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海关专利保护和专利纠纷处置-IP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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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发布欧洲统一专利指南(附指南全文)

欧专局发布欧洲统一专利指南(附指南全文)

欧专局发布欧洲统一专利指南(附指南全文)(原标题:EPO publishes unitary patent guide despite uncertainty)关于是否实施统一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局(EPO)通过发布统一专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明确了态度。

该指南发布于8月上旬,针对如何获得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授权以及获得授权后的使用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

欧专局将作为负责统一专利授权的机构。

恰逢统一专利和统一法院的最终实施正被严格审查的时候,EPO发布了这个指南。

德国和英国都需要在同一专利制度实施前签署实施该制度协议。

尽管英国正在脱离欧盟,但英国确认将会签署该协议。

而在上个月,英国议会却推迟了启动该项目的议案。

如此一来,该议案最早也要等到下月初,也就是议会结束年假之后。

而德国的签署过程却在联邦宪法法院遇到了法律挑战,这也是统一专利制度协议签署进程被搁置的另一个原因。

原定的2017年12月为统一专利制度的生效时间也已被统一专利筹备委员会推迟,目前欧专局对生效时间的最新估计是2018年的第一季度。

鉴于统一专利只针对欧盟成员国有效,故英国在脱欧之后是否能加入统一专利制度还处于争议中。

但在欧专局指南中表示,这个决定将由欧盟成员国做出:“英国在脱离欧盟后,是否还要参与统一专利制度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问题属于欧盟的政治决策,可能会作为脱欧谈判中的一部分予以解决。

”指南中还强调,统一专利体系将与现有的“传统”欧洲专利体系并存。

并声明,如果专利权和许可发生变更,司法权限将不属于专利权授权地区法院管辖,因为统一专利具有“统一效力”不单独属于某个成员国。

关于专利续展费缴纳期限,指南的规定和现行的一样,期限为申请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产生的。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执法方式经验不足,更有待提高。

本文是对我国与欧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相比较与研究。

关键字:中国、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特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协议中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立法既要与TRIPS相一致,又要体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我国第183 号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更近一步。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

TRIPS规定:“本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我国的立法上与TRIPS 保持一致,完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性质。

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执法机关的性质、程序、特点、结果等方面看,是公权介入私权的保护,即,以行政救济为主,辅之以刑事救济。

性质定位的理由,首先,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

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决定着管理方法的行政性。

其次,救济方法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行政救济的特点,比如,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不需要权利提出申请。

第三,救济内容是以扣留嫌疑货物为主。

扣留权是公权的权利表现。

第四,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比如,海关对权利人请求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的条件依照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批,经审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申请,海关予以驳回。

欧洲专利局法律状态代码

欧洲专利局法律状态代码

欧洲专利局 (EPO) (EP) 法律状态代码以下是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29 日的最新 EPO 法律状态代码(2013 年第 35 周 EPO 更新)。

符号:- 不利的+ 有利的(无符号)中性的EP 欧洲专利局EP AC 分案申请(第 76 条):EP AF 连续申请(第 61 条)EP AK + 已指定缔约国:EP AKNL NL:更正(第 1 部分标题 G)EP AKX + 支付指定费用EP AKY - 未支付指定费用EP AX + 验证欧洲专利或将其延长至EP AXX + 支付延长费用EP A4 + 补充检索报告EP A5 + EP 或国际检索报告的单独公开EP BECA BE:更改持有人地址EP BECH BE:更改持有人EP BECN BE:更改持有人姓名EP BERE - BE:已终止EP BERR + BE:已恢复EP BE20 - BE:专利已到期EP CCHV + BE:授予除草剂补充保护证书EP CCPA BE:申请补充保护证书EP CCPR - BE:驳回补充保护证书EP CCPT - BE:撤回补充保护证书EP CCPV + BE:授予补充保护证书EP CCRE - BE:补充保护证书到期EP CND3 应第三方要求从国家登记中复制EP CRD3 应第三方要求的 EPO 注册副本EP DAC 分案申请(第 76 条):(已删除)EP DAF 连续申请(第 61 条)(已删除)EP DAHF 分案申请(第 76 条):(已删除)EP DAX 延长欧洲专利至(已删除)EP DA1 首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已删除)EP DA4 补充检索报告的日期和种类(已删除)EP DBV + 已指定缔约国(已删除)EP DB1 第二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已删除)EP DB2 新增第二份说明书的公开日期 ** 上一个条目已删除EP DET DE: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DIN1 发明人(已删除)EP DIN2 发明人(已删除)EP DX 其他:(已删除)EP D11X 法律执行手段(已删除)EP D17D 检索报告(已删除)EP D17P 已递交审查请求(已删除)EP D17Q 第一份审查报告(已删除)EP D18D 视为撤回的 EP 申请:(已删除)EP D18R 已驳回(已删除)EP D18W 撤回(已删除)EP D18Z 请求重建(已删除)EP D19F + 此前宣布的“程序中断后恢复”是错误的EP D20 专利说明书的更正(已删除)EP D25 + 在缔约国中已终止(已删除)EP D26 已递交异议(已删除)EP D26N 未递交异议(已删除)EP D27A 保持为已修改(已删除)EP D27C 已完成异议(已删除)EP D27O 已驳回异议(已删除)EP D27W 已撤销(已删除)EP D8RA 接收重建权利请求的日期(第 122 条)(已删除)EP EAL + SE:欧洲专利在瑞典生效EP EL + FR:权利要求的译文已递交EP EL1 + FR:已递交权利要求的译文或更正译文EP EM + FR:权利要求的修订译文已递交EP EN - FR:未递交译文EP EN3 - FR:未递交译文 ** 关于异议的决定EP EN4 + FR:未递交早期 BOPI 的译文的通知错误EP EPTA + LU:上一次支付年费EP ET + FR:已递交译文EP ETR + FR:已递交译文 ** 恢复权利EP ET1 + FR:已递交译文 ** 专利或权利要求译文的修订EP ET2 + FR:已递交译文 ** 提出异议后已修改专利的译文修订EP ET3 + FR:已递交译文 ** 关于异议的决定EP EUG - SE:已终止欧洲专利EP FDY - 已销毁文件EP FIT IT:除草产品的补充保护证书 (SPC):未采取任何操作EP FITA IT:除草产品的 SPC:已审查EP FITB - IT:除草产品的 SPC:已暂停EP FITC IT:除草产品的 SPC:已部分授权EP FITD + IT:除草产品的 SPC:已授权EP FITE IT:除草产品的 SPC:中间驳回EP FITF IT:除草产品的 SPC:专利局驳回EP FITG - IT:除草产品的 SPC:最终驳回EP FITH IT:除草产品的 SPC:上诉委员会EP FITI IT:除草产品的 SPC:上诉法院EP FITL IT:除草产品的 SPC:法院EP FITM - IT:除草产品的 SPC:撤回 SPC 申请EP FITN - IT:除草产品的 SPC:废止 SPCEP FITO - IT:除草产品的 SPC:到期EP FITP - IT:除草产品的 SPC:放弃 SPCEP GBA + GB:已修改译文(GB 第 77(6)(A) 条/1977 年)EP GBAT + GB:已允许修改(EP 专利的)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 80(3)/1977) EP GBAW - GB:已撤回申请EP GBC + GB:已递交权利要求译文(GB 第 78(7) 条/1977 年)EP GBCC + GB:已递交(权利要求的)更正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C8 + GB:已递交权利要求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DL + GB:从期刊中删除“欧洲专利已终止”EP GBDW - GB:已撤回 GB 指定EP GBGD - GB:根据第 103 条 (1997) 公开新专利说明书的日期 ** 已撤回授权日期EP GBGR - GB:已撤销授权日期EP GBGW - GB:已撤回授权日期EP GBPC - GB:欧洲专利因未支付续展费而终止EP GBPR - GB:根据将英国指定为缔约国的 EP 公约的第 102 条已撤销专利EP GBRH + GB:已恢复 EP (UK) 专利(GB 第 100 条)EP GBRI + GB:已恢复 EP (UK) 专利(GB 第 110(3) 条/1987 年)EP GBRJ GB:根据第 110(4) 条已恢复 - 变更期限EP GBT + GB:已递交 EP 专利译文(GB 第 77(6)(A) 条/1977 年)EP GBTA + GB:已递交修改的 EP 专利的译文(GB 第 77(6)(B) 条/1977 年)EP GBTC + GB:已递交(EP 专利的)更正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TH GB:已递交译文:修改的欧洲专利 - 更正EP GBT8 + GB:已递交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V - GB:根据 GB 第 77(7) 条/1977 始终将 EP 专利 (UK) 视为无效EP IECL + IE:已递交 EP 权利要求的译文EP INTC 已取消之前的授权意向交流EP INTG + 授权意向声明EP ITCL + IT:已递交 EP 权利要求的译文EP ITCP IT:补充保护证书EP ITF + IT:已递交 EP 专利的译文EP ITPR IT:欧洲专利所有权的更改EP ITTA IT:上一次支付年费EP KL 更正列表EP K1C0 已取消此前宣布的专利申请更正EP K1C1 已公开专利申请更正(标题页)EP K1C2 已公开专利申请更正(部分重印)EP K1C3 已公开专利申请更正(完整重印)EP K2 已公开专利说明书更正EP K2C0 已取消宣布的更正EP K2C1 已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更正(标题页)EP K2C2 已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更正(部分重印)EP K2C3 已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更正(完整重印)EP LIM1 限制是可以接受的EP LIM2 限制是不可接受的EP LIM3 限制被视为未递交EP LIM4 限制被视为未递交、异议待定或已递交EP LIM5 已撤回限制EP LTIE - LT:欧洲专利或专利延长无效EP LTLA - LT:欧洲专利或专利延长终止EP MED IT:医药产品的补充保护证书 (SPC):未采取任何操作EP MEDA IT:医药产品的 SPC:已审查EP MEDB - IT:医药产品的 SPC:已暂停EP MEDC IT:医药产品的 SPC:已部分授权EP MEDD + IT:医药产品的 SPC:已授权EP MEDE IT:医药产品的 SPC:中间驳回EP MEDF IT:医药产品的 SPC:专利局驳回EP MEDG - IT:医药产品的 SPC:最终驳回EP MEDH IT:医药产品的 SPC:上诉委员会EP MEDI IT:医药产品的 SPC:上诉法院EP MEDL IT:医药产品的 SPC:法院EP MEDM - IT:医药产品的 SPC:撤回 SPC 申请EP MEDN - IT:医药产品的 SPC:废止 SPCEP MEDO - IT:医药产品的 SPC:到期EP MEDP - IT:医药产品的 SPC:放弃 SPCEP NLE + NL:关于申请的通知EP NLR1 - NL:已经向 EPO 递交异议EP NLR2 NL:异议的决定EP NLR3 + NL:执行异议程序后接收已修改的荷兰语译文EP NLR4 + NL:在专利所有人的倡议下接收已更正的荷兰语译文EP NLR5 NL:已递交与提供优先使用证书的请求有关的专利EP NLR6 NL:就优先使用的请求,与所采取的决定有关的专利EP NLS NL:EP 专利转让EP NLT1 NL:依据第 16 A 条第 1 款因文献已提交至专利局而修改登记的名称EP NLT2 NL:(名称的)修改(取自欧洲专利的专利公报)EP NLUE NL:与欧洲专利有关的已登记的许可证EP NLV1 - NL:因未满足专利法第 29P 和 29M 条的要求而终止或失效;未产生法律效力EP NLV4 - NL:因未支付年费而终止或失效EP NLV5 - NL:废止(第 75 条)EP NLV6 - 已放弃欧洲专利(CF. 1995 年专利法第 48 或 63 条)EP NLV7 - NL:因达到最长专利年限而终止EP NLXE NL:关于 EP 专利的其他信息(第 3 部分标题 XE)EP PGFP + 授权后:已向国家专利局支付年费EP PGRI + 授权后:已在缔约国恢复专利EP PG25 - 已通过从国家专利局到 EPO 的授权后信息宣布在缔约国中终止EP PRVG 已授权由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EP PRVN 未授权由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EP RAC 分案申请(第 76 条):(更正)EP RAF 连续申请(第 61 条)(更正)EP RAG 具有连续申请(第 61 条)(更正)EP RAP1 转移 EP 申请权EP RAP2 转移 EP 公开权EP RAP3 申请人地址或姓名的更正(A 文献)EP RAP4 专利所有人姓名或地址的更正(B 文献)EP RAX 延长欧洲专利至(更正)EP RA1 + 首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A4 + 补充检索报告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BV + 已指定缔约国家(更正):EP RB1 + 第二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B2 + 第三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EF 对应于:EP REG 引用国家代码EP RHK1 主分类(更正)EP RHK2 主分类(更正)EP RIC1 分类(更正)EP RIC2 分类(更正)EP RIN1 发明人(更正)EP RIN2 发明人(更正)EP RJL1 + 驳回限制 - 实质性驳回EP RJL2 + 驳回限制 - 因正式理由而不可接受EP RJL3 + 驳回限制 - 未回复子集报告或回复延迟EP RJL4 + 驳回限制 - 已允许请求但是未满足要求EP RTI1 标题(更正)EP RTI2 标题(更正)EP RVAA - 关于撤销请求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适用于异议期后递交的撤销)EP RVDA - 关于撤销请求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适用于异议期间递交的撤销)EP RX1 - 取消第一次公开EP RX2 - 取消第二次公开EP R11L 授予许可证(更正)EP R11X 法律执行手段(更正)EP R110 递交转换请求(更正)EP R16A 新文献已在 EP 检索报告完成后找到(更正)EP R17C + 第一份审查报告的发送日期EP R17D 检索报告(更正)EP R17P + 已递交审查请求(更正)EP R18D - EP 申请被视为撤回:(更正)EP R18R - 已驳回(更正)EP R18W - 撤回(更正)EP R18X + 已重建(更正)EP R18Z 请求重建(更正)EP R19A 暂停程序(更正)[授权之前]EP R19F + 恢复此前关于暂停程序的错误声明(更正)[授权之前]EP R19U - 中断程序(更正)[授权之前]EP R19W + 中断程序后恢复(更正)[授权之前]EP R20 专利说明书的更正EP R25 - 异议期间已在缔约国中终止(更正)EP R26 - 已递交异议(更正)EP R26D + 异议被视为未递交(更正)EP R26N 未递交异议(更正)EP R26U + 不可接受的异议(更正)EP R27A + 保持为已修改(更正)EP R27C 已完成异议EP R27O + 已驳回异议(更正)EP R27W - 已撤销(更正)EP R28 + 已重建(更正)EP R28E + 接收重建权利请求的日期(第 122 条)(更正)EP R29A - 暂停程序(更正)[授权之后]EP R29U - 中断程序(更正)[授权之后]EP R29W + 中断程序后恢复(更正)[授权之后]EP R80 在无法建立收信人地址的情况下公开通知EP SC4A + PT:提供译文EP TCAT + AT:已递交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TCNL + NL:已递交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TDAT + AT:已公开申请的译文EP T1 + DK:EP 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T2 DK:EP 专利权利要求译文的更正EP T3 + DK:EP 专利的译文EP T4 + DK:已修改的 EP 专利的译文EP T5 + DK:EP 专利译文的更正EP X - 文献未公开EP XX 其他:EP X1 - 此号码下方无条目EP ZE NL:标题 PE - XE 中早期条目的更正EP 110E 请求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EP 111L 许可证EP 111R 其他“对物”权EP 111Z 注册许可证或其他权利EP 16A 已在 EP 检索报告完成后找到新文献EP 17A + 已保持申请EP 17P + 已递交审查申请EP 17Q + 第一份审查报告EP 18D - 视为撤回EP 18R - 已驳回EP 18RA + 重建权利请求的接收日期EP 18RR + 已重建EP 18W - 已撤回EP 19A - 暂停程序的日期 [授权之前]EP 19F + 恢复日期(暂停程序之后)[授权之前]EP 19U - 中断日期(中断程序)[授权之前]EP 19W + 恢复日期(中断程序之后)[授权之前]EP 25 - 已通过从国家专利局到 EPO 的授权后信息宣布在缔约国中终止EP 25N + 在所有指定的国家/地区有效EP 26 - 已递交异议EP 26D + 异议被视为未递交EP 26N + 未递交异议EP 26U + 不可接受的异议EP 27A 保持为已修改EP 27C + 终止异议程序EP 27O + 已驳回异议EP 27W - 已撤销EP 28 + 已重建EP 29A - 暂停程序(更正)[授权之后]EP 29F + 恢复此前关于暂停程序的错误声明(更正)[授权之后]EP 29U - 中断日期(中断程序)[授权之后]EP 29W + 恢复日期(中断程序之后)[授权之后]EP 31I - 中断EP 31R + 恢复EP 31S - 暂停EP 31W + 恢复EP 32 - 转换EP 32PN - 公开通知EP 33 转移权利EP 34E 建立其他“对物”权EP 34G 授予许可证EP 34L 法律执行手段EP 34TL 转移许可证EP 34TR 转移其他“对物”权EP 35 更正EP 710B GB:根据 1977 年专利法第 110(4) 条进行诉讼EP 7119 - GB:已撤回 EP 专利 (UK) (第 117 条/1977 年)。

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解析知识产权侵权取证方法

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解析知识产权侵权取证方法

2018年10月,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European IPR Helpdesk)发布情况说明书,详细解析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类型和常用取证方法,并详细分析了每种方法的使用场景。

常用方法包括监控在线侵权行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侵权商品、突击执法和搜查、在展览会上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

假冒、盗版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破坏了企业在创新和市场营销上的投入,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

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维护其权益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厘清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监督侵权行为和执行相关权益上的积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收集证据是执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掌握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的不同方法和相关法律。

2018年10月,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发布情况说明书,阐述了收集证据对知识产权维权的重要性,并详细列举了证据收集具体方式。

1. 证据类型从形式上讲,证据包括合同或发票、证人证言、书面陈述等文件,或者实物,如侵权货物样品。

一般而言,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大类。

直接证据指的是能够直接证明或否定某事实陈述的证据。

最为人熟知的直接证据是目击者证词。

间接证据或旁证指的是需要将这些情况与所涉事实联系起来证明或反驳某事实主张的证据,如照片。

2. 侵权证据收集方法一项诉讼的成功取决于多种不同的因素,包括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类型和证据收集的方式。

证据收集的方式多样,详见下文。

(1)监控在线侵权行为近几年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商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企业在从机遇中获益的同时也要关注那些试图在线侵权的行为。

监控在线侵权行为得益于技术的发展和专业服务的提供。

在线监控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通过在线监控流程收集的信息具有很大的内在价值,将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强烈建议企业将通过监管获取的信息和数据系统地存储起来,以便将来用于举证。

(2)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是收集假冒商品证据最直接的方式,将涉嫌侵权的商品与销售相关文件一起作为证据,通常包括购物小票和发票等。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一、引言欧洲专利体系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创新者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欧洲专利申请的策略,并简要介绍欧洲专利诉讼的相关内容,为创新者和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欧洲专利申请策略1. 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或者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

创新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

例如,如果创新内容具有全球范围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市场需求广泛,那么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可能更为合适,以便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专利保护。

2. 专利检索与分析在正式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至关重要。

通过检索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专利数据库,创新者可以了解现有技术和相关专利情况,评估创新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潜在商业价值。

这有助于避免重复申请和侵权风险,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3. 准备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是申请的核心,应包含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附图。

这些文件需用EPO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撰写,准确描述创新内容、技术特点以及实施方式。

此外,还需注意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的描述。

4. 提交申请并关注审查过程准备好申请文件后,创新者可通过EPO的在线系统或邮寄方式提交专利申请。

提交后,需关注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而实质审查则对创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深入评估。

创新者应积极配合审查过程,及时回应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欧洲专利诉讼概述欧洲专利诉讼主要涉及专利权的确认、侵权纠纷以及无效宣告等方面。

在欧洲,专利权的确认和侵权纠纷通常由各国法院管辖,而《欧洲专利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为这些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专利权确认方面,创新者需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

而侵权纠纷则涉及对他人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行为的指控和辩护。

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概述

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概述

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概述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以帮助研究人员、发明家和公司寻找并了解他们感兴趣的专利和相关信息。

它可以提供有关特定专利文件、技术领域、发明人、发明者、公司等的详细信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

在欧洲,欧洲专利公约(EPC)是专利的主要法律框架。

根据EPC,欧洲专利局(EPO)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

因此,在进行欧洲专利文献检索时,EPO的专利数据库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源。

为了进行欧洲专利文献检索,可以使用EPO官方提供的专利数据库,即欧洲专利网(Espacenet)。

该数据库包含了来自全球各地的专利文献,包括欧洲专利、国际专利、美国专利等。

通过使用Espacenet,用户可以进行关键字搜索、分类号搜索、申请人搜索、发明人搜索等,以找到与其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利。

在进行欧洲专利文献检索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1. 关键字搜索:使用与所需专利或技术领域相关的关键字进行搜索,以便找到相关的专利文献。

2. 分类号搜索:欧洲专利分类系统(ECLA)是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的标准。

通过使用适当的分类号,可以收集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

3. 申请人/发明人搜索:如果研究人员知道某个特定的申请人或发明人,可以使用其姓名进行搜索,以找到相关专利。

4. 相关文献搜索:在找到一个重要的专利之后,可以使用其引用文献和引用该专利的文献功能,以找到相关的专利文献。

除了Espacenet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商业专利数据库可以提供欧洲专利和相关信息的检索服务。

其中一些数据库包括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Patbase,Thomson Innovation等。

这些数据库可能提供更高级和特殊的搜索功能,以及其他额外的工具和分析功能。

总之,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是一个复杂但有用的工具,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和企业发现新的技术和专利。

通过运用适当的关键字搜索、分类号搜索、申请人/发明人搜索和相关文献搜索,可以更有效地找到所需的专利和相关信息。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指在欧洲专利组织(EPO)颁发的专利,它为发明人提供了在欧洲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权利。

欧洲专利流程相对复杂,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专利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专利申请文件。

这份文件需要包括一份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图纸。

申请文件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书写,但如果申请人不懂这些语言,还需要提供一份翻译件。

接下来,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欧洲专利局就会发布公告,并将申请文件送交给搜索部门进行检索。

搜索部门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进行检索,并撰写搜索报告,列出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相关的已有技术。

在收到搜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搜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需要再次提交给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等。

如果实质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发欧洲专利。

申请人在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在欧洲范围内对其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并不是统一的专利,而是由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审查和授权的。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获得欧洲专利后,根据各个国家的要求进行翻译和国家专利申请。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检索报告、修改申请文件、实质审查和授权。

整个流程相对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欧洲专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欧洲专利流程有所帮助。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简介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简介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简介近年来,随着中欧贸易往来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在欧洲对其创新成果予以专利保护,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创建对我国申请人在欧洲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策略影响深远。

为方便申请人了解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制定有效、合理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策略,笔者收集和整理了相关实务信息,供申请人决策参考。

一、欧洲专利与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传统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以下简称为EP)是指根据1977年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以下简称为EPC)授予的专利,赋予专利持有人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利。

而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创建历程耗时近40年,其间随着政治环境等外部因素的改变,其称谓亦历经了“共同体专利”、“欧盟专利”、“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以下简称为UP)”的改变。

但是,无论称谓如何改变,其实质均是期望在欧盟国家范围内创建一种能够具备统一效力的专利制度。

要取得所谓的统一效力,专利权人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欧洲单一专利在授权前的审批程序上和传统欧洲专利是完全一样的,都是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框架之内进行,即都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以下简称为EPO)负责审查。

此外,欧洲单一专利也不会取代欧洲已有的专利保护途径,而是将成为传统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之外的一个额外选择。

欧洲单一专利获取途径:图1PS:单一效力请求必须在rule97(1)通知书提及的专利公告日期后一个月内提出二、欧洲专利与欧洲单一专利的生效范围比较欧洲专利的生效范围包括EPC成员国(member state)、延伸国(extension state)、生效国(validation state),涵盖整个欧盟以及欧盟以外的18个国家,总共45个。

欧洲专利局法律状态代码

欧洲专利局法律状态代码

欧洲专利局 (EPO) (EP) 法律状态代码以下是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29 日的最新 EPO 法律状态代码(2013 年第 35 周 EPO 更新)。

符号:- 不利的+ 有利的(无符号)中性的EP欧洲专利局EP AC分案申请(第 76 条):EP AF连续申请(第 61 条)EP AK+已指定缔约国:EP AKNL NL:更正(第 1 部分标题 G)EP AKX +支付指定费用EP AKY -未支付指定费用EP AX+验证欧洲专利或将其延长至EP AXX +支付延长费用EP A4+补充检索报告EP A5+EP 或国际检索报告的单独公开EP BECA BE:更改持有人地址EP BECH BE:更改持有人EP BECN BE:更改持有人姓名EP BERE-BE:已终止EP BERR+BE:已恢复EP BE20-BE:专利已到期EP CCHV+BE:授予除草剂补充保护证书EP CCPA BE:申请补充保护证书EP CCPR-BE:驳回补充保护证书EP CCPT-BE:撤回补充保护证书EP CCPV+BE:授予补充保护证书EP CCRE-BE:补充保护证书到期EP CND3应第三方要求从国家登记中复制EP CRD3应第三方要求的 EPO 注册副本EP DAC分案申请(第 76 条):(已删除)EP DAF连续申请(第 61 条)(已删除)EP DAHF分案申请(第 76 条):(已删除)EP DAX延长欧洲专利至(已删除)EP DA1首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已删除)EP DA4补充检索报告的日期和种类(已删除)EP DBV +已指定缔约国(已删除)EP DB1第二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已删除)EP DB2新增第二份说明书的公开日期 ** 上一个条目已删除EP DET DE: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DIN1发明人(已删除)EP DIN2发明人(已删除)EP DX其他:(已删除)EP D11X法律执行手段(已删除)EP D17D检索报告(已删除)EP D17P已递交审查请求(已删除)EP D17Q第一份审查报告(已删除)EP D18D视为撤回的 EP 申请:(已删除)EP D18R已驳回(已删除)EP D18W撤回(已删除)EP D18Z请求重建(已删除)EP D19F+此前宣布的“程序中断后恢复”是错误的EP D20专利说明书的更正(已删除)EP D25 +在缔约国中已终止(已删除)EP D26已递交异议(已删除)EP D26N未递交异议(已删除)EP D27A保持为已修改(已删除)EP D27C已完成异议(已删除)EP D27O已驳回异议(已删除)EP D27W已撤销(已删除)EP D8RA接收重建权利请求的日期(第 122 条)(已删除)EP EAL +SE:欧洲专利在瑞典生效EP EL+FR:权利要求的译文已递交EP EL1 +FR:已递交权利要求的译文或更正译文EP EM+FR:权利要求的修订译文已递交EP EN-FR:未递交译文EP EN3 -FR:未递交译文 ** 关于异议的决定EP EN4 +FR:未递交早期 BOPI 的译文的通知错误EP EPTA+LU:上一次支付年费EP ET+FR:已递交译文EP ETR +FR:已递交译文 ** 恢复权利EP ET1 +FR:已递交译文 ** 专利或权利要求译文的修订EP ET2 +FR:已递交译文 ** 提出异议后已修改专利的译文修订EP ET3 +FR:已递交译文 ** 关于异议的决定EP EUG -SE:已终止欧洲专利EP FDY -已销毁文件EP FIT IT:除草产品的补充保护证书 (SPC):未采取任何操作EP FITA IT:除草产品的 SPC:已审查EP FITB-IT:除草产品的 SPC:已暂停EP FITC IT:除草产品的 SPC:已部分授权EP FITD+IT:除草产品的 SPC:已授权EP FITE IT:除草产品的 SPC:中间驳回EP FITF IT:除草产品的 SPC:专利局驳回EP FITG-IT:除草产品的 SPC:最终驳回EP FITH IT:除草产品的 SPC:上诉委员会EP FITI IT:除草产品的 SPC:上诉法院EP FITL IT:除草产品的 SPC:法院EP FITM-IT:除草产品的 SPC:撤回 SPC 申请EP FITN-IT:除草产品的 SPC:废止 SPCEP FITO-IT:除草产品的 SPC:到期EP FITP-IT:除草产品的 SPC:放弃 SPCEP GBA +GB:已修改译文(GB 第 77(6)(A) 条/1977 年)EP GBAT+GB:已允许修改(EP 专利的)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 80(3)/1977) EP GBAW-GB:已撤回申请EP GBC +GB:已递交权利要求译文(GB 第 78(7) 条/1977 年)EP GBCC+GB:已递交(权利要求的)更正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C8+GB:已递交权利要求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DL+GB:从期刊中删除“欧洲专利已终止”EP GBDW-GB:已撤回 GB 指定EP GBGD-GB:根据第 103 条 (1997) 公开新专利说明书的日期 ** 已撤回授权日期EP GBGR-GB:已撤销授权日期EP GBGW-GB:已撤回授权日期EP GBPC-GB:欧洲专利因未支付续展费而终止EP GBPR-GB:根据将英国指定为缔约国的 EP 公约的第 102 条已撤销专利EP GBRH+GB:已恢复 EP (UK) 专利(GB 第 100 条)EP GBRI+GB:已恢复 EP (UK) 专利(GB 第 110(3) 条/1987 年)EP GBRJ GB:根据第 110(4) 条已恢复 - 变更期限EP GBT +GB:已递交 EP 专利译文(GB 第 77(6)(A) 条/1977 年)EP GBTA+GB:已递交修改的 EP 专利的译文(GB 第 77(6)(B) 条/1977 年)EP GBTC+GB:已递交(EP 专利的)更正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TH GB:已递交译文:修改的欧洲专利 - 更正EP GBT8+GB:已递交译文(GB 第 80(3) 条/1977 年)EP GBV -GB:根据 GB 第 77(7) 条/1977 始终将 EP 专利 (UK) 视为无效EP IECL+IE:已递交 EP 权利要求的译文EP INTC已取消之前的授权意向交流EP INTG+授权意向声明EP ITCL+IT:已递交 EP 权利要求的译文EP ITCP IT:补充保护证书EP ITF +IT:已递交 EP 专利的译文EP ITPR IT:欧洲专利所有权的更改EP ITTA IT:上一次支付年费EP KL更正列表EP K1C0已取消此前宣布的专利申请更正EP K1C1已公开专利申请更正(标题页)EP K1C2已公开专利申请更正(部分重印)EP K1C3已公开专利申请更正(完整重印)EP K2已公开专利说明书更正EP K2C0已取消宣布的更正EP K2C1已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更正(标题页)EP K2C2已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更正(部分重印)EP K2C3已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更正(完整重印)EP LIM1限制是可以接受的EP LIM2限制是不可接受的EP LIM3限制被视为未递交EP LIM4限制被视为未递交、异议待定或已递交EP LIM5已撤回限制EP LTIE-LT:欧洲专利或专利延长无效EP LTLA-LT:欧洲专利或专利延长终止EP MED IT:医药产品的补充保护证书 (SPC):未采取任何操作EP MEDA IT:医药产品的 SPC:已审查EP MEDB-IT:医药产品的 SPC:已暂停EP MEDC IT:医药产品的 SPC:已部分授权EP MEDD+IT:医药产品的 SPC:已授权EP MEDE IT:医药产品的 SPC:中间驳回EP MEDF IT:医药产品的 SPC:专利局驳回EP MEDG-IT:医药产品的 SPC:最终驳回EP MEDH IT:医药产品的 SPC:上诉委员会EP MEDI IT:医药产品的 SPC:上诉法院EP MEDL IT:医药产品的 SPC:法院EP MEDM-IT:医药产品的 SPC:撤回 SPC 申请EP MEDN-IT:医药产品的 SPC:废止 SPCEP MEDO-IT:医药产品的 SPC:到期EP MEDP-IT:医药产品的 SPC:放弃 SPCEP NLE +NL:关于申请的通知EP NLR1-NL:已经向 EPO 递交异议EP NLR2 NL:异议的决定EP NLR3+NL:执行异议程序后接收已修改的荷兰语译文EP NLR4+NL:在专利所有人的倡议下接收已更正的荷兰语译文EP NLR5 NL:已递交与提供优先使用证书的请求有关的专利EP NLR6 NL:就优先使用的请求,与所采取的决定有关的专利EP NLS NL:EP 专利转让EP NLT1 NL:依据第 16 A 条第 1 款因文献已提交至专利局而修改登记的名称EP NLT2 NL:(名称的)修改(取自欧洲专利的专利公报)EP NLUE NL:与欧洲专利有关的已登记的许可证EP NLV1-NL:因未满足专利法第 29P 和 29M 条的要求而终止或失效;未产生法律效力EP NLV4-NL:因未支付年费而终止或失效EP NLV5-NL:废止(第 75 条)EP NLV6-已放弃欧洲专利(CF. 1995 年专利法第 48 或 63 条)EP NLV7-NL:因达到最长专利年限而终止EP NLXE NL:关于 EP 专利的其他信息(第 3 部分标题 XE)EP PGFP+授权后:已向国家专利局支付年费EP PGRI+授权后:已在缔约国恢复专利EP PG25-已通过从国家专利局到 EPO 的授权后信息宣布在缔约国中终止EP PRVG已授权由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EP PRVN未授权由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EP RAC分案申请(第 76 条):(更正)EP RAF连续申请(第 61 条)(更正)EP RAG具有连续申请(第 61 条)(更正)EP RAP1转移 EP 申请权EP RAP2转移 EP 公开权EP RAP3申请人地址或姓名的更正(A 文献)EP RAP4专利所有人姓名或地址的更正(B 文献)EP RAX延长欧洲专利至(更正)EP RA1 +首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A4 +补充检索报告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BV +已指定缔约国家(更正):EP RB1 +第二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B2 +第三次公开的日期和种类(更正)EP REF对应于:EP REG引用国家代码EP RHK1主分类(更正)EP RHK2主分类(更正)EP RIC1分类(更正)EP RIC2分类(更正)EP RIN1发明人(更正)EP RIN2发明人(更正)EP RJL1+驳回限制 - 实质性驳回EP RJL2+驳回限制 - 因正式理由而不可接受EP RJL3+驳回限制 - 未回复子集报告或回复延迟EP RJL4+驳回限制 - 已允许请求但是未满足要求EP RTI1标题(更正)EP RTI2标题(更正)EP RVAA-关于撤销请求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适用于异议期后递交的撤销)EP RVDA-关于撤销请求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适用于异议期间递交的撤销)EP RX1 -取消第一次公开EP RX2 -取消第二次公开EP R11L授予许可证(更正)EP R11X法律执行手段(更正)EP R110递交转换请求(更正)EP R16A新文献已在 EP 检索报告完成后找到(更正)EP R17C+第一份审查报告的发送日期EP R17D检索报告(更正)EP R17P+已递交审查请求(更正)EP R18D-EP 申请被视为撤回:(更正)EP R18R-已驳回(更正)EP R18W-撤回(更正)EP R18X+已重建(更正)EP R18Z请求重建(更正)EP R19A暂停程序(更正)[授权之前]EP R19F+恢复此前关于暂停程序的错误声明(更正)[授权之前]EP R19U-中断程序(更正)[授权之前]EP R19W+中断程序后恢复(更正)[授权之前]EP R20专利说明书的更正EP R25 -异议期间已在缔约国中终止(更正)EP R26 -已递交异议(更正)EP R26D+异议被视为未递交(更正)EP R26N未递交异议(更正)EP R26U+不可接受的异议(更正)EP R27A+保持为已修改(更正)EP R27C已完成异议EP R27O+已驳回异议(更正)EP R27W-已撤销(更正)EP R28 +已重建(更正)EP R28E+接收重建权利请求的日期(第 122 条)(更正)EP R29A-暂停程序(更正)[授权之后]EP R29U-中断程序(更正)[授权之后]EP R29W+中断程序后恢复(更正)[授权之后]EP R80在无法建立收信人地址的情况下公开通知EP SC4A+PT:提供译文EP TCAT+AT:已递交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TCNL+NL:已递交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TDAT+AT:已公开申请的译文EP T1+DK:EP 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EP T2DK:EP 专利权利要求译文的更正EP T3+DK:EP 专利的译文EP T4+DK:已修改的 EP 专利的译文EP T5+DK:EP 专利译文的更正EP X-文献未公开EP XX其他:EP X1-此号码下方无条目EP ZE NL:标题 PE - XE 中早期条目的更正EP 110E请求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EP 111L许可证EP 111R其他“对物”权EP 111Z注册许可证或其他权利EP 16A已在 EP 检索报告完成后找到新文献EP 17A +已保持申请EP 17P +已递交审查申请EP 17Q +第一份审查报告EP 18D -视为撤回EP 18R -已驳回EP 18RA+重建权利请求的接收日期EP 18RR+已重建EP 18W -已撤回EP 19A -暂停程序的日期 [授权之前]EP 19F +恢复日期(暂停程序之后)[授权之前]EP 19U -中断日期(中断程序)[授权之前]EP 19W +恢复日期(中断程序之后)[授权之前]EP 25-已通过从国家专利局到 EPO 的授权后信息宣布在缔约国中终止EP 25N +在所有指定的国家/地区有效EP 26-已递交异议EP 26D +异议被视为未递交EP 26N +未递交异议EP 26U +不可接受的异议EP 27A保持为已修改EP 27C +终止异议程序EP 27O +已驳回异议EP 27W -已撤销EP 28+已重建EP 29A -暂停程序(更正)[授权之后]EP 29F +恢复此前关于暂停程序的错误声明(更正)[授权之后]EP 29U -中断日期(中断程序)[授权之后]EP 29W +恢复日期(中断程序之后)[授权之后]EP 31I -中断EP 31R +恢复EP 31S -暂停EP 31W +恢复EP 32-转换EP 32PN-公开通知EP 33转移权利EP 34E建立其他“对物”权EP 34G授予许可证EP 34L法律执行手段EP 34TL转移许可证EP 34TR转移其他“对物”权EP 35更正EP 710B GB:根据 1977 年专利法第 110(4) 条进行诉讼EP 7119-GB:已撤回 EP 专利 (UK) (第 117 条/1977 年)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怎样的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细节。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定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国家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监管和执法,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措施旨在阻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通过海关,遏制盗版、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促进创新、保护原创。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重要性1. 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它鼓励创造性思维和科技进步。

通过海关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阻止侵权商品的进出口,保护创新成果不受侵害,鼓励更多的创新活动。

2. 维护消费者权益:盗版、假冒伪劣产品通常质量低劣、对人体安全构成威胁,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害。

海关保护措施有助于阻止这些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商品。

3.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通过海关保护措施,能够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企业和品牌声誉,促进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发展。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实施细节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见》等。

2. 强化海关巡查:各国海关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部门。

通过检查、监管和执法,针对进出口货物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包括侵犯版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3. 加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

各国海关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合作执法,并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其他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打击跨国假冒盗版活动。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与应对-2019年精选文档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与应对-2019年精选文档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与应对一、专利国际保护的背景(一)《巴黎公约》的产生背景在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产生之前,各国的经济文化的差异致使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想要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相同的保护是基本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专利在其中一个国家公开使用就会致使在另外一个或多个国家丧失其特性,要想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一项专利应用必须同时在所有的国家产生。

但是专利本身的特征使得这些问题一时间得不到较为完善的解决,所以,为了迫切改善这一局面,各国都做出让步和承诺,起到了很好的润滑剂作用,双边或多变谈判协商中的问题更加明朗,专利保护更有针对性。

于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催生了《巴黎公约》。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诞生到了20世纪,各国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数量逐年增多,传统专利申请途径越来越不适应需要,许多国家的政府及工业界人士寻求解决传统申请途径局限性的国际专利合作方式。

1966年4月,美国在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上提出了缔结条约的建议,之后在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着手制定条约,1967年一致通过。

(三)《TRIPS协议》应运而生20世纪70年代的全球经济呈现萎靡状态,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回报的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

由于之前的专利制度条约满足不了现阶段的发展,专利保护也没有清晰的标准和强有力的机制,于是各国组织在乌拉圭进行了一次洽谈,此次洽谈之后初步达成了新的合作协议,于是《TRIPS协议》应运而生。

二、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定(一)《巴黎公约》确立基本原则《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订以来,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实质性内容。

第二部分是巴黎公约的机构设置等内容,第三部分是程序性内容。

其调整对象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服务标志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障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所享受到的保护是同等的。

巴黎公约的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

欧盟主要专利法改革-IPKEY

欧盟主要专利法改革-IPKEY
《Leabharlann 息社会指令》《转售权利指令》
《知识产权强制执行指令》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版权相关租赁和贷款权利及特定权利的指令》(92/100 / EEC修订版) 《关于依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指令》(91/250 / EEC修订版) 《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指令》(93/98 / EEC修订版) 《关于无主作品使用特殊许可的指令》 《关于音乐作品境内在线使用时版权及相关权利及跨区域授权权利综合管理的指令》
• 研究结论 • 欧盟结论
• 自2018年4月1日起,允许订阅者观看欧盟其他国家/地区的内容 • 提出盲人可用版本书籍的侵权赦免
• 复审知识产权障碍和机遇:数据的自由流通 • 拟议《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 研究结论 - 无重大知识产权障碍 • 欧盟结论 - 无需引入数据所有权制度
-无造成积极或消极经济影响的证据 -目前无需进行变更
版权指令草案进展
• 2018年5月理事会通过修正案 • 2018年7月议会否决 • 2018年9月议会经修订后通过 • 关注进展!
提问?
谢谢!
d.musker@
提高新闻出版物出版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自发布后一(日历)年内,出版方作为作者与电子商 务服务提供方享有同等权利
版权指令草案内容—4
内容共享网站(如:Youtube) 第十三条 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方使用受保护内容 •争议内容:要求内容分享者
•获取许可,或 •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未经授权上传,以及 •删除被投诉作品
欧盟专利与版权改革
David C Musker 教授 商法研究中心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
欧盟主要专利法改革
•欧盟改革的两项主要措施: •系欧洲60年政策目标 •但是,目前因如下原因造成其搁浅:

欧洲专利 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 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保护范围
在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确定的。

权利要求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边界,即明确了专利所保护的技术领域。

一个有效的欧洲专利应该具有清晰、明确的权利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被准确地确定。

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是申请人所要保护的发明的关键要素。

如果他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便构成了专利侵权。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欧洲专利
的保护范围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颁发专利
证书后生效,并在欧洲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国家范围内生效,同时也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相应规定扩展到其他欧洲国家。

这样,欧洲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申请获得在多个欧洲国家内的专利保护。

专利权的海关保护与国际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专利权的海关保护与国际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 加强专利的申请、维护、运营和管理
• 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和效果
05
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与国际执法合作的建议
完善专利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专利法律法规
• 明确规定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原则和程序
• 为专利权海关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具体规定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 为专利权海关保护提供操作依据
• 向海关申请专利权保护
• 参与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企业如何加强专利权的保护
加强专利技术研发和创新
• 提高专利质量
• 增强市场竞争力
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
• 加强专利的申请、维护、运营和管理
• 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和能力
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合作
• 与各国海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共同打击跨国专利侵权行为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建立国际执法合作机制
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
• 加强各国海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 各国海关之间互相通报侵权商品的线索和情报
• 提高打击跨国专利侵权行为的效率
• 提高查缉侵权商品的效率
提高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的能力与意识

加强专利技术研发和创新
• 提高专利质量
• 增强市场竞争力
• 各国海关信息共享和协作
• 各国海关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 成功打击跨国专利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对企业维护专利权的启示
加强专利保护意识
• 提高企业专利保护意识和能力
• 及时申请专利权保护
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合作
• 与各国海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共同打击跨国专利侵权行为

在欧洲如何保护您的专利共61页

在欧洲如何保护您的专利共61页

第一层 防御
底层 无防御
34
3 – 产生利益层
顶层
整合
企业的活动:
第三层 获利
第二层 节约成本
-使知识产权成为获利的源泉和核心 -把各种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产加以运用 -直接从知识产权池获得价值
第一层 防御
-致力于具有战术价值的非核心、非战略性的知识 产权
底层
无防御
35
3 – 知识产权产生利益层
顶层
39
知识产权部门的组织
顶层 整合
第三层 获利
第二层 节约成本
第一层 防御
其他需要决定的要素 •部门的目标设定 •部门在公司内的重要性 •组织内的战略部署 •公司的规模 •技术类型 •针对哪些市场
底层
无防御
40
知识产权部门的组织
技术部门
市场部门
最高管理层 首席执行官
商务部门
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
41
知识产权部门的组织
第三层 获利
第二层 节约成本
- 持续地监控市场以对付侵权产品
- 实施/执法机制包括了谈判方式,从而使企业可以 不用诉诸法律诉讼即可遏制侵权
- 对恶性侵权,准备好以诉讼来对抗侵权者
第一层 防御
底层
无防御
37
3 – 知识产权产生利益层
顶层
整合
许可
第三层 获利
第二层 节约成本
第一层 防御
- 启动/加强前瞻性的许可计划 - 在不影响竞争优势的情况下找到产生收益的机会
5
商业秘密
优点
•比专利便宜 •不需要复杂的程序 •如果您制造的新产品或者使用的新方法与的竞 争对手有很大的不同,那么您的商业秘密更加不 容易被泄露出去 •欧洲的所有国家都制定了完善的立法来保护商业 秘密

《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登录库》

《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登录库》

《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登录库》使用与实例专利文献部齐嘉萍陈卫明一、导言2004年文献部受某单位委托,对近四千件有关CD播放器、DVD刻录机、CD光盘的专利进行了法律状态检索。

通过这次检索实践,笔者对“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登录库”的使用积累了一些经验,并认为这些经验对今后的法律状态检索也是有益的。

二、欧洲专利公约为它的成员国提供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的授权机制欧洲专利公约为它的成员国提供了专利方面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

它的审查程序采用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然而,欧洲专利公约仅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欧洲专利公约现有27个成员国,它们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另外还有3个邀请国家: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

三、欧洲专利局的审批步骤欧洲专利局一般的审批步骤分三个阶段:1.受理、形式审查、建立检索报告、公布(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2.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由申请人提出请求);3.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日起9个月内)、公告授权。

另外,在审查流程中,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向申诉庭起诉,且申诉庭的决定为终审。

四、《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登录库》的检索窗口“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登录库”(以后简称“登录库”)是一个在线的数据库,它包括所有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指定国为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公开。

“登录库”中有上述申请的全部著录数据以及这些申请从首次公开到审查、异议、申诉、授权的流程中产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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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欧盟商标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 欧盟植物新品种权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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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海关查扣细节
一、申请阶段(续)
• 第 5(4)条的有利因素:
– 可通过一份申请请求几个或所有成员国海关采取行动; – 申请有效期为一年,可续期; – 参考了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 波兰、芬兰、奥地利等国海关提供的经验。
一、概述-统计(续)
• 德国 2008 年统计数据: – 海关查扣产品来源国(前五位):
• • • • • 中国 美国 泰国 香港 印度 28,57 % 18,52 % 17,33 % 8,15 % 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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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二、法律依据-欧盟
中欧专利行政执法培训课程 2010 年 1 月28日 – 厦门大学
欧洲海关专利保护和专利纠纷处置
Clemens-August Heusch 德国律师
© Klaus Haft, ROKH, revised by Clemens-August Heusch
目录
A. 导言 B. 程序概述 C. 海关缉查细节 D. 展会中的特别措施 E. 抗辩与救济 1383/2003 号理事 会条例(EC)为依据(该条例规定了海关针对存 在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商品和确认存在侵犯知识 产权问题的商品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下称 1383 号条例)。 - 1891/2004 号理事会条例(EC)列出的实施规定 - 1172/2007 号理事会条例(EC)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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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程序概述
三、各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 欧盟法律在其适用范围内优于成员国规定 • 成员国保护规定仅适用于:
- 当只需由成员国采取行动且欧盟法律没有规定时, 比如实用新型、非注册商标 - 在控制国内贸易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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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程序概述
一、欧盟法律(续)
• 向成员国中央海关机构提出行动申请(EC 第 5 (1)、(4) 条; 纽伦堡德国海关总部知识产权登记处 – 使用全欧盟通用的标准申请表(第5(5)条:与受保护 权利、持有人、联系人(如律师)相关的信息 ); 不收费。 – 签署声明:如果相关商品未侵犯知识产权,愿意负担 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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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程序概述
一、欧盟法律(续)
• 在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提出正式申请的情况下,暂扣/扣留商 品(EC 第 4 条) - 由海关当局 - 在权利持有人提出申请之前,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 - 如果商品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 - 可暂扣/扣留 3 个工作日 - 与专利关联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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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二、法律依据-欧盟(续)
• 1383/2003 号条例(EC)适用于以下商品的入境、出口及 再出口(从欧盟出口/出口到欧盟)(第4、1、2条):
• • • • 假冒(商标)和盗版(版权、外观设计)商品 侵犯专利/补充保护证书的商品 侵犯国家或欧盟植物新品种权的商品 盗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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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导言
一、概述-统计数据
• 德国 2005 年统计数据:
– 海关查扣产品来源国(前五位):
• • • • • 中国 香港 美国 泰国 土耳其 35,80 % 11,45 % 11,23 % 10,20 % 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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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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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程序概述
二、德国程序
• 与 1383/2003 号条例并行的基本程序 • 3 个步骤:申请、查扣、放行或销毁 - 向中央海关机构提出申请 - 查扣/扣留相关进出口商品 - 基于“明确/明显”的侵权行为 - 申请人可检查扣留商品 - 进口商可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提出异议 - 提出异议时,申请人必须启动国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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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海关查扣细节
一、申请阶段
• 接受申请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一年(第8(1)条)
• 通过海关内部网络向产品可能过境的所有地方当 局发出通知(第8(2)) • 由地方海关当局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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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海关查扣细节
一、申请阶段(续)
• 如果涉及以下各项,可在几个或所有成员国内提 出查扣申请,第5(4)条:
• 成员国法律适用于(理论上): • 自由流通商品(在欧盟各成员国间流动) • 非注册商标 • 实用新型和受保护半导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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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程序概述
一、欧盟法律
1383 号条例规定了两种程序:
- 依职权采取的措施( 没有正式申请)
- 根据申请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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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一、概述
-
海关缉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商标执法的强大传统背景 近年来,基于专利的商标申请呈上升趋势 欧盟于2008 年扣押的所有商品中,有 43% 存在侵 犯专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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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导言
二、法律依据 – 德国国内法律
在各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附加执行条款,比如: 《德国专利法》( PatG )第 142a 部分 《 德国商标法》( MarkenG )第150部分 《版权法》( UrhG )第11c部分 《设计法》( GeschmMG )第 57a部分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SortenG )第40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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