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水平,使 妇女在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然而,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难 以迅速改变,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3、国际社会的和推动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这 不仅提高了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 会和维权支持。
四、结论
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 教育、完善制度设计、消除社会偏见和加强社会保障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 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消除对离婚妇女的歧视和偏见, 为她们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参考内容二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农村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 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然而,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本次演示 将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关系,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 重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农 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 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是实现农民增收、推动城乡 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
2、完善财产分割制度:制定更加公平的财产分割制度,保护妇女在离婚后的 财产权益。
3、加强子女抚养保障:制定完善的子女抚养法规,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得 到足够的子女抚养保障。
4、消除再婚障碍:通过宣传和教育,消除对农村离婚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使 她们在再婚方面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Ke y wo r d s :R u r a 1 W o m e n S L a n d Ri g h t ;I n f r i n g e m e n t ;P r o t e c t i o n
自土 地 承 包 责任 制 以来 ,我 国 的土 地 权 益 不 断 稳 定和完 善 ,我 国进行 了土地 使用制度 改革 ,形成 了
农 业政 策法 规
论 农村 妇女 土地权 益 的保护
计 红
(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 1 0 2 2 5 ) 摘 要 :随着城 乡格局的不断变化 ,人 口的大量流动 ,各种制度 不断改革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
问题 目渐凸显。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 害的现象十分严 重,这一现象阻碍 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 ,
也导致 了部分弱势群体陷入贫困,影响 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 ,本文结合农村 的具体情况,从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 害的现状 出发 ,分析 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 因和产生的危 害后果 ,并提 出了建议 。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 ;保护
中图 分类 号 :F 3 2 1 . 1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8 — 2 6 9 7( 2 0 1 3 )0 4 — 0 0 3 7 — 0 4
保 护妇 女 的合法 权 益 ,任何 组 织 和个 人 不 得 剥夺 、
侵 害妇 女 应 当享 有 的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 第3 O 条 规
度 。但随着 城 乡格 局 的不 断变化 ,人 口的大量 流动 , 各种 制度 的不断变 革 ,加上 女权运 动和 男女平 等 的提
倡 ,农村妇 女土地权 益流 失的 问题 日渐 凸显 。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问题与执法建议
# 1 2 3 以 。 23 起 国 实 农 . 0 年 来 自0 年 , 家 行 村 4 0 0
税 费 改 革 ,原 由农 民 负担 韵 税 费 、集 咨 、义 务工
又 等被取消,国 行种粮补贴且金额逐年提高, £ 家实
{ -
农民 惜 心 在 渐 化, 承 地 耕 流 的 地 理 逐 强 将 包 弃 或
1 = 制 现 已 近3年 第 轮 地 包 就 义 到 在 将 0 , 一 土 承 前 存
在 妇 女 土 地权 益 被 侵 害 问 题 ,但 那 时 农 民 的生 活
223 二 轮 期 间丧 偶 妇 女 另 嫁 而 产 生 的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 .- 这 类 纠 纷 约 占妇 女 土 地 承 包 权 益 类 案 件 的 8 。 表 现 形 式 : %
3 仲 裁 此 类 纠纷 常遇 到 的 问题
题
情 形基 本 相 同 。
31 村 民资 格 认 定 。 我 国 法 律 对 集 体 成 员 资 格 的 取 得 并 未 .
与 1 第轮地包问题同第一轮承包过程中 有 明确 村 妇 定 , 但户 口登 记 应 是承 认 集 体 成 员资 格 的 主 要原 . 女士地承包权益 程。 1 ̄2 则 。农 的规 女 集 体成 员资 格 消 失 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自然 原 因 外 ,主 要 有 以下 3 二土承过中从9 0 9 0 9 2 年,妇
转 给 他 人 的农 民开 始 纷 纷 主张 经 营 权 。 随着 国家
取不支持、不配合态度。②仲裁工作人 员少 ,工作量大 ,工
作 不 细 , 导致 裁 决 难 执行 。
33 仲 裁 时 效 。 按 《 北 省 农 业 承 包 合 同仲 裁 规 定 》 仲 裁 . 河 时效 为 1 ,按 《 村 土 地承 包 经 营 纠 纷调 解 仲 裁法 》 时 效 年 农
从性别视角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云南省澜沧县为例
可 以明显看 出农 业人 口所 占的 比重是 极大 的 。 自1 9 8 0 年 实行 家 地 , 也有 一部 分妇 女在婆 家分 到 了土地 , 也存在 着在 娘家 和婆 家 庭 联产 承包 经营 责任制 以来 , 农村产 业结 构得 到有 效调 整 , 农 民 同时分 到土地 的情 况 。 但 是却有 一部 分妇 女 , 结 婚后 娘家 土地 被
其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得不 到有效 保障 的 因素主要 有 以下几 方面 :
( 一) 传 统观 念 的影 响
使一些 妇女 无法切 实享 有该项 权利 , 娘家 或者婆家 都采 取 了不 分
或者少 分 的做 法 , 导 致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有名 无实 。
在相 对落 后 的农 村地 区 , 尤 其是 在偏远 、 观念较 为 传统 的少
( 二) 婚 姻状 况的 变化
澜 沧县 全县 总人 口约 4 7 . O 6万 , 7 7 %左 右 的人 口均 为少数 民
族, 包 括拉 祜 、 佤、 傣、 哈尼 等 民族 。全县 的农业 人 口有 4 3 . 3 9 万,
因为婚 姻 的变化 , 女性 出嫁后 , 一部 分妇 女从娘 家得 到 了土
{ l } I J 占缸会
2 0 1 3・ 4 ( 中) ◆ 城 乡建 设
从性别视角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保护
以云 南省 澜 沧县 为例
何云峰
摘 要
杨 丽 尖
本 文 以澜沧 拉祜族 自 治 县农村 女性 为探 究视 角 , 分析 当地农 村妇 女 的土地 承 包权受损 的原 因, 结合 当地情 况提 出
耕作、 种 植 的积 极 性显著 提高 。改革 开放 不仅 发展 了经 济 , 也 促 收 回 , 婆 家又 并未对 其分 与土 地 导 致 自己的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完 进 了法 治 的发展 , 我国《 宪 法》 在政 治 、 经济 、 文化 、 社 会和 家庭 生 全 受损 。另 外 , 对 于绝大 多数 离婚 的妇 女而 言 , 其 离婚后 婆家 对 活 等各 方面 赋予 了妇 女与男 子平 等的权 利 ; 《 婚姻法 》 《 农 村土 地 其 不分或 者 少分土 地 ; 一 部分 女性虽 然在 娘家对 土地 进行 经营 , 承包 法》 《 妇女权 益保护 法》 等法 律文件 中也 都明确 规定 了妇女 享 但是 并非对 土地 获得承 包经 营权 , 只是娘 家人让其 对土地 享受 收 有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 且 与男子 平等地 享有 。然 而 由于 习俗 、 继 承 益 ; 丧偶 的妇女 , 其 中一 部分 的情况 与离婚 妇女相 类似 , 而 也有 一 以及 婚迁 等方面 的因素 , 农村妇 女 的土 地承包 经营权 并 没有得 到 部分 妇 女继续 对原 土地 进行 承包 经营 , 婆家人 未进 行干 涉 , 也 未 有 效 的保 护 。
论我国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从社会性别分析视角透析
商 品与质 量
21年4 I 00 月干
论我国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 一
从社 会 性 别 分 析 视 角 透 析
口冯 汝 徐 飞
( 北京 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由于历 史文化 、 传统 习惯等种 种原 因的影响 , 国女性仍处在弱势地位 , 我 女性 的权益尤其是农村女性的权益仍 然得不到彻底的保护。 在所 有的权 利中对农村妇女来说 , 笔者认为作为她们收入 的主要 来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的土地权益最为重要。 因此通过社 会性别分析方法对我国现 行有关妇 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出建议 , 提 实现 男女在法律 上的实质 平等就显得尤为重要 。 关键词: 社会性别; 农村妇女土地承 包经营权
一
、
一
社 会性 别 的概念 是随着 西方 女权 主义 的 发展而 提 出的 。与传 统 的社 会学 研究 性别 问题不 同,女权主 义 的社 会性 别理论 以妇 女 的视 角研究 男女 不平 等 的根 源 ,强调后 天 社会 文化对 社会 性别 差 异 的影 响 。即” 女人 不是天 生 的 , 是后 天形 成的 。” 】 而 【 3 不 同 时期不 同流 派 的女权主 义对 社会 性别 有不 同 的理论 ,关 注 的 角度也 有所 不 同。如 自由女权主 义主 要关 注用 改 良的方式铲 除教育 法律 经济等 的歧 视 , 强调 女性 要 参与公共 领 域实现价 值 ; 马 克思主 义女 权主 义把 妇女 的福利 和独 立性 放在 首位 ,主张 家务 劳 动 、 童养育 的社 会 化 , 心妇 女 的工 作 问题 ; 进主 义 女权主 义 儿 关 激 的进步 在于 认为 妇女 受压 迫 的根 本 原因在 于父 权制 度 , 求从 根 要 本上粉 碎父 权制 ;后现 代主 义 女权主 义认 识到 了 以前女权 主义 的 不足 , 除 男女两 分法 , 破 强调 女性群 体 内部的 阶级 、 种族 、 民族等 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1、《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基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也包括了平等获得财产和相关权益的权利;2、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2005年修改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土地延包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挖掘和宣传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先 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 用,带动更多妇女积极参与土地
延包工作。
深化实践探索,推广成功经验
总结地方经验
深入调研各地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功实践,总结形成可 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开展试点示范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形成符 合当地实际的保护模式。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土地延包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一些地方引 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土地延包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妇 女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普遍重视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 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农 村妇女对自身土地权益的认知和维护能力。
03
土地延包中妇女土地权益 保护的法律与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1
该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于妇女土地权益保
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02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
益和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加强经验交流
定期组织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活动,促进 各地经验共享,推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明确部门职责
明确农业、妇联、司法等 部门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 合力。
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 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土地延包中妇问女题土地权益保护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
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
目前,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
经调查,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
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
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大多数,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
刍议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刍议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袁永全
【期刊名称】《华章》
【年(卷),期】2024()9
【摘要】从法律角度对妇女土地权利进行保护是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土地流转政策及执行问题导致对出嫁女土地权利的侵犯常常发生。
发生原因不仅是我国目前农村习惯与现有立法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对出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存在一定障碍。
本文旨在分析出嫁女难以获得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及原因,并针对性地给出相应建议,从而保护农村出嫁女赖以生存的土地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真正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妇女在生活中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总页数】3页(P0132-0134)
【作者】袁永全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
【相关文献】
1.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法律保护
2.刍议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护——以征地补偿为视角
3.出嫁女怎样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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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张某系刘大,刘二的母亲,三人均为威海市某村村民。
1999年,某村进行土地承包,张某、刘大、刘二各取得承包地1.5亩,但是双方未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后刘大、刘二随母亲张某一起从本村迁走,迁入另一村。
三人未在重新迁入的村里获得新的承包地。
2004年,国建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原村委未对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原村委而是将上述土地确认到本村另一村民名下。
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村委,希望能将上述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但未果。
后张某、刘大、刘二起诉至法院,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案情简单,关键就是农村妇女户口从本村迁出后,还是否有权获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以及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的规定,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携子刘大、刘二改嫁他村,但并未重新获得土地,因此,律师认为,原来村委会应当将土地确认到张某及其孩子名下。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恒宝虽然是以户为单位,但每户承包的份额却以人数为标准,因此妇女也是承包人之一。
《民法通则》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相对于农村集体中的其他经营户而言,独立享有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义务,并不影响承包经营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具体到本案,张某和刘大、刘二从村里承包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承包年限是30年,则承包期限应当至2029年。
而且,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只是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或者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对于迁入外村的情形并未明确约定,自然也不在村委可以将承包土地收回的情形之内。
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履 行职责 、保 护妇女权 益法律 法规 的 宣传教 育等入手 , 有 效保 护 农村 妇女土地承 包经营权 。
关键 词 :农村妇女 ;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 侵害; 原 因; 保 护
经过3 0 多年 的实践, 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农村土地 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 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 极大的调动了农民 的生产热隋,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 使我国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
将户 口迁回娘家 , 并贯之 以 “ 一夫一妻”的原则 , 即一个男人 , 只能 给其一个妻子的土地分配 的指标。二是 即使在没有收 回离婚妇女 承包地的农村 , 其原来的夫家也会以种种理由, 阻止离婚妇女耕种承
包 土地 。
了举世瞩 目的成就, 促进 了我国农村社会的进步。但在全面推行这 4 、对未婚女 陛不分或少分土地 。在一些农村, 有以 “ 老婆 田” 项制度的过程 中, 对 农村妇女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没得到足够的重 的名义 , 给未婚男人多分配土地 , 对对未婚女性则不分或少分土地。 视和应有的保护 。有效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但是宪 5 、 “ 农嫁非”的妇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对于嫁给 非农户口 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农村的具体表现 , 更是弱势群体的农 的妇女 , 无无论妇女本人是否改变其户 口性质 , 均不分配土 , 也不分 村妇女财产权益有效实现 的标志, 是保障她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主 配宅基地 , 不享受集体土的上的任何收益的分配。 要手段 。笔者拟就这一 问题作肤浅的探讨。 6 、男到女方落户的上门女婿及其妇女本人, 均不予分配土地 。 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村 , 为阻止本集体组织人口的膨胀, 以村规 民约 农村妇女土地 承包经营权 受侵 害的表现形 式及危 害 的名义, 对于入赘丈夫及妇女本人均不分配土地。 ( 一)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 ,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 ( 二)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 危害很大。在 式。 中国的这个有着浓厚男权为 中心 的社会, 以上种种侵害妇女土地承 l 、因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外嫁 , 户 口虽然没有迁 包经营权直接后果 , 就是使得妇女丧失安生立命的土地 , 失去了重要 移, 但原村集体往往以村规民约为理 由收回其承包土。这种 隋况 , 在 的生产资料 , 生活陷入困境 。有的妇女及其家庭 , 为维护其合法权 资源丰富, 城乡结合处的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 益, 不得不四处奔走 , 越级上访。有些则导致发生剧烈的冲突和对 2 、出嫁后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些地方 , 执行 “ 增人不 抗 , 发生暴力事件。致使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遭到破坏。另一些权 增地 , 减人不减地”政策 , 对于在二次承包后嫁入的妇女及其子女 , 力意识不强, 能力柔弱的妇女, 则只能另寻 出路, 甚至沦落到靠出卖 不予 以分 配 土地 。 肉体为生的境况 , 成为其生活贫困的根源。如放任这种f 青 况的漫延 , 3 、离婚 、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或者无法实 首先 , 就会使得本 已深入 人心 的男女平等的观念再一次被颠覆 , 男 际行使。一是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形 , 要求 授课教师本 身就有 丰富的实 践经验 , 因此 , 仅具备丰 业家一样去思考 , 这也是未来人力资本积累和增值 的必 然途径之 富理论知 识的经济与管 理类教师难 以胜任创业教 育工作 以及 完 田 成创 业教育使命的。为此 , 创业教育要注重实 践型教师 的培养和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8—9 1 (0 1 5— 0 7— 5 3 4 2 1 )0 0 7 0
目 , 前 土地仍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 会主义农村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是她们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物质保障。土地承包和相关 经济权益直接涉及农村妇女的利益。我 国 《 婚姻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男女享 、《
女这个弱势群体以保护,对稳定家庭生活秩序、 推进社
[ 收稿 日期 ]2 1 — 8 1 01 0 — 2
[ 作者简介 ]程建 邑 (9 1 ,男 ,安徽安庆人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院 2 l 18 一) OO级博士研 究生;程建 华 (98一) 17 ,女 ,安 徽枞 阳人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学 院讲 师,硕士.
[ 摘 要 ] 在 我 国 ,农 村 离婚 妇 女 的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益 并 未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通 过 明 确 认 定 作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益 的 范 围 ,剖 析 农 村 离婚 妇 女 的 土 地权 益 受 损 原 因 ,指 出法 律 、 政 策 规 定
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认识,导致广大离婚妇女的合法土 施行的 《 婚姻法解释 ( 》还规定 ,一方以个人财 二) 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合理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为夫妻共 同财产;诚然,这次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范围,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离婚妇
《 婚姻法解释 ( 》补充明确 , 三) 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 收益中的孳息和 自 然增值部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
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2010年8月5日)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最重要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及农村妇女切身利益。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省农委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工作,积极制定政策,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我省土地承包基本情况1993年末,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
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规定,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通知》(吉发〔1995〕26号),要求各地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将家庭承包制度原定15年到期后又延长30年。
自1994年从吉林市开展二轮土地延包试点以来,我省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各地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陆续开始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在延包方式上,延边、白城、白山、通化、辽源和吉林6个地区采取直接延包方式,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3个地区采取调整后再延包的方式。
截至目前,全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371.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4%,延包面积39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9.7%;签订三十年承包合同367.3万户,占农户总数98.3%,签入合同面积387.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6.9%;发放经营权证260万户,占总户数的70%,入经营权证面积282.2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0.5%。
已经启动在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基本农田工作,标注基本农田127万户,标注面积139万公顷。
此外,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省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
如何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过程 中,一些法律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一 些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体系之间还
有 相 互 冲 突 的地 方 。
四 、维 护妇女 土地 承包 权益 的途 径
保护好广大妇女们的土地权益 ,不仅 关系 到 调 动她 们 投 入 农村 小 康 建 设 的 积极 性, 而且 关系 到 社 会 的 稳 定 、 平安 与和 谐 。
坝 代 商 业 M E NB SN S OD R U IE S
如何保 护 妇女
在 楼经济开 发区经营管理站 1 0 5 3 11
征占地补偿款水平也在提高 ,广大妇女 同 志尤其是 出嫁女、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及
其 子 女 ,均 主 张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三 、妇女 土 地承 包 权益 受侵 害的 主
地 问题 中的 突 出 矛盾 之 一 ,引 起 了 各方 的 高度重视。本 文将讨论如何保 护妇女在土 地 承 包 中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妇女 土 地承 包 权 益 问题 的 阶段 性 特征
首先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 ,实施 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今已近 3 年 , 0 在 第一轮土地 承包前 ,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现 象就有存在 ,但考虑到当时农民的生活水 平较低 ,土地经济效益也 比较底 下,因此 问题并不突出,不对 妇女 的 日常生活产生 影响。 其次 ,在 第一轮土地承 包的过程 中, 因为农民一般需交纳 “ 三税一 费” 三提 、“ 五统”费用给国家和基层政府 ,需要对 村 建学校 、修路等义务工及部分集资进行 承 担 ,因此 , 民具有较重的负担 , 农 据统计 , 亩税 费达 7 元 , 民在 种 地 方 面 所 能获 得 0 农 效益一般 比较低。在这一 阶段 ,侵害妇女 土地 承包权 益的现象 经常 发生 。 第三 ,在第二轮土地 承包时 ,这一 阶 段是从 19 年至 2 0 年 ,妇女土地承包 99 02 的权益 问题 与第一 轮承包过程大体一致 。 最 近一 个 阶段 是 自 2 0 年 以来 , 家 03 国 逐 步推行农村税 费改革 ,由农 民负担的税 费 、集资、义务工等被取消 ,国家在种粮 补贴上 的金额逐年提高 。在这些政策的弓 I 导 下,农 民惜地 心理开始显现 ,农民开始 主张经营权 。随着 国家经济的持续增 长 ,
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作, 容易引发新 的纠纷。 诸如分给“ 婆田” 老 的具体时问 , 或
者已经 预分 的“ 老婆 田” 能否收 回, 何时 收回等。
二 、 行 立法 规 定 评 析 现
样 的处境。在许多情 况下 , 农村 中离婚妇女 的户 口都被迁
回原籍 , 在婚居村 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也被收 回 , 当事 妇女 能否在 回到 原籍 后取得 土地就取决 于原籍所在 村的土地 制度安排以及其他 因素。如果原籍所在村没有机动 田 , 当 事妇女 客观上就无地可分 , 其生活势必发生困难 。因此 , 完 善土地承包 经营权制度 ,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具
未取得承包地 , 发包方也可收 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 , 建议将 该 条修改为 :承包期 内 , “ 承包人迁入 新居住地 的 , 权作 有 为新 的集体成员 承包 土地 ,其在新 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后 , 原居住地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消灭 。”
数量不 等 , 从而影响到不同性别 构成 比例的家庭在收入和
生活水平上 的差异 ; 三 ,老 婆田” 第 “ 也不能很好地 解决离
婚 妇女 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问题。因为离婚妇女无论是迁 出
还 是 迁 入 , 难 以获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四 , 以实 际 操 都 第 难
避开“ 机动 田” 的其他功能不谈 , 仅从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
的土地划入“ 机动 田” 而不是把它分掉。这样做的 目的是为
今后婚迁入 村的妇女保 留土地 , 或者为离异后 回到原籍 的 妇女保 留土地。对 于迁入村 , 由于 “ 动田” 机 的存在 。 不必 因 人 口的变化而重新调整土地 , 直接从“ 机动 田” 中解决婚迁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及其保护
势 凸现 的时期 , 女 的土 地 问题 已超 出 了妇 女 自身 妇 利 益 的范 围 , 为关 系农户 家庭 经 营效益 、 成 农村 经济 社 会持续 发展 的重要 问题 。
一
、
土 地 承 包 权 及 妇 女 土 地 权 益 的 概 念 解 读
( )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一 土
业 、 业、 林 畜牧业 、 渔业 生 产 或其 他生 产 经 营 项 目而 承包使用 、 收益集体 所有 或 国家所有 的土地或 森林 、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涂 、 面 的权 利 。可 见 , 地承 滩 水 土
题 。在进 行 土地流 转 中 , 由于家庭 承包 以户 为单位 ,
[ 图分 类 号 ] 93 6 中 C 1 .8
[ 文献 标识 码 ] A
[ 章 编号 ]62—17 (0 10 — 0 0 6 文 17 0 12 1)1 0 8 —0
农 村妇女 已成 为农 村经 济 、 社会 发 展 的主力军 , 保 护她 们的 土地权 利 , 就是保 护农村 、 农业 和农 户经 济 持续 、 稳定 的发展 。然而 , 妇女对 农业 经济增 长 的 贡 献与她 们对 土地 的 占有 权 、 制权 和受 益 权 之 间 控 存 在极 大 的 不对 称性 , 半 边 天 踩 不 着 半 边 地 ” 即“ 。 全 国妇联 对全 国 1 1 2 2个村 进行 的抽 样 调查 发 现 , 在 没有 土 地 的 人 群 中 妇 女 占 了 7 % , 其 中 又 有 0 而 4 .%的妇 女 因为婚 嫁而 失去 土地 , %的妇 女 在离 38 7 婚 时 失 去 了土 地 。 应 该 说 , 土 地初 次分 配 过 程 … 在
嫁, 在土 地 承包 期 限 “ 0年 不 变 ” 3 的条 件 下 , 嫁 妇 婚 女 只是保 留了其名 义上 的权 利 。除 了“ 出嫁女 ” 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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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一、农村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的状况与原因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一支强大主力军。
但由于长期以来的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一直没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
其依法应得的土地份额在婚前附溶于父母兄长、婚后附溶于丈夫公婆的承包土地中。
所以妇女一旦结婚、离婚、再婚等很容易失去承包的土地。
党国英同志在《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一文中,引据《中国妇女报》的报道:浙江省龙泉市龙渊镇9名妇女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其土地承包权被村干部剥夺,9名妇女4次起诉而未果。
笔者在一个辖区百万人口的县法院工作多年,该院每年审理的婚姻案件800—900件,其中农村妇女的婚姻案件占80%以上。
近年来农村妇女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比率随着离婚率的提高而大幅度增长。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农村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致使有些妇女结婚后,其土地份额仍在父母兄长处,几年之后,就衍化为父母兄长的财产了,“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哪有回头要财产之理?2、有些妇女在离婚时,想要承包的土地,但见其丈夫公婆不愿给和自己一些实际困难,只好作罢;有的妇女离婚时只提出收获当年播种的庄稼。
3、近几年由于土地收益不高,甚至“亏本”,90%的离婚妇女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强调房子和其他财产,根本不主张其土地承包权问题。
但过一段时间,有的离婚妇女外出打工困难或生活无着落时,又向当时主办其离婚案件的法官咨询能否向男方索要其承包的土地?法官说:可以要。
但考虑其已离婚离开那个地方了,自已一个人怎么去种那点地?如果男方及其家人通情达理还好,若不讲理态度蛮横,即使去种了地,但收获麻烦。
有的提出以其承包地折款,让男方分期给付。
但男方说:“你有本事就来种这地或者拿走,要钱,没门!”所以一些妇女离婚后,娘家不能回,婆家不能进,无文化无技术,又无地可种,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有的只好靠乞讨或卖淫为生;有的抑郁成疾挣扎在生存边缘,生不如死;有的像祥林嫂一样游荡在乡间街头被人贩拐卖;一些有文化、有能耐的妇女被迫走上了诉讼或上访之路……。
二、立法上的瑕疵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皆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但由于立法上的瑕疵或缺陷,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得到很好的保护。
笔者认为,立法上的瑕疵一般表现为:一是立法过于原则、笼统;二是立法的疏漏或欠缺。
(1)立法过于原则、笼统例如:199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现在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等都强调农村划分责任田或土地承包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法条的原则性与现实社会农民生活的复杂性,这些笼统的保护性条款显得苍白无力,以致农村妇女没有承包地或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不断发生。
(2)立法的疏漏或欠缺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该条明确规定“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将家庭成员排除在主体之外,就使农户中的妇女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早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就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
诚然,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单位,农村的土地以“一家一户”作为生产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这符合中国目前农村的实际和生产力水平。
但作为现在的立法,仍然仅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忽视家庭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免带有滞后性。
再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七项中的“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第十五条关于“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的规定相矛盾。
农户是由家庭成员组合的,妇女是被农户吸收的,妇女只是农户中的成员之一。
法律既然规定“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那么,没有主体资格的作为农户中一员的妇女就不能单独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何谈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这里提的是夫妻双方都有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而不是农户。
所以,农户中的个人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三、立法上的完善笔者建议,(1)对《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五条略加修正: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后面加上“或者有承包经营能力的个人”。
这样规定,使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主体由单一的农户扩大为农户和个人。
即可使农村中的广大妇女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独立地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这样,妇女就能摆脱家庭的桎梏,不论其结婚、离婚等都不会使已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或丢失。
若受到侵犯可以独立地享受诉权,以独立的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与发包方对簿公堂,从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将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还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例如:妇女因婚姻变动而离开承包地,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也可在新的婚姻家庭所在地,以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获得他人转让的土地。
如果法律能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质押、入股更好。
妇女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获得资金从事其他经营;亦可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既可解决妇女在乡镇企业工作或外出务工等情况,又能把农民手中的股份集中起来实行较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劳动权益”中增加一条:“农村各级组织应保证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劳动权。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中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迅速发展,耕地减少,导致一些农村妇女隐形“失业”、“下岗”的问题逐渐增多,年轻的女子外出打工,年纪大些的闲居家中,无事可做。
一些村、镇企业排斥农村妇女。
特别是一些离婚的妇女,既无承包的土地,也进不了村镇企业,失去劳动权,以至出现上述的乞讨、偷窃、流浪等问题,是农村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在财产权益的条款中,应增加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来说既是劳动权,又是财产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与新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应当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随着婚姻行为的变动而出租、转包、互换、转让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4)在将面世的《物权法》中,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目前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争论,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
借鉴国外的立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上的土地用益权、日本、意大利民法上的永佃权、罗马法中的永佃权和地上权都属于用益物权,皆赋予土地使用人享有物上请求权。
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个物权(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实际上,我国的《土地承包法》基本上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从《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是对土地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经营权要经过登记和颁发证书、造册等,此即物权的公示;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发包方若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种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的六种民事责任,完全是侵犯物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显然,《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即物权来保护的。
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当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这不仅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奠定理论基础,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且也为农村广大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具体措施上的保护农村妇女在独立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尚需有具体的保护措施:1、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目前来讲,尚具有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妇女在没有找到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之前,是不会放弃赖以生存的土地的。
但在土地收入较低、种田成本高、“种地亏本”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即使想转让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难以转让出去,就会出现“自己无法种又流转不出去”的局面,难免造成抛荒与土地浪费。
因此,要实现和促进承包土地的流转与合理配置,国家还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具体措施,真正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使种地“有利可图,有钱可赚”。
2、建议在《土地承包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劳动权益”或者“财产权益”中,增加一条:“妇女因婚姻行为需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帮助协调解决。
”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妇女因自己能力的有限而无法克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遇到的困难,又能使其具有帮助解决困难的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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