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厅对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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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对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我厅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6月18日起,对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对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自2020年6月18日起。

三、举报电话(略)。

审计组电话(略)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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