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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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为保证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和落实,以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进行施工生产,各项目部必须执行安全验收制度。

12.1安全技术方案验收

12.1.1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

12.1.2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区域责任工长组织验收。

12.1.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专业工长组织验收。

12.1.4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12.1.5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以上验收活动,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或见解,对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项目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12.2设施与设备验收

12.2.1一般防护设施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专业工长和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施工现场有关责任人共同验收。

12.2.2整体防护设施以及重点防护设施由项目总工组织区域责任工长、专业工长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验收。

12.2.3区域内的单位工程防护设施及重点防护设施由区域工长组织专业责任工长、施工现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2.2.4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以上验收,验收资料分专业归档。

12.2.5以下防护措施、临电措施、大型设备需要在自检

自验的基础上,报请监理、业主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验收。

(1)20m以上高大外脚手架、满堂架;

(2)吊篮架、挑架、外挂脚手架、卸料平台;

(3)整体式提升架;

(4)20m以上的物料提升架;

(5)施工用电梯;

(6)塔吊;

(7)临电设施;

(8)钢结构吊装索具等配套防护设施;

(9)30m3/h以上的搅拌站;

(10)架桥机

(11)轨道架空顶进、路堑开挖、石方爆破,车站改造过渡、光电缆等施工防护设施;

(12)其他大型防护措施。

12.3验收要求

12.3.1脚手架、扣件、脚手板、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临时供电配电箱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

12.3.2脚手架、满堂架、井架、堆料架、龙门架等和支搭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由项目总工牵头组织技术、安全、物资部门和现场相关工长及有关责任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3.3高大脚手架、特殊架子、大型防护设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技术、安全、物资等部门及现场有关责任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3.4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验收,经相

关专业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2.3.5因设计方案变更,重新安装、架设的大型设备及防护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6安全验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定,

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要求,严格把关。验收

人员对方案、设备的安全保证性能负责并履行书面签订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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