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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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4.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
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抵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有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海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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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适当舱位;(3)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4)为旅客提供膳食;(5)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6)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票款请求权;(2)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3)船舶开航权;(4)承运人的免责;(5)赔偿责任限制;(6)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海商法绪论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3、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3、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3)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海商法》期末考试题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海商法》期末考试题

海商法期末考试一、填空题(40)1、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的________关系和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海商法的渊源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3、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________和________,但是用于________、________船舶和________除外。

4、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称为________,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称为________,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________,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的差额是________。

5、船舶从海商法角度看,有以下三个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船舶经依法________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登记政策分为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在雇用船员,船舶买卖、运输等方面能获得一定的“方便”,这种船舶被称为________。

7、船舶检验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某船东在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后该船东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进入某港时又拖欠了一笔船舶吨税,此后,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

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如何:________。

(A)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费、船舶抵押权;(B)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抵押权;(C)救助费、船员工资、船舶吨税、船舶抵押权;(D)船舶抵押权、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吨税。

9、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称为________。

10、海上运输合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承运人的责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

12、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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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海商法是指规制海上港口、船舶、海运保险、海事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

对于学习海商法,需要掌握海商法的立法背景、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国际海商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就海商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复习。

基本法律规范海商法律规范中,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吨位测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打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海商的形成、有效方式、代理、合同、运输、海员等方面的问题,是海商法核心内容。

在海商法的适用时,适用相关的规范可以明晰权责、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当事人各自权益。

法律适用海商法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海商法适用于海局栖息。

海商法适用于在海上进行的活动、与海上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和在海上发生的事故。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争议的情形与海上有关,就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解决。

2.其它法律适用于海局栖息。

不适用于海商法的相关场合,可以适用其他的法律进行处理。

这就需要判断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3.海商法适用于海外事务。

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利用和海外航行等海外事务,也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处理。

行为主体海商法中,规定的主要行为主体有船舶、船员、货主、承运人、码头经营者、港口管理部门等。

1.船舶船舶的性质是海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

船舶不仅是海上财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其活动的载体。

因此,对于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拍卖、轮候小时和查封等方面的规范尤为重要。

2.船员船员是指在船舶上工作的职业人员。

关于船员的规范,主要包括与航行有关的资格、人数、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要规定船员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3.货主货主是指运输货物的人。

与货主有关的规范,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票据的使用、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4.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的船主、船舶运输代理人等。

与承运人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费的支付、运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

第十五海商法期末复习与考试题型

第十五海商法期末复习与考试题型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型与分值
•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 共20分) • 二、多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代号填入 表格内。答案选错或未选全者,该题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18分) •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 共20分)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 共24分) • 五、案例分析题(18分)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五、案例分析题(28分) (本大题共1个案例,下列若干小题,根据案 情,结合法律,作出分析和处理)
《海商法》的复习与考试
本课程的复习与考试的基本原则:
学生要能够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 制度,并运用上述知识分析简单案例。
本 课程 所 涉 重 要 名 词
1海商法 2船舶 3船舶所 有权 4船舶留置权 5船舶 优先权 6船员 7引航 8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9提单 10清洁提单11航次租船 合同12海上旅客运输合 同 13定期租船合同 14光船租船合同 15海上拖航合同 16船舶碰撞 17海难救助 18无效果无报酬 19共同 海损 20单独海损 21代替费用 22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 23海上保险合 同 24保险利益 25保险 委付26保赔协会 27海事 强制令 28海事证据保 29海事请求保全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 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表格内。错选、多选或 未选均无分。
题 号
1 D
2
3
4
5
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
8
9
10
答 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定义是什么?A. 任何能在水中移动的船只B. 任何用于商业运输的船只C. 任何用于国际贸易的船只D. 任何用于海上运输的船只答案:D2. 根据海商法,船舶的国籍是如何确定的?A. 根据船舶的注册地B. 根据船舶的建造地C.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D. 根据船舶的运营地答案:A3. 海商法中,海事责任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责任无限B. 责任有限C. 责任根据损失大小确定D. 责任根据船舶价值确定答案:B4. 下列哪项不是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保险类型?A. 船舶保险B. 货物保险C. 人身保险D. 船舶抵押保险答案:C5.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是什么?A. 根据船舶的吨位B. 根据船舶的国籍C. 根据船舶的航行状态D.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答案:C6. 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A. 托运人和承运人B. 托运人和收货人C. 承运人和收货人D. 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答案:A7.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取得许可?A. 航行B. 停泊C. 装卸货物D. 所有上述行为答案:D8.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交付和注册答案:D9. 根据海商法,哪些情况下船舶可以被扣押?A. 船舶发生事故B. 船舶欠款未还C. 船舶违反规定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B10. 海商法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A. 船舶的所有权登记B. 船舶的国籍登记C. 船舶的吨位登记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海商法中,船舶的航行权包括哪些?A. 自由航行权B. 优先通行权C. 航行限制权D. 航行安全权答案:A、B、D12.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遵守国际公约?A. 船舶的排放B. 船舶的救助C. 船舶的碰撞D. 船舶的航行答案:A、B、C、D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哪些?A. 货物的运输B. 货物的保管C. 货物的交付D. 货物的保险答案:A、B、C14.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哪些程序?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公告答案:A、C、D15. 海商法中,船舶的扣押条件包括哪些?A. 船舶欠款未还B. 船舶发生事故C. 船舶违反规定D. 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国籍由船舶的注册地决定。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题(共76个知识点)第1章:绪论(共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2、海商法的形式?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2、船舶的性质?3、船舶物权的种类?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包括哪些?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第3章:船员(共3个)1、船员的概念及要件?2、特免证明的相关知识?3、船长的定义及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18个)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概念?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船舶适航的判断标准?4、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5、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6、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及权利?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8、提单的作用及转让的规定?9、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分为?10、提单按其上面有无不清洁批注可以分为?11、保函的法律效力?12、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13、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4、海运单的概念及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5、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16、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哪些?17、了解“喜马拉雅”条款?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共4个)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多少?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共5个)1、海上拖航的概念及方式?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及权利?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第7章:船舶碰撞(共8个)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2、船舶碰撞按责任方不同可以分为?3、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4、船舶碰撞推定过失包括?5、特殊作业中的过失规定?(重点关注拖航作业、引航作业、救助作业)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8、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第8章:海难救助(共6个)1、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2、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实行的原则是什么?3、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4、海难救助报酬获得的要件?5、救助报酬的原则?6、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知识?第9章:共同海损(共7个)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单独海损的区别?2、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包括?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4、共同海损牺牲包括?共同海损费用包括?5、共同海损的担保包括?6、共同海损理算的计算方法?重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7、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第10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共5个)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6个)1、“船价制度”“金额制度”的含义?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和“事故制度”的不同点?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相互索赔的冲抵规定?。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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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复习题

《海商法》复习题

《海商法》复习题第1章:绪论(共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2、海商法的形式?⑴国内立法、⑵国际条约、⑶国际航运惯例、⑷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①判例、②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⑴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⑵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

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⑶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

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公示方法: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公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原因外,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表现为:建造和订造(实物中亦称订购)。

这两种所有权的取得均是与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无关。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

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

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指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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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到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期末试题(精选5篇)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期末试题(精选5篇)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期末试题(精选5篇)第一篇: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期末试题一、单选选择题(共25分,每题1分)。

()1、沿海国对其内水:A、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B、不享有主权C、享有受限制的主权D、仅对其资源享有主权()2、船舶租约中的“解约日”是指: A、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B、船舶租期届满的日期;D、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日期。

C、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日期;()3、装货清单是:A、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货运资料;B、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编制的罗列全船待装货物的清单;C、接受了货物托运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凭以命令船长将货物装船的单据;D、船方向目的港海关出示的用以证明船上货物载运情况的单证()4、天津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肠衣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肠衣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美虹”号货轮运输。

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渗漏险。

“美虹”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剧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货物损失约20万美元。

对于该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办理投保;C.承运人可依《海商法》有关免责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D.应由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5、在我国,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机关是:A.船舶检验机关B.船舶登记机关C.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地港务当局D.船舶交接地海事法院()6、我国海商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A、仅限于国内立法;B、包括国内立法和我国法院的判例;C、包括国内立法、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航运惯例;D、包括国内立法、我国法院的判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7、下列属于间接碰撞的是:A、航行船与锚泊船的锚链相碰B、船舶与码头相碰C、三船间的碰撞D、船舶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搁浅()8、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的避难港,船长为保证货物尽快运到目的地而雇用其他船舶运货,为了保障船方的利益,船长应与货主签订:A、质询条款 B、雇用条款 C、不分离协议D、使用与赔偿条款()9、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进行救助,根据我国海商法,救助方可获得的特别补偿最高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A、100%;B、115%;C、130%;D、200%。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

1.船舶总运力:希腊、日本、挪威、中国2.造船业:韩国、中国、日本3.船员总量世界第一4.我国主要航运企业:中远集团(COSCO)、中海集团(CSL)、中国长航(CSC)、中国外运(SINOTRANS)、招商轮船•☜海商法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①强调航海安全。

体现在①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

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

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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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海商法期末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一、重要概念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各方按照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5、滞期费。

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6、定期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船舶。

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取决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臵,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8、船舶责任限制。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9、海难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10、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般问题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遵循了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成熟的内容和原则。

主要义务有:(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

2、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有以下成立要件:(1)被救物必须为法律所承认。

被救的标的是物,不包括对人的救助;救助标的是为法律所承认的。

(2)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

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

(3)救助行为是自愿的行为。

救助方或被救助方在发生救助法律关系时,其作为或不作为完全处于自愿。

3、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有以下主要义务:(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运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对其托运的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包装、标志,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以及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担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其支付的费用。

4、海商法的特点。

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海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有以下方面:(1)涉外性。

调整关系大多是涉外关系,法的形式上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效力范围及于各种涉外船舶。

(2)技术性。

海商法是关于海上运输和船舶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涉及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专业和技术。

(3)特殊性。

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针对这种特殊风险为了鼓励航运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制度。

5、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则一样,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

具体主要有以下判断标准:(1)合理的技术与谨慎原则。

这一标准是船舶侵权责任中判定船舶所有人及其受雇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性标准,要求船员作为一名合格船员在管理船舶中已尽合理谨慎和技能,要求船舶所有人依法使船舶适航并在每一个航次中保持安全状态。

(2)最后机会原则。

两船相撞,如果双方都有疏忽,都要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有疏忽的船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者有疏忽,并有充裕的时间避免而没有避免,则该方应单方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碰撞双方都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此时各自承担50%的责任。

(4)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如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条件下背离航行规则是有必要的或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

6、海难救助的主要类型。

主要有以下类型:(1)纯救助。

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2)合同救助。

合同救助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是当今海难救助应用最普遍的形式。

(3)雇佣救助。

又称实际费用救助,这种救助以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时计付报酬,救助指挥权归遇险方,因而现代海商法将其视为海上服务。

7、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主要有以下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运费是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而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请求的报酬。

(2)货物留臵权。

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担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时,承运人有权依法对其合法占有的货物合理限度地留臵。

(3)承运人的免责。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符合法定原因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指承运人对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5)非合同之索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更多掌握1、船舶适航义务。

《海商法》第47条规定了船舶适航义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船舶适航含义。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关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约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者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广义的船舶适航中,船舶还应满足下述两项要求:第一,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第二,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船舶适航标准。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它要求承运人作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通常要求的知识,并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采取在约定的航线和期间安全运输约定货物所合理要求的措施。

此处的谨慎处理意味着没有过错,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是相对的,而不负有使船舶绝对适航的义务。

船舶适航时间。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时间为“船舶开船前和开航当时”,即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所谓航次,指合同航次或者提单航次,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船舶适航举证。

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货方因此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时,承运人欲行免责,应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在船舶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已尽谨慎处理义务,以及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法律规定的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所致。

2、提单的法律性质。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

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由承运人装至船上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法律功能):(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但是,提单只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

提单不仅证明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内容的证明,表现为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相反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该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的内容。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收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或者将该货物装于提单上载明的船舶。

当提单转移至善意第三人时,在其与承运人之间,除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或者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提单记载的货物情况与实际接受或装船的货物情况不符并作批注外,提单成为成为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凭提单有权提货并请求提单的人,即请求提货的收货人,并收回提单。

承运人不凭提单而交付货物,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即构成实践中通常拿过所说的“无单放货”,应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共承运人的免责。

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向公众或社会提供海上运输服务,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并据以取得报酬的承运人。

一般指按船期表经营的班轮运输承运人,也包括按固定航线经营的海运承运人,或者不定线的定期面向社会公告船期、承揽件杂贷的海运承运人。

他们面向社会、公众、不以租用船舶方式交给个别承租人营运或装船,并以签发由承运人印制的提单作为国际海运合同的证明、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各国都制订国内法或者适用对该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制约此种公共运输。

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12项原因之一造成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具体为:(1)船长、船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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