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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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XXXX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被答辩人:住址:申诉人XXX诉答辩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一、申诉人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因此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我公司与被答辩人全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述记录全然不可能存在。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条要紧规定了而与我公司签订单身公寓XXXX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法组织。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要紧表现为:1,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无书面劳动合同。2,申诉人没有任何答辩人与之直截了当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3,申诉人也没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从法律上并未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工伤赔偿待遇于法无据。答辩人与申诉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通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违背了老实未来信用原则。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能够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能够分不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不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猎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

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差不多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治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治理,转包人所收取的治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能够直截了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尽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假如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能够主张工程价款,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能够直截了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落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落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落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能够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此致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XXXX 有限公司代理人:XX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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