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库(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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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库(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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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库(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专人负责,持有效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证》上岗。

2、严禁烟火入库。库门口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标志。库区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明火作业。

3、库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夏季有隔热降温措施。

4、各类油漆的溶剂、稀释剂应分开存放,数量较大的应分设专间存放。库房内不得进行调漆、分装作业。

5、库房照明灯具应有防爆装置,不得拉接临时线路。

6、油漆、稀释剂容器应完好无损,加盖封闭。

7、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库内外整洁和出入道路畅通。

8、配备2只合成泡沫或干粉或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防火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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