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规则大全及案例分析报告
管辖案例分析
二、裁定管辖案例:200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 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 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 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 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 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 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 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 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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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 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 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 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二裁定管辖案例
案例分析题
税收管辖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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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 ①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 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 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 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 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 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 ), 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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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
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 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 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 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 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 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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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税务机关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 18日 税务机关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教授表示不能接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Peter教授表示不能接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Peter教授表示不能接受 并于5月15日向该市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并于5 15日向该市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上一级税务机关经过重新审查后,决定撤消A市税 上一级税务机关经过重新审查后,决定撤消A 务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 务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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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中国法律长臂管辖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长臂管辖,又称全球管辖、超地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法律对位于国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
长臂管辖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核心在于维护法院地的利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长臂管辖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愈发频繁。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中的司法实践为例,探讨中国法律长臂管辖的案例。
二、案例背景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
在此背景下,中美双方在多个领域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其中涉及众多跨国公司和个体。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中国企业将美国企业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
然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中国法院。
四、法院判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法院依法适用长臂管辖制度,对被告行使管辖权。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被告在美国注册成立,其营业地在美国,但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属于在中国有住所的人,中国法院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2.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在中国签订、履行,合同内容涉及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3. 被告在中国境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有权对侵权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在中国境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国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综上所述,中国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长臂管辖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地域管辖案例
地域管辖案例地域管辖案例地域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范围限制,即只有当案件发生在法院所在地或者具有特定联系时,该法院才有权审理该案件。
以下是一个关于地域管辖的案例。
一、案情概述2018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场。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商场,导致乙公司无法收到货物并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决定向甲公司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1. 一审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00万元。
然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送货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因此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
最终,该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起诉。
2. 二审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乙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送货地点虽然是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为海淀区商场。
因此,该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 三审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案件分析1. 地域管辖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则该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他地方,则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案件判断标准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与实际送货地址不符。
因此,在判断本案管辖范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而非实际履行地点。
这一判断标准也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3. 案件审理程序在本案中,因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判断管辖权范围,导致案件被驳回。
此时,乙公司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该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报告大全及问题详解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多个法律关系案件管辖(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多个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情况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多个法律关系案件管辖的原则、具体案例分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多个法律关系案件管辖的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 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没有约定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对于涉及特定地域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
二、多个法律关系案件管辖案例分析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C公司履行交货义务。
后因B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A公司起诉B公司。
同时,A公司认为C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并起诉C公司。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A公司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由于B公司未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地为B公司住所地,故B公司住所地法院对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具有管辖权。
而对于A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纠纷,由于C公司未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地为C公司住所地,故C公司住所地法院对A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由B公司住所地法院和C公司住所地法院分别管辖。
案例二:D公司、E公司与F公司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D公司在E公司租赁的场地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E公司场地受损。
E公司起诉D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E公司认为F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并起诉F公司。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D公司与E公司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E公司与F公司的租赁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或法官受理和审理的权限。
下面以行政诉讼管辖案例为题,列举10个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由于地方政府变更立项,A公司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B市某小区居民起诉当地城管部门未按程序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行为。
居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行政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C市某企业起诉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行为。
企业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案例四:D省某县政府对一家私营企业采取了强制关闭的行政行为,企业认为政府没有合法依据,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五:E市某大学教师起诉学校未依法办理聘任手续的行政行为。
教师认为学校的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学校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案例六:F县政府对一家餐饮店的开业申请进行了拒绝,店主认为政府没有合法依据,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七:G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当地建设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政行为。
公司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建设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案例八:H县政府对一家工厂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处罚,工厂认为政府的处罚决定违法,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案例九:I市某民办学校起诉教育局未按规定办理办学许可手续的行政行为。
学校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手续。
案例十:J县政府对一家农民合作社的土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合作社认为政府的限制决定违法,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制决定并赔偿损失。
实务中有关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七大争议焦点总结及分析
实务中有关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七⼤争议焦点总结及分析因⽹络购物与卖家发⽣纠纷诉讼,是否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呢?这就涉及到案件地域管辖的问题。
诉讼的前提是管辖问题,管辖对诉讼权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1、直接影响诉讼成本。
如被告在北京,那么你从安徽到北京参加诉讼,需要花费⼤量的时间、⼈⼒、财⼒,增加了当事⼈的诉讼负担。
2、管辖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如地⽅保护,⼈情因素等。
因此管辖之争可谓是诉讼第⼀步,是常⽤诉讼策略。
实践中,由于不同情况的出现导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能穷尽规定管辖问题,本⽂就针对实践中争议较⼤的⼀些合同管辖问题进⾏解析(仅针对合同纠纷)。
⼀、⽹络购物中,消费者与淘宝⽹络购物平台及卖家发⽣纠纷,可以由购物者即原告住所法院管辖。
案例:王某通过淘宝⽹购买了⼀个⼿表,通过邮寄到其住所。
后发现该⼿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先是与商家协商处理,后协商未果,遂起诉天猫商城和卖家要求赔偿。
王某住所地在安徽,⽽淘宝商家远在北京,阿⾥巴巴注册地在杭州,⽆论是去北京还是杭州,王某的诉讼成本都会提⾼,那么可否由王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呢?第⼆⼗条规定:以信息⽹络⽅式订⽴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住所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地为合同履⾏地;通过其他⽅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的内容将合同履⾏地分为两种情形,即⼀种是“通过信息⽹络交付标的的”的情形,这是针对作品、录⾳录像、表演等⽆形的数字化产品⽽⾔的,此时的合同履⾏地是买受⼈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另⼀种则是针对要经过邮递、货运等⽅式交付的有形商品⽽⾔的,此时的合同履⾏地是收货地。
本案中,交易⽅式是“邮寄“,因此除买卖双⽅另有约定外,⽆论货物是否“包邮”,⽹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即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淘宝会员的时候,往往需要同意其“注册协议“,在注册协议⽂件中的《淘宝服服务协议》最后⼀条系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该条内容为:“您因使⽤淘宝平台服务所产⽣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
行政诉讼的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的管辖案例篇一:试论被告为地方政府行政案件的管辖试论被告为地方政府行政案件的管辖一、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王与第三人苏在同一院落生活,十分拥挤,1998年经原告多次申请,大队为其划院落1道,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修建。
第三人以无处堆放柴物为由,同原告协商后,暂占新批院道堆放杂物,并由当时大队支书李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如第三人占新院,则将原院落留给原告。
但在未同原告进一步商议的情况下,第三人采用欺骗手段,在庄浪县国土资源局将新院院证办理在了自己名义下,目前,第三人既持有原院落中归自己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又持有原告所申请的新院道的土地使用证,而原告则只有原院道中属于自己房屋的使用证,公用部分与四家人共同拥有,致原告一家至今住宿非常拥挤,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021年5月16日,原告王以自己曾与第三人苏达成了对换院落的协议为由,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庄浪县人民政府依据庄浪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材料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后,作出了立案受理并确定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静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裁定,然后将案件移交静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在确定本案管辖权的问题中,涉及了级别管辖、移转管辖、异地管辖等方面的内容。
(一)级别管辖在本案中的应用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在本案中,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行使的诉讼权,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级别较低,难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属人原则管辖的典型案例
属人原则管辖的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属人原则管辖的典型案例,保证让你们大开眼界!
咱先说个例子啊,就说那个小李吧,他在国外犯了事儿。
按说这事儿发
生在国外,好像跟咱们国家没太大关系吧?但小李可是咱中国国籍呢!这就不一样啦,根据属人原则管辖,咱国家就有权管这事儿。
这就好比你家里的孩子,不管他在外面咋折腾,当家长的能不管吗?
再想想,如果没有属人原则管辖,那得多乱套啊!那些在国外的本国人,岂不是可以随意违法犯罪而不用受到应有的制裁了?那怎么行呢!属人原则管辖就是要让他们知道,就算在天涯海角,国家也不会放任他们乱来。
就像之前出过的一个事儿,有个叫小张的,在国外参与了一些不太好的
活动。
当时好多人都说,哎呀,那是在国外,国内管不着吧。
哼,他们可错啦!咱们国家通过属人原则管辖,把小张给揪回来了,让他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这就是在告诉所有人,你的国籍在哪儿,你就始终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还有啊,有时候一些人总觉得自己在国外就可以为所欲为,觉得可以逃脱国内的法律制裁。
真的是太天真了!属人原则管辖就是他们的一道紧箍咒,时刻提醒着他们别乱来。
我觉得啊,属人原则管辖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一张大网,把我们国家的人紧紧护住,不管他们走到哪里,都能受到应有的规范和约束。
这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有秩序,更加公平!让那些想乱来的人知道,他们可逃不掉,国家不会放过他们任何违法的行为!怎么样,现在大家是不是对属人原则管辖有更深刻的认识啦?。
一个约定地域和级别管辖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有效作者:彭显海根据合同一年一签的约定,1998年11月24日,武汉某化妆品公司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重新签订了《某化妆品经销区域合约书》和《某化妆品代理销售合约书》及《补充协议》。
1999年底,双方因对设置不动产抵押问题发生争议而未能续签合同,故武汉某化妆品公司以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某化妆品区域经销合约书〞合同条款第十三条゛管辖法院〞中明确规定:゛本合约如因涉及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随后被告在管辖异议申请书补充意见中再次提到,该案据以起诉的两份合同゛某化妆品区域经销合约书〞、゛某化妆品区域代理销售合约书〞中均约定了管辖法院,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据此,该案应移送上海崇明县法院审理。
如何处理该案管辖权的问题,有人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系区域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按照当事人对经销区域和交货地点的约定,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武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合同中规定了选择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因为该地域管辖的约定,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营业执照中虽记载其住所为上海市崇明县,但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某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该案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
在级别管辖上,根据有关上海市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管辖法院〞也不能审理争议金额高于其管辖的案件。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地域管辖的同时,已选择了案件级别管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金额高于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的金额的最高限额,故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法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考点归纳表(民诉法)
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合同纠纷管辖
如果原告根据合同关系,选择主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则应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2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时,不仅要符合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条件,还应 满足起诉时被告仍在该地居住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 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张某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损 害赔偿案
适格当事人
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则其购买的是西方航空公司的机票,与其自 然存在合同关系。但机场不可能涉及合同纠纷的主体,也不能成为违约责 任的适格被告。 如果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直接侵权人是拿走其行李的旅客,但警方介 入后该旅客身份依然无法确定,民事诉讼的被告首先必须明确,因此直接 侵权人无法构成有效被告。在此情况下,机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可能构 成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而西方航空公司托运行李交付后,成为该行李的 占有人,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负有保障该行李的义务,如因过错导 致行李丢失,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电商合同纠纷诉 讼规则的选择和 确定
一、消费者需要明确自己索赔的对象是谁,向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是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电商平台提供者仅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交易场所,既不是生 产者也不是经营者,不承担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但电商平台提供者明知在其网络上交易的商品为假冒产品而故意销售,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行为与生产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遵循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实务中出现的“发生争议由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为不明确的约定。因为判断守约与违约是实体审理方能确定的,此约定无效。 三、证据的收集和采纳。网购纠纷诉讼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大多是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属于新型证据形式,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 3人在场证明而进行现场网页信息保存,并及时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都有审理权的一种管辖权。
它是法院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的司法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民事案件的案例。
在某市某区,甲与乙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甲方提起了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市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
无论甲、乙双方的居住地点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该市该区内的任何一个地点,该市该区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该案件。
这就是普遍管辖权的具体案例,它体现了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
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为某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
无论被告人的居住地点或者犯罪地点在该县内的任何一个地点,该县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该案件。
这也是普遍管辖权的具体案例,它体现了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行政案件的案例。
在某市,某某公司因与政府部门发生行政纠纷,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
无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所在地点在该市内的任何一个地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该案件。
这同样是普遍管辖权的具体案例,它体现了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普遍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法院的普遍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在国际私法领域,案例分析是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关键概念,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背景:假设中国公民李某与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向史密斯先生提供一批中国制造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后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史密斯先生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1. 管辖权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法院条款。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能需要依据中国和美国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
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有管辖权,那么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2. 法律适用问题接下来,需要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争议。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通常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这意味着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在中国,且产品也是中国制造,因此中国法律可能被视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然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冲突法规则选择适用美国法律。
3.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假设中国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货款,那么李某需要在美国执行这一判决。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判决国和执行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协议或条约。
在本案中,如果中国和美国之间存在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双方均为某个多边条约的成员国,那么中国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问题时的复杂性。
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同时,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在不断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以更好地解决跨国法律争议。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
2020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 年 3 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 年 4 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制, 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 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 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简要说明理由。
(3)在 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 法院的有:①C法院将案件 C市政府批,做上成了由政府部理决定案件,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判的原。
②C法院将案件上法院提出意,做上使二成了一,害了被告人上人利,背了两制。
③C法院判委会在合庭开庭判前决定案件,做使合庭开庭理不能作用,害了《刑事法》开庭理中的制度。
解思路第(1) 、(2) 均考管。
关于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甲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原告甲公司: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主营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 被告乙公司:一家从事生产制造的公司,主要生产各类工业产品。
3. 合同签订: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甲公司支付货款。
4. 货物交付:2019年6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
5. 货物检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包括部分产品存在瑕疵、部分产品功能不完善等。
6. 协商未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退货或降价的要求,但乙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
7. 提起诉讼:甲公司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货款或降价。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与实际货物不符,因此,可以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区居民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邻居张某(以下简称被告)因房屋租赁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于2018年3月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2018年12月,被告张某突然要求原告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房屋需要出售。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合同尚未到期,要求继续居住。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情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张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被告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张某作为出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搬离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3. 继续履行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允许原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居住。
4. 赔偿损失被告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李某造成了损失,包括搬家费用、临时住宿费用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允许原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居住,并赔偿原告李某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
管辖案例
案例2 案例2 被告人陈某, 23岁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01年 30日 200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 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 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 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 乘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 乘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携带的现金 3000余元 之后跳车逃跑。 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 余元, 镇时,刘某仍在昏迷, 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 救,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
案例3 案例3 杨风与刘金声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且两家长年住在同一个 四合院里。平时,刘杨两家常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冲突。 1997年10月20日,杨风在搬运家具的过程中,无意间撞坏 1997年10月20日,杨风在搬运家具的过程中,无意间撞坏 了刘金声家的一块玻璃。刘的次子刘涛(20岁,待业青 了刘金声家的一块玻璃。刘的次子刘涛(20岁,待业青 年)去找杨风要求赔偿,杨风未置可否。当晚,刘金声的长 子刘石(23岁,某工厂工人)回家后得知此事,便怂恿其 子刘石(23岁,某工厂工人)回家后得知此事,便怂恿其 弟说:他打碎我们的玻璃不赔怎么行,我们都在家里,用 不着怕他,你再去问,他要是敢不赔,就收拾他。” 不着怕他,你再去问,他要是敢不赔,就收拾他。”第二 天清晨6 天清晨6点半,杨风送孩子上幼儿园,刘涛在屋里听到杨 风出门的声音,便跑到院门口拦住杨风的去路,要求杨风 给予赔偿。杨风当时表示,将孩子送到幼儿园之后再回来 商量。刘涛不允,当即动手打杨风。刘石听到声音,也赶 来与刘涛合力对杨风进行毒打,最终导致杨风重伤。当杨 的爱人和邻居们闻讯赶来时,杨风已经处于休克状态。后 经医院全力抢救,虽脱离危险,但因颅脑损 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受破坏,成为痴呆,并终身残废。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全新精选
原告张某是个体运输户,长期在外地搞运输,1996年4月16日回到A县某乡家中。
17日晨,同村张三的梨园有5棵树被人用手折断少量枝条。
张三向公安派出所报案称损失2600元左右,本村与其有矛盾的张某等二人为嫌疑对象。
派出所以破坏生产罪立案,请B县公安局使用警犬到现场作气味追踪失败后,提取现场鞋印土作为嗅源,提取本村46双男性公民的鞋到异地作气味鉴别。
因时间过久难以辨别遂将嗅源与张某的鞋直接认定,结论气味同一,出具了未加盖印章的警犬鉴别记录表一份。
派出所以此为依据传唤张某,在张某未拒传的情况下将其铐押到派出所。
18日,向张某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关押在派出所内。
期间张某供认毁坏梨树一事。
21日,派出所口头宣布张某应赔偿损失4000元,称拿钱放人。
29日张某亲属交付4000元后将张某领回。
5月8日,张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受到个别行政机关的行政干预,A县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区人民法院管辖。
12日,派出所补办了作出“批评教育、赔偿损失3000元”的书面处理意见。
原告诉称: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并处以罚款的行为系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退回罚款并依法赔偿。
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判决:撤销处理意见中赔偿损失3000元的条款;被告返还赔偿费;支付原告赔偿金177.16元。
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A县公安局仅根据报案人的估计损失数额即立案,不能举出现场勘查和损失鉴定,缺乏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基本证据。
作为主要证据的警犬鉴别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证明力。
对张某采取了名为“监视居住”,实为变相拘禁的违法行为。
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期间的口供,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可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无论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
判决维持原判。
判断和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公安行政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限定排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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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关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七大争议焦点总结及分析因网络购物与卖家发生纠纷诉讼,是否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呢?诉讼的前提是管辖问题,管辖对诉讼权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直接影响诉讼成本。
如被告在,那么你从到参加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管辖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比如地方保护,人情因素等。
因此管辖之争可谓是诉讼第一步,是常用诉讼策略。
实践中,由于不同情况的出现导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能穷尽规定管辖问题,本文就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些合同管辖问题进行解析(仅针对合同纠纷)。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及卖家发生纠纷,可以由购物者即原告住所法院管辖。
案例:王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个手表,通过邮寄到其住所。
后发现该手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先是与商家协商处理,后协商未果,遂起诉天猫商城和卖家要求赔偿。
王某住所地在,而淘宝商家远在,阿里巴巴注册地在,无论是去还是,王某的诉讼成本都会提高,那么可否由王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的容将合同履行地分为两种情形,即一种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的情形,这是针对作品、录音录像、表演等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另一种则是针对要经过邮递、货运等方式交付的有形商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
本案中,交易方式是“邮寄“,因此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淘宝会员的时候,往往需要同意其“注册协议“,在注册协议文件中的《淘宝服服务协议》最后一条系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该条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是约定管辖,那么该条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呢?首先:该《淘宝服服务协议》是何性质?该《淘宝服服务协议》是淘宝平台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其性质是格式条款。
其次:法律对格式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淘宝平台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条款?笔者特意注册了一下淘宝会员,发现淘宝平台提供的“同意并注册”的选项里并没有涉及到管辖的提醒,而是在容里的一条《淘宝服服务协议》里,用户需打开该并仔细阅读方可看到有关管辖的条款,而且该《淘宝服服务协议》容非常繁多,协议管辖的约定夹杂在大量繁索的信息中。
而“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非常明显的方式使使消费者能够能够显而易见的看见该条款。
而淘宝平台并未达到这个提示标准。
综上,可以认定淘宝平台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收货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案例: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天猫协议管辖权纠纷案】二、保险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系从属的关系,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主合同中约定由某法院管辖,而担保合同中却约定由另一其他法院管辖或仲裁机构仲裁,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那么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哪一个为准,颇具争议。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由法院管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2、主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而担保合同却约定仲裁或者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约定诉讼的情形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同案件结果也不同,理论界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因仲裁条款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愿性,故仲裁条款仅能及于合同本身,而不能及于其他合同,即使该两个合同为主从合同的关系。
因此,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时,担保合同并不当然适用仲裁方式,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同样的,当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时,主合同也并不当然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3、担保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了仲裁解决的方式,而担保合同中约定“适用主合同中的有关仲裁条款“,则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该约定显然是有效的,可以适用仲裁方式。
但如果担保合同中仅是概括的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没有提及仲裁等字眼,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方式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此也是有争议的。
笔者认为,如果一方当事对该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善意、合理的提醒,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对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明知的,则可以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如果只是概括性的约定,而没有提醒或对方当事人不知,则不可以适用主合同的仲裁条款。
四、债权让与合同中,债权受让方是否必须接受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在债权转让中,通常原债权文书中会载明争议解决的条款,在债权受让人接受该债权让与后,发生纠纷的是否必须接受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一个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分析,区分诉讼与仲裁两种情形。
1、当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系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当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案例: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五、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何确定管辖?笔者认为仍要注意仲裁管辖较强的独立性与自愿性,主从合同的仲裁条款尚不能互及,那么相互独立的合同的仲裁条款更不能互及,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虽然这些合同之间有关联,但毕竟系相互独立的。
公报案例【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与科技风险投资、雄平、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0号〕】六、补充协议的签订地与原合同约定管辖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地改变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七、管辖约定“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法院起诉”、“各自住所地法院”的约定应当有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应当视为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与市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