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检查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邮政局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邮政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依照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县区局、市局各分局、公司以及下属单位、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项目的考核。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担保书和综合治理整治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岗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出本单位的安全考核实施细则。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使职工明确了解本岗位的安全责任,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治安灾害的防治和事故的处理,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人身、资金、设备、车辆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结合本办法的要求,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指定专人负责,有检查有记录,不留死角,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迁址网点、金库、ATM机时,必须有安全保卫部门参与,按照“四同时”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按照公安部86号令的要求,进行有关施工、验收报批等事项。

第七条为了加强金库、网点的出入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出入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思想警惕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的组织学习和演练,确保网点人身、资金安全。

第八条定期开展要害岗位人员的排查工作,并建立基础档案,重点做好对社会关系复杂、涉嫌“黄、赌、毒、股、彩”、经商或日常消费异常、家庭不和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方面的排查工作。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负有部署、

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的权利。

第二章邮政营业、储蓄网点

第十条严格执行市局局长1号令。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执行封闭作业制度、轮岗制度、签批日报单制度;

(二)严禁出现漏报、代签;

(三)严格管理私章、重要印鉴、钥匙、空白凭证;

(四)健全业务检查、工作日志、会议纪录、统计台帐、安全学习记录,建立管理完善的安全档案盒;

(五)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邮政业务信息;

(六)严格落实执行“两证一信”制度,各县局凡需进入网点施工、维修、检查的外来人员,必须带有本单位介绍信、当事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到县区局保卫部门换信并有相关人员陪同,经网点负责人员严明身份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且应有专人在现场陪同,工作完成后需要网点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市级及以上的需市局安保部门的《介绍信》,并由市局相关人员陪同,到县区局更换《介绍信》后,由县区局相关人员陪同,经网点负责人验明身份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网点,工作完成后同样需要网点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营业人员要掌握以下几方面知识:

(一)熟悉各种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并能够在演练中熟练应用防范预案;

(二)掌握匪警、火警报警号码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安保部门或相关领导的电话号码;

(三)会正确使用报警器(报警遥控器要随身携带)、干粉枪、灭火器等防护器械;

(四)合理摆放自卫器械(狼牙棒,干粉枪,石灰粉等);

(五)正确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器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六)按规定操作,做好电视监控、110联网声光报警器、防尾随双层缓冲门、云台监控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及使用,保证能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日间注意事项:

(一)每日指定专人为当日安全员,佩戴安全员标牌,负责在营业前对营业区域范围内的安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记录;

(二)前后通勤门要随手锁闭,始终保持锁闭状态;

(三)大额资金禁止在抽屉内存放,应及时入柜。保险柜密码要随时打乱;

(四)提高警惕性。遇有可疑人员长时间在支局、网点停留或无本单位人员陪同的媒体在支局、网点采访、拍照等活动的,必须婉言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夜间注意事项:

(一)电视监控和110联网报警器要开启设防;

(二)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五条营业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靠近营业台席使用电热器、电炉等电热器具或使用煤球炉不使用烟筒;

(二)不得随意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线;

(三)在必须使用临时电源线时,应当采取套管措施;

(四)电源线、通信线路信号线不得裸露、交叉敷设;

(五)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六)严禁将电源线固定在防护拦上或用金属线捆扎;

(七)严禁电源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老化的电源线要及时更换;

(八)禁止带电作业,断电后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做到谁挂谁取;

(九)安防设备、器械发生损坏应及时记录并进行报修,严禁隐瞒不报、视而不见或“带病”强行使用;

(十)危房应定期、及时检修,严禁强行作业。

第十六条电气操作规则:

(一)电气线路拆除后,遗漏线头应及时用绝缘布包扎好;

(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符合标准;

(三)有电设备不准断开外壳接地线。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包裹收寄验视制度,包裹房包裹存放有序,杜绝以下几类事故发生。

(一)未取得当地检测部门对产品的非易燃易爆和无毒证明及交寄化工产品的安全保证书,违章收寄如爆炸、燃烧、腐蚀、中毒以及上级明令禁收的等邮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影响的;

(二)造成总包邮件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