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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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滞留情况。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可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来做。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第九条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其所属船舶予以12个月免检(包括开航前检查),但对“安全诚信船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在海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享受缩短办理时间等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制定。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条航运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海事机构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失效;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通过年度评价。

被海事机构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对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结论海事局提出复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为辖区内的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二)公司在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未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本辖区内对其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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