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8)附件1 (11)附件2 (12)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7)一、水泥 (17)二、砂 (18)三、石子 (18)四、轻集料 (19)五、常用掺合料 (19)六、混凝土外加剂 (20)七、砌墙砖和砌块 (22)八、防水材料 (23)九、钢筋原材 (28)十、钢筋接头(连接) (32)十一、混凝土 (34)十二、砌筑砂浆 (41)十三、配合比申请 (43)十四、回(压实)填土 (44)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7)五、焊缝质量 (48)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9)一、墙体节能工程 (49)二、幕墙节能工程 (51)三、门窗节能工程 (53)四、屋面节能工程 (54)五、地面节能工程 (55)六、采暖节能工程 (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63)一、塑料管材管件 (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4)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1、公联公司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见证试验机构)应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见证取样证书)。
同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综合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见证试验机构可优先选用(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见证试验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保证见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见证试验检测工作。
隶属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直属的上一级单位;利害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的股东或实际出资人。
3、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应将见证检测试验结果通过互联网向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测试验数据实时(24小时之内)远程传输。
4、人员(1)见证试验机构的人员配臵应与其所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2)见证试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
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财务部门缴费凭证)。
(3)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低于90%。
北京市见证取样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6-1号开始执行作者:佚名建筑定额来源:网络点击数:245 更新时间:2010-12-9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第四条下列项目须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四)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第五条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10%,试验总次数在2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第六条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
当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决定。
第七条每个单位工程须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设定后,须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备案(见附件一)。
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第八条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有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规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承担该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该试验业务。
每个单位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工程复检 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沥青、沥青混合料;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1.建筑外窗;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有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工程复检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
工程复检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沥青、沥青混合料;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1.建筑外窗;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有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2009-04-29《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09(012)006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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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10)附件1 (14)附件2 (16)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9)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25)一、水泥 (25)二、砂 (27)三、石子 (28)四、轻集料 (28)五、常用掺合料 (29)六、混凝土外加剂 (30)七、砌墙砖和砌块 (33)八、防水材料 (36)九、钢筋原材 (43)十、钢筋接头(连接) (50)十一、混凝土 (55)十二、砌筑砂浆 (65)十三、配合比申请 (67)十四、回(压实)填土 (69)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71)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71)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71)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72)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73)五、焊缝质量 (73)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75)一、墙体节能工程 (75)二、幕墙节能工程 (78)三、门窗节能工程 (80)四、屋面节能工程 (83)五、地面节能工程 (83)六、采暖节能工程 (84)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85)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8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8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8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96)一、塑料管材管件 (96)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98)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8)附件1 (11)附件2 (12)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7)一、水泥 (17)二、砂 (18)三、石子 (18)四、轻集料 (19)五、常用掺合料 (19)六、混凝土外加剂 (20)七、砌墙砖和砌块 (22)八、防水材料 (23)九、钢筋原材 (28)十、钢筋接头(连接) (32)十一、混凝土 (34)十二、砌筑砂浆 (41)十三、配合比申请 (43)十四、回(压实)填土 (44)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7)五、焊缝质量 (48)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9)一、墙体节能工程 (49)二、幕墙节能工程 (51)三、门窗节能工程 (53)四、屋面节能工程 (54)五、地面节能工程 (55)六、采暖节能工程 (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63)一、塑料管材管件 (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4)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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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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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2)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7)附件1 (9)附件2 (11)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3)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5)一、水泥 (15)二、砂 (17)三、石子 (17)四、轻集料 (18)五、常用掺合料 (18)六、混凝土外加剂 (19)七、砌墙砖和砌块 (21)八、防水材料 (22)九、钢筋原材 (27)十、钢筋接头(连接) (31)十一、混凝土 (33)十二、砌筑砂浆 (40)十三、配合比申请 (42)十四、回(压实)填土 (43)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4)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4)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4)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5)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5)五、焊缝质量 (46)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6)一、墙体节能工程 (47)二、幕墙节能工程 (49)三、门窗节能工程 (50)四、屋面节能工程 (52)五、地面节能工程 (52)六、采暖节能工程 (53)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3)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4)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4)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5)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59)一、塑料管材管件 (59)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1)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05-21京建质〔2009〕28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9)附件1 (12)附件2 (14)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6)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21)一、水泥 (21)二、砂 (23)三、石子 (23)四、轻集料 (24)五、常用掺合料 (24)六、混凝土外加剂 (25)七、砌墙砖和砌块 (27)八、防水材料 (30)九、钢筋原材 (37)十、钢筋接头(连接) (43)十一、混凝土 (47)十二、砌筑砂浆 (55)十三、配合比申请 (57)十四、回(压实)填土 (58)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60)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60)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60)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60)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61)五、焊缝质量 (62)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64)一、墙体节能工程 (64)二、幕墙节能工程 (67)三、门窗节能工程 (68)四、屋面节能工程 (70)五、地面节能工程 (71)六、采暖节能工程 (71)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72)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73)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73)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74)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82)一、塑料管材管件 (82)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83)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2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6附件18附件29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10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13一、水泥13二、砂15三、石子15四、轻集料16五、常用掺合料16六、混凝土外加剂17七、砌墙砖和砌块18八、防水材料20九、钢筋原材25十、钢筋接头(连接)29十一、混凝土31十二、砌筑砂浆38十三、配合比申请40十四、回(压实)填土41第五章钢结构检测42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42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42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43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43五、焊缝质量44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44一、墙体节能工程45二、幕墙节能工程47三、门窗节能工程48四、屋面节能工程50五、地面节能工程50六、采暖节能工程51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51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52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52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53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57一、塑料管材管件57 二.钢管脚手架扣件58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
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通俗的说:梁柱类构件的主筋就是纵向受力钢筋。
3。
同条件养护:同条件养护指砼试块的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完全相同,内容包括:相同环境(如露天、覆盖、室内等)、相同养护方法(如浇水、养护剂等)及相同养护地点,通俗地说就是现场混凝土怎么养护,试块就怎么养护。
【最新整理】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05-21京建质…2009‟28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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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 100%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 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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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 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 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 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 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 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 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 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 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 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 “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 档案。
第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 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 以调整。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 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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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九条 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北京市 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 (京建法[1997]172 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0]578 号)同时废止。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 年 5 月 31 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 定》(京建法[1997]172 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 知》(京建质[2000]578 号)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 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 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 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 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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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 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 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 24 小时。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 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 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 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 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测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 施统一监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 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 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 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 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 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 见附件 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