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珠宝玉石饰品三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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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珠宝玉石饰品三包的规定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的“三包”有效期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一)黄铂金饰品(含镶嵌饰品托架)
1、外观有肉眼可见的砂眼、暗缝或断裂缝的;
2、表面有漏镀、挂漬、挫刮痕、锤痕而影响外观的;
3、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的装配件失灵、不牢固而影响使用。
(二)珠宝玉石饰品(含镶嵌饰品主石)
1、有贯穿裂缝、明显缺损破口的;
2、销售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珠宝玉石名称的。
(三)经消费者协会或宝石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自售出之日起20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饰品按原价格计算,抵扣新换饰品的价格。消费者对新换饰品至少享受原饰品的优惠条件(包括价格等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