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ppt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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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 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 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 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 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二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 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 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 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 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 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 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 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 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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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许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一例,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企业初期,由于生产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6年,该企业因污染事件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 案例中企业违法行为(1)废气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2)废水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3)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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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实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个年产10万吨的化工厂。
2019年,该化工厂投入生产,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导致废气、废水排放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投诉不断,环保部门介入调查。
(二)争议焦点1. 甲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 环保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三、案例分析(一)甲企业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气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水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部门失职行为分析1.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环保部门未及时发现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2. 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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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周边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问题(1)废气、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化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案例处理在接到投诉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确实存在废气、废水排放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对化工厂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责令化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4)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XX天。
三、对策建议针对环境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中国环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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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探讨我国环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接到举报后,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园区内一废弃坑塘。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化工厂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倾倒现场照片等。
2.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化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环保局依法对该化工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倾倒现场进行修复。
3. 事后整改该化工厂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并按照要求对倾倒现场进行了修复。
同时,该化工厂积极整改,重新申请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理。
四、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及时掌握了案件事实。
这充分展示了我国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高效和果断。
环境资源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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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案例分析一:江苏盐城水污染案1、为什么标新化工敢于铤而走险,置各种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而偷排污水,从而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面对环保的时候,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环境保护立法不足,存在缺陷管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又或是光有书面体系却没有执行与监督机制。
2、为什么标新化工环保劣迹斑斑,却能多次被评为标兵企业?很长时间的标兵企业更多的看重它的纳税,还是它的经营这方面。
现在很多的地方和很多的部门也看重的是现钱,不再看重将来它的后继者、子孙可能要花更多的钱去为它点现钱所付出的代价来承担责任。
标新化工在经营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还有就是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3、为什么政府曾经下定决心,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但却迟迟没有落实?民生工程和政绩工程不是一回事,因为需要考核GDP,而不考核自来水是否干净。
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就要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注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重经济数字,重招商引资,资金来的比较快,而忽略了环境这方面的问题,政府难以落实。
4、如何从经济角度防止企业污染事件的发生?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大型企业采取内部治理,小型企业通过税收政府集中治理。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政府作出干预,推出措施令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如因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 拉近,提高污染的显性成本,才能减少这些问题。
案例分析二:菲律宾国内法院所审理的“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1.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的判决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哪些基本理念?笔记: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2.这些理念的核心内容?笔记P46环境公平是环境正义的核心,环境正义是最核心的理念,结合了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等所有理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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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案例一:污染水环境事件在中国的某个城市,一家化工厂长期以来存在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这些污染物通过厂区内的管道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的效果不佳,导致河水的水质急剧恶化,对附近的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没有得到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违反了废水排放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数额达到了200万元。
同时,厂方还被要求立即停止排放,整改废水处理设施,并对已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居民和被污染的环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责任单位进行停止污染、排除危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居民和相关组织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非法砍伐森林事件一家木材加工厂在一座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非法砍伐了大量的树木。
这些树木被运往工厂进行加工和销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砍伐森林属于违法行为。
当地林业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该加工厂进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加工厂被要求停产整顿一段时间,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款项。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进行了森林资源复绿和生态修复的工作,以减少因砍伐森林而导致的生态影响。
此外,由于该事件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当地政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97条的规定,对加工厂进行法律追责,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例三:野生动物走私事件走私野生动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造成了威胁。
在中国的某个边境城市,一批非法走私者试图将一批濒危的珍稀动物出售给国外的收藏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捕捞、猎捕、杀害、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违法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593d941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2.png)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c592b84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b.png)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案例一:空气质量污染治理背景:某市空气质量严重恶化,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决定采取措施治理空气质量污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案例描述:某钢铁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废气。
该企业在治理厂区周围的灰尘和烟尘排放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周边居民频繁出现呼吸系统疾病。
法律诉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0条,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依法减少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因此,当事企业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并进行整改。
法律程序:1.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检查报告并收集证据,确认企业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环保部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3.法院进行审理,并进行案件调查,听取各方证人的陈述;4.法院判决: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进行整改,并罚款。
案例结果:根据法院判决,钢铁企业被罚款,同时要求其立即整改废气排放问题,并定期检查汇报。
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减排措施,修复了相关设施,并呼吁员工增加环保意识。
后续的监督检查表明,企业的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周边居民的健康状况得到改善。
案例分析: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空气质量污染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促使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法律也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具有监督和制裁的功能。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仅维护了居民的健康权益,也促进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
案例二: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背景:某省的山区缺水问题严重,威胁到当地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案例描述:某山区村庄的农田用水受到临近工业区排污的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急剧下降,村民的生活用水也受到严重威胁。
法律诉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水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政府应该对污染水源的企业进行追责并采取措施解决村庄的缺水问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51bee6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7.png)
环境法案例分析环境法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环境法领域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法案例分析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环境法的具体实施情况,还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环境法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深入挖掘案例背后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和结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环境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排污问题。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废水和废气,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环境。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和监测,发现其排放超标严重,且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
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整改。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分析企业的排污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环保部门的监管和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还可以结合案例中的具体情况,探讨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环保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环境法的具体实施情况,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二,某矿区生态修复问题。
某矿区在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土地荒漠化、水源枯竭、植被丧失等严重问题。
环保部门责令该矿区停止开采,并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矿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生态修复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要求撤销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分析矿区的开采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环保部门责令生态修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还可以结合案例中的具体情况,探讨矿区是否存在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以及环保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罚职责。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环境资源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环境资源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a03b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护环境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以规范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境资源法相关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一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因长期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水体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业生产。
当地居民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2019年,当地居民将化工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被告是否明确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的化工企业排放废水的监测报告,证实了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
(2)原告提供的农田、水体污染检测报告,证实了污染与化工企业排放废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被告提供的生产工艺、废水处理设施等资料,证实了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3. 庭审辩论庭审中,原告认为化工企业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被告则辩称,其已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污染问题并非完全由其造成。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化工企业排放废水含有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对周边农田、水体造成了污染。
被告虽辩称已采取环保措施,但不足以证明其排放废水未对环境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化工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了被告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认定:(1)被告排放的废水含有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https://img.taocdn.com/s3/m/dde234bf7c1cfad6195fa751.png)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 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 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 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 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 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 (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 任?)
法条要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注:不可抗力的范围可概括为一,自然原
因的不可抗力;其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其三,国家原 因的不可抗力。
(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 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 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 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 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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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法作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为例,探讨环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县某村村民王某等人发现,该村附近的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王某等人遂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化工厂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确认其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然而,化工厂拒不承认错误,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王某等人将化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等人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化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对王某等人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三、法律分析(一)环境法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本案中化工厂的法律责任1.停止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化工厂作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
本案中,化工厂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已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判决化工厂停止排放污染物。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化工厂因污染环境造成王某等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化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对王某等人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法院应判决化工厂赔偿王某等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环境资源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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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案例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的领域中,法案例子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例既可以作为法律实施的指导,也可以为人们提供环境保护的启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环境资源法案例,探讨它们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影响。
案例一:美国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美国清洁空气法案是美国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一项法案,旨在保护空气质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该法案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改进空气质量的重要法律基础。
首先,美国清洁空气法案提供了一套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法案要求,工厂和电厂等污染源必须使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并在满足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运营。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工业和能源部门的转型,促进了更清洁的生产方式。
其次,该法案实施了国家大气质量监测体系,通过监测和评估大气质量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改善污染情况。
这种监测体系为决策者提供了客观准确的数据支持,使他们能够针对性地采取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改善空气质量。
此外,为了保障法案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罚则。
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法律制裁,这对于确保法案的落地执行起到了强力推动作用。
总体而言,美国清洁空气法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科学合理的法规框架和严格的执行机制。
通过限制排放和加强监管,该法案有效地改善了美国的空气质量,为公众提供了更健康的生活环境。
案例二:中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水利工程,旨在通过调水方式解决中国北方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该工程于2002年动工,经历了多年的规划和建设,目前已经投入使用。
该工程的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规划和法规进行,保证了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有效利用。
工程涉及跨越多个省份和水资源分区,需要充分协调各地的利益关系和生态保护要求。
因此,在工程建设之初,就进行了广泛的环境评估和规划研究,以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为了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工程在调水的同时也进行了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
环境资源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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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相关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案例吧。
案例:小渔村的污水之战。
在海边有一个宁静的小渔村,村民们世世代代靠海吃海,过着平静的生活。
村里有个小工厂,是前几年才建起来的,专门加工一些海产品。
这个小工厂啊,为了图方便省钱,直接把加工海产品产生的污水排到了村子附近的海里。
刚开始的时候,大家也没太在意,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问题就大了。
海里的鱼越来越少了,那些漂亮的珊瑚礁也开始变得黑乎乎的,失去了往日的生机。
渔民们出海捕鱼,收获是一天比一天少,甚至有时候连油钱都赚不回来。
而且啊,海边还开始散发出一股难闻的臭味,原本在海边玩耍的小孩子都不愿意去了。
这时候,村里有个读过大学的年轻人,他就站出来说:“这可不行啊,这工厂乱排污水是违反环境资源法的。
”但是呢,工厂老板不以为然,还说:“我在自己村子旁边排点污水,怎么就违法了?这大海那么大,还怕我这点污水?”年轻人就跟他解释:“你这可就不懂了。
这大海虽然大,但是也经不起这么污染啊。
就像你在一个大屋子里一直倒脏水,迟早这屋子也会变成臭水沟的。
而且咱们国家的环境资源法规定了,企业有义务处理好自己产生的污染物,不能随便排放,这是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也是为了我们子孙后代还能有鱼可捕,有干净的海可以看。
”可是工厂老板还是不听,于是村民们就一起把这个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法官依据环境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工厂这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这损害了村民们依靠海洋资源生存和发展的权益,也违反了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
最后啊,法院判决工厂必须马上停止污水排放,要建立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并且要对已经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这赔偿的钱一部分用来改善海边的环境,一部分用来补偿渔民们因为鱼量减少而遭受的损失。
从那以后啊,小渔村又慢慢恢复了生机。
鱼群又回来了,珊瑚礁也开始慢慢变好,海边又能看到孩子们玩耍的身影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环境资源法可不是摆设,它是保护我们美丽家园的有力武器,不管是谁,都得遵守。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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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0702班倪金元U200715687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
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
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
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
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
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
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其次,该案例中突出的法律关系还包括榕屏联营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环境的关系。
根据环境法理论,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调整、控制、协调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人类同时负有保护自然环境资源的义务,而非像案例中所提及的化工厂一样为了企业效益不顾当地居民身体健康大肆污染空气水体。
环境方面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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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工厂地处我国某沿海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拥有员工约200人。
多年来,该工厂在当地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污染事件近年来,周边居民反映,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具体表现为:1. 大气污染: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导致周边空气质量恶化,居民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
2. 水污染: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影响了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3. 固体废物污染:化工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酸、废碱、废活性炭等,未经妥善处理,直接堆放在厂区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三、法律分析针对该化工厂的污染事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
对于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具体措施如下:1. 责令整改:要求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2. 罚款:根据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污染程度,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罚款。
3. 责令关闭:若化工厂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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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 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 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 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 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 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 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 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法条要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注:不可抗力的范围可概括为一,自然原
因的不可抗力;其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其三,国家原 因的不可抗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 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保局申请法院对罚款强制执行,并拆除其加环境油资源器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3:
• 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 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 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 ,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 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 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 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现根据《χχ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 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 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法庭撤销χ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 程中撤销χ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 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 问: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
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
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
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
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
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
•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 过敏性刺激反应。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 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 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 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 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万元。法院依 法受理了此案。 •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 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 次催次未果,遂于1993年6月30日对肇庆化工厂作出肇 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必 须在1993年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12000 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 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 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 • 肇庆化工厂以监测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于1993年7 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1993年9月 14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肇庆化工厂仍不服,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于1994年4月26日作 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维持市环保局(1993)第1号处 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和第2项中的“如在限期内尚未缴清上述 款项,继续累计滞纳金”的判决;二、撤销市环保局(1993) 第1号行政处罚书中的第2项中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 法行为通报”的决定内容。 • 问:1、肇庆化工厂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程序是否合法? • 2、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 论1
2020/11/23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 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 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 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 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 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 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 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 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 (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 任?)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
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
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
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
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4:
•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北边为肇庆 钢铁厂。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保监测站(下称监测站) 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 分贝。肇庆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环保保护 法》第28条,以肇庆环字(1993)3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了 《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并说明若对 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肇庆化工厂 于1993年2月25日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书面向肇庆市环保 局提出要求重测。监测站经市环保局同意,于1993年4月15日 再次对肇庆化工厂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采用仪器 都与第一次相同,测得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 贝。监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声昼间超 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17分贝,于1993年5 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以肇 环字(1993)17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法庭肇庆化工厂在1993年5月30日前缴 纳10个月(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 民币24000元。肇庆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1993年5月28日缴 纳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没有环境缴资源纳法教。程案市例讨环论1保局多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1: • 1996年8月2日长春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对吉林省 职工医科大学排放的污水进行检验,发现污水超过国 家标准。1998年4月27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职 工医科大学发出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要求该校 于1998年5月20日前,缴纳1996年9个月的超标排污 费140310元,吉林省职工医大不服,向长春市南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长春市环保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 过审理,判决原告败诉。(参见《大学超标排污也要 收费》,《中国环境报》1998年12月2日,第三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案例分析三
•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 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 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 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 恶心等症状。 •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 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 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2:
• 河南伊川县个体户曹某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 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 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 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 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 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 被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工人正在井房查 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门外不省人事。一人 死亡。,一人丧失工作能力。经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 14%: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 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法律对城 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 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被处罚人不服, 拒不执行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起诉。 曹某不服,又上诉,曹某再次败诉。1996年10月,县城建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