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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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焦油加氢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内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包括:消防应急水源、消防应急水池、惰性气体保护系统、室内消防栓、地上消防栓、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化学品库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及存储的氟蛋白泡沫液、消防车及随车器材、战斗服装(含帽、鞋)、空气呼吸器等。

第二章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和应急救援方面,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损坏、堆埋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违者将依照消防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处给予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应在有火灾危险性的工艺装置、储槽、管道使用氮气或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进行保护和灭火,并利用好工号内的放空氮气使易燃易爆品储槽处于日常性受保护状态。

第五条各单位应对蒸汽不敏感的物料系统,完善安全可靠性强的蒸汽引入装置,保证随时可安全引进,稀释可燃气体或粉尘的爆炸混合物,以抑制其燃烧或爆炸

第六条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由事业部专职消人员统一登记管理。消防队要做好消防车、随车及库存器材、战斗服装、空气呼吸器等战斗装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的登记、清查、使用、保管制度。配在各部门、车间的灭火器由各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做好清洁卫生,未经消防队许可,不得擅自移动灭火器。使用单位发现灭火器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领导及安全科报告。

第七条灭火器的适用场合及灭火禁忌:

1、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液体或可熔固体物质燃烧的火灾,也适用于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可燃气体、轻金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

2、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下的带电设备、贵重设备、图书资料、仪器仪表的场所的初期火灾。但不能扑救轻金属火灾。

3、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电器初期火灾。广泛应用于工厂、矿山、船舶、油库等场所。

第八条灭火器材的更换由事业部安全科负责。配置在生产区和生活区的泡沫灭火器每二年换一次泡沫药剂;干粉灭火器在压力不足(压力表指针在红色区域)时进行更换;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其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进行更换。

第九条加氢事业部应急消防水池和消防安全应急水源的储水情况由消防队每三天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需补充水时,及时通知调度室安排相关单位在24小时内将水补充到正常水位。

第十条各部门和车间应急使用消防器材后,必须及时通知安全科。消防器材的库存量接近应急储备的低限后,及时通知供应处采购。

第十一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各车间负责,消防栓的维修、更换由属地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化学品库固定泡沫灭火装置每周进行一次消防泵试车运行,由化学品库操作工和消防队共同实施。安全科每年对存储的氟蛋白泡沫液进行一次检测,涉及此项工作的单位应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报废后,报设备部确认,交供应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保卫处对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每月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涉及单位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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