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展览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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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博物馆展览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关于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为及时、正确地做好本单位展览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项目,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二条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有关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应在展览资料审核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展览资料交于档案室留存。需留存的展览资料如下:
(一)展览大纲。应包括贯穿展览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总体观念的文字概述;
(二)《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应包括参展展品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展品目录》(介绍、照片);
(三)展览申请登记表、展览合同、展览承诺书、展览主办单位的函、展览的主题概括、新闻通稿、海报、出版书籍及其他宣传资料、展览前言、展览条幅、展览开幕程序、展览开幕演讲词;
(四)展览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五)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展览档案应保证其系统、齐全、完整。
第四条其他人员或其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经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
第五条凡需查阅档案材料者,均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内查阅。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秽,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批注;不准剪裁档案。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查(借)阅管理制度与保管制度,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利用档案的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