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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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与
BBBB置业有限公司
之
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目录
1定义 (1)
2贷款基本要素 (3)
3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4)
4贷款的发放 (4)
6担保和保障措施 (8)
7资金监管 (9)
8税费 (9)
9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9)
10贷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12)
1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2)
1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4)
13违约责任 (15)
14其他违约情形......................................... 错误!未定义书签。15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19)
16不可抗力 (20)
1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
18通知 (21)
19保密 (22)
20反商业贿赂条款 (23)
21反虚假宣传条款 (24)
22其他 (24)
附件一: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样本) (1)
附件二:提前还款通知(适用于贷款人) (2)
附件三:提前还款通知(适用于借款人) (3)
本编号为【】的《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BBBB置业有限公司之贷款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9】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贷款人: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者“AA信托”)法定代表人:
住所:
借款人:BBB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或者“BBBB”)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借款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因【】地块后续开发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
2AA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其拟发起设立“【】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AA信托拟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向借款人分笔发放信托贷款。
为明确双方在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
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定义
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系指“【】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续信托资金募集成功日:系指本信托计划委托人
与AA信托签署的《【】号之信托合同》约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续募
集成功之日。
1.3.贷款发放日:系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各笔信托
贷款之日,包括首笔贷款发放之日和后续各笔贷款发放之日。
1.4.结息日:系指用于核算贷款利息的日期。各笔贷款的结息日单独核算。
就某笔贷款而言,系指自该笔贷款发放日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对应每
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及该笔贷款的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下同)。结息日不因非工作日顺延。
1.5.付息日:系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若结息日非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与结息日为同一日;若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6.提前还款日: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应提前偿还某笔贷款对应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
1.7.贷款到期日:系指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贷款到期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某笔全部贷款本息的,则该笔贷款到期日计算至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日。
1.8.《信托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与AA信托签署的《【】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9.本合同/《贷款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BBBB置业有限公司之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10.《保证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保证人与AA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9S0343–保证】的《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11.交易文件:系指《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统称。
1.1
2.保证人:系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
1.13.月/贷款月度:就各笔贷款而言,系指该笔贷款发放日,或每月该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该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贷款月度。
1.14.年/贷款年度:就各笔贷款而言,自该笔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贷款月度为一个贷款年度。
1.15.贷款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而言,针对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系指A减去B所得的差额。A系指各笔信托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该笔信托贷款时对应的贷款本金金额;B系指各笔贷款发放日后,贷款人已经
收到的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就该笔贷款本金已经支付的金额。
1.16.借款人账户:指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处,以自身名义开立的,并在借款
借据中写明的用于提取信托贷款的资金专用账户。
1.17.归集期间:指根据本合同第5.3款的约定,借款人应在各个不同的期间,持续保证借款人账户内有相应的资金余额。
1.18.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贷款基本要素
2.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贷款拟分笔发放,各笔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0元)。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分笔发放,按照贷款发放的前后顺序,依次命名为第1笔信托贷款、第2笔信托贷款……以此类推,第i笔信托贷款(各笔贷款简称为“第i笔信托贷款”)。
根据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第i笔信托贷款资金来源为AA信托管理的“【】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第i类信托单位募集的第i类信托资金,AA信托仅以实际募集的第i类信托资金为限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i=1,2,3,4……,下同。
其中,第1类信托资金对应第1笔信托贷款,第2类信托资金对应第2笔信托贷款,……,以此类推。
每笔贷款的实际贷款金额以各笔贷款借(贷)款凭证借据(样本见本合同附件一,下简称“《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或“借款借据”)实际记载贷款金额为准。
2.2.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单独计算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均为【2】年,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期限为准,自各笔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算至该笔贷款到期日。如果借款借据记载的贷款发放日与实际贷款发放日不一致的,贷款期限的起始日应自实际贷款发放日起算,贷款到期日以《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实际记载的贷款到期日为准。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最终用于【】地块(土地证号:【】,以下简称“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等有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