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
重磅消息: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12月1日将正式实施
重磅消息: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12月1日将正式实施重磅消息: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12月1日将正式实施央行日前规定自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如果已经有I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II、III类账户。
一、关于II、III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II类、II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II、III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 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I、II、III类户。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II、III类户,无需绑定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I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II、III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II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II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
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III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III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新《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事故可罚2000万
新安全⽣产法(简称新法)将从12⽉1⽇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法,企业违法成本明显增⼤,特别重⼤事故5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2000万元。
新法引⼊保险机制 新法确⽴了注册安全⼯程师制度,并从两个⽅⾯加以推进:⼀是危险物品的⽣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程师从事安全⽣产管理⼯作,⿎励其他⽣产经营单位聘⽤注册安全⼯程师从事安全⽣产管理⼯作。
⼆是建⽴注册安全⼯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保险机制,促进安全⽣产,规定国家⿎励⽣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产责任保险。
安全⽣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是增加事故救援费⽤和第三⼈(事故单位从业⼈员以外的事故受害⼈)赔付的资⾦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部分资⾦⽤于对事故死亡⼈员家属的补偿。
⼆是有利于现⾏安全⽣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2005年起实施的⾼危⾏业风险抵押⾦制度存在缴存标准⾼、占⽤资⾦量⼤、缺乏激励作⽤等不⾜。
⽬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法允许企业⾃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受到企业的⼴泛欢迎。
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产⼯作。
罚款2000万元 新法加⼤了处罚⼒度,⼀是规定了事故⾏政处罚和终⾝⾏业禁⼊。
第⼀,将⾏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了对⽣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的⼋项罚款处罚规定。
第⼆,⼤幅提⾼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般事故罚款⼆⼗万元⾄五⼗万元,较⼤事故五⼗万元⾄⼀百万元,重⼤事故⼀百万元⾄五百万元,特别重⼤事故五百万元⾄⼀千万元;特别重⼤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千万元⾄⼆千万元。
第三,进⼀步明确主要负责⼈对重⼤、特别重⼤事故负有责任的,终⾝不得担任本⾏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事局关于 印发 《 水上 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编写指南 》
法律 责任 等 方 面进 行 了规 范 :在 历 史老 码 头 的遗 留 问题 方 面 ,条例 也
《 海 南 经 济特 区 渡 口渡 船安 全 管理
规 定 》1 2 月1 日起施行
1 1 月2 3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水
差表》 换版事宜,并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海事局公布第十期旆 垂 公司安全
输 行 业从 事科 学研 究及其 他 专 业技 术 工作 、在 本 领域 做 出突 出贡 献 的 优 秀青年 科 技 工作 者授 予的 称 号 。 “ 交通运 输 青 年科 技 英 才” 评 选 工 作 由 交通运 输 部 人事 教 育 司会 同国 家铁 路 局人 事 司 、 中国 民用航 空 局
故原 因、事故 当事. * , - g S - -  ̄责任等 方面
作 出认定的文件 。
近 日 , 国务 院 安 委 会 办公 室
对在 2 0 1 6 年全国 “ 安 全 生产 月” 和
水域及 为渡运服 务 的其他设 施 。
福 州出台 《 对接 国家战略建设
“ 安 全 生 产万 里行 ” 活动 中组 织得
的 “ 安 全 生 产 月 ” 大 奋 战 , 以 明
为进一步规 范磁 罗经技 术服务工
《 对接 国 家战 略 建设 海 上福 州工作 方 案 》,提 出传 承 上世 纪9 0 年 代 福 州在 全 国沿 海城 市率 先提 出的 “ 海
上 福 州 ”发展 战 略 ,积 极 响 应 “ 一
中 国海 事 局启 用 《 磁 罗经 自差 表 》 ( m3 6 -  ̄ - 版) 的通知
海 上福 州工作方案 》
安全生产法什么时候施行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什么时候施行1、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施行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拓展资料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2、安全生产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3、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zd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
【重磅解读】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12月1日正式实施以前啊,业内都在抱怨国内批一个药品临床试验的时间太长太长了……CFDA顺应民意在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明确提出“生物等效性(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仅4个月后,BE 试验备案制就在国内正式走起来咯,特别是国家局又在晚上22:00发文,敬业指数十颗星!当BE试验备案制真开始实施的时候,你在欢欣鼓舞之余,是否又有一些迷茫和手足无措?别慌,医药魔方第一时间为你解读BE试验备案制的核心要点,为你解惑压惊。
当然,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在评论里与我们多多互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国食药监管2015-12-01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等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大伙要注意,该平台并非刚刚开通,是和大家熟悉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共享。
说下历史:该平台最早于2012年11月1日诞生,其前身融入在CDE申请人之窗中,2013年11月25日,独立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上线。
截至发稿,还未见“BE备案通道”。
三、在填写备案信息前,注册申请人需将试验方案提请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并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01日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 1 -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2 -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河北省信访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信访条例》12月1日起施行从《河北省信访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信访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条例》还明确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信访工作划定了红线,首次提出建立倒查责任制。
《条例》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许多可具操作性内容。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国家机关提出”,为节省信访人的信访成本提供了便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所在国家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回避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家机关可以举行信访听证”,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了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
为了避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保证信访事项及时有效解决,《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信访事项请求的国家机关受理,受理机关同时收到或者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国家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权威解读《河北省信访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河北省信访条例》宣传贯彻会,会议对《河北省信访条例》进行了简要解读。
据了解,《河北省信访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河北省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8种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条例还规定,对这些涉法涉诉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河北省信访条例》突出“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不是收窄信访大门,限制群众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以解决,从而有效解决“信访不信法”难题,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本位。
2016银行卡新规盘点_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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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2016年12月1日银行新规有哪些?下面店铺分享了2016银行卡新规,一起来看看吧。
2016银行卡新规如下1.同一银行异地取现转账免手续费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9月30日央行发布的261号文件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也就是说,最迟到2017年1月1日左右,市民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异地取现、转账都将免费。
2.每家银行只能办一张储蓄卡按照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根据央行方面的解释,个人结算账户中的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同时,央行也把支付账户分成了Ⅰ、Ⅱ、Ⅲ类。
3.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12月1日起,ATM、手机、网银的转账有点麻烦了。
在ATM机上转账的话,不管你选择的是实时到账、普通到账还是次日到账,都要24小时以后才能到账,转错账、被骗了可以追回钱,不过也要提防新骗局哦!4.微信、支付宝等限制转账金额一、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限额和笔数。
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
二、强化安全验证方式。
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364号令)(2002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月一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旅游平安管理方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平安管理,进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才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平安,促进旅游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平安消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平安消费、旅游主管部门的平安监视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
本方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平安工作进展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平安的主体责任,加强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关注平安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制度,承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才能。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效劳场所、效劳工程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的要求;(二)装备必要的平安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平安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效劳进展风险监测和平安评估,依法履行平安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效劳、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工程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效劳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2011.6.10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5.企业的主体 第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 生产的方针,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 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 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2005.10),并在胡 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 “安全第一”就是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 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已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 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 修订。
四、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如何逐步接轨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 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中国影响较 大。 五、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 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 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 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 3、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负责危险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检测。
学习解读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学习解读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次《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内容修改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取消GMP/GSP认证●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要求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增加药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的规定。
●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网络销售药品问题,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保险法 2023年12月1日执行
保险法 2023年12月1日执行保险法是国家规定并管理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的新版保险法对我国的保险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改革,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版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保险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包括公司资本金、管理人员资格、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升行业内部竞争的水平,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版保险法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进行了明确规定,着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公平、诚信、透明,不能擅自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否则将面临严格的处罚。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的信誉度。
其三,新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规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并在出现纠纷时有法律依据。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新版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的防范和监管。
保险公司在进行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从根本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总之,新版保险法的执行将对我国的保险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新版保险法的指引下,我国的保险业务定将迎来更加健康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实到人
意实施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还有一 部门还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
种情况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约谈。
《 条 例 》明 确 了 5 种 具 体 的 属 于 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回应百姓关心的猪肉消费市场问题时,孙梅君
如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 表示,猪肉食品安全有保障。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
举 行 国 务 院 政 策 例 行 吹 风 会 , 请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修订 后的《条例》
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情 共 10 章 86 条,将于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比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现阶段 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
食 品 产 业“ 小 、散 、低 ”为 主 的 格 局 还 没有根本改观, 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 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
·7· Nov. 2019 China Food Safety
由于违法违规成本低,监管技术手段不足,加之有的 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
企 业 道 德 缺 失 、逐 利 枉 法 ,食 品 安 全 问 题仍时有发生, 和 生 产 企 业 审 核 的 内 容 等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监 管 工 作 效
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食品产业新技术、新工艺、 能, 提 出 建 设 食 品 安 全 职 业 化 检 查 员 队 伍; 对 企 业 内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详细版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详细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则将进行相应调整。
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结合该行的业务实际,对相关业务规则调整进行了深入解读。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开户业务方面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2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据介绍,I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II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III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对于已经持有多个Ⅰ类户的客户,民生银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具有合理用途的账户将不受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I类户的开户数量有所限制,但客户可根据发工资、理财、消费等实际需求,开立II、III类账户,既能满足消费需求,又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资金。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转账业务方面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2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同时,客户在新开通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时,应设置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后续也可以通过相应渠道对限额进行调整;超出限额和笔数的转账,应到民生银行柜面办理。
除了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要采用U宝、动态令牌等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因此有大额转账需求的客户,还需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民生银行网点申领上述安全工具。
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以及个人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除外),民生银行将进行大额交易提醒(提醒的频次以客户选择为准),在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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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日新法规介绍12月1日起一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今日起施行,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对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其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具体条文见附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我公司密切相关,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对旧版(02版)新增内容或制度有9项,重大调整有8项,取消制度2项。
9项新增内容或制度包括危化品禁止与限制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8项重大调整包括危化品的重新定义,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记,对危化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将每两年一次或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调整为每三年一次,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置性审批,生产许可制度。
2项取消制度分别是取消对危化品废弃环节的管理和取消危化品包装定点制度。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
该规定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并称“两重点一重大”。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
(一)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
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理条例.pdf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