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孵化器 入孵企业标准和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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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企业标准和管理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等在孵化器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XX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XXX企业培育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孵化器的所有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五条入驻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
下条件:
(一)创始人拥有强大的梦想和行动能力;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入驻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1年,或为创业团队;
(三)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
(四)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五)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或互联网技术行业者优先入驻;
(六)拥有可以商品化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快速成长的能力;
(七)接受XXX企业培育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六条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入驻流程:
(一)咨询孵化器相关人员,确定个人或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符合入孵企业审核标准;
(二)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1、企业入孵申请表;
2、提交商业计划书;
3、项目核心团队成员个人简历;
4、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此条为创业者自愿提供);
(三)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入孵企业面试;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签署《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
第四章监管机制
第七条入孵企业监管机制:
(一)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三)接受孵化器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
(四)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器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入创企业(团队)年度经营计划》,并报送孵化器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五)对入孵企业进行监管。入驻企业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六)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应提交到孵化器讨论决定孵化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孵化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时对入孵企业进行检查。
(八)行使监督职能,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企业,孵化器对其亮黄牌,甚至收回场地,终止孵化计划;
(九)每月一次例会,各企业必须准时到会,如有事者必须提前向孵化器请假,否则按旷会处理,旷会由XXX企业培育服务中心书面警告,累计三次者,将严肃处理。
(十)杜绝闲杂人等进入孵化器,晚上八点以后非本企业人员一律离场。
(十一)孵化器内不得抽烟、饮酒、大声喧哗,不得带入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危险品。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