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什么是集团公司?
什么是集团公司?————-———-——-—————----———-——-—---———————-———-—-————F、集团公司十大特征在明确了什么叫单体公司,单体公司有什么基本特征之后,对比单体公司特征,我们再来阐释、理解什么叫集团公司也就事半功倍,方便多了,一般而言,集团公司必然具备以下数个基本特征:1、多个独立法人群体首先非常明确而且非常重要的第一大基本特征是集团公司拥有多个按照法律法规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因此集团也就同时拥有多个同时享有法律规范下的独立经济民事权、同时担负相应社会、经济、法律责任的多个法人实体。
2、多重多层次立体法律与管理架构集团公司的第二大特征是集团内部的多个法人实体并非全部处于同一个平面上,而是呈现出网络状或金字塔状等多重多层次立体结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公司一方面存在一个以投资关系为纽带的多次层法律结构,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与单纯的法律结构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多层次的立体管理架构。
法律架构对管理架构有潜在的决定性影响,但并不总是直接简单地决定着集团的管理架构.3、分层分级管理特征集团公司由于旗下存在多个事业或管理主体,而各个事业或管理主体一方面必须高效完成自身的经营管理任务,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自身运行在严格控制在集团总体运行要求之下,因此集团在管理上必须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母子孙曾孙之间分工协作,紧密配合,集体共同完成一项大规模的经营管理任务.4、跨层级管控特征对于一家集团公司来说,分层分级管理还不能很好地完成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事实上集团公司在管理上完全不同于单体公司的最大差异在于,集团除了在集团内部各层级法人上分工合作之外,还必须通过一整套集团管控体系,对旗下各子孙曾孙公司进行跨层级的管控。
尽人皆知,同一个独立法人内部公司管理相对好操作,而在不同的独立法人之间进行跨层级的管控则存在许多障碍和阻滞。
但集团公司必须寻找到一种既高效又合理而且又合法的管控体系,才能胜任集团管理角色,发挥集团应有的价值整合作用。
国有集团公司为什么要改名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集团公司为什么要改名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底,各大国有集团公司按照部署纷纷完成了公司更名——神话集团公司改名为“国家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改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改名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名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为什么要改名?2017年7月18日,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
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以前的某某总公司、某某集团公司(不带“有限”两个字)、某某公司(不带“有限”两个字)的国有企业,其实就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名称里不带“有限”两个字,这些企业都必须进行改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方案发布时,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团总部资产总额7.97万亿元,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总额5.66万亿元。
这意味着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从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公司制。
集团公司改名为集团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01将总公司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改制后,将形成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集团公司又称为企业集团,虽然注册成立后工商机关颁发《企业集团证》,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
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导语: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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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既然没有法人地位,那么若因总公司破产而留下债务,分公司有没有偿还的义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具有营业资格,有《营业执照》,可以和总公司汇总核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流转税需要在所在地交纳。
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的时候,业界人士其实能够从公司命名上对公司的整个资产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就像是普通人在听到某某集团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并不会觉得两者有什么大的区别,但要知道也不是随便什么公司都能够在后面加上集团这两个字的。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
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资金管理是集团内部控制中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内容。
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1、集中性原则从国外跨国公司的实践来看,事权可以分散,但财权必须集中。
若集团内部没能形成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指挥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财务资金调控制度,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财务数据、资金结算不集中,则集团总部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
集中性原则就是要保证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团全部的资金,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2、协同性原则协同性原则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对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对不同产品之间的资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三是战术资金与战略资金要有合。
集团公司于子公司区别
集团化管理体制是指建立在公司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制。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生产和市场的经营管理,二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组织管理。
目前人们对前者重视较多,后者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集团化的管理从总体上要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公司内部或者集团内部的管理权限配置,都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强调集权,有的则强调分权。
不过,大都遵循“有控制的分权”这一基本的管理信条,即所有权的对外延伸和分解要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无控制的放权等于弃权或失控。
一般而言,集团总部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企业内部门之间的活动,互通信息,协调一致;二是监督成员企业的业绩,聘用、任免成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在监督和对长期供求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向新产品、新产业进行重大投资,是否退出某些领域。
国内外企业集团发展的经验表明,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一个重要监督手段是财务监督,使子公司的会计成为“老板会计”而不是“经理会计”。
集团总部必须建立一些有利于企业内部资源统一配置的职能机构,主要是集团公司的计划投资、战略研究指导、市场开拓和协调、财务及分配。
同时要建立有效集团服务功能,根据国内外的经验,主要应建立科研开发中心,融资及清算中心,人力培训中心,销售服务网络等。
正确处理集团内部的管理问题,其实质就是建立权责明确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
对于母公司来说,既要维护出资者的参与管理、选择经营者、资产收益等合法权益,对子公司拥有股权性控制权和契约性支配权,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又要在发挥母公司主导作用的同时,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对于子公司来说,既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享有法律上与母公司相同的民事权利,又要承当起集团成员企业的义务,服从集团的整体规划,自觉接受母公司来自产权方面和集团章程规定的监管,从而确保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集团运行机制。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公司法是我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五类不同的组织机构。
这些组织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
下面将对这五类公司组织机构进行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实现利润分配为主要目的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则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承担风险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严格,具备更高的透明度和监管要求。
三、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一个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经济实体。
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复杂,主要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集团的核心,负责整体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子公司则按照母公司的指导方针进行经营管理。
四、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者国家授权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庞大,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工会等。
董事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工会则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管理。
五、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在一些方面可能存在特殊规定,例如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外方董事要求等。
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常见的两种形式,其区别主要在于治理结构上的严格程度。
集团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具备更复杂庞大的组织机构,涉及多个子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外资企业则在一些方面存在特殊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适当的组织机构设计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监管透明度和治理能力。
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
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
公司是属于法⼈企业同,⽽公司的类型是很多的,常见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可以分为控股公司、集体公司等,那么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公司⼀定数量的股份,⽽对该公司进⾏控制的公司,⽽集体公司⼀般是指多家公司的联合体。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第⼗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公司⼀定数量的股份,⽽对该公司进⾏控制的公司,⽽集体公司⼀般是指多家公司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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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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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一、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区别(一)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
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
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成立集团下属公司分类
成立集团下属公司分类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总公司的下属公司,但二者实质上有较大的差别。
(l)最大的差别是,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名称和财产都依附于总公司。
(2)如果子公司是某大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可以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而分公司则不可以。
(3)子公司从法律地位上说,它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同,而分公司则并不相同。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下属公司.也是公司存在的一种形式。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分公司从法律上说.它不是独立企业法人,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独立财产,它的名称和财产依附于总公司。
分公司从业务上说,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代表总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展业务,分公司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尽管分公司不具有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仍然承认它为公司的存在形式之一这主要是方便大公司向外扩张业务,鼓励公司跨行业、跨地区发展。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也是公司存在的一种形式,它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子公司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它有自己的名称和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
国有集团公司为什么要改名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集团公司为什么要改名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底,各大国有集团公司按照部署纷纷完成了公司更名——神话集团公司改名为“国家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改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改名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名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为什么要改名?2017年7月18日,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
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以前的某某总公司、某某集团公司(不带“有限”两个字)、某某公司(不带“有限”两个字)的国有企业,其实就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名称里不带“有限”两个字,这些企业都必须进行改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方案发布时,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团总部资产总额7.97万亿元,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总额5.66万亿元。
这意味着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从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公司制。
集团公司改名为集团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01将总公司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改制后,将形成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集团公司又称为企业集团,虽然注册成立后工商机关颁发《企业集团证》,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及程序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及程序集团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登记管辖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4、《指定(委托)书》。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研究张川(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04)[摘要]中国公司法明确指出公司制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公司均为法人组织,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异同点。
文章将简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并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异同[DOI]10.13939/ki.zgsc.2018.11.169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集股经营的企业,公司所获得利润按各个股东拥有的股票额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这两类公司有显著的共同点和差异性,本文将简单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与共同点,并浅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性。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法人组织,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两类公司有以下四大优点。
一是永续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可以继续存在。
二是有限债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
所有者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
三是所有权的流动性强,股权易转让。
四是具有较高的信用,在资本市场上更易融资。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点从宏观的角度来总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资本管理相似、所有权分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施有限责任制度。
其中,资本管理相似特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资本管理均采取“确定原则”“维持原则”和“不变原则”,所谓的“确定原则”主要是指在设立公司初期,需要全面确定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并予以认足。
如果后期会增加额外资本,就必须进行认购;“维持原则”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阶段要维持好与其资本数额相当的资产,从而避免资本发生实质性的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也可以控制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确保公司业务能够正常运行;“不变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资本之后不能任意改变。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从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或企业对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主要问题有:1、名称不规范,即对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不加区别;2、机构不规范。
由于把企业集团视为集团公司,因此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组织机构建制变成了一回事;3、子公司与分公司相混淆,甚至等同;4、母子关系倒置,甚至出现反向持股;5、存在“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情况;6、行政性组建的集团很多;7、垄断问题有所出现。
下面主要从法学原理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介绍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与联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企业集团(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所谓企业集团,指的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二)法律特征。
1、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成;2、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3、必须注册登记;4、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5、集团管理机构是由各成员企业依据集团章程协商成立的管理机构,一般称为理事会,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建立在股权控制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由支配企业行使其民事权利或者成员企业自愿限制、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和独立性而实现与他人联合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6、集团内部依据集团章程实行统一管理,即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或支配企业对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指导和协调;7、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加入集团后,并不丧失法人的独立性,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性质不变,各成员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以充分协商为原则;8、不能形成产业或行业垄断。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律联结形式。
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间的法律联结形式有3种:1、占主导地位的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占有关系;2、合同形式的联结;3、合伙、参股形式的联结,仅是合伙、参股关系还不能构成集团,要成为集团成员,必须与集团公司达成统一管理协议或承认集团章程(实际也是协议)。
(四)企业集团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上的区别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上的区别特征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
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集团公司公司法规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公司法规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我国普通公民可能对于集团公司的一些相关实施细则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相信大家最起码应该提到集团公司以后,第一印象就是集团公司肯定是财力比较雄厚的。
实际上在公司法当中,对于集团公司的成立就有着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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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公司公司法规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集团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二、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区别(一)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
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
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叁)注册方式不同。
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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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企业】《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
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
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
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
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
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
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
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
”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
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
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
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
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它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起人为是现代公司两大基本形式。
在英美法系中,股份公司被称为是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它是通过发行股票集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一定法律程序组建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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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章程、法律程序设立,它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产,承担债务,自主运营,独立地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自己股本额为限承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也仅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负有限责任。
股东的其他财产与公司债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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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权平等。
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按持股比例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一权、一权一利一责,
股权平等。
在这里,股东的个人身份、名誉、地位不再具有意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无最高数额限制。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东人数的最低限额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美国、法国、日本规定为7人,德国规定为5人,我国的《公司法》则规定“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由于股份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把社会上广为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因此股权是相当分散的,也因此股东人数是无需有最高限额规定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成为法人财产。
在这里,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明确地分离开来,经营权也和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分离开来。
股份公司集资成立后,其资产独立化为法人资产,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其产权转化为股权,他握有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赋予的一切权利,但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经营,企业法人是公司资产的法人所有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可退回,但可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
这一特征是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只有保证法人资产的完整性、稳定性,公司运营才能连续和稳定。
但股东可转让和买卖股票,股票的转让和买卖,事实上就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股票一旦转让或卖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让和卖出。
7、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原则。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定期将年度报告和有关的财务报表,如经营报告书、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盈利分配表、财产目录等公诸于众,以便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股份公司有严密科学的管理体制。
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有的还设有监事会)权、责、利明确,形成了相互制衡的高效运转的机制,从而保证了企业具有长期行为,保证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这些特征使它具有许多优势,使它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规模经营的最佳组织方式。
在市场经济国家大中型企业通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这些大的公司占企业总数比例不大,但它们的产值、利润、就业人数却占比例很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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