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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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共享”原则。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应用,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审批的平台载体,强化市、县(区)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审批整体效率。
五、运行流程
(一)前期准备。
1.业务咨询。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接受投资项目申办单位并联审批业务咨询,并推介代办服务。
2.签订协议。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梳理并联审批代办事项,确定审批主办部门,并与申办单位签订并联审批工作代办协议、设计代办形象进度书。
9.联合踏勘。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踏勘且实地踏勘可以同时进行的,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联系申办单位确定踏勘时间,组织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各部门分别出具踏勘意见。
10.会商会审。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县(区)有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会商会审,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级服务”原则。根据投资项目审批层级,实行市、县(区)两级分级服务。涉及市级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和代办,涉及县(区)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转交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和代办。
(三)“一窗受理”原则。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录入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并将基本信息分发给涉及的相关市级审批部门及县(区),实行“一窗受理、同步分发”。
5.材料初审。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基本信息录入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对申办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后,再行受理。
(三)分派。
6.材料流转。需市级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申请后,通过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申办信息转送涉及的市级有关审批部门。需县(区)级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申请后,通过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申办信息转送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并由其推送至涉及的县(区)有关审批部门办理。
(二)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职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基本信息录入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转送所涉及市级并联审批部门或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全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拓展并联审批工作,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工作的通知》(X府办发〔X〕49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在市、县(区)审批权限内,涉及体
依托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县(区)投资项目横向并联审批和纵向联动审批。
四、运行原则
(一)“全程代办”原则。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为跨县(区)并联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制,负责对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申办单位,推介代办服务,根据企业意向、需求和项目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方案,一次性告知应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提出服务建议。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服务、提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项目为支撑、以服务为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一窗进出、同步分发、并联审批、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协作联动机制,推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全省最优投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3.材料准备。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商议并联审批(含联合踏勘)方案,梳理各行业(领域)所需审批资料清单,指导申办单位照单准备审批材料。
(二)受理。
4.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对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请材料,可以先受理后补齐。申办单位可分阶段提交申报材料。
7.材料审核。申办事项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迅速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反馈受理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受理。
(四)办理。
8.同步审批。审批事项申请受理后,所涉及的审批部门应立即展开审批工作。如需其他部门批复作为申办该事项前置条件的,可将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暂容缺事项,视同申办单位已取得前置部门的同意,本部门先行办理,但申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前必须取得其前置事项审批合规意见,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所涉及的审批部门。如前置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则后续审批工作可立即终止,该并联审批事项不予审批。
11.超时默认。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相关审批工作的,视为该部门已经同意申请事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责任。
(五)办结。
12.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13.统一送达。并联审批办结后,各并联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批准文书或证照等资料,交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统一发放(邮寄)给申请人。
六、工作职责
(一)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职责。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提供并联审批事项咨询;为投资项目申办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并联审批工作;组织开展联合审查、现场踏勘、会商会审等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协调处理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申办单位反馈审批信息;统一送达并联审批决定;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并联审批实施情况;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运行流程
(一)前期准备。
1.业务咨询。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接受投资项目申办单位并联审批业务咨询,并推介代办服务。
2.签订协议。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梳理并联审批代办事项,确定审批主办部门,并与申办单位签订并联审批工作代办协议、设计代办形象进度书。
9.联合踏勘。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踏勘且实地踏勘可以同时进行的,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联系申办单位确定踏勘时间,组织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各部门分别出具踏勘意见。
10.会商会审。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县(区)有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会商会审,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级服务”原则。根据投资项目审批层级,实行市、县(区)两级分级服务。涉及市级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和代办,涉及县(区)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转交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和代办。
(三)“一窗受理”原则。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录入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并将基本信息分发给涉及的相关市级审批部门及县(区),实行“一窗受理、同步分发”。
5.材料初审。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基本信息录入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对申办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后,再行受理。
(三)分派。
6.材料流转。需市级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申请后,通过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申办信息转送涉及的市级有关审批部门。需县(区)级行政部门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申请后,通过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申办信息转送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并由其推送至涉及的县(区)有关审批部门办理。
(二)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职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基本信息录入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转送所涉及市级并联审批部门或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全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拓展并联审批工作,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工作的通知》(X府办发〔X〕49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在市、县(区)审批权限内,涉及体
依托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X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县(区)投资项目横向并联审批和纵向联动审批。
四、运行原则
(一)“全程代办”原则。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为跨县(区)并联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制,负责对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申办单位,推介代办服务,根据企业意向、需求和项目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方案,一次性告知应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提出服务建议。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服务、提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项目为支撑、以服务为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一窗进出、同步分发、并联审批、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协作联动机制,推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全省最优投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3.材料准备。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商议并联审批(含联合踏勘)方案,梳理各行业(领域)所需审批资料清单,指导申办单位照单准备审批材料。
(二)受理。
4.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对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请材料,可以先受理后补齐。申办单位可分阶段提交申报材料。
7.材料审核。申办事项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迅速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反馈受理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受理。
(四)办理。
8.同步审批。审批事项申请受理后,所涉及的审批部门应立即展开审批工作。如需其他部门批复作为申办该事项前置条件的,可将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暂容缺事项,视同申办单位已取得前置部门的同意,本部门先行办理,但申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前必须取得其前置事项审批合规意见,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所涉及的审批部门。如前置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则后续审批工作可立即终止,该并联审批事项不予审批。
11.超时默认。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相关审批工作的,视为该部门已经同意申请事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责任。
(五)办结。
12.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13.统一送达。并联审批办结后,各并联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批准文书或证照等资料,交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统一发放(邮寄)给申请人。
六、工作职责
(一)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职责。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提供并联审批事项咨询;为投资项目申办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并联审批工作;组织开展联合审查、现场踏勘、会商会审等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协调处理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申办单位反馈审批信息;统一送达并联审批决定;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并联审批实施情况;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