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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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

保险是一种很好的理财方式,它可以很好地将事故损害降到最低。很多人都或多或少地买了保险,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大家都知道以防万一,但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怎样进行保险理赔呢?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呢?详情请看下文有事找律伴网小编为您带来的介绍。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具体流程

一、报案

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二、勘验定损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三、办理理赔手续

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

四、进行理赔

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

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

一、一般可免责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凡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由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样受害人只能根据以1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以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这种情况属保险人绝对免责,只是象征性承担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的规定被保险公司拟订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

在此笔者归纳四种一般可免责条款,即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条例》限定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失,一直以来,法学界争论不休,法官理解的差异,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的,也有否定的。

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乱,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即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统一观点。

二、一般不可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是善意合同、诚信合同。说白了,买保险就是求一份保障,为的就是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的损失,而现实情况却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人总是以自己拟定的免责保险条款予以抗辩,以上我们分析了绝对免责条款与一般可

免责条款,这类条款是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免责,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格式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拟定的除绝对免责和一般可免责条款之外的免责条款称为一般不可免责条款,所谓一般不可免责,是指这类条款一般被认为属无效条款,从而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下面以保险合同中常见的这类条款分为三种情况逐一阐述。

(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条款是我国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但未对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的方式、范围、标准以及明确说明的界限作出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针对该条款作出了专门答复(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类条款如驾驶员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免赔10%等,超载、超速确实增加了危险行,免赔10%也公平合理,但投保人有知情权,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未按以上规定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不能依照免赔条款予以免赔。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类条款比如驾驶人逃逸、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车损后按保险公司定损进行赔偿或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受害人应在乡镇医院进行治疗等等,驾驶人逃逸、车辆转让未办批改就导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不公平,因为只要是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逃逸、是否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并不会增加事故的危险程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同样,由保险公司定损无疑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多大损失是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能保证公平吗?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指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在非4s店进行维修,也就是说你开个奔驰被撞,也只能在不很正规的维修点维修,这合理吗?更为可气的是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受害人,也只能按保险公司的条款指定在乡镇医院治疗,否则昂贵的医疗费用可能就最终由受害人来承担。所以类似这些丧失公平性的条款即使保险人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仍然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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