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厅对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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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

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

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监督工作应急机制,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促进救灾款物筹集合法有序、管理安全规范、分配公平公正、拨付及时到位、使用合规有效。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审计(调查,下同),以及发生在省外,但与我省有关联、影响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适用本预案。

发生在省外,由审计署统一安排、抽调我省审计人员参与救灾审计的,按审计署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其他在短期内大批量且集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公共事件的应急审计,参照本预案办理。

本预案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

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上下结合、属地为主的审计应急管理体制。

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计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

应急状态下,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及时办理审计应急事宜。

(2)整合资源,上下联动。

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区域及影响层级,分级成立审计机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协同应对,确保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系统平台 互联互通。
年 底 2020 ,
基 本 与 全 国 同
步建 成 统 一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
四 、 重点 任 务
统 审 批 流 程 一




1.
精简 审批事 项。
取 消不 合法 、
不 合理 、
不必 要 的 审 批 事项 。 取 消 施工 合 同 备案 、 建 筑 节 能设计 审 查备 案等事 项 。 落 实取 消 施工 许 可 条 件



批管 理体 系 统 一 监 管 方 式 构 建 科 学 、 便 捷 、


高 效 的 工 程建设 项 目 审 批体 系 和 管 理体 系 。
二 、
改 革 内 容
对 工程建 设 项 目 审 批制 度 实施 全流程 、 全覆
盖 改 革 。 改 革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全 过 程
他 类型 事项 。
交通 、
水利 、
能 源 等工 程建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革 可 参照 本 方 案 由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分 别制 定 具体
实 施细 则 。
三 、 主 要 目 标
年 前 2 0 1 9
6 月 30 日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全 流程

审 批 时 间 压 缩至 1 20 个 工作 日 以 内 一般 社会 投 ,
2 0 1 9 . 9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青 海 省 全 面 开 展 工程 建设 项 目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09号令),现将下放水利工程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事项下放的审批事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次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并依法办理完成相应配套的规划同意书、移民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附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相应规划,以完整工程为单元直接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审批范围(一)省级负责审批的范围1.国家明确规定或受委托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2.跨市(州)或对流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或省级政府财政资金,工程等级在以下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水库、水闸枢纽工程。

新建、除险加固的Ⅳ等小(1)型以上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中型以上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

大、中型水库及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

(2)河道整治工程。

新建、维修加固的Ⅱ级以上(含Ⅱ级,防洪标准≥50年一遇)堤防工程。

(3)农田(草原)水利工程。

灌溉面积≥5万亩的新建、改扩建灌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

(4)水土保持工程。

新建、改建库容≥100万立方米的骨干坝工程;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二)市(州)级负责审批的范围1.市(州)、县自筹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州)级负责审批或核准、备案。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审计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现就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审计的重要性我省作为“中华水塔”、“江河源头”和高原“生态屏障”,生态地位特殊而重要。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围绕“三区”战略,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在生态保护建设、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生态恢复明显,环境不断改善。

但与此同时,受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生态退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审计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生态环境审计来实现。

生态环境审计作为监督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国策的有效手段,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运用生态环境审计这一工具,实施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审计监督,是新形势赋予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行动。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和贯彻习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习总书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充分认识到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生态环境审计监督,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生态环境审计的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监督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13]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13]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办〔2013〕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7-2007)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管理的园区管委会提出《通告》发布申请,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通告》。

二、同一工程跨两个以上州(地、市)行政区域、园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由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同一时间分别发布《通告》。

《通告》发布时间由各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结束——。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水建﹝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QHFS16-2020-0002青水建〔2020〕3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3月24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9日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其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组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公示法人单位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4]14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4]14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4]1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7月22日至23日,我省部分地区出现大面积强降雨天气,黄南州同仁县、海南州贵南县、海西州乌兰县等地突降暴雨,引发洪水和泥石流灾害,多处民宅进水,农田被毁,水利、公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讯线路毁坏严重。

特别是黄南州同仁县发生的洪水泥石流,造成了县境内公路多处被冲毁,交通、电力供应和通讯中断。

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的关键时期,强降雨及突发性雷阵雨、暴雨等灾害天气增多。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以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当前防汛工作的重点,切实负起防汛抗洪和防灾、减灾、救灾的责任,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周密部署,对洪水易发地区、险工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防范区域,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防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泥石流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防汛各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检查、再落实。

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对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再检查,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预案。

要按照抗大洪、抢大险的要求,落实抢险队伍和防汛物资。

要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和暴雨灾害的防范工作,特别要重视预测、预报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责任心。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转变水行政职能的重要举措,下放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权限是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09号令),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青水建〔2015〕3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审查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依法规范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提升行政审查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明确事权划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

目标要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基础上,放管结合、强化服务,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青海水利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职能转变,强化责任落实(一)切实转变职能。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责任,切实把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积极履行好区域水利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统筹推进各项承接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及其观测、监测、供电、通信、防护等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渠道(管道)、机井、泵站等工程。

国家对大中型水电站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受益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也可以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益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主要受益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青政办[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

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

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模板

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模板

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模板一、审计目的本次审计旨在对防洪治理工程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其建设、维护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提高防洪治理工程的效益和绩效。

二、审计范围1. 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和改造项目;2. 防洪治理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情况;3. 防洪治理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4. 防洪治理工程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对象1. 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2. 防洪治理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单位;3. 防洪治理工程的监管单位;4. 防洪治理工程的资金管理单位。

四、审计方法1. 文件资料审查:对防洪治理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工程设计规划、报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文件、资金使用情况等;2. 实地调查:对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3. 专家论证:邀请防洪治理工程领域的专家,对工程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4. 会计核算:对防洪治理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5. 风险评估:对防洪治理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五、审计内容1. 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符合工程质量管理要求;3. 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4. 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 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包括以下内容:1. 对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各项审计内容的评价;2. 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3. 对工程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改进建议;4. 对审计结论及建议的总结和汇报。

七、审计周期本次审计的周期为一个月,审计人员需全力以赴,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八、审计人员审计人员需由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严密性。

九、审计成本审计成本由审计机构承担,包括审计人员的工资、交通费、食宿费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青政办[2007]174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07]17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省级移民安置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履行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地区间移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牵头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制定有关年度计划。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州(地、市)、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的财务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青海省审计厅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暂行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审计厅2013年12月2日青海省审计厅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集中民智、问计于民,充分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审计工作的前瞻性和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审计在保障青海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意见和建议应根据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进行,即征求审计项目计划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事项。

凡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责任落实、公共服务、资源环境、民生利益等重大事项均可列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为了科学组织规划审计工作,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的年度安排。

第四条向社会征求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一)立项背景。

解决为什么审计的问题,包括项目实施的意义、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审计项目要实现的预期目标。

(二)审计内容。

解决审计什么的问题,包括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组织方式。

解决由谁审计、怎么审计、什么时间审计、审计哪一年度和哪些单位(地区)的问题,包括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时间、审计范围。

第五条征求意见的对象(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纪委领导;(二)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三)社会公众;(四)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

第六条征求意见的方式(一)上门征求意见。

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

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

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一、前言随着气候变化日益加剧,洪涝灾害在世界各地频频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洪水对社会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各国纷纷加大防洪治理工程的投入和建设。

在中国,防洪治理工程审计作为对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编制一份科学严谨的防洪治理工程审计方案,对于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对防洪治理工程审计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设计,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工程建设和运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审计目标和任务(一)审计目标1. 确保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合规性和效益性;2. 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3. 优化工程管理和运营机制,提高工程运营效率和质量;4. 保障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二)审计任务1. 对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投资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2. 对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进行审计;3. 对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计;4. 对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进行审计。

三、审计内容和方法(一)审计内容1. 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投资和使用情况审计(1)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投资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3)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 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和运营机制审计(1)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作制度进行审计;(2)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绩效考核和监管机制进行审计;(3)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风险控制和危机应对机制进行审计。

3. 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和标准执行情况审计(1)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设计和实施技术进行审计;(2)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3)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情况进行审计。

4. 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审计(1)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审计;(2)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社会效益和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审计;(3)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风险预警和安全响应情况进行审计。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落实审计决定的规定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落实审计决定的规定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落实审计决定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落实审计决定的规定为了严格审计执法,保证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计决定落实事项,包括以厅机关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中审计处理、处罚以及移送处理事项。

第二条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由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审计组落实,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进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回访,了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取得有关落实依据。

主要包括:审计决定要求收缴财政款项、罚没款、应缴税金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应取得缴款书或银行转帐回执等复印件;归还原资金渠道、调帐处理以及其他处理事项的,应取得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原始凭证和帐表资料的复印件;提请主管部门处理和移送处理事项,应取得有关部门处理情况的回函或说明。

审计组进行审计决定落实回访后,应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没有落实审计决定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四条实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制度。

法规处分别业务处室建立每个项目审计决定落实台帐。

审计组所在部门定期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反馈法规处。

法规处按照有关审计法律文书逐一核实确认,计入台帐。

对已过执行期限仍未落实的审计决定,由法规处向有关业务处室发出催办通知,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反馈法规处,法规处不定期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向厅领导汇报。

第五条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纳入厅机关业务质量考核,具体考核事宜按照业务质量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河干流防洪工程监理规划(黄干)

黄河干流防洪工程监理规划(黄干)

监理规划报审表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

监理机构、承包人、发包人各1份青海省化隆县黄河干流防洪工程监理规划青海省江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六月批准:梁成审核:唐新宁编写:董英成胡红果目录1.工程概况 (1)1。

1工程概况 (1)1。

2地理位置 (1)1。

3项目区水文、气象、水资源条件 (1)1.4工程建设规模 (2)1。

6工程建设的工期及总投资 (4)2.监理规划编写依据 (4)3.监理工作总目标 (4)3。

1质量、安全、造价、进度控制目标 (5)3.2组织协调目标 (6)4.工程项目监理内容与措施 (6)4.1质量控制 (6)4.2进度控制 (8)4.3投资控制 (9)4.4合同管理 (11)4.5信息管理 (11)5、监理工作依据 (12)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3)青海省化隆县黄河干流防洪工程监理合同 (13)7、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13)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13)9、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13)9.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9。

2监理员职责 (15)9.3监理工程师职责 (15)9.4信息资料员职责 (16)10、监理工作程序 (17)10。

1信息目录 (17)10。

2监理机构用表目录 (18)10.3监理工作总体程序 (20)10.4施工及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分项程序 (22)11.监理工作制度 (30)11.1项目管理制度 (30)11.2安全管理制度 (30)11.3质量管理制度 (31)11.4进度管理制度 (31)11.5造价管理制度 (31)12.监理设施 (32)1.工程概况1.1 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化隆县牙什尕镇及群科镇.2、建设规模:在规划范围内的黄河干流沿牙什尕镇、群科镇布置了3处防护,新建护岸4.84km,支沟口防护防护5处,防护长度5.88km,另外有5座提灌站需要防护。

3、建设任务:工程监理;4、计划工期: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1.2 地理位置化隆县位于黄河左岸,右岸为尖扎县,黄河自西向东南流经李家峡水库、牙什尕镇、群科镇,隆务河汇口以下自西向东流经甘都镇,在东丰村下游黄河大桥处流出县境进入循化县。

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开工

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开工

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开工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发展研究》
【年(卷),期】2015(0)11
【摘要】10月21日青海省历史上单项投资最大的防洪工程——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开工。

2014年该工程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并被确定为2015年开工建设的27项重大工程之一。

【总页数】1页(P89-89)
【关键词】防洪工程;黄河干流;青海省;水利工程;国务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7
【相关文献】
1.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十五”发展规划 [J], 何予川;杨韧;冯自环;李庆中
2.浅析黄河小北干流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J], 赵海祥;陈江妮;董立国
3.兰州市黄河干流(雁儿湾)段防洪工程文理学院段挡墙浇筑全线完成 [J],
4.投资2.83亿元的黄河下游防洪工程金堤河干流河道治理项目开工 [J], 秦素娟;张升光
5.投资11.34亿元的青海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开工 [J], 马生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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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对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我厅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6月18日起,对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对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自2020年6月18日起。

三、举报电话(略)。

审计组电话(略)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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