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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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良好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和谐、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作风,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公寓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公寓内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协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及各教学院系、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会”)分工协作,实施综合管理。

1.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教学院系为主,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在公寓内开展日常管理(重点为卫生、安全和纪律、秩序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文明创建活动,做好公寓内院系级学生工作室、党团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期的稳定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学生工作处对公寓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院系、有关部门在公寓开展各项工作。

3.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工作是学校、院系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生活服务职能的延伸,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公寓文明创建、宿舍文化建设、公寓内违纪事件的通报和处理;配合各院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公寓文明创建;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服务;负责公寓区各校外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解决学生反映问题等。

4.公管会是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协助学校开展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5.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公寓区安全保卫、楼宇内外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突发事件处置、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包括水、电、暖、房屋、家俱、其它设施)、接受新生住宿及办理毕业生退宿等工作。

6.保卫处参与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型设施维护、维修,负责水电节约化管理。

8.学校在公寓设立学生工作队伍值班室,提升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公寓文明创建工作。

第五条校、院系两级对宿舍坚持内务、安全、卫生、纪律、秩序的检查制度,检查结果楼内公布,作为宿舍评比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学生德育实践学分,作为对学生推优评优、发展党员、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参与公寓管理、服务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章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七条学生住宿

1.宿舍分配、调整由“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及各院系学生人数统一进行,宿舍分配到各院系后,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住宿档案在“中心”和院系同时留存。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签字、盖章),由“中心”统筹安排,并做好变更记载。

2.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短期住宿人员,凭入学证明和有关证件申请住宿,由“中心”集中安排。

3.正式在册学生实行集中住宿制,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4.未经“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八条住宿学生须按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如学生所在院系因管理需要,调整个别学生的宿舍和床位时,需与“中心”协商解决。转院系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

第九条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标准在秋季报到注册时交纳学年住宿费。

第十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交回寝室钥匙,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带走自己的行李物品。学生退宿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最后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校,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宿舍。

第十三条因公寓年度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宿的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为提高床位利用率,“中心”有权对学生的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中心”应及时调整,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住宿,如假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考研培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确需住宿的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住宿。留宿学生名单在所在院系、“中心”备案。假期留校学生按指定的宿舍集中住宿。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中心”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程序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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