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婚姻服务行业协会成立方案
婚姻服务行业协会成立方案一、背景分析婚姻服务是指以帮助人们解决婚姻问题、提供婚姻咨询和服务为目标的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对婚姻的认知不断深化,婚姻服务行业迅速兴起。
然而,由于该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行业准则不够完善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因此,成立一个婚姻服务行业协会,旨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婚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成立目标1.健全行业规范:制定并完善有关婚姻服务的行业准则、标准和规章,促进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实施。
2.提升行业形象:加强婚姻服务行业的宣传推广,提高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增强从业者素质: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行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4.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维护,提高消费者对婚姻服务的信任度。
三、成立方式1.召开筹备会议:首先组织相关行业从业者、专家学者和政府代表召开筹备会议,商讨成立协会的具体事宜,并选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2.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会议选举产生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包括起草协会章程、协会注册、举办成立大会等。
3.制定协会章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业情况和需求,起草协会章程,包括协会的名称、宗旨、组织架构、会员条件、会费等内容。
4.协会注册:根据协会章程的要求,完成协会注册手续,取得合法注册资格,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认可。
5.召开成立大会:在协会注册完成后,召开成立大会,宣布协会正式成立,并选举协会的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四、机构设置1.理事会:作为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和发展战略,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秘书处: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3.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和需求,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准则、标准和规章,由协会会员自愿报名参与。
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
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各行各业,都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合法制度下进行运作,并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对于地方性的婚姻介绍所,一般要遵守哪些政策法规经营呢?以下是相关的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仅供参考。
一、婚姻介绍所是为国内择偶男女提供理想伴侣信息的服务场所,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
二、民政部门是婚姻管理的法定管理部门,成立婚姻介绍所必须由举办单位申请,以当地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报请省民政厅审批。
凭省民政厅颁发的《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主可合法经营。
未经省民政厅批准,不得成立婚姻介绍所。
三、婚姻介绍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婚姻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婚姻介绍所必须具备以下工作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相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2、有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有三人以上的专业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法人代表;4、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5、财务有专帐管理。
五、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所实行平时抽查和年度检查制度,省民政厅对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所实行三年更换《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书》制度。
对经营不合格的婚姻介绍所,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婚姻介绍所经营许可证书》取消其婚姻介绍资格。
六、《婚姻介绍所经营许可证》由江苏省民政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婚姻介绍所应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交纳证照费和管理费。
江苏省婚姻介绍所管理补充规定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婚介所的规章制度
办婚介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婚介所的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婚姻介绍所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办婚介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办婚介所是指取得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经营婚姻介绍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办婚介所的宗旨是为单身男女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促进形成健康、和谐的家庭。
第五条办婚介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原则,保障会员隐私,严禁进行虚假宣传,保持服务的诚信和公正。
第六条办婚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登记、婚姻介绍、心理辅导等。
第七条办婚介所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和信息资料,并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办婚介所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合法结婚年龄范围内;(二)无高危行为史或精神疾病史;(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九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会员应当签署婚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要求办婚介所提供真实有效的婚姻配对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维护婚介所的声誉,不得与其他会员、员工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对办婚介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办婚介所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办婚介所应当定期发布婚姻配对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办婚介所应当将会员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为不同需求的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六条办婚介所应当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办婚介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心理咨询师,为会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第十八条办婚介所应当方便会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动,组织各类聚会、活动。
第十九条办婚介所应当向会员提供婚前咨询服务,促进健康婚姻关系的形成。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婚介所的监督检查,保障办婚介所的合法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办婚介所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社工协会组织架构
社工协会组织架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社工协会是一个旨在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和提升社会工作者素质的组织。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工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求,社工协会通常会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架构,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作。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社工协会常见的组织架构。
一、社工协会的会员大会社工协会的会员大会是社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
会员大会通常会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和决定社工协会的重要事项,如选举理事会成员、通过章程和制定发展规划等。
会员大会的决议是社工协会的最终决策,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工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社工协会的发展策略和计划,监督和指导社工协会的日常运作,确保社工协会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理事会通常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等职务,主席是理事会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社工协会的运作。
三、秘书处秘书处是社工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筹措经费和协调各方资源等。
秘书处通常设有秘书长和专业人员等职务,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社工协会通常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具体的业务工作。
专业委员会通常包括教育委员会、实践委员会、研究委员会等。
教育委员会负责开展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社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实践委员会负责推动社工实践工作,开展实践项目和服务活动;研究委员会负责开展社工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社工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五、地方分会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工从业者和推动社工事业的发展,社工协会通常会设立地方分会,分布在各个地区。
地方分会负责开展地方的社工工作和服务项目,代表社工协会在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之间进行联络和协调。
地方分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等机构,更精细地开展业务工作。
在社工协会的组织架构中,不同机构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运作体系。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一、机构背景和宗旨1.1 机构背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提供全面、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本章程旨在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以及服务内容,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使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区发展。
通过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帮助个人和家庭解决各类问题,并推动社区内各方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
理事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并且热心公益事业。
理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2.2 行政管理部门本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由执行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机构运营规范、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事务。
2.3 专业团队本机构设立专业团队,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
专业团队负责提供各类社会工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社区服务、家庭辅导等。
专业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实践经验。
三、服务内容3.1 心理咨询服务本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个人解决心理问题,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心理咨询包括个体咨询、家庭咨询和群体咨询等形式,旨在通过倾听与引导,帮助当事人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寻求解决方案。
3.2 社区服务本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发展,开展各类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培训、志愿者招募与培训、居民权益保障等。
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提升社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3 家庭辅导服务本机构提供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家庭解决问题,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家庭辅导包括夫妻关系调适、亲子沟通、家庭冲突处理等内容,旨在提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
3.4 社会工作培训本机构开展社会工作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沟通技巧、团队合作等。
婚姻介绍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婚姻介绍所的运作,保障婚姻介绍所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介绍所的信誉,促进婚姻介绍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婚姻介绍所的所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婚姻介绍所坚持合法、诚信、自愿、平等的原则,为单身男女提供专业的婚姻介绍服务。
第二章名称与住所第四条本婚姻介绍所名称为:(具体名称)。
第五条本婚姻介绍所住所:(具体地址)。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本婚姻介绍所经营范围如下:1. 为单身男女提供婚姻介绍服务;2. 提供婚姻咨询服务;3. 组织举办单身交友活动;4. 开展婚姻相关教育培训;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婚姻介绍所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2. 监事会;3. 经理层;4. 各部门。
第五章股东权益与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婚姻介绍所的重大决策;2. 获得股息或红利;3. 股份转让权;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股金;3. 不得损害婚姻介绍所的合法权益;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经营管理第十条本婚姻介绍所的经营管理工作由经理层负责,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经理层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介绍所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本婚姻介绍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本婚姻介绍所应设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第七章收入与分配第十四条本婚姻介绍所的收入来源包括:1. 婚姻介绍服务费;2. 咨询服务费;3. 活动组织收入;4. 教育培训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婚姻介绍所的利润分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同与协议第十六条本婚姻介绍所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十七条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争议解决第十八条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一、服务对象范围。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适用于各类婚姻介绍机构,包括婚介所、婚介网站等,以及个人从事婚姻介绍活动的行为。
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婚姻介绍机构,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服务标准的规定,确保为用户提供合法、规范、真实的婚姻介绍服务。
二、服务内容要求。
婚姻介绍机构在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服务标准的要求,履行以下内容:1. 客户资格审核,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婚姻意愿,杜绝虚假信息和骗婚行为。
2. 信息真实性,婚姻介绍机构提供的婚姻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夸大成分,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严格的审核责任。
3. 个人隐私保护,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确保客户的隐私权益。
4. 婚姻咨询服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婚姻咨询服务,包括婚姻法律法规、家庭关系指导等,帮助客户解决婚姻问题。
5. 婚姻介绍合同,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婚姻介绍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婚姻介绍行为。
三、服务质量评价。
国家服务标准要求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以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国家服务标准的婚姻介绍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布违规信息。
同时,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也应当积极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介绍市场秩序。
总之,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婚姻介绍行业,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提高婚姻介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婚姻介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服务标准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真实、合法的婚姻介绍服务。
中国婚姻家庭协会
中国婚姻家庭协会
中国婚姻家庭协会成立于1979年,是一个专门致力于推动婚姻家
庭建设和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家庭和睦、婚
姻幸福,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家庭关系研究、开展家庭咨询服务、举办
夫妻培训课程、组织家庭活动等。
通过这些活动,协会旨在提高广大
市民的家庭幸福指数,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增进夫妻之间
的感情,预防和解决家庭矛盾,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
作为一个婚姻家庭建设的专业机构,中国婚姻家庭协会致力于传播
家庭伦理、推广家庭教育,倡导家庭和谐、家风良善,引导家庭成员
增强责任感、亲情和爱心,培养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感、亲情和爱心。
协会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家庭提供
援助与支持。
中国婚姻家庭协会深知婚姻家庭建设对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意义,
积极发挥着引领、服务和监督的作用,为广大家庭提供了一个开放、
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建设平台。
协会倡导尊重家庭伦理、珍视家庭
矛盾,传递关爱、传播文明,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中国婚姻家庭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家庭和睦、婚姻幸福,
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的重要社会组织,其努力为家庭的发展和社会的
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协会能够继续发挥其独特作用,促进更
多家庭的幸福和和谐。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关于婚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婚求偶者必须符合法定成年年龄18 周岁,必须为单身才有权取得婚介服务,婚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履行了登记手续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征婚当事人须真实提供婚介机构需要了解的情况,婚介机构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
第二章婚姻介绍机构第四条办理婚姻介绍服务必须是工商和民政合法注册登记的机构。
第五条婚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婚介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条婚介机构的具体业务是:(一)按注册的婚介业务为社会上的单身人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二)明示服务内容,服务公约,员工守则,收费标准,并在醒目处悬挂相关证照,公布营业时间。
(三)开展婚姻介绍内容的咨询。
(四)对征婚当事人进行心理、生理,觅偶的合理定位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征婚当事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无缺。
(六)做好婚介服务统计工作。
第三章婚姻介绍工作人员第七条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并可视机构大小增设人员,但不能少于 4 人。
第八条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介执业证》的人员担当。
第九条婚介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一)熟悉《婚姻法》、婚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婚介服务,收费标准等等。
(二)遵守全国婚介机构《员工守则》、《服务条约》及《全国婚介机构服务细则》。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证婚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十条婚介工作人须知(一)必须向征婚当事人介绍本机构简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
(二)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情况、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等。
(三)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择偶要求、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机构的名称为[具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
第二条本机构的性质是依法登记成立,由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为社会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裙体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四条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机构的住所位于[具体位置区域]。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妇女等特殊裙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三)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区发展、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四)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五)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八条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机构的重大变更、终止等事项;(五)制定和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具体比例]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具体比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具体年限]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婚姻介绍服务简介(doc 18页)
婚姻介绍服务ICS 03.080.99A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861-2009婚姻介绍服务Matchmaking Service2009-05-04 发布2009-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15 管理职责.............................26 资源管理.............................47 服务过程.............................58 服务改进.............................6附件A(规范性附录)婚姻介绍服务合同................8参考文献..............................10前言本标准的附件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芦珊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青年婚姻介绍所、上海鸳鸯缘婚姻介绍服务公司、杭州心心缘公关联谊有限公司、贵州婚姻家庭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广州创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根、慕岩、芦珊、龚海燕、王伟明、伍尚辉、林克武、周卓颖、邱少波、黄子模、林霖、牟光君。
婚姻中介工作制度规定最新
婚姻中介工作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姻中介,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单身男女提供相识、交流、恋爱、结婚等婚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婚姻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第四条婚姻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婚姻中介机构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服务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服务。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婚姻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姻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七条设立婚姻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婚姻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场所证明;(三)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和工作简历;(四)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发给《婚姻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婚姻中介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或者注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婚姻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婚姻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婚姻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当事人档案,妥善保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婚庆协会章程
婚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协会定名为“婚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是由从事婚庆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婚庆行业,促进行业交流,提升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婚庆服务。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一、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行业服务、搭建交流平台、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婚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婚庆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婚庆业务咨询、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的纠纷;宣传婚庆文化,提升公众对婚庆行业的认知度。
第三章会员与入会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婚庆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缴纳入会费用;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活动与培训一、本协会将定期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技术研讨、市场考察等活动,以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发展。
二、本协会将根据需要举办各类婚庆业务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纠纷解决一、会员之间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婚介所内部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婚介所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会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婚介所的所有员工、会员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婚介所秉承“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致力于为单身人士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婚介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所设理事会,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以下部门:1. 行政部: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 客户服务部:负责会员咨询、信息登记、红娘服务等工作。
3. 市场营销部:负责市场推广、广告宣传、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等工作。
4. 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等工作。
5. 培训部:负责员工培训、业务技能提升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六条加入本所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2. 愿意遵守本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3.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本所提供的婚介服务;2. 对本所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享受本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3. 积极配合本所开展婚介活动。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九条本所提供以下服务:1. 线上线下红娘服务;2. 婚恋讲座和活动;3. 婚前辅导和咨询;4. 个性化婚介方案。
第十条本所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1. 诚实守信,保守会员隐私;2.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会员信息;3. 主动了解会员需求,提供优质服务;4. 积极与会员沟通,及时解决会员问题。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以下行为,本所有权采取相应措施:1. 提供虚假信息;2. 损害本所声誉;3. 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员工如有以下行为,本所有权采取相应措施: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损害会员利益;3. 违反工作纪律。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婚姻服务协会成立方案
婚姻服务协会成立方案婚姻服务协会成立方案一、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婚姻状况的稳定与幸福对个体和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婚姻问题也日益突出,包括晚婚、离婚率上升、家庭矛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婚姻质量,建立一个婚姻服务协会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宗旨1. 目标:通过提供婚姻服务,帮助夫妻解决婚姻问题,增进婚姻关系稳定与幸福。
2. 宗旨:a. 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婚姻咨询和指导服务,包括夫妻关系沟通、矛盾解决、家庭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b. 通过举办婚姻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会员的婚姻意识和婚姻知识水平;c. 开展婚姻研究,探索婚姻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为社会提供婚姻政策建议。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1. 协会领导机构:理事会、秘书处、咨询委员会等。
2. 理事会:主要负责决策、规划和领导协会工作,有8-10名理事成员,选举产生。
3. 秘书处:主要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等。
由秘书长和若干秘书组成,秘书长由理事会选聘。
4. 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组织相关活动,由专业咨询师、心理学家等组成,由秘书处任命。
5. 其他职位:包括财务主管、活动策划人员等,根据需要设立。
四、服务内容和方式1. 婚姻咨询服务:a. 会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婚姻咨询,咨询师提供专业、个性化的婚姻指导和建议;b. 定期组织婚姻讲座和研讨会,提高会员的婚姻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活动组织和培训:a. 定期举办夫妻沟通、冲突解决、家庭经济管理等主题的培训班;b. 组织夫妻互动活动,提升彼此间的沟通和情感。
3. 婚姻研究和政策建议:a. 组织开展有关婚姻的研究项目,探索婚姻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b. 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婚姻政策建议,推动婚姻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五、财务管理和资金来源1. 财务管理: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2. 资金来源:a. 会员会费:会员按不同等级缴纳会费,用于协会运营和服务开展;b. 项目资金:通过申请、合作、赞助等方式争取项目资金。
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章程
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社区内的红白喜事活动,增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特设立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
第二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任务是:协助组织和管理社区内的红白喜事活动,加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宗旨是:服务居民,传递温暖,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分为主席团、秘书处、部门及工作小组。
第六条主席团是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成员由社区居民自行推选产生,任期三年。
第七条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第八条主席团的职责是:制定红白喜事活动计划,组织会议,协调解决各项工作中的问题,审查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秘书组成,秘书处承担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协助主席团开展相关事务。
第十条部门是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婚庆部、生育部、寿星部,由专人负责,协助主席团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是临时设立的协助处理具体红白喜事活动的工作团队,由志愿者组成,根据活动需要及时调整。
第三章职责与权益第十二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和完善红白喜事活动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三)协助解决居民在红白喜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四)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情感交流;(五)收集居民对红白喜事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社区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选举、评选工作;协助处理居民投诉;享受社区相关资源支持等。
第四章会务规则第十四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决策原则是民主协商、多数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红白喜事理事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至少两次,由主席团组织,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程由秘书处提前公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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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发〔2021〕22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结束——。
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
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婚姻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婚姻介绍服务也应该受到国家标准的规范。
国家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婚姻介绍服务的质量,规范婚姻介绍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我们将就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机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办公场所的合法合规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资质条件,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可靠的服务。
其次,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
在办理婚姻介绍业务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另外,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能够为用户提供专业、周到的婚姻介绍服务。
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此外,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用户在使用婚姻介绍服务过程中,如有任何投诉或纠纷,机构应当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处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最后,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和行业规范建设。
通过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形式,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规范建设,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总之,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的发展。
婚介规章制度
婚介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婚介服务行为,保障征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婚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服务宗旨本婚介机构以诚信、专业、贴心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广大单身人士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婚介服务,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服务对象1、年龄在 20 周岁以上,单身且有真诚结婚意愿的人士。
2、能够遵守本婚介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
四、服务内容1、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有关婚姻、恋爱、家庭等方面的问题。
2、收集、整理征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建立征婚档案。
3、根据征婚当事人的要求和条件,为其筛选、推荐合适的征婚对象。
4、组织征婚当事人参加相亲活动、交友聚会等社交活动,为他们创造相识、相知、相爱的机会。
5、为征婚当事人提供恋爱指导、婚姻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恋爱和婚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服务流程1、征婚登记(1)征婚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到本婚介机构办理征婚登记手续。
(2)填写《征婚登记表》,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择偶要求、家庭情况等资料,并签署《征婚声明书》。
(3)提交近期免冠照片 1-2 张。
2、资格审核(1)本婚介机构对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学历、婚姻状况等信息的真实性。
(2)对不符合征婚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征婚当事人,本婚介机构有权拒绝其征婚登记申请。
3、服务匹配(1)根据征婚当事人的择偶要求和条件,本婚介机构在征婚档案中为其筛选、推荐合适的征婚对象。
(2)征婚当事人对推荐的征婚对象不满意的,可以重新提出择偶要求和条件,本婚介机构将继续为其推荐。
4、约见相亲(1)征婚当事人对推荐的征婚对象满意的,本婚介机构将安排双方约见相亲。
(2)约见相亲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婚介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5、跟踪服务(1)本婚介机构对征婚当事人的相亲情况进行跟踪服务,了解双方的交往进展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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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
准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下属的全国性专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条本委员会是有志于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
盈利性二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本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运用科学发展观,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开展对《婚姻法》以及与婚姻介绍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各类相关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
第九条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间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文明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第十一条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发展与国外及港、澳、台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及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合法机构,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会议和各类活动;
(四)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行业动态和先进经验推介;
第十六条会员应尽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二)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参加婚姻介绍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业务研讨、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对委员会及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会员违反本章程,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机构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修改本委员会章程,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听取和审查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本委员会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设若干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行本章第十八条的部分职权;
(三)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
(四)负责处理会员加入和退出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由本委员会执委会征得本人同意并报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同意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执行委员若干人,由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设总干事一名,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
总干事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委员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协助总干事工作。
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报经主任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领导同意后任命。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经费有如下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及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本委员会自筹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自觉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的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