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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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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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 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 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 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 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 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 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 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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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 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 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 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 恶心等症状。 •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 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 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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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 河南伊川县个体户曹某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 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 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 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 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 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 被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工人正在井房查 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门外不省人事。一人 死亡。,一人丧失工作能力。经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 14%: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 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法律对城 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 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被处罚人不服, 拒不执行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起诉。 曹某不服,又上诉,曹某再次败诉。1996年10月,县城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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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要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注:不可抗力的范围可概括为一,自然原
因的不可抗力;其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其三,国家原 因的不可抗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 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保局申请法院对罚款强制执行,并拆除其加环境油资源器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3:
• 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 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 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 ,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 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 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 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现根据《χχ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 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 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法庭撤销χ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 程中撤销χ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 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 问: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 次催次未果,遂于1993年6月30日对肇庆化工厂作出肇 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必 须在1993年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12000 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 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 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 • 肇庆化工厂以监测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于1993年7 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1993年9月 14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肇庆化工厂仍不服,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于1994年4月26日作 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维持市环保局(1993)第1号处 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和第2项中的“如在限期内尚未缴清上述 款项,继续累计滞纳金”的判决;二、撤销市环保局(1993) 第1号行政处罚书中的第2项中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 法行为通报”的决定内容。 • 问:1、肇庆化工厂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程序是否合法? • 2、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 论1
2020/11/23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 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 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 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 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 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 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 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 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 (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 任?)
•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 过敏性刺激反应。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 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 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 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 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万元。法院依 法受理了此案。 •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 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
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
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
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
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
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
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
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
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
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
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1: • 1996年8月2日长春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对吉林省 职工医科大学排放的污水进行检验,发现污水超过国 家标准。1998年4月27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职 工医科大学发出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要求该校 于1998年5月20日前,缴纳1996年9个月的超标排污 费140310元,吉林省职工医大不服,向长春市南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长春市环保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 过审理,判决原告败诉。(参见《大学超标排污也要 收费》,《中国环境报》1998年12月2日,第三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案例分析四
•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
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
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
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
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
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
律制度?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 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 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 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 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 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 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 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答案】(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 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 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 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 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 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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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4:
•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北边为肇庆 钢铁厂。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保监测站(下称监测站) 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 分贝。肇庆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环保保护 法》第28条,以肇庆环字(1993)3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了 《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并说明若对 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肇庆化工厂 于1993年2月25日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书面向肇庆市环保 局提出要求重测。监测站经市环保局同意,于1993年4月15日 再次对肇庆化工厂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采用仪器 都与第一次相同,测得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 贝。监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声昼间超 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17分贝,于1993年5 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以肇 环字(1993)17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法庭肇庆化工厂在1993年5月30日前缴 纳10个月(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 民币24000元。肇庆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1993年5月28日缴 纳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没有环境缴资源纳法教。程案市例讨环论1保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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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
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
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
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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