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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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

行政(作为)案件开庭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

一、庭审准备

1、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向审判长报告原、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声明法庭准备就绪;请大家坐下。

2、审判长:击一次法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大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案由)

一案。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审判长:由原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是公民的报告基本身份并出示身份证)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

原告: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代理权限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可出示委托书和所函、是公民的出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和撤诉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应说明)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

被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代理权限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可出示委托书、所函,是公民的可出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调查、提供证据、代为陈述、申辩、接受法律文书的应说明)。

审判长:(如果追加了第三人)需要释明:本案的第三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经申请或本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下面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然情况。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告:没有(有,说明理由)。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告:没有(有,说明理由)。

审判长:第三人对上述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有,说明理由)。

〔注:如有异议,合议庭应对异议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休庭合议后,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如因异议成立,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受影响,而不能使庭审继续的,另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

托代理书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已经向各方当事人发达了相关的诉讼手续,其中已经载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是否明确?

原告: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明确?

被告:明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明确?

第三人:明确。

(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均已送达当事人,审查得知他们已收到,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已知道,为节约庭审时间,在此不在宣读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但下面的回避权除外。)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如有申请回避的,应查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休庭后按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被告:收到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原告:收到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第三人:收到了。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首先应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其内容。)

审判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在,请原告当庭说明,你方认为被告作出的哪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必须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2、明确请求事项,请求必须明确、具体。)

原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作出了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简明发表其观点。被告: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

(注:如被告认为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侧对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质证,举证责任主要分配给原告。如经审查,不能证明被告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可以不继续进行,可以休庭合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不是本案被告所作,可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被告。如原告同意变更,则应延期审理。如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则合议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没有异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首先应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由被告当庭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被告宣布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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