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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第1编绪论(1-4章)了解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及性质。

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了解海事法律规范以及海事法律关系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识记船长的相关职责。

了解船员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了解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掌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着重了解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掌握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

着重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了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以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掌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法。

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掌握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明确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5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性及种类。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着重理解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主要权利。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提单的概念、种类重点了解提单的作用及记名提单的概念;了解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以及背面条款。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掌握三大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

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范本格式。

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第6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承运人责任第7章船舶租用合同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

了解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合同格式;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着重了解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8章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概念第9章船舶碰撞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一、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三项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照管货物、尽速遣航三项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Seaworthy):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主观:谨慎处理(to make due diligence):一个理智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审慎、主动和勤奋程度客观:适当(properly):1.船舶具备抗一般风险能力:船体、船机、航行设备具备抵御海上常见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客观条件(特定航线和季节)2. 船舶具备航行能力:A适当地配备船员(Properly man)——数量充分(满足航行值班的要求),素质可靠(健康:船长、高级船员有证书不越级,一般船员有航海知识操作能力)。

B 适当地装备船舶(Properly equip the ship)——配备航次必须的各种设备、文件和海图等。

C适当地配备供应品(Properly supply the ship)——配备航海必备的燃料、淡水、粮食、给养3. 船舶具备适货能力(Cargo worthy):A适货场所——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

B适货要求——适于、安全。

C适货环节——收受、运送、保管时间:装货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Before or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例外:1.谨慎处理后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2. 货损与不适航无因果联系责任承担:承运人、代理人、雇用人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照料)货物( Care of Cargo) :管货标准:1. 主观:谨慎(Careful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中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护和减少货损发生。

2.客观:妥善(Proper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杂货从装到卸,集装箱从收获到交付)承运人军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管货环节:1.装载(loading):将货物从船边置于船舱的行为2.搬移(handling):货物在舱内的移动或调整3.积载(Stowage):货物在舱内的堆放4.运输(carriage):将所承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 5.保管(keep):对货物的保护或监管 6.照料(care):对货物的照管和料理7.卸载(discharge):将货物从船上置于码头、驳船或其他地点的行为管货与适货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二者均属于承运人的基本、强制义务。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海商法:1、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虽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移动平台)。

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由于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除外。

3、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籍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舰艇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只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所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5、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一、船舶依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不包括建造中和沉没失事的船舶。

海商法从三个方面界定了适用于该法的船舶:1.海上航行能力的装置2.吨位3.目地二、方便旗船的特征提供方便旗的注册国,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理人员不是该国公民,也允许不雇用该国船员船舶更换船东不加限制,过户比较容易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注册手续简单注册国对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监督管理。

三、三大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与汉堡的不同四、《海牙规则》(一)给承运人规定了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①承运人应提供适航船舶:使船舶具有适航性;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及其他运载货物部位适宜并能安全接受、运送、保管货物。

②管货的义务:适当、谨慎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货物(二)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有关于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规定)责任及原则:规定承运人可以享受的免责:承运人的的免责共有17项,即: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可以看出,《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17项免责可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1、船务人员、承运人的雇用人在(1)驾驶或(2)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损失“驾船过失”、“管船过失”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即:由于船员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火灾:不能免责,但仍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因火灾造成灭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即火灾),承运人主张免责应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上要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屈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館是指通常总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船,其基木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逻。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丁•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 0总吨以卞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屈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丁•因行使船船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诘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亍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海商法——复习要点

海商法——复习要点

第1章绪论(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本国沿海和内河的货物运输○2技术性:涉及到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专业和技术○3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船舶物权(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4船舶留置权4.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公示方法:以登记,公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能: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3收益权能(最看重):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4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2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一.救助报酬:救助行为符合海难救助的要件,则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如果有效果,便发生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当事人是(1)债权人。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人是实施海难救助的人;(2)债务人。

根据现行法律,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救助报酬的原则:(1)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

《海商法》第187条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被救船长在救助作业中的地位和应注意的事项:(1)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并应及时签订救助合同;(2)船长的救助义务。

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旅客尽力施救。

船长认为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充当将弃船决定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3)正确行使“禁止救助权”;(4)注意与确定报酬金额有关的因素,做好记录,这是对日后仲裁或诉讼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材料。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美国于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制度”,即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2)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3)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4)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是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的。

责任主体有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

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3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 船舶的概念CMC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

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4)必须在20总吨以上•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 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ship(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 A. 船舶有名称•如:泰坦尼克号,五月花•船名确定并登记后不得任意改动• B.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任何国籍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 C.船舶有住所,即船籍港,船舶登记的港口就是其船籍港,若涉及诉讼可以此决定管辖权问题• D.船舶有船龄,船龄表明船舶建造完毕的日期和投入航运的时间,从船龄可以判断船舶的实际价值• E.在对物诉讼中,船舶是诉讼主体(2).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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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八、船员的概念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

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九、船长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35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因此,船长是一艘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在航行期间全面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十、船长的职责范围管理和驾驶的职责;维护船上安全与秩序职责;紧急处置职责;公正职责;代理职责;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责。

十一、承运人免责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十二、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的绕航)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不属于不合理绕航的:49条第二款,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十三、提单的概念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十四、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情节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直达、联运和多式联运提单;预借与倒签提单。

十五、航次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十六、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1. 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内部管理,并承担船舶固定费用、船员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

2. 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安排船舶营运,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示。

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 在租期内,如果合同没有限制性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通过航次或定期租船方式转租,无须出租人同意,但应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十七、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光船租赁合同,又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1.船长和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占有和经营。

2.由于出租人失去对船舶的占有,因此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的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

十八、海上拖航海上拖航(Towage by Sea)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另一船舶或其他可漂浮的物体在海上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作业行为。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提供拖轮的一方称为承拖方,而接受拖航服务的一方则称为被拖方。

十九、海上拖航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就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而言,海上拖航合同通常由承拖方和被拖方双方当事人就拖航事宜主要条件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十、海上拖航合同的免责条款(简答)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的免责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

即规定拖轮的船长、船员不是承拖方的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是被拖方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

(2)损失免责条款。

即规定除因拖轮的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的过错对拖轮造成的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的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

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的一切责任。

(3)补偿条款。

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的对外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的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的过失。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二十一、船舶碰撞的概念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

”而第3条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十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简答)第一,碰撞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即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产生力学上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冲突或对抗。

第二,船加必须发生接触,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必须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

第三,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第四,碰撞须有损害。

二十三、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仅过失)(论述)(一)单方过失碰撞责任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船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无过失船舶及其船上财产、船员、旅客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财产、人员的损失。

当船舶碰撞的发生是一船故意行为所致,该船舶的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承担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二)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互有过失的碰撞贵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干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比例,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由于船舶碰撞所造成的损害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有对受害船舶的损害,也有对第三人的损害,因此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互有过失的船舶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在确定上述一般赔偿形式的同时,又规定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不同赔偿责任形式。

《海商法》第169条第2~3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

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贵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此两款的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因船舶碰撞产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第三人的财产权失,按各船的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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