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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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
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12号
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经评选,决定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年度签注,撤销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1家公司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授予“国电7”轮等290艘船舶安全诚信船舶称号。

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 新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2. 给予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3. 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4. 新评安全诚信船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8日。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企业诚信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航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船舶维修等业务的航运企业。

第三条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章诚信管理内容第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准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七条航运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合同履行率达到98%以上。

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并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维修管理,确保船舶维修质量,提高船舶维修服务水平。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代理和船舶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航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第三章诚信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当设立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诚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诚信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信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信用水平。

第四章诚信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航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客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接受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航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对其诚信管理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指南

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指南

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言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模不断扩大,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全面开放,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路建设市场和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健全。

交通运输市场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交通运输流动性、网络化和管理属地化之间的矛盾导致行业监管难度增大,诸多失信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监督和惩戒,“失信成本低,守信成本高”、“优难胜、劣难汰”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统一、竞争、开放、有序交通运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方案》(厅规划字[2012]12号)的要求,加快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工程建设,有效解决目前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信用信息交换不充分、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对于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强化对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统一工程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框架,明确系统间共享与协同要求,使部省两级系统能够形成有机整体,真正实现系统的实施效果,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特编制本《建设指南》。

本《建设指南》适用于部级、省级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第1章概述1.1建设目的通过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有效解决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信用信息交换不充分、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海船员[2011]344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航运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便于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申请,统一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标准,我局制定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运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诚信是指航运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实交易,勇于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维护行业声誉。

第四条航运企业的诚信管理应当依法有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监督有力。

第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将诚信经营、风险防范、责任担当等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员工日常培训计划,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员工传达企业的诚信管理理念和制度要求,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体系,健全内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及时公开、公正、公平处理内部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航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和业内机构加强诚信管理宣传,提高消费者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诚信管理制度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经营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经营责任,并将责任制度与考核、奖惩等挂钩。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各个环节,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

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内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腐败防范制度,加强腐败风险管理,防范腐败风险,确保企业的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依法守信、公平竞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7月23日海安全[2007]39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整体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初步具备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基础。

然而~航运公司在快速发展中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一些航运公司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不牢~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认识和履行不到位~以致安全风险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

为促进航运公司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促进航运公司提高安全意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船舶维护保养~配足适任船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突出和保障船长权力~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长江航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增强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并切实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航运公司要通过采取教育培训和激励等措施~促使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就是效益”、“科技兴安”、“持续安全”等理念~真正认识到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本。

2、作为航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1,树立大局意识。

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把抓安全放在“利国利民、利人利己”的高度去认识和落实。

,2,树立诚信意识。

脚踏实地、诚实守信~自觉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对内取信于下属~对外取信于社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海安全〔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22〕19号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推动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1月27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和脱离,并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拟列入或申请脱离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开展或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一)航运公司拒绝接受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或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六)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海安全[2009]657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

2023.12《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2023.12《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23)15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推动航运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航运企业及船舶船员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3年12月6日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航运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航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航运企业及船员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及相关管理工作。

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组织实施评选、资格撤销、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受理、初评和审查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受理和初评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参评“安全诚信船舶”:(一)船龄未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年限;(二)船舶管理公司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3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三)船舶在目前的管理公司管理2年以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无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且船舶在最近3年内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附加审核;(四)船舶最近12个月内至少接受过一次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五)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出现滞留、禁止船舶进港、责令船舶离港等情形;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出现滞留、禁止船舶进港、责令船舶离港等情形;(六)最近3年未发生海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以及未发生水上交通(含污染)责任事故;(七)最近3年船旗国监督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平均缺陷数均未达到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值,且未出现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海安全〔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一)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二)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及其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企业诚信等级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

没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行业,其诚信等级标准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商安全监管、消防、公安交管、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八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承诺。

企业通过向政府、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二)企业自评。

企业根据承诺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8∶2加权进行自我评分;(三)分级评估。

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将结果报本级安委办审核;(四)抽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属地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其他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管理机构统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其他等六个类型。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

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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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滞留情况。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可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来做。

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第九条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其所属船舶予以12个月免检(包括开航前检查),但对“安全诚信船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在海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享受缩短办理时间等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制定。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条航运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海事机构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失效;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通过年度评价。

被海事机构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对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结论海事局提出复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为辖区内的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二)公司在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未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本辖区内对其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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