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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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与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提高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增强钢结构工程建设企业持续改进的质量意识,鼓励和引导钢结构行业设计、制作、施工等企业(单位)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务实、创新、不断提高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钢结构金奖”评定内容为工程质量的系统性、科学性。参评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应务实、创新,并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奖杯、证书。

第四条“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由承建企业(单位)自愿申报,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集团或总公司)择优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五条“中国钢结构金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负责,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参选“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钢结构主体封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或已投入使用的改、扩建工程项目。

工业与民用建筑参评工程规模:

1、高层钢结构:主体钢结构总量在8000吨以上;

2、网架、网壳、桁架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且跨度不小于80m;

3、门式刚架工程:单跨跨度不小于30m,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

4、其它特殊钢结构工程。

注:中、西部地区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建筑规模适当减少。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2、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3、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4、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5、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7、参加过“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已落选的工程;

8、由多项中、小型房屋组成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结构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尚未颁发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

第九条申报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贯彻务实、创新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第十条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罚的企业(单位)四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为“中国钢结构金奖”的最高组织机构,审定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安全专家、设计专家、焊接专家、施工管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成员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推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项目进行审定,并指导审定管理办法、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有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内。

第十四条申报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作、安装)进行申报。由多个标

段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1、“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安排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复查。

2、现场复查专家组对所复查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提出专家组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推荐报告审阅,咨询现场复查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评出“中国钢结构金奖”。并在网上对评出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进行七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工程一经查实,取消其“中国钢结构金奖”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评为“中国钢结构金奖”。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章奖惩条例

第十七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会,向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单位授予奖杯及获奖证书,并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

第十八条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将在各大媒体上公布“中国钢结构金奖”获奖工程名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复制“中国钢结构金奖”奖杯和证书。对违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组成员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在评选工作中严重失职,侵害申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员,将劝其退出或开除出审定委员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要组织专家对该工程进行复查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办法》2009年版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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