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通用实施规则-C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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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XX-XX:XXXX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
(草稿)
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目录
1 总则 (3)
2 范围及分类 (4)
3 认证依据标准 (6)
4 认证模式及模式的确定 (6)
5 认证单元 (8)
6认证委托 (9)
7 认证实施 (10)
8 获证后监督 (14)
9 认证证书 (18)
10 认证标志 (20)
11 认证收费 (21)
12 认证责任 (21)
13 认证实施细则 (22)
14 机构及人员 (23)
15 监督管理 (24)
附件1 (25)
1 总则
1.1 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保护儿童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规范玩具及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基于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国家简称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本规则配套实施的玩具及童车类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产品范围(目录)细化描述等相关文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1.3本规则是依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玩具
及童车类行业特点而制定的,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与本规则配套实施。

1.4凡属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经销商应在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出厂、进口、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之前,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并确认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1.5凡属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玩具及童车类产品,须经CCC认证并符合CCC认证技术要求,在加施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其生产者/制造商、经销商应确保CCC获证产品在出厂及销售环节中,其质量安全特性持续满足认证依据的适用标准要求。

2 范围及分类
2.1 本规则适用于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本规则还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运载儿童或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

2.2 本规则适用的玩具及童车产品类别如下:
2.2.1 塑胶玩具——主体由塑胶材料制成的玩具。

2.2.2 金属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玩具。

2.2.3 软体填充玩具——有衣物或无衣物、主体部位用软性材料填充、身体柔软、可用手随意地挤压主体部位的玩具。

2.2.4 竹木玩具——主体由木质或竹质材料制成的玩具。

2.2.5 纸及纸板玩具——主体由纸、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玩具。

2.2.6 活动玩具——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面或内部玩耍的家用室内、户外活动玩具。

如秋千、滑梯、跷跷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全封闭的儿童秋千座位和其它能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产品等。

2.2.7 电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无论由何种材料制成,其中有一种及以上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

2.2.8 其它玩具——以上类别以外的玩具。

2.2.9 童车——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电动童车、玩具滑板车、其它玩具车辆。

2.2.10 如一款玩具和童车具有跨类别的属性,可依据其主要功能判定其类别。

2.3 本规则不适用于以下玩具和童车
供公共活动场地的重复使用的设备;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投石器/弹弓;及认证所依据的童车标准不适用的车辆。

3 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玩具及童车产品安全、环保及其它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按本规则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1《玩具及童车认证依据标准目录》。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若无法依据前款标准判定的玩具及童车产品及新技术产品,则视为特殊产品,相关判定原则和认证程序由认监委另行发布。

4 认证模式及模式的确定
本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适宜的认证模式。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根据产品分类主要采用三种认证基本模式。

4.1 内部生产控制(企业符合性自我声明)+获证后产品监督或检查
适用于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纸及纸板玩具。

使声明认证模式声明者通常可以是生产者/制造商、销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声明者应确保遵守本规则并声明承担全部强制性产品认证责任并提供客观证据。

指定认证机构受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执行备案后产品监督或检查。

4.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适用于塑胶玩具、金属玩具、活动玩具、电玩具、其他玩具。

对于4.1中涉及的产品,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选择此种认证模式。

4.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适用于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电动童车、玩具滑板车、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其它玩具车辆。

对于4.1、4.2中涉及的产品,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由第三方认证玩具的特性、设计、结构或目的时可选择此种认证模式;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可选择此种认证模式并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4.4 为保证贸易需求,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晶,可以按照单批次产品认证进行处理,认证模式按4.2执行,相关要求由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实细则中明确。

4.5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使用比本规则规定的基本模式要素多的认证模式。

4.6 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应符合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按照4.1方式使用认证声明模式者,备案后产品监督或检查原则上采用对获证产品检测或检查,特殊时(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可以适当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 认证单元
委托人应按认证单元提出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单元划分原则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产品风险、企业状况等因素在实细则中予以规定。

注: 认证单元为一次申请一次性检测或检查后,一张证书覆盖的产品集。

6认证委托
列入本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或其委托的申请不符合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产品召回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6.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

认证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策划与方案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应至少包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方案、初始工厂检查方案(适用时)、企业符合性自我声明的要求(适用时)。

7 认证实施
7.1 符合性声明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备案和或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可与委托资料同时提交。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通常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评审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可在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目录内可自行选择检测机构,试验方案的确定应征询并采纳认证委托人的合理意见。

7.2.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根据产品风险、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或由认证委托人准备样品送至相关检测机构。

认证机构会同检测机构负责确定主检样品和差异样品。

每一认证单元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一款型号作为主检样品,再选取适当的型号进行差异检测。

应保证差异测试尽可能覆盖单元中的高风险差异项目和材料;物理差异测试应选择单元中与主检产品结构和外形有明显差异的型号;电差异测试应尽可能选择单元中不同电压和
电气结构的型号。

差异试验的样品也可以选取部件或部件样块,应确保所选取的部件或部件样块与主检或差异试验样品为相同材料和同批次生产。

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7.2.3 样品数量
玩具类产品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不超过4只。

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送样最多不超过2只。

童车产品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抽取2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各抽取1只。

必要时,经认证人委托人同意可以适当增加样品。

7.2.4 检测项目
主检样品检测项目包括适用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差异测试尽可能覆盖认证单元中的差异项目,尤其应覆盖高风险差异项目。

7.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整改复检试验的方案须经认证机构确认。

7.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样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2个月,其它
样品可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检测机构对样品迸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7.2.7 企业资源利用及采信
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由认证机构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在实施细则中细化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2.8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盾,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3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
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3.1 基本原则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按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

检查应覆所委托认证的产品以及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3.2 工厂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影响整体结果有效性的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存在影响整体结果有效性的不符合时,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7.3.3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认证实细则中明确。

7.4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7.5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细则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配合。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目,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曰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8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加工场所的获证盾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任意一种方式或上述方式的任意组合。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获证后产品监督或检查是指认证机构组织的对获证产品在生产现场或市场进行的抽样检测和或检查。

产品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产品监督或检查应充分考虑企业诚信水平、规模、所处行业、所涉及产品质量状况、复杂程度以及生产
流程特点、行业自律相关结果等;由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频次、场所、方式。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8.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相关要求实施。

监督检查的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具体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工厂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检查项目,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等。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持续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a)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
b)认证产品的结构、外观、颜色(适用时);
C)认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一般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企业专门进行抽样。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并依据其制定具体方案,指定人员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在成品库中抽样时,童车类产品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

其他玩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数量的20倍。

样品检测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规则7.2.7条款。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
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不分或全部结果。

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对于OEM加工的生产厂,还应针对不同的OEM制造商分别抽样检测。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随机抽取样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采取市场(或用户端)抽样检测方式原则上可以替代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4 质量信息应用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

认证机构在证后监督时,应将用户投诉、社会高度关注、质量缺陷调查、风险预警、重大质量事故、监督抽查、专项核查等质量信息中涉及本规则要求的内容作为重要输入。

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对获证企业实施生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
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予以核查。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否则,跟踪检查不通过。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9 认证证书
符合认证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暂停、注销、撤销及使用应符合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要求。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

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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