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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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摘要: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这三者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了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为先。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协助执行法规和管理市场的效率功能、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等等。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功能虽然证券法第1条开张明义地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但由于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某种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地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比较明显的就是股民要求证券市场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这样,众多受损股民心理难以平衡。

股民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所下降。

因此如何增强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证券市场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睡的问题。

我们认为,必须加强证券法上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的研究,充分发挥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

这是由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的。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象征着以投资者自觉为背景的消费者运动,而进行追诉有关人员的个人民事责任。

[1]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建立,乃是消费者运动的具体成果之一。

[2](我国尚未将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连在一起)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尚丽娟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为私法责任,后二者则为公法责任。

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利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功能则主要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总页数】2页(P134-135)
【作者】尚丽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现行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J], 杜联藩
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初探 [J], 雷骞国
3.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之经济基础研究 [J], 杨永忠;杨芳
4.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J], 侯志英
5.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评《证券法原理》 [J], 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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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非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是指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机制。

证券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联:
1. 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责任追究:证券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

当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触犯证券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合适的民事责任。

2.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投资者因为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维权,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投资者信心的提升。

3. 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

对于那些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来说,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提高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相辅相成。

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较完整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束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状态。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颁布在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但是,在看到这两部法律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它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还存有缺陷。

这些制度设计如不予完善,整个证券民事法律规范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证券活动的功能,甚至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分崩离析。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说。

在这一章中,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性质、功能、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概括,其中由于其私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具有的三个特征要求使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成为必要。

本文将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

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的价值目标使得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为了使证券民事责任得到实现,本章最后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这为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奠定了基础。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被侵权方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侵权主体: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证券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研究应当明确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并分析其法定侵权行为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

2. 侵权行为: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具体的侵权行为。

例如,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时,需要研究不同行为的要件及成立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

3. 损害赔偿: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然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研究中需要分析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类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研究证券法上的特殊机制,如证券投资损失赔偿基金等。

4. 证券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关系。

证券交易涉及金融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研究证券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关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参考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案例和国内外类似制度的经验,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研究。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上证券法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监管力度加强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得 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打击力度加大,进一步 维护了市场秩序。
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完善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证券 法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
法律保障。
司法实践更加丰富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司法实践 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案例,促进了 司法实践的发展。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
公平原则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应公平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 因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等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既要建立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也要注重 预防,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应明确责任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责任承担与权利行 使相统一,防止责任泛化或权利滥用。
可能出现的亏损。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赔偿机制不够健全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全额赔偿,这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信心。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往往由投资者承担,这增加了 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难度。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
01
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确保
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处理。
02
强化调解与和解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和解,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消耗。
03
加强司法监督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2023-11-09contents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目录01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救济方式。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特点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秩序。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初步建立阶段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于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发展完善阶段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历史与发展0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证券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是指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操纵市场经济损失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利息损失等。

精神损害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焦虑、不安、羞辱等。

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主观过错过失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违法行为。

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2011年10月26日内容摘要: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随着经济和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中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国家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的传统做法主要是依靠行政和刑事执法手段,而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才刚刚起步,因此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缺陷,突出的变现在民事地位的缺位。

本文将从我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几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健全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民事责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正文: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种,都起着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的作用。

前两种责任仅仅具有教育和制裁的功能,并且行政责任的处罚往往与其所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刑事责任除了在极端的情况下又很难被适用。

而民事责任则兼具补偿和教育、制裁的功能,能够有效剥夺违法者通过不法行为所获的非法利益,补偿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所以它应该在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者“至少放在与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程度上”。

民事责任在证券立法中规定的不足及其在司法中的很少被适用,难以有效监控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人往往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如果允许受害的投资者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能从经济上达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动能。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规定的缺乏,在实践中并不能让人满意。

证券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行为的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强制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使市场主体明白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提高其合规意识和遵守法律的意愿。

其次,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券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多的保障。

通过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空间,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最后,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司法判决的标准,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这能够促进券法的实施和执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这些方面的改进都会对券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现在已对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影响。

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金融深化”,经济的增长已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表现息息相关。

中国已经存在一个为数众多,且不断增加的“股民”群体,股市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就会有人感到切肤之痛。

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但市场的状况却很难令人满意。

1999年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有谎报业绩、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行为,1999年也因此被称为是“上市公司罪恶昭彰的一年”。

(2)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到如今,对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资金,不是评论员文章,而是制度。

一、为什么是民事责任面对市场,政府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管还是不管。

理想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给出的答案是“不管”,由市场这一“无形之手”自发调配。

然而现代经济日趋复杂多变,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种种现实的考虑使得绝大多数政府在政策抉择时均选择了“管”的套路。

(3)管有不同的管法。

英美承其传统理念推崇自律为主,管制为辅的方式,而德国就更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能。

区别是相对的。

无论英美还是德国,其监管均十分注意自律性约束和私权救济方式。

近几十年来,全球更是掀起了一阵“放松管制” (deregulation)的浪潮。

各国放松监管措施,让市场充分展示其创造力。

相比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构架表现出极强的管制色彩和集权化(Centralization)特征。

“中国的证券监管机关拥有几乎是令各国同行最为羡慕的权力。

”(4)但是,在这种前所未有的强力管制下,市场并未规范起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见减少,反而愈演愈烈。

从理论上分析,强力管制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限理性”问题。

政府的决策是由人来做出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现代社会信息的增长是如此之快,以至于没有-个人能够声称他能够掌握决策所需的所有信息。

即便是在信息相对完全的条件下,人也不能保证其决策完全正确。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分享】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分享】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丁•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的建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某些行为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而行政责任对行为人的处罚又往往与其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准确的标准来确定处罚的数额)。

如果处罚过重,则害怕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如果处罚过轻,则不能从根本上对不法行为人形成一种震慑的力量,因此很难把握处罚的力度。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民事责任制度和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责任制度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证券法宗旨则是保护公众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要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

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比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原则,降低了市场安全感,给市场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法律追责。

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强化证券市场行为主体的自律性和自我规范性,减少违法行为和违法成本,使证券市场秩序更加稳定。

此外,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带来法律警示作用,提醒市场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推动市场发展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

二、证券法宗旨的实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实现宗旨,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起完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通过投资证券能够获得合法收益,避免因为市场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

这要求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应当自觉遵循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坚决避免以投机、操纵、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收益。

其次,要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建立起健全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刑事惩罚、诉讼保护等各方面的监管工作,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开、透明,推进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证券市场社会责任意识的建立,并将其贯穿于市场监管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指⾦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标、风险承受⽔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即“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下⾯⼩编为⼤家整理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欢迎⼤家阅读浏览。

⼀、证券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体系内,依据“义务违反—责任认定”的路径,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产⽣违约责任,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产⽣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其⼀,合同中未约定适当性义务。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证券公司应承担适当性义务,当证券公司没有履⾏或履⾏存在瑕疵,投资者就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券商与投资者签订的开户协议等合同通常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监管规则并未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适当性义务作为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因此各家证券公司并未在其格式合同中为⾃⼰课以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排除投资者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对⽅证券公司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其⼆,适当性义务并⾮合同附随义务 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个理由是即使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当性义务,但因适当性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附随义务,相对于合同主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产⽣的⼀⽅当事⼈对另⼀⽅当事⼈负有的以保护他⼈之⼈⾝和财产利益为⽬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是第60条“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实质在于合同履⾏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否应持续关注和监督投资者信息和证券产品或服务的变化情况,确保产品或服务始终适合于投资者。

证券纠纷中哪些法规规定了民事责任?

证券纠纷中哪些法规规定了民事责任?

证券纠纷中哪些法规规定了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不实陈述行为也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条文中,本文就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经过梳理后整理如下,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1.《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精品

最新-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精品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证券法中忽视民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来自于立法者中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即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谓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办法,无须作为法律责任对待。

尤其是认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将全体投资者的钱用来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后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

因此,在证券法中不宜提倡民事责任。

其次,在证券立法中忽视民事责任规定的原因还在于由于证券市场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以及投资者判断的因素也很多,因此,当不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以后,很难准确地判断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连违法行为的受害者都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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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摘要
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概说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主体,因从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禁止性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
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
填充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作用。

最重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民间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支付了一笔钱,他们的目的是弥补的罪行,遭受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是为了填补损失伤害,结果意外事故的损害赔偿。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也因为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三思而后行,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和预防,以防止非法。

所谓的威慑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潜在的非法不敢轻举妄动,以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发生。

“预防胜于治疗”的威慑和预防能力,是一项积极的功能。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

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

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

二、我国新《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之不足
(一)结构性缺陷
新《证券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

但在法律制度安排上,新《证券法》的缺陷是结构性。

其只是加强“监管行为”权力,根本没有归还“交易行为”应有权力。

而证券市场无一不是“交易行为”在前、“监管行为”在后,“交易”与“监管”的权力边界界定十分清楚,市场主体拥有充分自足选择权。

新《证券法》对这一市场根本问题未能提出解决的方案,立法的技术也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还未实现二级结算体制和全面的货银对付,原因有技术上的也有制度上的。

但是,正如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中所提到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结算体系的外部的法律制度环境,为证券结算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清晰而透明的法律基础。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所做的努力是正确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走向成熟,法律环境的改善将会为我国的结算体系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结算体系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和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坚实的后台保障。

(二)程序性缺陷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功能集合体,包含多种不同流程,其运作有赖于多种服务系统的配合和支持。

从最基本的层面看,这个集合体包括两大类功能系统,即证券交易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前者构成证券市场运作的“前台”,后者则被称为证券市场运作的“后台”。

证券交易系统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

而证券结算则是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总称,这些功能相互区别而又密切联系,共同为证券市场的高效和安全运行提供后台支持。

新《证券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不过在实践当中仍然受到限制。

司法解释给证券的民事诉讼加置了前置程序,在实际上是把证券民事的责任设置为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从属的地位。

影响了民事的诉讼制度独立性,而且,由于有以
行政手段剥夺司法最终裁判权的嫌疑,经过行政复议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则导致终结诉讼的结果,新《证券法》在这方面并未提出解决方案。

三、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返还请求权
一切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都有其自身生长的背景和轨迹,研究者的任务不仅在于揭示现有规则制度中的问题,描述“是什么”,更在于解释为何出现或形成这样的问题,探讨“为什么”,要此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符合实际的、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说明“做什么”。

对中国证券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政府推动型证券市场十余年集中发展的历史背景,也不可能回避新兴加转轨市场条件下的“过渡时期法制”这一命题。

因此,笔者尽量注意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制度进行观察和剖析,透过表面形式看到实质意图和功能,力图使问题的探讨有基础,使提出的解决方案有意义。

法律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法律的研究最终都要回来现行的法律上来,探讨现行法合不合理,是否有不足和不明晰之处,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或做出解释。

本文在研究我国的证券结算体系的过程中,对现行法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阐述,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等。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二)民事赔偿优先制度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纠纷的诉讼程序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由于证券纠纷中侵权的对象往往是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采取共同诉讼或集体诉讼的方式较为普遍,
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证券结算领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了成熟市场成功的经验,将防范证券结算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对证券结算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银货对付、交收担保、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为证券结算体系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首部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在证监会规章层面,对证券结算的重要业务原则、程序和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更为详细
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并对对各类结算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作出了较为全面和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施行,为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非常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不仅表现出社会对证券结算体系的关注度的增加,更体现出我国对于改善目前证券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的的决心。

虽然我国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还未实现二级结算体制和全面的货银对付,原因有技术上的也有制度上的。

但是,正如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中所提到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结算体系的外部的法律制度环境,为证券结算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清晰而透明的法律基础。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所做的努力是正确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走向成熟,法律环境的改善将会为我国的结算体系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结算体系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和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坚实的后台保障。

结语
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定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

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及时下达批复、颁布司法解释文件予以解决。

即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应通过审理作出结论。

证券投资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司法保护,不仅可以探索出指导司法审判的经验,给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的制定提供素材,而且能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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