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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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社会功能

苏力*

一.问题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代农村社会中,彩礼很普遍。1但在整个20世纪中国社会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以西方国家基于爱情的“理想”婚姻为参照,彩礼受到了所有力图全面改造中国社会,创建新中国、新社会和新文化的政治、文化精英的全面批判。2即使有少数学者试图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力求客观公正地理解传统中国婚姻制度,20世纪中国社会中这一占主导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也或多或少地注定或限定了其关注点和分析进路。3彩礼在制度层面上受到打压,与彩礼相联系的订婚和婚约(通常并无文字)也受到批判和限制。4尽管如此,彩礼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持续且顽强的存在。不仅存在于“落后的”农村。而且以变相的形式,“彩礼”在城市地区,至少是一些群体中,也存在着——从先前的“三转一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和收音机)到目前的轿车、住房和金首饰。也不仅活跃于意识形态开始弱化21世纪的中国,而且流行于意识形态高涨的1970年代。不仅是作为习惯流行于民间,令国家可以在法律上无视其存在的同时宣传“理想”婚姻,而且进入1980年代之后,彩礼开始步步紧逼,开始挑战现有相关的法律和法学,5迫使司法以司法解释的名义修订了制定法。6这场争夺还在继续。7

其实,彩礼并非中国传统或儒家文化圈的独有现象;而是一种跨文化的世界性现象。8不仅是在不太发达的地区和社会,而且即使在自由恋爱婚姻的西方社会中,以较小的规模和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长江学者。本文是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法律经济学与中国”学术研讨会(北京,2010年11月1日)提交的论文初稿;不得引用。

1可参看,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759以下;费孝通:《生育制度》,载《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公司,2007年,页450以下;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孙淑敏:《农民的择偶形态——对西北赵村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高其才:《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汤建国、高其才:《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曾青:“传承、变化与顺应:彝族婚姻家庭的现状及法律调适——兼论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补充规定》的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8期,页32。

2可参看,汪玢玲:《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412-418;该书提及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陈独秀、陶孟和、周作人、胡适、李大钊、鲁迅、向警予等人,均为当时社会的政治、文化精英。

3例如,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54-55;又请看,Steven N.S.Cheung,“The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in Children,and the Marriage Contract”,The Economic Journal,vol.82/326(Jun.,1972),pp.641-657.

4《中华民国民法》(193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1980)均否认了彩礼,尽管在司法上对彩礼做出了妥协。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

5这类文献很多,最早的,例如,宗熙:“解除婚约彩礼应否退还”,《法学杂志》,1981年4期;陈钦一:“对处理婚约引起财物纠纷的探讨”,《法学》,1982年8期;史凤仪:“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恋爱关系破裂或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学杂志》,1984年2期;沙叶:“解除婚约能否退还聘金”,《法学杂志》,1985年6期,等。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

7可参看,汤建国、高其才:《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同前注1。

8参看,George Peter Murdock,“Ethnographic Atlas:A Summary”,Ethnology,vol.6/2(Apr.,1967), pp.109-236.

同的形式,司法也会遇到。9

已经有了大量的解释,主要是广义的经济解释。其核心是,婚姻涉及的劳动力(人力资本)在不同家庭的转移,失去劳动力的一方希望获得因人力资本投资支付的成本,而获得劳动力的一方只能补偿这种损失。10而彩礼是婚姻的价格或是其中的一部分,是传统农业社会中劳动力在家庭之间转移的价格。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也基本坚持了这一思路,区别只在于有一些文化的或社会心理的包装。11这些所谓的文化心理解释与经济学解释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在经济学中,这些文化心理补偿因素都属于因此理应纳入广义的收益或成本考量。事实上,许多经济学者在谈论这类收益和成本之际用词是相当精细的,避免有强烈金钱货币意味的概念。12

这些解释有很强并没常常是相当广泛的说服力,因此在经济层面指出了彩礼的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来趋向于支持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代婚姻的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特别是意识形态色彩,为法律处理彩礼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务实的进路。

但在中国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社会文化精英看来,这恰恰证明了彩礼在当代的不合理性,证明了传统婚姻制度必须改造。这个功能分析在中国现代话语中反倒成了打压彩礼的主要意识形态根据。但这种解释有很多问题。从后果上看,最大的问题是,尽管并非研究者本意,这些解释还是支持和强化了近现代以来关于婚姻恋爱自由的主流意识形态——只有基于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因此,在政治法律实践上,最多是对彩礼的妥协,容忍和默许,而并没有推进对彩礼的智识性理解,以及基于理解的制度调整。这种主流意识形态及其在法学教科书中的简单表达,使年轻的法学院学生/未来的法律人从没有认真并比较全面的理解订婚和彩礼的社会制度功能,当他们进入法律职业后,往往重复前一辈政治法律人的实践,常常更为激进,甚至不能接受前辈的妥协。

一些学者更关注文本,特别是文本中与其理论前见,与现代社会正统婚姻意识形态相一致的细节。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更强调关注现实,但由于有关婚姻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他们对真实世界中的与彩礼相关的婚姻制度实践往往缺乏系统关注。学者集中关注的总是财富的转移,即使在观察描述中偶尔触及了许多制度细节,却缺乏足够的敏感,因此相关的分析和阐释就常常是选择性的。对彩礼的解释,社会学者、人类学者与经济学家基本没有差别。

尽管彩礼显然是一种财富转移,但财富转移说没法解说历史上和当代都更为普遍的围绕婚姻的诸多彩礼实践。一个人们都了解但在研究中又普遍忽视的现象是,在任何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父母对子女婚姻都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爱和关心,而现有的经济补偿理论都只关注了,在子女的婚姻中,父母本人的广义成本收益。这不可能正确。

1.尽管女性的父母通常都很关心彩礼的数量,甚至很较真,但父母并不是把女儿嫁给出价最高的男子。似乎从没有听说拍卖女儿的。

2.在中国历史上,甚至近代,有些地方寡妇再婚的彩礼价值会高于未婚女子的彩礼价值,甚至多出数倍,并且明确前者为“身价”,而不是通常的彩礼。13

3.中国传统社会,寡妇再嫁,民间习惯是“娘家挑人(丈夫),婆家得钱(彩礼)”。14之有此安排,显然因为,社会普遍注意到,娘家更关心女儿再嫁后的福利,而婆家更关心媳妇改嫁后自己可能获得的收入。

9例如,关于婚戒等礼物的司法诉讼。

10例如,张五常,同前注3;又请看,S.Alice Schlegel and Rohn Eloul,“Marriage Transactions:Labor, Property,and Status”,American Anthropologist,vol.90,(1988)pp.291-309;孙淑敏:“对甘肃东部赵村彩礼现象的研究,”《社会学》,2005年3期。

11例如,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12例如,张五常在文章中用的就是“gain”(获益),而不是“benefit”(收益)。同前注3

13《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同前注1,页843,1061

14《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同前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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