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指南清理模板001.doc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行政服务事项及廉政风险点排查清理表
行政服务事项及廉政风险点排查清理表填写说明:、每个项目填写一个表格,项目有多个类别的,可复制表格。
、办理人员档要填写岗的姓名和现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填写后请不要有意改动。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办理程序:第一步:县、市属破产企业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欠费核销申请,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并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财政局审核;第二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由自治州政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核批。
第三步:经批准核销的欠费,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帐务核销处理。
申报条件: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不低债,依法申请关闭破产。
申报材料:、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书证;、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清算情况;、法院的裁定文书;、申请核销的申报表及说明;、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审查意见(要求印章齐全);、其他相关资料。
是否收费:否承诺时间:个工作日法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温馨提示: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窗口电话: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法定假日除外)夏季:上午下午冬季:上午:下午:业务查询:网址: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号(第二加油站旁)。
人社局解除备案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好!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特向贵局申请解除备案。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____年____月,注册地为____市____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
经营范围包括____等。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备案情况根据贵局要求,我单位于____年____月进行了备案手续。
在备案期间,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然而,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我单位经研究决定,申请解除备案。
三、解除备案原因1. 业务调整:我单位近期进行了业务调整,部分业务已不再符合备案条件。
为避免资源浪费和行政困扰,我单位决定申请解除备案。
2. 简化手续:解除备案后,我单位可以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法律法规变化: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单位部分业务可能不再需要备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我单位决定申请解除备案。
四、申请材料1. 解除备案申请书2.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5. 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承诺我单位承诺,在解除备案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六、申请时间根据贵局要求,我单位现向贵局申请解除备案。
请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为我单位提供便利。
感谢贵局对我单位一直以来的关心与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社局资料调取委托书范本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现住址:XXX,因办理XXX事宜,需要调取XXX(姓名)的个人信息及部分档案资料。
特此委托我的代理人(姓名)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1. 授权委托书(附件1)2.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 调取档案资料申请表(附件2)一、委托事项1. 调取被委托人XXX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等。
2. 调取被委托人XXX的部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3. 代理人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相关资料,并将其邮寄至我指定的地址。
二、委托权限1. 代理人具有代为办理上述事宜的全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领取资料、询问相关问题等。
2.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三、委托期限1.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 如委托事项未办理完毕,但代理人已履行完毕相关职责,委托书自动失效。
四、其他事项1. 代理人应确保调取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委托人应承担代理人办理事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邮寄费等。
3. 委托人和代理人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4.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日期:_________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调取档案资料申请表附件1: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现住址:XXX,特此授权(代理人姓名)代为办理以下事项:1. 调取被委托人(姓名)的个人信息及部分档案资料。
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方案范文(三篇)
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方案范文劳务市场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方式提供临时劳动力的市场。
由于近年来发展迅速,劳务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低技能工人工资低、劳动保障不到位、违规经营等问题。
为了规范劳务市场的发展,有必要进行清理整顿。
一、加强政策扶持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劳务市场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建立统一的劳务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工作。
2. 建立劳务市场企业资质认定体系,对劳务市场企业进行审批和备案,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法性。
并加强劳务市场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对劳务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推动建立劳务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和能力的考核认定。
二、加强劳动力权益保护1. 建立劳务派遣工人工资保障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设立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和提供紧急救助。
2. 加强对劳务市场工人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支持劳务市场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岗位培训,提供相应的培训补贴和人才扶持。
3. 加强劳务市场工人劳动合同签订和保护,明确工人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 加强对劳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劳务市场从业人员和工人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2. 加强对劳务市场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惩戒措施,如限制其招标投标资格、停业整顿等。
3.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劳务市场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工人。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予以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1. 鼓励劳务市场企业加强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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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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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人社厅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事指南[001]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凡在江门市工作或来江门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与江门市单位签订2年以上协议,且每年在江门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员,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高层次人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和评定对象。
二、设立依据1.《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XX〕6号);2.《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XX〕489号)。
三、申报时间申报认定材料常年受理,申报评定的按每年印发的评定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受理。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或评定方式确定高层次人才身份。
【认定】申报人在工作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达到或相当于国际、国家、省(市)领先水平的,分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
一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诺贝尔奖”等著名国际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发达国家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长江学者成就奖、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完成人等其他国家级科技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工程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数据修改单
数据修改单
系统名称
数据修改单编号
经办机构名称
填单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分类
□征缴 □待遇核定 □待遇支付 □账户管理/转移接续
□就业 □培训 □其他
数
据
修
改
内
容Hale Waihona Puke 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数据处理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需附数据修改依据,包括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原始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等。
2.本表应由各经办机构发起,签章后提交省级业务部门对应的业务处室复核。
3.本表应说明数据修改的原因,并明确修改后的结果,包括具体单位或个人、具体业务、具体指标、具体数值等。省级业务部门对应的业务处应室对数据修改的合规性把关。
社保个人清理申请书
社保个人清算申请书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您好!我是xxxxxx,现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终止我的社会保险关系。
在此,我谨向贵局提交社会保险清算申请,请您予以审批。
一、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理由
1. 个人原因:由于我个人的原因,目前无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我深知社会保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但在此特殊时期,我不得不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我希望在解决个人问题后,能够重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
2. 工作变动:我近期将离开当前的工作单位,前往其他城市发展。
由于社保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困难,为了便于管理,我决定在离开前终止社保关系,并在新的工作地重新参保。
二、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过程
1. 我将按照贵局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离职证明等。
2. 我将积极配合贵局进行审核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在审核通过后,我将按照贵局的要求办理社保关系的终止手续,并领取相关清算款项。
三、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承诺
1. 我承诺在终止社保关系后,不再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
2. 我承诺在解决个人问题后,尽快重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继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3. 我承诺积极配合贵局进行清算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此,我再次向贵局表示感谢,希望您能够审批我的社会保险清算申请。
我相信,在贵局的帮助下,我能够更好地解决个人问题,并重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
申请人:(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自2020年我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以下简称“快办行动”)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为企业群众办事增便利。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打包事项融合不深、信息系统支撑不强、经办服务效率不高、工作推进覆盖不广等问题,影响了“快办行动”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攻坚堵点难点,方便企业群众享受更快更好的人社服务,现就深入实施“快办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群众办理人社业务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将深入实施“快办行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坚持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原则,持续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挖潜,不断增强企业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
2021年,所有地市实施10个“一件事”打包办、20个高频事项提速办、30个异地事项跨省办,协同推进特殊情况上门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行“一卡办”。
2022年以后,持续提升完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支撑、以经办能力建设为基础,流程优化、服务智能、便民高效的人社服务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打包办”提质1.推动“一件事”扩面。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明确的10个打包“一件事”,结合本地实际,逐一梳理每个“一件事”所涉事项,确保应进必进、打包办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1]51号)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文号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0)21号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3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2)10号 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力发(1992)56号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实习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1)21号 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本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的意见 沪劳保法(2001)3号 9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沪劳法发(96)85号10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法发(92)84号1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社发(91)46号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就(95)13号13上海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失业、退休期间有关问题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劳就发(95)90号1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就发(96)91号15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试行办法沪再就办(97)第20号1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保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办法沪劳就发(1997)60号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就(1998)7号18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再就办(98)第21号19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行业劳务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再就办(98)26号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8)48号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25号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鼓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号2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办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47号2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70号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0)3号2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8号2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13号3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以前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44号3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32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47号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沪劳保技(2002)1号3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沪劳保就(2002)3号3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操作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2)21号3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2)26号3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工作经历摘录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4号3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12号3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6号4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8号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4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试行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49号4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4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15号4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22号4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3号4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4号4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5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51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19号5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双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1号5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沪劳保就发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37号5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5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5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6号57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5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36号5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41号6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6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6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6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13号6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2007)15号6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6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2007)26号6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2号6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7)34号6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3号7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7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7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7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7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24号7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7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7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39号7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7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8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8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8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8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8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14号8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8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22号8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0号8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89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90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9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劳就发(1997)67号92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及《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3)4号9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劳技发(94)50号94上海市劳动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1995)81号9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全面推进上海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意见沪劳技发(95)80号9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沪劳技(95)75号97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98上海市劳动局、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工业系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行业专业管理的通知沪劳技发(96)37号9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沪劳技发(96)60号10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6)76号10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企业劳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岗位资格培训的实施办法沪劳人(1997)10号10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沪劳技发(1997)49号10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劳技(1997)59号10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的通知沪劳技(1997)62号10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10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33号10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42号108关于在本市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51号10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2000)19号1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0)41号1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技(2000)52号112关于本市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实施社会化鉴定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1)33号11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市高等学校学生职业资格鉴定的试行意见沪劳保技(2001)47号1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网络化年检制度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40号11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1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沪劳保技发(2007)27号1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49号11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技(2009)1号11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12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09)34号12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沪人社职发。
人力资源工作移交清单模板
人力资源工作移交清单模板1. 介绍这份人力资源工作移交清单模板旨在帮助组织顺利进行人力资源工作的移交和交接。
该清单涵盖了人力资源工作的各个方面,以确保移交过程中不会遗漏任何重要的事项。
2. 移交前准备在正式开始移交之前,确保以下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 ] 确定移交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 ] 准备移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 ] 确定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 协商好工作移交的时间表和具体步骤3. 人员信息在移交清单中记录涉及的人员信息,包括:- [ ] 现任人力资源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 新任人力资源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 所有相关团队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4. 工作移交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人力资源工作项目,根据需要修改、补充或删除:4.1 招聘和选拔- [ ] 发布和更新职位招聘广告- [ ] 筛选、面试和选拔合适的候选人- [ ] 进行背景调查和参考调查- [ ] 准备聘用材料和劳动合同4.2 员工合同和文件管理- [ ] 管理员工合同、协议和文件- [ ] 更新员工档案和人事记录- [ ] 维护员工离职文件和离职手续4.3 薪资和福利管理- [ ] 管理员工薪资和福利事务- [ ] 处理薪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 ] 维护员工薪资和福利信息的准确性4.4 员工培训和发展- [ ] 确保新员工入职培训的顺利进行- [ ] 安排和组织员工培训课程和活动- [ ] 进行员工绩效评估和发展计划4.5 组织文化和员工关系- [ ] 维护良好的组织文化和员工关系- [ ] 处理员工投诉和纠纷解决- [ ] 与员工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4.6 法律合规和劳动关系- [ ] 确保组织的人力资源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 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劳动争议- [ ] 管理和更新劳动合同和政策文件4.7 数据分析和报告- [ ] 收集、整理和分析员工数据- [ ] 编制人力资源相关的报告和分析- [ ] 提供人力资源数据和指标支持决策5. 移交确认在移交完成后,进行移交确认的步骤:- [ ] 新任人力资源负责人确认已接收到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 确定新任人力资源负责人对工作内容的理解和准备情况- [ ] 协商解决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疑问6. 备注在文档的末尾添加备注部分,可用于记录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或补充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人社部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薪字〔1990〕81号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人专发〔1991〕6号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3劳薪字〔1991〕19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4劳力字〔1992〕7号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5劳薪字〔1992〕8号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6劳薪字〔1992〕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7劳薪字〔1992〕30号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8劳部发〔1993〕41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9劳部发〔1993〕41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0劳政字〔1993〕3号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1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2劳部发〔1994〕463号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3劳部发〔1994〕486号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4劳办发〔1997〕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5劳社厅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6劳社厅函〔2005〕56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7劳社厅函〔2005〕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8劳社厅函〔2005〕120号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19劳社厅函〔2005〕197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0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1劳社厅函〔2006〕260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2劳社厅函〔2006〕697号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3劳社部发〔2007〕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4劳社厅函〔2007〕248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5人社部发〔2010〕39号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6人社厅发〔2010〕99号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人劳〔198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劳办力字〔1989〕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劳办力字〔198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劳力字〔1990〕1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劳力字〔1990〕56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7劳力字〔1991〕7号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8劳力字〔1991〕3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9劳力字〔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0劳办力字〔1991〕4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1劳力字〔1991〕50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2劳办力字〔1991〕5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13劳办力字〔1991〕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4劳办计字〔1991〕2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5劳办薪字〔199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6劳部发〔1992〕34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7劳办力字〔1992〕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8劳办力字〔199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劳办力字〔1992〕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0劳办力字〔1992〕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1劳办力字〔1992〕2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2劳办力字〔199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3劳办力字〔1992〕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4劳办力字〔1992〕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5劳办力字〔1992〕5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6劳办力字〔1992〕5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7劳办力发〔1992〕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8劳办发〔1993〕6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9劳办发〔1993〕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0劳办发〔1993〕19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31劳办发〔1993〕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2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3劳部发〔1994〕360号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4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5劳部发〔1994〕497号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上位法已修改36劳部发〔1994〕50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7劳办发〔1994〕1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8劳办发〔1994〕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9劳办发〔1994〕7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0劳办发〔1994〕8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1 劳办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94〕100号式职工身份的复函42劳办发〔1994〕17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3劳办发〔1994〕20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4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5劳办发〔1994〕25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6劳部发〔1995〕370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47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8劳办发〔1995〕3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9劳办发〔1995〕12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0劳办发〔1995〕150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1劳办发〔1995〕17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2劳办发〔1995〕22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3劳办发〔1995〕2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4劳部发〔1996〕162号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5劳部发〔1996〕332号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6劳办发〔1996〕3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57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8劳办发〔1996〕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9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0劳办发〔1996〕2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1劳办发〔1996〕24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2劳办发〔1997〕2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3劳办发〔1997〕4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4劳办发〔1997〕4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5劳办发〔1997〕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6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67劳社部发〔2003〕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工资问题的通知68劳社部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9劳社厅函〔2004〕123号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0劳社部发〔2005〕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1劳社厅函〔2005〕2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72国人部发〔2006〕150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3劳社厅函〔2006〕515号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4国人部发〔2007〕152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5劳社部发〔2007〕37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6人社厅函〔2009〕366号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
外地社保办理社保清理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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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服务方案范文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业需要对不适应发展需求的员工进行清退。
为保障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合理、有序地清退不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员工;2.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3. 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三、方案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清退工作;2. 公平性原则: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3. 透明性原则:清退工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员工监督;4. 人性化原则:关注员工利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方案内容(一)清退范围1. 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2.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3.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员工;4. 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需要精简机构的员工。
(二)清退程序1. 评估与筛选: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出符合清退条件的员工;2. 员工沟通:与被清退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诉求,做好思想工作;3. 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工资、社会保险转移等;4. 补助与安置: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被清退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职业安置;5. 跟踪服务:对被清退员工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环境。
(三)清退时间安排1. 评估与筛选阶段:1个月;2. 员工沟通阶段:1个月;3. 离职手续办理阶段:1个月;4. 补助与安置阶段:1个月;5. 跟踪服务阶段:长期。
(四)清退实施步骤1. 成立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制定详细的清退方案,明确清退范围、程序、时间安排等;3. 开展员工评估与筛选工作,确保清退工作的公平、公正;4. 与被清退员工进行沟通,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5. 办理离职手续,确保员工合法权益;6. 提供经济补偿和职业安置,帮助员工度过难关;7. 对被清退员工进行跟踪服务,关注其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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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外地农村户籍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军转人员,□个体从业人员, □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留学人员,□婴幼儿,□学生,□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低保对象,□特殊疾病人员,□其他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达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的通知(成劳社函〔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备注:若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请勾选其他并填写人员类型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图:
*所需资料:《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拨付审批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原件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费收据原件、医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办理地点:崇阳镇永康东路397号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表单证书样板:(以附件形式提供)
可提供的其它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表格下载,□进度查询,□结果反馈,□投诉咨询,□在线咨询
备注:
注:带“*”号的为必填项,其它为选填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指南清理模板
*业务名称: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事项类别(可多选):
□就业,√:若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请勾选其他并填写相应的事项类别
办事类型:√单办件,□联办件
*办理层级(可多选):
√市级,√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上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