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法理研究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由一方(居间人)作为中介,为其他方(委托人)提供服务,促成双方之间达成合约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居间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跳单”现象,即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了合约,但居间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意外地将合约交给了其他人或者自己直接执行该合约,从而导致委托人的权益受损。
产生“跳单”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跳单”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委托人往往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全面,对居间人的专业性和诚信性有所依赖。
而居间人在了解到更好的合约机会后,可能会放弃原委托人的合约,将其转交给其他利益更大的相关方。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居间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向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
居间人的道德风险也是导致“跳单”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居间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约的情况,从而导致跳单现象的发生。
居间人可能有意拖延传递合同信息,或者故意将合同转交给其他相关方,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这种道德风险使得委托人在履行合同权益保障方面面临一定的风险。
合同设计不合理或者缺乏监管也是导致“跳单”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居间合同的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
在现实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完善或者监管力度的不足,居间人往往能够对合同进行操作,从而导致“跳单”现象的发生。
加强合同监管。
在合同签署前,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信誉和资质审查,确保居间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诚信度。
并且,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管,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行。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委托人应当增加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提高对居间人行为的预判能力。
居间人应当对委托人充分披露和解释合同相关信息,确保委托人对合同有充分的了解。
加强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的建设也是解决“跳单”现象的重要方面。
委托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其合法权益,例如通过诉讼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居间合同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维权机制。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摘要】本文通过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进行浅析。
在引言部分中概述了该现象的概念和定义。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居间合同的特点、跳单现象的表现、原因以及其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最后提出了预防和应对跳单现象的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跳单现象的重要性,指出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合同管理的改进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引起人们对跳单现象的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理解和维护,从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现象、特点、表现、原因、影响、预防、应对、措施、重视、合同管理、监督、改进建议。
1. 引言1.1 概述居间合同是指一个中介方在协助两个或多个主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向他们提供协调、沟通、传递信息等服务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居间合同中,中介方既不是出卖方也不是买方,而是通过自身的资源和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跳单现象作为居间合同中的一种负面现象,指的是中介方故意在交易中偏袒一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也会损害市场秩序和合同诚信。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跳单现象屡见不鲜,给合同履行和信誉建设带来了困难。
了解和研究跳单现象,找出其原因和预防措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进行浅析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的相关内容,以期引起广大社会成员对其的关注,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促进合同法治的建设和实施。
1.2 定义在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指的是居间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向被居间人合同中的对方出示或转达有关合同内容,而是通过私下协商或其他途径,将原委托人替换为其他合作方或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从而绕过原委托人,达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跳单行为具有欺诈性和私利性质,损害了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的正常运行。
跳单现象在居间合同中较为常见,往往是因为居间人为谋取私利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
工程居间合同如何规避跳单
工程居间合同如何规避跳单明确合同主体及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需明确其委托居间方进行工程介绍和服务的需求,乙方则需确认其接受居间方的服务并承诺在居间成功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同时,居间方应详细列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信息提供、商务谈判等。
设定居间费用和支付方式居间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居间费用可以是固定金额或是项目总金额的一定比例。
可以设定阶段性支付方式,如在合同签订、工程进度达到特定阶段或项目完成后分批支付。
约定独家居间权为了防止跳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独家居间权,即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绕过居间方直接与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相同工程的交易。
违反此条款将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设立保密条款保密条款能够保护居间方的商业利益,防止敏感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
甲乙双方应承诺在居间期间及居间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居间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细节、价格、合同条款等。
规定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旦发生跳单,违约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居间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确定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在出现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这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各方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迅速解决问题。
附加条款除了上述基本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一些附加条款,如居间方的信息披露义务、甲方的反跳单保证等,以进一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执行力。
防跳单条款
防跳单条款
(实用版)
目录
1.防跳单条款的定义和作用
2.防跳单条款的主要内容
3.防跳单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防跳单条款的实际应用和案例分析
正文
一、防跳单条款的定义和作用
防跳单条款,是指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为了保护卖家权益,防止买家在交易过程中恶意跳过平台,私下与卖家达成交易,而设立的一种条款。
这种条款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平台的交易秩序,保护卖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买家的一种约束和规范。
二、防跳单条款的主要内容
防跳单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买家在平台上下单购买商品,即视为同意本条款。
2.买家不得在交易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跳过平台,与卖家私下达成交易。
3.若买家违反上述规定,卖家有权取消订单,并依法追究买家的法律责任。
4.买家在平台上的交易记录,将被视为其与卖家达成的交易的唯一证据。
三、防跳单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从法律角度看,防跳单条款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首先,防跳单条
款是电商平台为了维护自身交易秩序,保护卖家权益而设立的,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自由的原则。
其次,防跳单条款的内容,主要是对买家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没有侵犯买家的任何权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防跳单条款的实际应用和案例分析
防跳单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有效地保护卖家的权益,防止买家恶意跳单。
比如,在某电商平台上,有一位买家在购买商品后,为了省钱,私下与卖家联系,要求取消订单。
卖家拒绝后,买家依然坚持,最后卖家依据防跳单条款,取消了订单,并依法追究了买家的法律责任。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作者:陈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房地产中介行业迅速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频发,居间人利益落空风险显著提高,关于“跳单”行为的概念尚无定论,且对其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看房确认书》等协议中“跳单”条款的效力仍存在很大争议。
发生“跳单”行为之后,居间人主要可通过居间报酬请求权和违约赔偿请求权主张权利救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正在于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以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合同法》中只有四条关于居间合同的条文,且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11年发布了有关居间合同的指导案例,但现有规则仍存在很多立法空白,规制“跳单”问题,应从完善居间合同立法和推进居间行业制度构建两方面着手。
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报酬请求权一、“跳单”问题概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媒介服务市场也随着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
卖方想要出卖房屋,将房屋信息提供给房屋中介,多数情况下为尽快卖出房屋,卖方会委托多名房屋中介公司即居间人,较少会进行独家委托,而且独家委托的期限都较短。
委托人希望能从居间人处获得房源信息、以较低价格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选择房屋时,委托人必也然会“货比三家”,即与多家房地产公司存在居间关系,委托人在经过选择比较之后,经济利益驱使下“跳单”则是难以避免的问题。
(一)“跳单”的概念和类型“跳单”也称“跳中介”,顾名思义,即跳过中介人,委托人与他人达成交易的行为。
关于何为“跳单”,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跳单”是指在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后,委托人甩开居间人私下与相对人缔约,或另行委托其他居间人与相对人缔约的现象[1]。
也有学者认为“跳单”是指购房人或卖房人已经与房产中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房屋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房产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房产中介而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2]。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中介机构或个人在两个或多个主体间进行经济交易等事务时,受委托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种“跳单”现象,即居间人在进行交易时,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源占据了客户的权益,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擅自进行了变更或者违约,导致客户的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居间人泄露客户信息,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交易,从而占据客户的利益;二是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擅自变更交易条款或者违约,导致客户权益受损;三是居间人利用职务之便,与客户达成不公平的交易,牟取个人利益。
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因此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亟待解决。
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居间人的道德观念不够强烈,缺乏诚信意识,将自身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二是市场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够完善,造成居间人可以违规操作而不受到有效的制约;三是信息不对称,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护措施,容易受到居间人的欺骗和侵害。
要想有效解决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针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预防和化解风险。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居间合同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约成本,增强居间人的诚信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居间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客户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受到居间人的损害;四是建立客户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也需要在居间人自身加强自律和管理上进行完善。
一是提高居间人的职业道德,强化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避免“跳单”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业务处理流程和制度,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三是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1. 跳单行为概述大家都知道,跳单行为在生活中其实挺常见的。
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在商家和中介之间,绕过中介直接找商家进行交易的行为。
民法典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纠纷。
那么,跳单到底算不算违法呢?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角度来深入了解一下。
2.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2.1 法律框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跳单行为的合法性主要看两个方面:合同的有效性和中介费用的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提到,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非法干预他人合法的交易。
也就是说,消费者跳过中介直接跟商家交易,只要合同双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交易其实是被允许的。
不过,跳单并不代表中介就没得分了,我们再深入看看。
2.2 中介费用的处理跳单后,中介的佣金问题也非常关键。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直接交易,而中介已经在前期付出了不少努力,这时候,中介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跳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但它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跳单条款,消费者跳单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给中介合理的赔偿。
3. 实际案例分析3.1 真实故事说到这里,我们来看看真实的故事。
有一个朋友小张,在找房子时通过中介找到了一个很合适的房子。
可是,在签合同之前,他却直接跟房东谈成了交易,结果中介一脸懵逼。
这个情况,民法典会怎么看呢?中介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小张支付一定的佣金,虽然中介并没有具体规定跳单的法律后果,但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相关的条款。
3.2 跳单的影响跳单行为虽说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所有参与方的影响不容小觑。
对于中介来说,他们的工作成果被白白抹去,自然心里不爽;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面临一些额外的费用或法律纠纷。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麻烦,最稳妥的办法还是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地完成交易。
4. 总结与建议总的来说,跳单行为在民法典的解释下并不是绝对违法的,但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研究
高 平
(西北 政 法大 学 陕西 西安 71 0063)
摘要 :由于 当前居 间合 同的具体性规 范缺乏 ,居 间合 同案件 在 司法审判 中遇到诸多 问题 和难 点,例如:居 间关 系是 否成立,实践 中法 院判决予 以不 同的认定 ;居 间费用的取得 ;房地产居 间跳单 问题等等 。本文拟从人 民法院的审判文 书出发一一 阐述 以上 问题 。 关键词:居 间合 同;跳单 ;居 间报酬 ;举证责任
介经纪服务 的收 费标准 基于 以上分析 ,笔者认 为,房地产居 间合 同的法律关系是兼
具狭义居 间与委托性质 的劳 务复合法律关系 。 (二 )居 间合 同 的认 定 申正公 司与兖 矿 贵州 能化等 公 司中介 合 同案 中 争议 焦 点
是:双方 的行为属于居 间还是代理 ?申正 公司提供 的服务是否为 居间服务 ?从法 院审理来看 ,申正公 司没有提供居 间服务 ,理 由 是:申正公司不能提供有 效的证据 证明居问关系的存 在。又如 《石 明与五洲 公司案》 争议焦点是 :促成沈 阳五洲 广场改造项 目的
定 ,即可推定委托人获取 了缔约利益且居 间服务之 间的 因果关系 成立 。如果委托人 提出抗辩 , 则应负有证 明其 未利 用居间信息 使 自身或第三人获益的举 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 根据 燕谷公司案 , 关联公 司利用 居间信息 问题 。笔 者认为 ,如 居 间合 同方主 张委 托方将其提供 的信 息告知第 三人利用缔结的, 应 当举证 证 明存 在第三人 利用 了委托人提 供的来 自于居 间方 的 交易信 息的合理怀 疑,比如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近亲属关系或 以第 三人名义进行 的交易实际上可使委托人享有合 同履行利益 。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居间人,协助两个或多个当事人达成交易的合同,其特点是居间人不是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但他能够有效协调和促进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当今社会中,居间合同中却经常出现一种“跳单”现象。
所谓“跳单”,就是指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私自截留交易款项,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上看,跳单现象是违反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
因为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其根据是服务者对使用者的义务,而服务者的义务就是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商定内容协助客户完成交易,并向客户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而跳单现象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居间人毫无合法依据占有交易款项,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居间人的声誉和信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跳单现象呢?主要原因是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如擅自干涉交易过程、违法操作交易、高额收取服务费用等。
有些居间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会将交易款项截留下来,让交易双方无法完成交易,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有些居间人则会故意瞒报交易款项或迟延支付交易款项,导致交易双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款项,进而产生纠纷和争议。
针对跳单现象,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居间合同管理和监管。
加大对跳单现象的打击力度,严惩跳单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对于居间人而言,应该树立良好的商业信用,守住诚信底线,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行透明、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交易款项安全可靠,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
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诚信服务客户。
总之,“跳单”现象的泛滥和滋生,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和行业的信誉,严重干扰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建设诚信市场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扎紧监管环节,坚决打击跳单行为,提升居间服务质量,让社会公众像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信任居间服务,实现有效调节市场的角色。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探究-法学-毕业论文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探究【摘要】近十几年来,房屋中介这一行业的不断发展,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也为房屋买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中介公司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市场机制混乱,政府监管不力等等原因,引发了诸多行业纠纷,而我国《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不足,这无疑为解决房屋买卖双方的纠纷带来了许多不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居间合同的指导案例1号,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居间合同“跳单”纠纷的处理进行指导。
本文将以此案为例,分析“跳单”行为以及禁止“跳单”行为的有关条款,探讨当“跳单”行为发生时委托人应承担的法律后以及房产中介如何防范这一现象的途径。
【关键词】房产中介,居间合同,跳单,禁止跳单条款,权利救济On the "Jump list" Acts in Intermediary Contract of Housing Transaction【Abstract】 In the past ten years,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intermediary industry has provided2convenience for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second-hand housing buyers and sellers, and also made an importantcontribution to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market. However, the intermediary companies withdifferent professional level, chaotic market mechanism and too weak government supervision have caused manyindustry-related disputes. However,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has insufficient provisions on the intermediarycontract, which undoubtedly brings a lot of inconvenience to solve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ofhousing. In 201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guidance case No. 1 on the intermediary contract to guide thehandling of "skip order"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will take this case as an example, analyze therelevant provisions of "skip order" behavior and prohibition of "skip order" behavior, and discuss the law that theclient should bear when the "skip order" behavior occurs, and how the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to prevent thisphenomenon.【Key Words】 real estate agency,intermediary contract,jump list,prohibiting jump list clause,right relief目录前言1一、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跳单”行为概述2(一)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性质、内涵2(二)“跳单”行为的概念2二、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的具体问题及分析7(一)典型的“跳单”行为争议焦点71. 案情介绍72. 判决结果83. 案件争议焦点8(二)“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违约与否9(三)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81. 学界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相关观点82. 笔者观点8三、民法典草案关于“跳单”行为的内容9(一)“跳单”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文91. “跳单”行为最近的相关立法92. 关于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及个人看法10四、避免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的解决措施11(一)完善居间报酬立法与居间人的权利救济11(二)明确委托人的信息披露与责任承担义务12(三)建立独家委托下的房产信息共享机制13结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22前言近十几年来,由于二手房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房屋中介这一行业逐渐扩张,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也为房屋买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论“跳单”之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评释
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 的合 同。 ” 第4 2 6 条规定 : “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的, 委托 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 那么 , 委托人“ 跳单” 缔 约是否为居 间人所“ 促成” ?其认定标准如何?
以往 司法 实务 意见 不一 , 莫 衷 一是 。 [ 1 为 了总 结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2 0 1 1 年 1 1 月2 1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印发《 关 于发 布第 一批指 导案 例 的通 知 》 ( 法[ - 2 0 1 1 ] 第 3 5 4号 ) ( 以下 简称《 通知》 ) , 公 布 指 导案 例第 1 号 即“ 上海 中原 物业顾 问有 限公 司诉 陶德 华 居 间合 同 纠纷案 ” , 提供 各级 人 民法 院审
四、结 语
摘要
居 间合 同可 以分为典型居 间和独 家委托合 同。于前 者 , 居 间人 享有 报酬请 求权 ; 于 后者 ,
居 间人 则享有约定 , 指 导案 例 1号 判决表 面上 涉 及 的是违 约请 求权 , 其 实质 为报酬请 求权 纠纷 。委托人“ 跳单” 是 否为居 间人 所“ 促 成” , 其认 定标准 不
判 类似 案件 时参照 。
指导 案例 1 号公布 以后 , [ 2 引起 了学 界广泛关 注 , [ 3 但 至今见 解 纷纭 。 [ 有 鉴于此 , 笔者 不
揣浅陋, 拟以指导案例 1 号所示基本案隋、 裁判理由、 裁判要点为前提, 就其“ 跳单” 之认定标准及其适
用 范围 , 提 出一些 自己的看 法 , 以期法律解释适 用的安定 , 增加 法律的预见性 , 是否有 当 , 尚企教正 。
二 、案 情 概 要
( 一)基 本案 情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以“陶德华案”等案例为视角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以“陶德华案”等案例为视角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未经买卖双方同意,私自在中介平台上擅自将交易单跳过,直接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买卖双方权益,因此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对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案例也逐渐增多。
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1. 陶德华案陶德华是某中介公司的销售经理,他多次在未经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交易单跳过,直接达成交易并从中获取巨额中介费。
最终,陶德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 朱建华案朱建华是某中介公司的经理,他以“服务费”、“培训费”等各种名义向买卖双方索取高额费用,并将房屋交易单跳过,直接达成交易。
朱建华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 刘建华案刘建华是某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将多份房屋交易单跳过,并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
刘建华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渎职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中,都涉及到了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而且都严重侵犯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行为者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建议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应当选择有信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并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充分了解相关细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相关立法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遏制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相关责任机制要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建立责任文化和班子建设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同时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于买卖双方权益的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工程居间合同如何避免跳单
工程居间合同如何避免跳单明确居间人的角色和职责。
居间人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的是介绍人和中介的角色,负责将项目业主与潜在的承包商联系起来。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居间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市场信息、推荐合格的承包商、协助双方进行沟通等。
设定合理的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
居间费用通常是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点以及支付条件。
为防止跳单,可以设定阶段性支付机制,即在居间服务的不同阶段完成后分别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制定严格的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能够保护居间人的商业利益,防止项目方或承包商泄露居间信息,从而绕过居间人直接交易。
合同中应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以及违反保密条款的具体后果。
引入独家居间权的概念。
在一定期限内,赋予居间人独家居间的权利,可以有效防止项目方寻找其他居间人或直接与承包商联系。
这一期限应当合理设置,既要保障居间人的权益,又不能过分限制项目方的选择自由。
设立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跳单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
这些条款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以确保各方遵守合同约定。
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签订过程中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个有效的工程居间合同应当明确居间人的角色和职责,设定合理的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制定严格的保密条款,引入独家居间权的概念,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并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跳单现象的发生,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高院指导案例分析(禁止“跳单”条款)
房地产问题为社会的热点,二手房地产市场问题层出不穷,但尚未有统一标准加以规制。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一号,意图对“跳单”问题与禁止“跳单”条款进行规制,为实务与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方向,因此,有着重要意义。
本选题试图从案例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其法律逻辑关系,法律要素,对案例的判决与指导案例提出的判例理由进行分析,提炼裁判规则的要点,加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为日后相通问题提供思路。
一、案情概要(一)基本案情1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挂牌销售。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领陶德华查看该所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领陶德华之妻曹某某查看该所房屋;11月27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带领陶德华查看该所房屋,同日,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于陶德华查看该房屋后六个月之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查看房屋与交易谈判时对该房屋中原公司报价165万元,而第三方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45万元,并且积极与卖方原产权人李某某协商价格。
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的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于11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以138万元成交。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法理研究
决 :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中原 公司 健康发展, 维护 市场交易诚信, 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 支付违约金 1 . 3 8万元 。宣判后, 陶德华提 出上诉 。上海市第 公平竞争, 提高服务质量 , 保护消 费者 的合法权 益。
二 中级 人 民 法 院于 2 0 0 9 年 9月 4日作 出 民事 判 决 : ( 1 ) 撤 销 该 案 提 出 的法 理 问题 是 : 居 间 合 同 中 的禁 止 “ 跳 单” 条 款 上 海 市 虹 口区人 民法 院 原 审判 决 ; ( 2 ) 中原 公 司 要求 陶德 华 支 存在依据。法律条款中只规 定了委托人支付报酬和未促成合 付违约金 1 . 6 5万元 的诉 讼 请 求 不 予 支持 。 同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并没有 明文规定委托人不得跳单的义
被 告 陶 德华 利 用 中原 公 司提 供 的 上海 市 虹 口区 株洲 路 某 号 房 而 不构 成 “ 跳单” 违 约 。本 案 中 , 原 产 权 人通 过 多家 中介 公 司
挂牌出售 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 同的中介公 卖合同成立 。 因此 ,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 中原公司的信息、 机会 ,
居问j 合 同 中禁止 戳 单 条 款 的珐 理研究
邓 婷 婷
( 南京 大 学法学 院
摘 要
江苏 ・ 南京
2 1 0 0 9 3 )
房地产居间合 同一直是审判 的难点, 其 中禁止 “ 跳单” 条款 的定性具有模糊性, 本文通过对居间信息价值 的肯
定, 从 而确认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 , 并通过格 式条款规定及和合 同附随义务的相关原理阐明禁止 “ 跳单” 条款存在 的法
问有 限 公司 带 陶 德 华 之妻 曹 某 看 了 该房 屋 ; 1 1 月2 7日, 中 原 求购确认书》 。该 《 确 认 书》 第2 . 4条 约 定 , 陶德 华 在 验看 过该
居间合同防止跳单条款怎么写多场景应用综合版
居间合同防止跳单条款怎么写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居间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地质:____联系方式:____乙方(居间方):____地质:____联系方式:____鉴于:1.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寻找合适的____(具体服务内容);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居间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一、定义和解释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1.1“居间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的寻找、介绍、协助洽谈等服务;1.2“第三方”指在乙方的协助下,与甲方达成交易的另一方;1.3“服务费用”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二、居间服务内容2.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寻找、介绍合适的第三方;2.2乙方应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进行洽谈,促成交易的达成;2.3乙方应在交易过程中,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2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3.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服务费用应在交易达成后支付;四、防止跳单条款4.1甲方承诺,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乙方介绍的第三方进行交易;4.2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第4.1款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约定;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乙方监督交易的进行;五、保密条款5.1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对与居间服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5.2双方违反本条第5.1款的约定,泄露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合同的终止和解除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6.2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七、争议解决7.1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八、附加条款8.1双方同意,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其他约定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9.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附件1:____附件2:____附件3:____甲方(盖章):____乙方(盖章):____代表(签字):____代表(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咱们来看看这个合同能用在哪些具体的情况中,以及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注意哪些特别的事项。
跳单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跳单现象日益普遍。
跳单,即买方或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绕过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探讨跳单案例中的法律后果。
一、跳单行为概述跳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买方跳单:买方在中介机构的服务下看房,但在与卖方直接联系后,绕过中介机构,与卖方达成交易。
2. 卖方跳单:卖方在中介机构的服务下寻找买方,但在与买方直接联系后,绕过中介机构,与买方达成交易。
3. 双方跳单:买方和卖方在中介机构的服务下达成初步意向,但在后续谈判过程中,双方直接联系,绕过中介机构。
二、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1. 中介机构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介机构在跳单案件中,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跳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损失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中介服务费: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促成交易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和费用。
(2)差价损失:中介机构在跳单案件中,可能会因未能促成交易而导致的差价损失。
(3)其他损失:如因跳单行为导致的中介机构名誉受损、客户流失等。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跳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中介机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2)采取补救措施:中介机构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等。
(3)赔偿损失:中介机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跳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跳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例如,中介机构在跳单案件中,如果涉嫌串通卖方或买方,以损害中介机构利益为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4. 民事诉讼中介机构在遭受跳单行为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居间合同的法理再造
作者: 黎平[1,2]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2]景德镇陶瓷大学人文学院
出版物刊名: 江西社会科学
页码: 180-18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5期
主题词: 跳单条款;居间合同;居间人利益保护;利益平衡;诚实信用
摘要:为避免居间人利益落空,防范跳单行为的出现,需从居间人和委托人利益衡平原则出发,判断"跳单"是否违约。
但是,跳单行为的性质和跳单条款的效力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回到居间合同本身,充分认识"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的特殊性,再造居间合同的法理基础。
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平衡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的关系,避免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在解释论层面澄清和解决我国居间合同立法;如果中介未最终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则可基于合同法的填平责任原则向委托人主张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防止跳单条款【详尽重点关注】
居间合同防止跳单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居间合同防止跳单条款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居间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并鉴于乙方愿意提供此类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居间服务"指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的沟通、协调等服务。
"第三方"指甲方之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
"业务合作"指甲方与第三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交易。
二、居间服务内容2.1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
2.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合适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并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协调,以达成业务合作。
2.3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居间服务。
三、费用与报酬3.1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3.2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合理的居间服务费用,并在履行合同义务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
四、防止跳单条款4.1为了防止甲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跳过乙方与第三方直接进行业务合作,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与居间服务相关的业务合作,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4.2如果甲方违反上述防止跳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5.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个月。
5.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__ __天书面通知对方。
5.3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立即终止,但合同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仍应履行。
六、争议解决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防跳单条款
防跳单条款引言防跳单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条款,旨在防止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跳槽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从而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这种条款在现代商业合同中越来越常见,特别是在高科技和知识产权领域。
本文将探讨防跳单条款的定义、作用、法律适用和实施注意事项。
定义防跳单条款,又称为禁止竞业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在劳动合同或商业合同中约定的条款,限制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合同对象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活动。
作用防跳单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它可以防止员工或合作伙伴转而为竞争对手工作,并利用其在合同期间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来损害原合同方的利益。
此外,防跳单条款还可以促进企业对人才的留用和培养,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法律适用防跳单条款的法律适用因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防跳单条款受到广泛的法律保护,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就可以在合同中有效约定。
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盟成员国,防跳单条款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和个人权利保护等法律原则。
实施注意事项在使用防跳单条款时,合同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理范围防跳单条款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
过于宽泛的防跳单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法和不可执行,而过于狭窄的防跳单条款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
因此,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防跳单条款的范围。
2. 合同期限和限制时间防跳单条款应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和限制时间。
合同期限是指防跳单条款的有效期限,即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防跳单条款生效。
限制时间是指防跳单条款约定的限制期限,即在限制时间内,被限制一方不能从事与合同对象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活动。
3. 补偿和奖励防跳单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补偿和奖励制度。
违约补偿是指在防跳单条款约定的限制时间内,被限制一方违反防跳单条款的约定,应向原合同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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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法理研究
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法理研究
1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
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1.38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2)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究其原
因是对于跳单行为是否进行了恶意与善意的区分。
一审法院认为跳单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阐明若被告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的则不属违约。
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是作了行为人善意跳单的理解。
房地产居间合同一直是审判的难点,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审判实践中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最高法院将该案例作为公布的指导案例,说明高院意图在该问题上进行统一的整合。
该案的指导精神是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提出的法理问题是:居间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条款存在依据。
法律条款中只规定了委托人支付报酬和未促成合同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并没有明文规定委托人不得跳单的义务。
那么是不是法条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就一定不能存在呢?带着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居间合同的性质以及信息的价值,进而试图阐明禁止跳单条
款存在的法理依据。
2居间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就已经出现。
近代各国大都采用自由营业主义。
我国古代将居间人称为互郎,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习惯称之为牙行或牙纪。
旧中国民法对居间也采用自由营业主义。
2.1居间信息的价值
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此定义中又可分为报告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和提供交易媒介的媒介居间。
这两类居间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在提供服务的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居间合同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与媒介,也即是一种信息的交换。
对居间人来说,不妨认为是一种买卖信息的行为,当然这又并不同于买卖性质,因为,居间人提供信息若并未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发生的话是得不到报酬的。
但明确的是,居间人掌握的信息具有非常大的实用价值。
欲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疑对其有一定的依赖。
并且在这个信息爆炸的社会,高效率且安全的信息是具有巨大价值的。
房屋市场交易信息发布也有许多公开途径,但是消费者仍然愿意选择专业居间机构的信息,原因无非是:居间信息供给的直接、全面、有效性,居间方供给的信息是便利直接的交易参考信息,可以迅速使委托人直接了解与交易相关的全面信息要素(即可以全面知晓
交易对方、房屋实际状况等信息),作为交易决策参考的有效信息资源;另外,居间信息的安全性,居间信息具有一定的专业保障性,在众多的信息发布途径中,由专业居间机构确认的信息已经取得当前市场的主流信赖,且选择居间服务可以为自身取得法律上的安全保障。
安全性是有其历史根据的。
最开始的居间都带有公职官营的性质,是为了借权威的名义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这样也更令相对人信任。
随着居间服务发展的日益完善,现在大都采自由营业主义也是有合理性的,居间是一种私法行为,公权力过多的介入只会影响自由贸易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的繁荣。
且居间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发展模式,也足以带给相对人安全感。
且使居间人负担如实报告的义务使得居间人必然对出卖方的信息详细的进行真实性调查。
且居间人具有的精力、时间与经验都相比买受人自己调查来的熟练且高效安全。
对于信息的掌握能力也是居间人在市场经济中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