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速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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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速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在整个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科技成果转化是连接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一环,在某种意义上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作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最直接体现。然而,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这段路却崎岖难行,国外将其比喻为“死亡之谷”,国内也有着“孤岛现象”的形容,足见科技成果转化所面临的困难之大。为推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创新经验。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域,我国已经确立了相关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此后又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众多参与主体,是一个需要科技、经济和社会多学科领域知识融合的复杂过程,在已有的宏观制度设计基础上,还需要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宏观制度变革通力配合,从人才、信息、经费等方面给予具体保障。就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来看,体制机制上仍然面临着三类亟待解决的问题。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尚有待完善。首先,激励机制的着眼点在于研究人员而不是单位法人。我国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大学和科研机构等体制内的事业单位,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管理明显带有行政化特点,使得科研主体单

位创新动力不足。要调动大学和科研机构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必须对现有的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进行调整,将科研单位的工作重心由基础理论研究部分导向实践应用领域。

其次,对研究人员的激励制度也存在问题。一方面,现行的管理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中,量化考核指标更多地集中于科研人员公开发表文章的质量和数量,能够衡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水平的经济收益指标没有被纳入考核体系,这在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考核体系中并不重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虽然资金报酬奖励幅度逐渐加大,确实能够提高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但科研人员也是经济理性人,需要核算自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只是科技成果转化之后的部分现金提成,自己并不拥有对研究成果的支配权,同时又可能面临绩效考核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那么资金奖励激励机制能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

解决科研领域和产业领域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沟通机制不够畅通。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从实验室到市场两个领域的互通,需要全方位的信息沟通对接,这包括:科技成果公布与企业产品需求信息的对接;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化的信息对接;风险投资信息对接以及社会资源信息对接等。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为数不少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但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它们提供的服务集中于科技成果的单向供给层面,尚不能完全承担信息沟通的职责,而且服务重心偏向研究机构,忽视企业需求。当前我国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机构都属于体制内的事业单位,一般是科研院所下属或者政府机关下属,其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使得缺乏为企业改善服务质量的足够动力,远远无法满足科研单位

同企业全方位信息对接的服务需要。

人才交流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略显薄弱。研发出一项科技成果只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要成功投向生产,还需要研究人员不断依据实际市场需求调整和改进原有技术,继续进行应用、开发研究。这就需要实现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和企业之间的自由交流。目前,多数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单位和企业仍然处于两种不相关联的管理体制,它们之间缺少人才交流机制,很多科研成果或以专利形式被一次性出售,或通过技术中介转让,对于获得技术的企业来说,常常面临着后续开发困难。衔接实验室和市场两个领域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资金保障机制。由于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运行机制完全不同,在资金筹集方式上也存在巨大差异。研发科技成果所需资金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项目资金的形式投入,有相对稳定的保障,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的原因所在。而当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所需要的资金都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自行筹集,市场上资本的流向主要由投资者对利润前景所持预期主导。在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和市场脱离的情况下,风险投资者难以获得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利润预期证明,不敢贸然将资本投入,而证明科研成果转化具有较好的利润前景,对于科研机构来说既与绩效考核无关,又无法从中获得物质奖励,所以动力不足。

美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

美国概念证明中心由美国政府资助或慈善捐资依托于美国研究型大学成立,旨在帮助大学对有待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概念证明—“通过对大学科研转化过程中的创新思路、发明成果、技术要求和市场潜力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其市场可行性”的服务机构。自2001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由私人基金会捐赠成立了第一个概念证

明中心—冯·李比希创业中心以后,截至目前,美国已成立了三十多个概念证明中心。概念证明中心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起点端连接服务的组织,对弥合连接研究成果和产品开发之间的“死亡之谷”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美国继采取建立大学技术转化办公室、孵化器和科学研究园等措施之后进行的又一助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探索,已经被提升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高度。

首先,概念证明中心很好地解决了存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概念证明中心通过聘请既精通科技又熟悉市场的专家,为大学有意愿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充当顾问,从分析科技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实用性到潜在市场价值等多方面对科技成果的概念证明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另一方面,概念证明中心同大学的技术转化办公室(T 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社区等社会其他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合作,依靠专家拥有的社会、市场、金融等领域的人脉资源,为有意愿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的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与授权、企业策划、寻找市场投资等全方位的信息咨询。

其次,概念证明中心为有待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概念证明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科技成果迈向市场的第一步往往会因为投资的高风险性而难于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概念证明中心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能够为更多需要得到概念证明的科技成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从而提高了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基数,为后续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奠定基础。

最后,概念证明中心在大学内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文化氛围,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人才储备。许多概念证明中心依托大学成立,拥有较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通过设立与创业相关的课程唤醒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学生的创业意识、培养创业所需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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