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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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1年 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5月 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 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 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 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不得委托实施。

5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5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1.单位类型(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57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5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解读

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解读

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个人邮件首页 > 法律法规标准 > 政策解读 > 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1/10/12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

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

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

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

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有毒有(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_2015052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_2015052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79号发文日期:2015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7日(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57号号发布 根据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2)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4)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5)第五章 监督管理 (7)第六章 法律责任 (8)第七章 附 则 (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015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

2015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11月1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
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范文模版)

国家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范文模版)

国家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范文模版)第一篇:国家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范文模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3年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小类”栏列出的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定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从中选取25个小类行业构成。

附件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二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字号大中小】2011/10/12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打印本页】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

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XXX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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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已经于2012年10月29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局
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外贸企业
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危险跨国企业化学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
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

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操作过程中造成
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广大群众生命和家庭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科技园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
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厂房被毁。

2011
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铝业车间发生三光
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直接参与治疗和观察,开展其中使用
吊瓶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

这些事故的发生加强需要点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范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当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石油化工明确
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
当取得危险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采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
件化学品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
危险化学品人身安全监督管理,国际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1年2月着手编制《,办法》,9月编制完成了《办法》(草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修改完善,充分消化了各方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逐
步成熟完善。

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
最后《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国际机构
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9条。

包括总则、申请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许可证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
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生产合格证实施办法》,仅限于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危险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危险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
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了规范各个环节危险
化学品安全添加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并且生产从事使用
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
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添加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并且达到危险
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
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解决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取得危
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我局近期将依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1),现代参照中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
从黑色金属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三个顾名思义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工艺普遍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数目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作为使用许可区域,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条例》进行公布。

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

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二)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采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基本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准入条件生产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即国家安全监管海关总署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第四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名录》和《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苛刻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主要就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

《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风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提议,石油化工企业仍然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中国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同时,新建企业
符合国家完全符合长远规划、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发
展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粉彩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设计重点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
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基层单位双肋设计。

三是制度性和人员要求。

为落实企业大批量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明确责任,保证产
品销售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办法》
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
导干部轮流现场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就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明确了安全使用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进行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设区审查,自收到佐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棘手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签证官并说明先决条件”的规定,《办法》对
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呈送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及文件申
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档,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岗位安全管理操作
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做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服务器端发证
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跨国公司
特别明定。

企业进行人身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取用
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危险品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的状况;三是的工艺技术对企业改变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况。

(五)明确了细则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科穴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管理使用许可证”。

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
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管理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
级环境保护主管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化学品一律使用
危保险产品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化
学品一律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办法》明
确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保
险产品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换用转让安
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自带我国危险化学品所用情况比较复杂,种类繁多,使用领域广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数量致命非常庞大,使用的方式也因行业
范围有较大的差别。

《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填补了一项制度空白。

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的安
全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颁布实施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安监影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
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

目前,距离《办法》正式施行还有5个多月时间,各县区安全监
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许可事项汪以诚,持续改进
和完善危险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稳固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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