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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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基于上证A股公司的实证研究潘妙丽(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上海200120)摘要:本文以2008、2009年自愿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影响该指标披露的因素以及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在考察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时,本文采用Ohlson(1995)[14]股票价格模型,检验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

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和净资产回报率是影响上市公司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的主要因素;但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不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

本文的研究结论启示我们:每股社会贡献值的计算不能简单地重复已有的财务信息,如何真正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披露更加本质的社会责任问题,如环境污染,产品安全等信息才是今后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责任;每股社会贡献值;公司价值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what affects the disclosure of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and corporate value based on the data from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in 2008 and 2009. W e use the Ohlson(1995) pricing model while tes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CSR and corporate value. The results show that,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and ROE are the variables affect companies to disclose CSR, and the CSR variable can not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significantl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e regulation department that, the current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simply repeat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therefore, we should consider mandatory disclose useful social information, such as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food safety. Key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corporate value作者简介:潘妙丽,女,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深圳各有关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以下统称“《内控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我局工作部署,现就辖区上市公司内控实施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公司范围根据证监会统一安排,深圳辖区作为整体试点辖区,全部76家主板公司、我局确定的5家中小板公司和2家创业板公司共83家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试点公司”,具体公司名单见附件1)2011年开始实施《内控规范》试点,其中中国平安等26家公司为重点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实施要求(一)各试点公司应按照《内控规范》及证监会“资本市场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内控实施工作,健全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体系,夯实发展基础,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与水平。

(二)各试点公司应建立完善组织架构、落实责任部门,做好内控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内控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试点公司应充分保障内控建设的资源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各试点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业务情况、运营模式、风险因素等,合理界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的范围及具体业务流程。

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各试点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内控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并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

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内控建设各阶段工作内容、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按照《季报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日期:2011-11-14(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规范的背景及框架介绍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的背景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第27条规定: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财政部从2001年开始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1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发布《基本规范(试行)》(2001)和涉及货币资金(2001)、采购与付款(2002)、销售与收款(2002)、工程项目(2003)、担保(2004)、对外投资(2004)的六个具体控制规范,同时印发了固定资产、存货、筹资、成本费用、预算等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7日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5年1月,银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第5号令《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简称《准则》),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准则》借鉴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监事会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1、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1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完善了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

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2011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处分的情形。

2、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1年度,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投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没有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途的情况。

3、关于对《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1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2年3月21日。

关联方界定说明

关联方界定说明

关联方界定说明贵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融资活动。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制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及《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文件的规定。

现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于关联方的界定说明如下:根据《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关联人至少应该包括如下11类关联方。

人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9 (九)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0 第(九)条中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1 第(八)条中主要投资者个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九)条中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1.5(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11类关联方如下图所示:同时还应注意,《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规定: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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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和公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投资项目、业绩预测等内容,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2. 临时报告披露:如发生重大事项、财务数据迅速变动等情况,上市公司需要
及时向深交所披露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包括公司的关键业务变动、重大合同、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

3. 股东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股东名单及股权结构,以便投资者了
解公司的股东情况,并判断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分配情况。

4. 相关交易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向深交所披露相关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原因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5.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信息、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等,以保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总之,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市场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其能够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9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8年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所自2009年5月4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8年报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及时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4〕1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8年度业绩快报。

深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深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深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深交所年度报告预报披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及国家证监会(以下简称“国券监”)批准上市预报公司(以下简称“预报公司”)。

一、客观原则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期报告;2. 遵守深交所的预测披露规定;3. 企业应确保公布期内妥善安排预算、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确保年度预测与本期实际收支接近;4. 预报公司应尽力保持与本期财务报告类似的会计估计;5. 预报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本期实际收益;6. 确保报表对个人公司本期实际业绩和收入情况有测量;二、预报披露内容1、收入预算:应按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结构披露,全面反映预算的各种营业收入及其净利润的组成;2、成本预算:应按营业成本、财务费用及税费的总体结构披露,包括三项的各项成本组成,以及其合计;3、投资预算:应按现金投资、负债投资及总体投资的结构披露,包括现金投资、负债投资、及其合计等;4、财务活动预算:披露内容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条款、税收收入及其他收入,采购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等;5、存货预算:应披露预算期间货物存货的价值,以及材料与费用存货的价值;6、分析讨论:应披露主要收入项、费用项、净利润等关键数字的比较分析,并对未来几个月的经营状况及其他风险因素及长期存在的风险分析作出讨论;7、其他情况:应披露公司本报告期内重大财务事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性支出、可转换债券、关联方重大交易;8、使用信息技术的预报:应披露公司应用预报信息技术的情况及使用收益,以及与开发的预报信息技术平台的具体情况,以及预报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及潜在经济效益的情况。

三、公告期限每个预报公司在当期报告期起始披露前两个季度进行预测披露, 披露期满后,预报公司应及时准备本期报表完成和文件,并在披露期满后30个交易日之内在交易所披露完整的报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证监上字〔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8.30•【文号】深证上〔2020〕785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0〕7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3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多角度、全链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等级,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所定期评估、优化分类评级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等级划分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分类等级的评价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12.28【实施日期】200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2007年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应当在2008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将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变更申请及时披露。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1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05•【文号】深证上[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4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08〕161号)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第三条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6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证会〔2007〕92号)、《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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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12-12-31编辑时间:2012-12-31实施时间:2012-12-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信息披露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33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编制2012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3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3年4月30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应在2013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2年度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披露2012年度业绩预告。

已经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且相关财务数据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

公司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3年2月28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业绩快报。

七、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的,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4月份的,应在2013年4月5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八、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本次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2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3)上市公司2012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4)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报告期末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排列顺序披露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冻结以及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公司股东存在将所持股份用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司应在“股东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注解,说明公司股东XX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XX股外,还通过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XX股,实际合计持有XX股。

十三、上市公司在2012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四、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五、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六、先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A+H上市公司和内控试点上市公司,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中所述的主板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披露2012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他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对2012年度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编制《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存在未落实相关规则情形的,还应提出整改计划。

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自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自查表》、整改计划(如有)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指定网站披露。

十八、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出具鉴证意见。

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重点就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计划等作出详细披露。

公共传媒对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出现的问题报道和质疑的,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报告中进行明确回应,如确实存在媒体报道的问题,应说明整改情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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