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doc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修正)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批准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5.06.02【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6.02【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厦府[1993]综19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30日厦府〔1993〕综19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与内地的经济合作,鼓励内地的企业到特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推动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对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作出如下规定:一、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简称内联)方式:(1)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2)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3)内地一方独资经营或其他方式。
内地来特区投资兴办企业,直接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二、内联企业视同厦门市属企业,执行统一的地方税收政策,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联合各方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内联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所称的内联企业是指内地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及公民在特区以联营、独资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内地驻厦门办事机构在特区开办的企业,或以其它形式进行联合在特区形成的企业(下同)。
三、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的内联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厦政外综〔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厦政外综〔2024〕32号机关各处(室)、市外事翻译护照签证中心:现将市外办《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2023年,厦门市外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持续抓实重点整体推进、打造亮点探路先行、突破难点主动担当,推动外事工作提质增效,主动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2023年工作总结(一)提高站位,抓实重点抢机遇1.坚持党管外事。
发挥市委外事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提请市委外事委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外交战略部署和省委外事委会议等重要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厦门市贯彻落实意见。
办领导走访调研各区、管委会、重点涉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四下基层”工作部署和“大外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和同题共答,有序推动外事工作重点任务。
2.强化政治引领。
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统筹推进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等各项工作。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厦财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4〕5号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持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时代对内部控制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内部控制主体责任,推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积极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
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
(二)加大审核力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
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对于往年易错的地方予以重点审核,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全面反映审核情况。
未经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汇总上报。
各级汇总单位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并报送《2023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号】厦府〔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市属高校: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0•【字号】厦府[1994]综274号•【施行日期】1994.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厦府〔1994〕综2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定》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对水土资源实行谁使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造成损失谁负责赔偿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逐年增加水土保持资金投入。
第四条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厦门市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对水土保持工作管理的职权。
第六条各级水土保持办公室下设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监督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二)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监督其实施,并参加验收;(三)对水土流失防治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破坏水土保持的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五)负责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六)收缴和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1988年4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请示》(闽政<1988>综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厦门市是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在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进一步搞活厦门特区经济,加快实现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国务院批准厦门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该市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厦门市要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步伐,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计划单列的具体事宜,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与福建省、厦门市商定。
——结束——。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正文:----------------------------------------------------------------------------------------------------------------------------------------------------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2011年9月23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园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园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公园的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
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划定公园规划用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的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非因公共利益不得调整。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符合公园绿地率要求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4.06.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协助区人民政府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其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厦门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厦门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厦财预[2003]2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3.07.16【实施日期】200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厦门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的通知厦财预[2003]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厦门市财政收支预算的通知》精神,为做好2004年厦门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部门预算编制内容2004年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资金收入。
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2、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财政专户核拨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3、其他资金收入由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其他收入构成。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发展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人员支出按照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分别编制:一般人员支出细分为统发部分和非统发部分;医疗保险支出细分为在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含“5.12”干部)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缴费分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其他社会保险。
各部门、单位人数按2003年8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学校按原规定编报。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和分流数(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等)分别填列。
对于分流人员只需编报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预算,不得编列公用经费预算。
行政事业人员超编不补,编内确需增人的需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人员支出的开支项目、开支标准以2003年实际执行为基础,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测算。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厦卫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卫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6月17日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高水平做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推动托育服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细则: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一)建立社区(村)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
全市建立不少于80个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以下简称“托育服务点”),可遴选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辖区公共资源、小区楼宇空置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等无偿提供合适场所进行改造,或依托就近就便的普惠托育机构(特殊情况可考虑备案纯托育机构)提供场所等方式设置,主要用于向居民提供各类公益普惠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服务、托育体验、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服务,让家长在体验托育服务、了解托育服务中,提升托育服务知晓率和科学育儿能力,增强对托育服务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进而提高送托意愿。
全年每个托育服务点为周边群众无偿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托育体验等服务不少于80天,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内容不少于10次。
根据各区0-3岁婴幼儿人数比例,分配托育服务点指标,其中思明区不少于19个、湖里区不少于12个、集美区不少于14个、海沧区不少于9个、同安区不少于15个、翔安区不少于11个。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预〔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22年政府预算编制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厦府〔2020〕1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2年财政预算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及职责(一)编制范围各预算单位均应编制本单位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支出规划,除另有规定,各一级预算单位的2022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将按要求提交市人代会。
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
(二)职责分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牵头编制政府保障事项清单,经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及其编制说明、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一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二、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收支的2022年预算,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22-2024年支出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发表日期: 2013-04-11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厦府[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厦府[2004]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海湾型城市建设,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市政府﹝2004﹞98号专题会议纪要,对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对部分建设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申请人可以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规定的标准(或条件)作出判断,并且有后续的监管环节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严格的事后监管,简化事前审批,逐步建立信任约束机制。
(一)建设项目总平设计图及建筑工程设计(含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告知承诺书由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共同制定。
1、分类实施告知承诺。
规划局在发放《选址意见书》时,同时发出方案编制告知承诺书,一次性提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应规范,作为方案编制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规划局正式签定告知承诺书后,规划局取消原方案的审批程序,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进行告知承诺书指标核对。
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规划局可在告知书中提出方案编制应遵循的特别程序,如多方案竞选、国际招标、一定级别的专家或艺术委员会论证。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方案编制的特别要求。
须实行特别程序的建筑范围由规划局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编制方案设计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明确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控制及相关设计规范等;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同时在选址阶段与规划局并联审查,并在告知承诺书中提出方案设计应遵循的市政、园林、民防等方面的控制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已经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整修利用第五章奖励补偿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保护,推进《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实施,落实历史风貌保护具体措施、程序与管理权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一)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并建立保护档案;组织历史风貌区划定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保护图则);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改建、重建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开展;负责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的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规范;负责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关建设施工的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评选相关工作;加强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同。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重要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海洋资源正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经济发展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按照规定编制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组织实施运行监测与核算,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成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确定主管部门,落实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人民政府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依照规定予以考核。
第四条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托海沧涉海园区、同集涉海园区、翔安涉海园区,拓展环岛、环湾海洋经济发展带,推动涉海园区协同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现代化湾区。
第五条支持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完善产业链、创新链,建设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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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欢迎阅读!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
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
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计划的调整第十八条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
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计划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
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
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