫服务中心、承包道路清扫的保洁公司、各镇政府对各自责任地段、地域按照道路保洁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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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二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
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