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版本
2.“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1.总则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能严格按照增值税涉税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准确的核算应纳增值税额及公司经营成果情况,同时满足集团公司纳税管理中心纳税申报的需要,特制定该纳税核算管理办法。
2.收入核算要求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各项目收入依据对甲方开具的发票列账,按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做为收入金额,同时按价税合计金额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已确认收入与单位工程盘点表收入的差额在结转工程施工时做保留成本处理。
3. 成本核算要求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的,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且按规定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根据价税分离原则,价格部分最终计入成本、费用,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科目。
主营业务税金附加的计提以当期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提时按实际交纳的税率比例计提,当期应交增值税为0或当期有留抵进项税额的,则当期不计提各项附加税费。
4. 涉税业务操作要求4.1 集团公司纳税管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存款账户,用于各项目部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款项的转入,以及纳税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交纳税款支出的内部资金核算账户。
4.2各项目部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应尽快将预交明细及金额转纳税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发票前且最迟不得超过次月3日),作为申请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纳税管理中心账面及时反映出当期各项目在施工地预交税款金额,确保次月纳税申报表和财务账面预交金额一致。
4.3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按规定征收率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申请纳税管理中心开具发票时因涉及税款已足额交纳,不再向纳税管理中心交纳税款。
4.4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财务先依据分包结算单(含劳务分包)按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和应付账款(暂列入“预结算额”明细科目),待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发票后,按发票中增值税额调增应付账款金额(将结算金额由“预结算额”转入“正式结算额”明细科目),同时将税额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做为对甲方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要求,规范公司“营改增”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提升管理精细度,以确保合法、有效、充分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税收及财经法规,《会计法》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二条应税服务是指项目部所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服务。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条一般性规定(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大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应税服务为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项目部同时多个工地施工,新老工地并存,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地同时存在,所有收支应该严格分开核算。
第五条一般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计科 目 ,在辅 导 管理 时期 ,还 要增 加
一
个科 目即 “ 待抵 扣进项税额 ” 。这样
成本金额 借记 “ 工 程 施 工一 合 同成 本 ”科 目,如 对方 开具 增值 税专用 发 票 ,同时借记 “ 应 交税 费一 应交增 值
为2 2 0 0 0 0元 ,进 项 税额 为 4 1 6 0 0 0元 ,
处理 为例 说 明 “ 营改增 ”前 后会 计核
算的变化 。 1 . 向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钢材并验 收入库 ,含税价 为 1 1 7 万元 ,取得增值
税 ” 明细科 目 ,并且需 要 把 “ 应交增
值 税 ”的借 方余 额分 离 出多缴 纳 的税
的影响 ,“ 营改增 ”的政策变化 给建筑
企业 会计 核算 领 域带 来一 定 冲击 ,其 会 计 核算 在范 围和职 能方 面 出现 了较 大变 化 ,对财 务 人员 财务 水平 的要 求 也相 应提 高 。这 就需 要会 计人 员致 力 于 自身专 业技 术水 平 的提 升 ,才 能更 鱼 了 地 应对 从传 统 的缴 纳营 业税 到缴 纳 增 值税 的转变 ,从 而 在应 对挑 战 的同
总部 的名 义签合 同 ,以达到抵 扣增 值
借 :应收账款 贷 :工程结算
的抵 扣凭证可以用来抵 扣销项税额。
以下 以山西 某建 筑企 业 部分 账务
6 . 按照实 际缴纳 的增值税计算 城建 税 、教育 费附加 、地方教育 附加 。 本 例 中 ,应 交 增值 税 的销项 税 额
( 一 )会 计 科 目的 变化
“ 应交 税费 ”科 目下应设 置 “ 未交增值
贷记 “ 工 程 施 工一 合 同成 本 ” 以 及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
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一、两种税制下会计核算的区别(一)会计科目设置不同营业税:只设一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增值税:设置多个二级科目,并设置三级科目(二)会计处理分类不同营业税会计处理按行业进行核算,包括: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旅游、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租赁业务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可以简单归纳成两大类:工业会计处理和商业会计处理。
(三)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项数据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栏显示!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也不含进项税额,交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交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四)会计核算的税收直观度不同应交营业税科目下,借贷方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直接体现出纳税人应交、已交、未交营业税的状态;而增值税应交、已交、未交,却需要结合多个二级三级科目分析才能清晰知道纳税人增值税实现、缴纳、欠交、留抵等状态。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特点核算增值税需要设置的二级科目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确反映增值税的发生、缴纳、待抵扣进项税额和检查调整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在营改增模拟期间,为体现建筑业“项目部预征、法人机关汇总纳税”增值税纳税方式假设的特点,需增设结转类科目进行核算。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对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的影响建造合同收入减少9.91%,营业税为价内税,因此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含税金额,“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分离销项税额,才能作为财务报表的收入,因此营改增后收入会下降,利润表中收入由含税收入转为不含税收入。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1)
三、销项税额的一般会计处理规定
(三)发生非建筑业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2、销售施工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额施工设备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依照3%征收率并减按2%征收,并直接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与上述1的会计处理的区别
五、税款缴纳与退还会计处理规定
1、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月末按照收入一定比例预缴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期末,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将当月 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 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次月进行缴纳。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免税款)”科目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讨论:以后年度发生的技术维护费能否享受?
四、进项税额的一般会计处理规定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及其他应税 服务,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直接进入相关成本。 分两种具体情况: (1)购进时就知道要用于上述项目
二、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二、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红色部分为营改增后增加
二、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法人汇总核算用的的3个科目 1、“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项目部应交增值税” 本科目反映法人汇总的各项目部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预征税额等累计额,便于核对往来。 2、“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项目部清算补缴增值税” 本科目核算法人汇总清算的项目部应当补缴的增值税。 3、“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项目部上交增值税” 本科目核算项目部按比例向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中 2017年 第11期(总第565期)【会计审计】 Accounting Audit“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适应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社会环境,对企业更好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空间。
由于营业税运行中,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使企业的经济利润受到影响。
“营改增”启动之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但该税制运行初期,就会受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利,采取具有针对性地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1.“营改增”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在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两个部分,即建筑企业的实际成本以及需要缴纳的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缴纳“营改增”之后,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抵扣通过相减实现,抵扣的额度与材料供应商所具备的纳税人身份以及所使用的发票密切相关。
企业的发票属于是哪种类型并没有局限性,在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核算的时候也会存在差异[1]。
比如,建筑企业在材料、机械设备的资金投入方面以及人工费用上使用增值税发票,就会降低企业税负。
特别是建筑企业购进材料所消耗的费用,使用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水泥和混凝土的增值税率为17%,去除交税后的成本,水泥的增值税率明显下降,大约为11.5%,混凝土的增值税率根底,大约为6%。
2.“营改增”对企业收入核算的影响缴纳营业税期间,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是全额缴纳的。
“营改增”作为价外税,其中并不包括与增值税没有关系的税金。
具体的内容可以用如下的公式表达。
价格与税收之间相互分离的税金价格计算可以采用如下的公式:不含有与增值税无关的税金的价格=含有与增值税无关的税金价格/(1+增值税的税率)。
如果税收额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下降的百分比可以采用如下的公式:税收额呈下降趋势的百分率=[1-1/(1+增值税的税率)]×100%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还会存在一些税项不能够抵扣的问题,企业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税额有所提高,企业的利润必然会有所降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得到了全面推行。
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于2012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该政策的核心是将原先的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旨在推动我国税制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提高税制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税负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
原先的营业税按照销售额征收,税率相对较高,而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与进项之差计算,逐级抵扣税款,税率相对较低。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2.税务登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原先只需要办理营业税登记,而现在需要同时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登记和发票领用资格登记。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了解自身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确定纳税方式和报税期限。
3.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也发生了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发票开具、领用和使用。
同时,还需要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使用规定,并合理申请相应的配额。
4.应税行为确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对应税行为进行确认。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应税行为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合理确认应税行为,便于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5.资金回笼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另一个影响是资金回笼。
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和进项抵扣计算,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减少现金流压力。
同时,企业在销售产品或完成工程后,可以主动申请增值税退税,加速资金回笼。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账务处理1.建立新的会计科目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要求重新设置会计科目。
主要包括增值税进项、增值税销项、增值税应交和增值税退税等科目,以便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报税。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最新版本
住一公司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会计核算由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会计收入由营业税价内税变更为增值税价外税,故变更老工程的核算方式:1.统计报量收入: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应收进度款【与生产科产值报量金额一致】贷:工程结算-人工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材料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机械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分包【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措施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间接费用【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工程水电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利润【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税金【工程项目:某工程】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与原收入的差额在此科目中体现工程结算-企业管理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产值报量金额÷1.03×3%】由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因此在进行收入核算时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当月产值报量金额÷1.03×3%)以此来确定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扣除税金外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工程结算对应明细科目中。
但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所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将其差额计入到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
【后附示例进行进一步说明】附件:房屋建筑工程产值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月报,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量收入分类明细汇总表。
2.月末,附加费的计提【两税一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项目:某工程】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
3.上交公司管理费借:管理费用-拨付所属贷:内部往来附件:自制附件—管理费计算表4.预进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工程项目:某工程】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等贷: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注意:在预进工程成本时要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预进,与原核算相同附件: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经营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后的成本预提单,(pms劳务费成本账、厂家明细)5.支付分包及劳务费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分包【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6.开票差额缴税后的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负数冲减【抵扣的劳务费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负数冲减【抵扣的分包工程款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负数冲减【上面两项合计】同时,按照差额抵扣未交增值税的金额调整附加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负数冲减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负数冲减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负数冲减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负数冲减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地抵扣的未交增值税)×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原创)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袁科研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
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借:银行存款206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贷:银行存款 3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206÷1.03×3%)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3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309贷:工程结算3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借:预收账款206贷:应收账款206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营改增会计核算办法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1.10
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0.66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次月10日前,机关发起转账:
借:内部往来-内部存款
24.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44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8
同时根据附加费比例,计提税金及附加(差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36*5%=1.8
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36*3%=1.08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8
-应交城建税
8*5%=0.4
-应交教育费附加
8*3%=0.24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2%=0.16
贷:内部往来-内部存款
8.80
同时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0.4
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0.24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预交增值税9万元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9
-应交城建税
9*5%=0.45
-应交教育费附加
9*3%=0.27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9*2%=0.18
贷:内部往来-内部存款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探讨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以及完善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为了应对这一政策变化,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并了解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特点。
我们还分析了营改增对会计利润及成本结构的变化。
在我们总结了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强调了完善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研究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政策变化,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影响、完善、调整、特点、利润、成本结构、政策、建筑企业、影响、结论。
1. 引言1.1 介绍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仅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企业进行征收,不允许抵扣。
而增值税则是一种间接税,对企业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允许企业逐级抵扣之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最终实现税负的分担。
营改增的推行,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政策在2012年开始试点,2016年全面推开。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营改增政策下也受到了影响。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下需对应调整会计核算方式,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政策下变得更加重要,需要企业财务部门更加精准地进行核算,确保企业合规纳税,减少税负压力,更好地发展壮大。
1.2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建筑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成本支出,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以便管理者及时掌握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还对企业的融资和投资决策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通常会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从而决定是否与企业进行合作。
中国建筑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建筑业务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建筑业务1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1.1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办事处、技术中心、职工食堂、集采中心和以股份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单位等是不同会计核算主体,均应按照《会计准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增值税相关规定设臵会计科目并进行增值税税款核算。
1.2会计科目设臵公司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臵“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十个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相关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臵“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臵“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减销项税”、“待扣减应纳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一般计税方式下暂估资产、成本费用等待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抵减销项税”核算一般计税方式下暂估土地拆迁、补偿及土地价款等待抵减的销项税;“待扣减应纳税”核算简易计税方式下暂估与分包结算等待扣减的应纳税额。
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臵“待转增值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而待结转的增值税额,该科目下设“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两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
1.2.1应交增值税公司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臵“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十一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相关业务。
1.2.1.1进项税额核算各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因销售退回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精选文档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后,对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观点层出不群.对于预收账款的处理有二种情况: 一种是收到的全款贷记预收账款, 再在工程结算环节再进行价税分离;另一种是对收到的款项进行价税分离, 将不含税价款贷记预收账款,将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
那么,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到底应该怎么核算?价税分离到底应该在哪个环节处理比较合理?本文就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工程结算、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预收账款”科目的规定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按照惯例,合同金额都是含税金额。
所以,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应该是收到的全部款项,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而不应该是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款。
否则, “预收账款”科目将无法反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预收账款的真实情况.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的规定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故按合同结算的累计金额也是向业主结算的全部价款, 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 也无法真实反映与客户之间工程价款的累计结算情况。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及按规定不能低扣的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差额。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从上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的核算内容可以得出,“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也应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金额.同时, 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合同完工时, 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 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的影响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的影响营改增是指我国从增值税(VAT)向增值(营业)税(VAT)转变的税制。
在传统的增值税制度中,建筑企业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税额准予退还等税收优惠政策。
而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将不再享受这些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指标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会计核算中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发生了改变。
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也可以退回其未抵扣部分。
而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只能将进项税额抵扣至下期,无法获得退税,这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建筑企业需要按照更为复杂的税收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大了企业财务工作的难度。
其次,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产生了影响。
首先是营业成本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增值税制度中,建筑企业可以将进项税额纳入到营业成本中,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而在营改增后,因为无法退税,建筑企业只能将进项税额计入进销存和财务费用中,增加了营业成本,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其次,原本作为资产的增值税应税附加,也需要计入负债或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负债或费用额度。
此外,营改增对企业的资金运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传统的增值税制度中,建筑企业可以通过退税来提高其资金链的流动性。
而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无法享受退税政策,企业的资金链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压力。
另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遇到了重新备案和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开票、报税等方面遇到一些困难,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运营。
然而,营改增也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降低了税负。
营改增后,税率下调了3个百分点,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
其次,营改增扩大了税基。
传统的增值税制度中,建筑企业只能将销售额计入税基,而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将销售额以及一些无形资产的开发、转让等计入税基,这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指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朱小兵摘要:所谓营改增,主要是指在税务征收方面的改革工作,其对于经济发展有着直接性的影响,并且,也会使得生产结构发生一些改变,此种改变大体上表现为对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基于此,在本篇文章中,主要从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入手,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应对措施现阶段,营改增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实施,并且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促使企业良好运行。
不过,因为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营改增的落实使得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
本文主要分析了相关的影响,希望以此能够确保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和营改增税制改革相一致。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应用于建筑企业中的实际情况1.概念营改增其实是企业运行期间将缴纳的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发生重复性交税的现象。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营改增政策的落实逐渐成为了一项必然发展形势,其可以在动态性监督税收的基础上避免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
2.应用现状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企业产生了相关的影响。
在税收工作具体改革期间,尚有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而营改增属于一种新型的规定,在企业转变期间有可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深入内部的了解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的要点,做好相关问题的分析工作,制定出有关的措施加以应对,这样的话,便可以将营改增政策的优势体现出来,从而促使建筑企业稳定运行。
备材料的申请,尽可能为企业筹划更多的税收补贴和优惠,促进企业实现良好的运行和发展。
另一方面因为老合同的简易增收中包含3%的税率,新零星合同又包含10%或者11%的税率,所以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能够精准的核算苗木采购和苗木施工的各项成本,从而能够在减少重复交税的同时节省企业的税赋。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公司业务在不断扩大,当老合同到了最后期限时,如果不将各项不同税率的业务进行分开核算,那么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工作负担,同时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也会更加混乱。
建筑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会计核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处理等。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2. 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实质性原则:会计核算应以经济实质为依据,不拘泥于法律形式;4.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变化。
第二章会计核算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实施。
财务部设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1. 负责编制公司会计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工作;2. 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完整、准确;3.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分析成本变化原因,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4. 负责税务处理,确保公司依法纳税;5. 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完整、安全。
第六条会计岗位职责:1. 负责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合法、完整;2. 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完整、准确;3. 负责成本核算,分析成本变化原因,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4. 负责税务处理,确保公司依法纳税;5. 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完整、安全。
第七条出纳岗位职责:1.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确保资金安全;2. 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3. 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汇票等财务凭证;4. 负责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会计核算流程第八条会计核算流程如下:1. 会计凭证的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凭证;2. 会计凭证的审核:审核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3. 会计凭证的记账:根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4. 财务报表的编制:根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5. 成本核算:根据成本核算制度,进行成本核算;6. 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制度
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制度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1.1影响建筑企业的盈利模式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融合为一种税种,建筑企业纳税主体从企业转变为项目单位,这就意味着建筑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意味着税负的重新分配,会影响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财务状况。
1.2增加建筑企业的财务成本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和税负的重新分配,会给建筑企业增加一定的财务成本,在建筑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中,需要对财务成本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财务健康。
1.3影响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建筑企业需要调整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稳健、规范。
二、建筑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为了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的财务制度包括:2.1财务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的透明度。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等内容,明确各项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管理流程。
2.2成本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成本的控制与预算。
成本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内容,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实施成本控制措施,进行成本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3税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税收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税收申报、税收核算、税收风险管理等内容,建立税收申报流程,加强税收风险防范,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
2.4审计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财务稽核等内容,建立审计程序和审计监督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5风险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企业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
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5、“出口抵减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核算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货物、服务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6、“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退回,按照税法规定允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和服务终止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8、“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结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销项税额。
11、“结转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
12、“结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发生数。
13、“预缴增值税款”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集团本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按预缴税款结转的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项目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项目按规定当月可结转到汇总纳税总部机构的预缴的增值税款。
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通过“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14、“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14、“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本科目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1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不需再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子目。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简易计税法核算。
(三) 设置“递延税款”一级科目,在“递延税款”科目下增设置“预收款增值税款”和“增值税预缴税款”二级科目,该科目借核算项目预收开工预付款、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款当月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增加的递延增值资产,贷核算递延增值税负债。
第四条纳税人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必须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五条适用一般计税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分开独立核算,其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单独归集。
第六条一般计税法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法(一)本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1.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3.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工程施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期暂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后,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或者用于改扩建和装饰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6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40%,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价款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40%部分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 增值税留抵税额会计核算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抵扣时,按允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四)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1、发生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或福利、免税项目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月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项目,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月末应转出,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七条一般计税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会计处理法(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视同销售),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验工计价)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验工计价)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
5、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项目部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预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法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定项目收入,根据验工计价单和销售发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当月“验工计价单”和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借记“应收账款—XX项目—应收工程款”和“应收账款—XX项目—应收增值税款”,贷记“工程结算—XX项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