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水平效力
解读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理论-精选资料
解读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理论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是一种以宪法权利原则概念为基础的,以对抗的原则定律、权衡定律和分量公式为结构的、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司法适用和权衡商谈理论。
因此,该理论必然是一种有关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理论。
宪法权利规范的水平效力是该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
因此,为使该理论能够成立,阿列克西一定要对其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途径、内容、程度与合理性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建构。
他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三层次”说,是在德国的司法实践和学界的“客观价值辐射理论”和“三种模式”建构基础上所进行的整合与重构,具有很大的独特性、涵盖性与合理性。
笔者试图在详细阅读阿列克西《宪法权利理论》一书英文版的基础上,根据阿列克西本人对该问题的相关阐述,对该理论进行解读。
该解读力求忠实原文,不敢任意发挥,以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但尽管如此,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兼之阿氏理论本身的博大精深等原因,该解读仍难免有不当之处,甚或误读之处,诚盼学界同仁不吝赐教斧正,以免谬种流传。
一、从“客观价值”到“客观原则”:对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客观价值辐射”理论前提的重构和具化与德国既存的三种宪法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学说一样,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理论也是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例法中所建构的“客观价值秩序”的概念为前提的。
“联邦宪法法院试图通过求助于客观价值秩序的概念来压缩宪法权利规范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辐射’效力。
引用联邦宪法法院的话说就是:‘根据联邦宪法法院长期存在的判例法,宪法权利规范不只包含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而且同时它们还包含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该价值秩序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法决定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并且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指导方针和推力。
’”①与其他几种宪法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学说不同的是,阿列克西首先将这种“客观价值秩序”说与其“原则理论”结合起来,使这里作为一个指导方针的“价值”变成了他的原则理论中的、作为宪法权利规范的一个重要且相对更加具体和有操作性的“原则”,从而使一个哲学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规范。
解析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
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宣告成立后制定通过的正式宪法。
它的颁布,一方面宣告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时代的结束,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中国人民在近代100多年中革命斗争的历史进行了总结,记载了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取得的胜利成果。
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加以了确认;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领域实行的基本政策,为保障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代的宪法,以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价值取向。
因此,除了对国家的组织进行规定外,还需要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给予确认。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既是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主体性地位的法律表现,也是个人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界限。
在此方面,我国的1954年宪法也不例外。
1954年宪法在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用了14个条文来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自由,这些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其中封建的传统和思想意识又比较强大的国家来讲,应当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和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也曾出现了许多的立宪活动。
其中最早的当属清末的“预备立宪”,为进行“预备立宪”,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其中关于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在该宪法大纲中是作为“附录”规定在作为正文的“君上大权”之后的,而且在名称上用的是“臣民的权利义务”,虽然有研究者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作出了一些肯定性的评价,[1]但无论如何,就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的名称及体例安排来讲,很难说是真正出于保障人权的动机。
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如果不是因为今年两会当中对宪法的修改,小编相信在过去有人可能也是根本就没有时间去专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在部分人脑海当中好像觉得宪法跟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属于强制性的法规。
这就显示出了很多人其实根本就不了解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一、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
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
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
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
保护人权是否应该由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在人权和主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以上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题,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宪法学期末考试资料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形式特征VS实质特征)A 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制宪机关专门机关;绝对多数。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具有两层含义:一,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B 实质特征(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例举式。
(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一方面,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权力的限制。
Eg:分权理论:洛克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麦迪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得到最充分的论述。
2.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议会至上、议会主权、人民代表大会)(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立法机关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 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 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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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公民的信赖利益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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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保 障机制
司法救济机制
司法救济是保障基本权利在行 政法上效力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民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对侵犯其基本 权利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 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行为 ,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 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权利的特性
不可剥夺性
基本权利是公民的基本 权利,不可被剥夺。
平等性
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公 民,不受种族、性别、 年龄、职业等任何区别
对待。
广泛性
基本权利涵盖政治、经 济、社会、文化等各个
领域。
保障性
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 的保障,任何侵犯基本 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
。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必要服务 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 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改进服务
或者赔偿损失。
参与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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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权效力是指公民在行政法 上的基本权利具有参与行政决 策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民有权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对行政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
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监督
基本权利要求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 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 督和制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宪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宪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众所周知,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其法律效力也是最高。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础,共同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宪法的制定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宪法的法律效力如何体现的呢?众所周知,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其法律效力也是最高。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础,共同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宪法的制定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宪法的法律效力如何体现的呢?一、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2、宪法与法律相比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
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
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
宪法基本权利解读及体系实践路径研究_1
宪法基本权利解读及体系实践路径研究宪法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根本性权利规范,宪法权利是表示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概念。
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基本包含两个方面:每个人都享有的各种构建和控制政府的权利与个人基于人之目的性对国家提出诉求的权利。
如何正确认知宪法基本权利、认真对待宪法基本权利对于宪法实践而言也就具有了尤为重要的意义。
对宪法基本权利及其规范进行概述及解析,探讨了宪法基本权利主旨,并由此拓展开来,提出建构认识基本权利、认真对待基本权利、依托基本权利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路径。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宪法权利,通常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宪法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概念工具。
在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现代宪法观念下,宪法权利在现代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从2000年“荞玉玲案”引发的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的讨论,到2006年“馒头案”引发的对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都与什么是基本权利这个基本问题有关。
不过,目前学界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基本权利”这一提法本身也不能满足宪法学研究的需要,造成了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和宪法实践上的争议和困难。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体现在宪法赋予基本权利的属性和功能之中,因而正确认识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其一,从静态层面认识,应考虑基本权利在形式上体现出的人权的基本属性;其二,从动态层面分析,应考虑基本权利在整个社会和人民生活中所发挥的基础作用。
首先,从静态层面分析。
作为一种形式,宪法和宪法权利同样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深刻的政治属性。
这表明基本权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政治国家意识的标志,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旨。
同时,宪法又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上位法,具有最高级法律性,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这表明宪基本法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有力保障,而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要依照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制定,不能违背和抵触宪法基本权利的相关规定、要求,从而为统一法制和保障人权树立标准。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1)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1)内容提要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不仅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且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发挥法律效力。
基本权利是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体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宪法效力的价值。
从宪法规范日益生活化的发展趋势看,宪法价值主要通过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功能而得到实现。
基本权利既对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发挥约束力,同时也对私人之间的关系发挥效力。
本文以基本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与价值体系为基础,以基本权利效力相关的判例为素材,分析了基本权利具有效力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重点论证了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关系发挥效力的依据。
关键词宪法效力基本权利私人之间关系效力私人自治宪法效力与基本权利效力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宪法具有法律属性,即宪法就是法律,是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
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过去人们在谈论宪法效力最高性时习惯于从政治角度分析宪法现象,在无意识之中淡化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
如果承认宪法是“政治法”命题,有可能在分析宪法现象时讨论宪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在与宪法规范有关的论述中曾提出宪法效力的正当基础与具体的制裁形式的问题。
[1]在分析基本权利效力以前需要研究宪法的效力及其效力发挥的形式与具体的制裁方式。
从宪法的价值体系看,宪法本身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尽管具有未来志向性的特点,对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不必一定通过部门法得到具体化。
第二章 宪法基础
乙肝歧视第一案
23岁的安徽青年张先著,2003年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 并于6月30日参加了我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 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6日,芜湖 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 11 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 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今年4月2日, 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 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 据不足,法院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4 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基本权利的特征
1.基本权利是对抗国家的权利 2.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的核心 3.基本权利是相对稳定的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5.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三、基本权利的效力
(一)基本权利效力的含义 第三人” (二)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的含义 (三)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观的转 第三人” 变 王勇等诉粗粮王案
程序性平等和实体性平等案例1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例2乙肝歧视第一案图片1就业歧视怪门槛多图片2地域歧视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中写道
(一)基本权利的含义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 可以享有的权利。 可以享有的权利。 作为“ 宪法上的权利” 作为 “ 宪法上的权利 ” , 各国宪法 学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 学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 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 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德国学者则 习惯于称为“基本权利” 习惯于称为“基本权利”,我国学者大 多根据宪法典上的用语,称为“ 多根据宪法典上的用语,称为“公民的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作为公民的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尊重宪法,同时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宪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
任何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并且不受侵犯。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有权力拥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且不受非法侵犯。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公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宪法的规定保障了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不受任何人的强迫。
宪法保护了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应当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
宪法保护每个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最后,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有权参选和选举,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参政权和选举权,同时也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总之,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教育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等。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了解并尊重宪法,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只有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和繁荣。
2022年部编版八年级下《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单元测试(卷二)(含答案解析)012220
2022年部编版八年级下《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单元测试(卷二)试卷考试总分:95 分考试时间: 120 分钟学校: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本题共计 8 小题,每题 5 分,共计40分)1. “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下列表述与此相符的是()①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③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④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2.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党的初心与我国的宪法原则相对应。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人民是生产资料所有者3.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会议决定免去胡泽君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任命侯凯为审计署审计长。
这表明( )①我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④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决策是人民民主的真谛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4. 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到一点就是要()A.惩治腐败,加强人民民主专政B.提高国家机关的办事效率C.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D.防止各种权力被滥用5. 如图表明了( )A.宪法规定的内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C.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D.宪法是普通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总和6. 某班围绕“我与宪法”召开了一次主题班会,会上同学们畅谈自己对宪法的认识。
国开作业《宪法学-形考作业》 (41)
题目:下列各选项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A:宪法的规定可以像普通法一样具体选项B: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选项C:各政党、武装力量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选项D:在修改程序上,宪法通常严于普通法律答案: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在修改程序上,宪法通常严于普通法律, 各政党、武装力量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题目: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A: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选项B: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选项C: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具有间接法律效力选项D: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间接法律效力答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题目:国家的根本法是()。
选项A:宪法选项B:刑法选项C:选举法选项D:民法答案:宪法题目: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专指()的国家根本法。
选项A:确认公民权利、自由选项B:规定国家机关权限选项C:限制王权选项D: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答案:限制王权, 规定国家机关权限, 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确认公民权利、自由题目:下列选项关于刚性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A:刚性宪法比柔性宪法灵活选项B:刚性宪法通常是成文宪法选项C:英国式刚性宪法国家选项D: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答案: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刚性宪法通常是成文宪法题目:《国语》里所说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中,“宪”字的含义是()。
选项A: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选项B:普通法律选项C: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选项D:封建国家的基本法答案:普通法律题目:18世纪的日本德川时代编纂过的《宪法部类》属于()。
选项A: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选项B:封建国家的基本法选项C:普通法律选项D: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答案:封建国家的基本法题目:《汉书》里所说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宪”中,“宪”字的含义是()。
选项A: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选项B:封建国家的基本法选项C: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选项D:普通法律答案:普通法律题目: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表现在()。
《中国宪法》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二、基本权利效力类型
基本权利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权利形态,直接拘束立法、 行政与司法等活动领域。 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 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 3、基本权利的放射效力
三、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
1、基本权利效力与立法权 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对立法者 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2、基本权利效力与行政权 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 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 行政权的合宪性。 3、基本权利效力与司法权 从宪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看,司法权运作的合宪性 主要取决于实现基本权利价值的程度。
二、基本权利冲突
1、基本权利冲突的含义 2、基本权利冲突的表现 (1)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公民的基本权 利,这种权利有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交叉 (2)通过基本权利具体化的客观的价值体系同时对 法秩序产生影响的效力 3、基本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 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与基本权利观念
1、清末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基本权利观念 3、北洋军阀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4、国民党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保障实践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基本权利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基本权利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与基本权利
三、新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2)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1)宪法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 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 界限。 (2)法律限制:分为法律的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 前者指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 权利受法律限制。后者指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 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宪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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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效力概述
•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在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宪 法最基本的特征。 • 但宪法为什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 力根据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宪法效力,相 对普通法律效力而言,宪法效力具有什么 特点?
2
(一)应如何理解宪法的效力?
• 宪法的效力如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 解,… • 从宪法的概念来看,宪法首先是法,是法 律的一种,因此,宪法也具有一般法律所 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能够进入司具 有效力?
• 2、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对私人行为不具有直 接效力 • 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 性、无具体惩罚性、稳定性、广泛性、历 史性、灵活性和纲领性,因此宪法不具有 直接的效力。
22
(三)我国宪法对私人行为是否具 有效力?
• 3、司法解释否认了宪法在私人行为领域具 有直接效力。 • 1955年的司法解释 • 1986年的司法解释 • 这两个司法解释否认了宪法在具体案件中 的直接效力,从而否定了宪法在私人行为 领域具有直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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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对私人行为具有效力
• 宪法如何透过民法对私人行为产生拘束力? • 基本权利所表达的价值内涵,如自由、平等、 人格尊严,可以通过民事的“概括条款”导 入私法秩序,如善良风俗原则,且应穷尽其 他救济途径。 • 目前,这种观点已成通说。它较为恰当的说 明了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效力问题,也较 为准确的反映了宪法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和作 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 美国是实行这种理论典型的国家。在美国, 只有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行为即国 家的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而私人行为不 在宪法规范的范畴之内, • 换言之,只有政府才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义 务主体,公民个人不能作为宪法基本权利 的义务主体,否认宪法对广泛的私人行为 的效力。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摘要】本文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们需要了解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及内容,这是理解后续讨论的基础。
接着,我们将探讨宪法基本权利在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效力,以及宪法基本权利如何对第三人产生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宪法基本权利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将讨论宪法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影响。
我们将重点分析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探讨宪法基本权利对社会和个体权益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和保护作用。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保护、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现代社会,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范,包含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宪法基本权利不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国家赋予人民的权利,具有普遍适用和不可侵犯的特性。
在法律关系中,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是至关重要的,它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国家的行为。
第三人是指在一项法律行为中不是直接当事人的个人或团体。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体现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参与法律体系的建设中。
在司法实践中,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每个公民平等对待的承诺。
本文将从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和内容、在法律关系中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宪法基本权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及内容宪法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包括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可限制性和可司法保护性。
普遍性是指宪法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政治意见如何。
不可剥夺性是指国家不能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引言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由德国学者H·P·Ipsen所提出,“第三人”是指政府与人民关系以外之人,即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故此种基本权利的作用方式可以被形容为“水平的”,以区别于规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垂直”作用。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除了宪法明文规定适用于私法关系之中的基本权利之外,宪法上的其他基本权利在同为基本权利享受者的私人之间,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发生效力?换言之,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可以对抗私人?本文将以此问题为主线,在介绍逻辑和规范前提的基础上,从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宪法第三人效力”的逻辑前提1、宪法和民法相互区分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宪法和民法分别作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代表性法律,调整对象和手段的不同造成了这两种基本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存在交集,两者在公法、私法严格划分背景之下互不影响,互不干涉,并形成各自独立运行的体系。
可以说,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民法学界在“公私划分”理论的基础之上逐渐提出了“宪法和民法平行论”的观点,目的在于确保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2、宪法和民法相互影响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律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现象。
具体的表现就是“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介于公私之间混合法律的出现”。
[1]尽管需要强调作为公法的宪法对私法领域和私人生活的效力和影响,但是这种作用并不能过分夸大,不能将宪法视为超越“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大法,而其他部门法只能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化。
[2]否则,对宪法的此种定位不但可能出现“泛宪法化”的现象,[3]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部门法的独立地位,影响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
三、“宪法第三人效力”的规范前提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还存在一定的规范前提,换言之,在宪法中还存在着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条款,正是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才使得宪法对民法发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了可能性。
解读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
解读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国之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而宪法的法律效力不仅体现在形式上的约束力,更体现在实质上对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法律体系的制约和保障。
本文将对宪法的法律效力进行解读。
一、宪法的权威性宪法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
宪法赋予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并约束他们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事。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权限,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宪法的约束力宪法对国家机关以及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宪法规定了其职权和权限,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和程序履行职责,不能超越自身权力范围的行事,以免滥用职权。
对于公民而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当国家机关或公民违反宪法规定时,宪法的法律效力就会发挥作用,依法予以制约和追究。
三、宪法的司法保障宪法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司法保障方面。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司法机关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当国家机关或公民的行为违反宪法规定时,任何人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宪法诉讼制度,用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宪法违法行为的追究和纠正。
四、宪法的修订和完善宪法作为一部高于其他法律的法律,具有相对固定的规定和章程,但也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根据宪法的规定,修订宪法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
宪法的修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具有法律的效力。
修订宪法的目的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保障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权威性、约束力、司法保障以及修订和完善上。
宪法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国家机构的依法行事,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促进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宪 法
第二章宪法第一节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修改宪法的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①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②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③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④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自由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二、宪法的作用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是宪法民主性体现)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宪法是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他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宪法权利间接水平效力的类型
作者简 介 : 刘连 泰 , 男, 湖 南澧县人 , 厦 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左迪 , 男, 辽 宁 台安人 , 厦 门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 究生。
① 该分类的具体情况, 可参考张翔 : 《 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 0 0 8 年, 第4 3 页以下。
于第 三方 的侵 害 。一 些处 于 优势 地位 的团体 或个 人 , 可能以“ 压 倒 性 实力 ( c o m p e l l i n g s t r e n g t h ) ” 妨
碍那 些处 于劣 势 地位 主体 的 宪法 权 利 。 ① 例 如 供 电公 司基 于 种 种 理 由拒绝 为某 户供 电 , 按 传 统 契 约 自由理论 , 契 约双 方均 有 缔约 的 自由 , 但供 电公 司不 缔 约 的 自由实 则 侵 害 了用 户 的权 益 , 该 种权 益 根据 民事 法律 规 范无 法获 得 救 济 , 但 理 应受 到 宪 法 的保 护 。 宪法 权 利 作 为 “ 客 观法 ” 的面向, 使 宪法权 利效 力 范 围外溢 , 将 效力 射 程推 至私 法领 域 , 形 成 了宪法 权 利水 平效 力 。 在宪法 权 利水 平效 力 理论 谱 系 中 , 有 直接水 平 效力 与 间 接 水平 效 力 之分 。前 者 指 宪法 权 利 条
间接水 平效力是 宪法权利发生水 平效力 的常态 。根据 宪法权利 对私 主体之 间法 律关系影 响 的强 弱程度 , 宪 法权 利的 间接水 平效力包括 弱 间接 水平效 力模式 、 强 间接水 平效 力模式 和混合 间接水 平 效力模式 。如果 以宪法是最 高效力 的法律 为基础 , 将宪法 权利适 用于普 通法 , 法 院不 审查普通 法的合 宪性 , 则属弱 间接水 平效力模 式 ; 如 果宪 法权利通 过审查 法律 或司法 裁判 的合宪 性影 响私 主体 , 则属 强间接水平效力模 式 ; 如 果混杂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和弱间接水 平效力 模式 , 则属混合 间接水 平效力模式 。中国宪法权利 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关键 词 : 宪法权利 ; 弱间接水平效力 ; 强 间接水平效力 ; 混合间接水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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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水平效力——宪法的水平效力在西方国家的应用及其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的启示一.对宪法的水平效力的理解(一)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定义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horizontal effect),也有人称其为横向效力,因与德语的“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一词意义相近,有时也被译为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或者第三人效力。
①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在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适用,它意味着私人主体可以基于宪法的基本权利对其他私人行为进行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论内涵从调整对象来看,水平效力是调整平等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法律关系;从实现方式来看,私人之间宪法权利的救济不同于垂直效力的直接诉讼模式,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
宪法水平效力发挥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简介效力适用模式,即当普通民事法院拒绝水平使用时,宪法法院可以强制普通法院在私法诉讼中适用基本权利;另一种是私人主体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念形成背景基于不同的基本权哲学理念,对于基本权效力有多种理解。
一般而言,基本权理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由权基本理念,二是社会权基本理念。
从传统人权理念向现代人权理念的转变,带来人权保障方法上的变化,“传统的只对人权侵害加以预防和在预防失灵时对侵害加以排除的消极保障方式,开始转变为国家直接向人权主体提供人权实现条件和清除人权实现障碍的积极保障方式”。
在这两种理念的指导下,形成了基本权的垂直效力理论和水平效力理论。
由于垂直效力理论是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下产生的,所以其主张私法自治,国①诺瓦克认为,水平效力和第三人效力还是有所差别的,水平效力并不限于由私法规定的关系的结构的影响,它还包括缔约国的额外措施,包括在其他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措施的义务。
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毕小青、孙世彦主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页。
家权力不能渗透到私法领域,破坏个人自由。
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基本否定了国家权力对私权的规范力。
虽然近年来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两种理念不再作为对立的人权理念相互排斥。
但是作为社会权基本理念下诞生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理论,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即“国家直接向人权主体提供人权实现条件和清除人权实现障碍的积极保障方式”。
三.宪法的水平效力的分类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应用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研究的兴起于德国联邦劳工法院两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即1954年12月3日的“劳动关系案”和1957年5月10日的“单身条款案”。
以此为开端,水平效力理论在其他国家也不断被接受,水平效力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接受,并在适用过程中形成了多种理论模式,这些理论基本上围绕着几个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展开。
一是基本权利性质和功能问题;二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三是司法权和立法权的权限问题,涉及到对系争案件的实质性评价时,司法权是否可以突破立法权所界定的框架,或者说司法权是否有法律续造和漏洞补充的权力。
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适用模式。
即直接效力模式、间接效力模式,至于间接效力内部根据对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又可以细分为强间接效力和弱间接效力。
除了上述几种典型的水平效力模式之外,还有一种特种的效力模式,即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
一般认为,“国家行为理论”是典型的垂直效力模式,但是从美国国家行为理论的最新发展来看,虽然形式上美国仍然坚持基本权的性质是防卫权,公私法之间严格划分界限,但是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中却又带有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一)直接水平效力1. 直接水平效力的定义直接水平效力(direct horizontal effect),简言之,指私人主体在其宪法权利遭到另一私人主体的侵犯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2. 直接水平效力的应用在诸多直接水平效力理论支持者中,最具影响力者为德国联邦劳工法院院长Nipperdey,他对宪法权利在私人间的直接适用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于人类尊严这一最高的目标,他首先在《妇女同工同酬》一文中主张基本权利具有直接效力。
他认为,如果基本权利不能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的话,就失去了其法律的性质,徒变为一个政治宣言,与其最高规范的地位不符。
作为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研究兴起的两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即1954年12月3日的“劳动关系案”和1957年5月10日的“单身条款案”,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在裁判实务中就采纳了Nipperdey的这一理论。
(二)间接水平效力1. 间接水平效力的定义间接水平效力(indirect effect)主张宪法权利不能在私法案件中直接适用,但可以通过私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来间接实施。
2. 间接水平效力的划分及应用从具体司法实务来看,水平效力的实施则又可以分为强间接水平效力和弱间接水平效力。
②目前在德国、日本普遍接受的是强间接水平效力,弱间接水平效力主要以加拿大、新西兰为代表。
(1)强间接水平效力。
强间接水平效力是指所有的法律都必须受制于宪法权利,不能与宪法价值相违背。
在私法诉讼中,个人可以直接提出所适用法律不符合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
这个理论的运作模式是看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权利。
今年来在德国最著名的有三个案例:第一个是1990年的“商业代理人竞业禁止合同案”;第二个是1993年的“担保案”;第三个是2001年的“婚姻协议案”。
这三个案例都涉及了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适用问题。
目前德国联邦法院对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从“吕特案”中所总结的宪法基本权利不仅是主观权利,而且是对所有法领域具有辐射效力的客观价值秩序,引导着立法、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其二,因为客观价值体系对于整个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约束力,因此私法也必然不能脱离宪法的审查,任何私法中规定的内容应当与宪法价值相一致,不得与之相违背;其三,这个推理的逻辑是,宪法权利应当在私法中具有效力,但是争议比较大的是,宪法基本权利如何在私法中发挥作用。
在《日本宪法》中对基本权利在私人间效力问题并没有直接规定,以芦部信②Stephen Gardbaum,”The Horizontal Effect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102 Michigan Law Review 2003,p.435.喜教授为代表的间接适用说是目前的通说。
这一学说认为宪法规定的价值秩序应适用于全体国民,但坚持私法自治原则优先,主张通过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尤其是《日本民法》中的第9条作为媒介,可以使宪法基本价值贯彻到私法之中。
日本有关在基本权利水平效力适用方面代表性案例主要有:第一,三菱树脂案。
这是有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雇佣关系方面的判例。
该案中,被告三菱树脂有限公司在招聘时询问原告的思想情况是否违反《日本宪法》第19条思想自由的规定。
日本最高法院采用间接适用说,认为该项争议可以通过《日本民法》第1条和第90条有关不法行为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日产汽车案。
该案是关于男女退休年龄差别问题的诉讼,日产汽车公司因规定了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遭到起诉,日本最高法院依据《日本民法》第90条宣传该项条款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第三,昭和女子大学案。
这是关于私立大学自治与学生自由之间的案件。
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参加校外政治活动,学校以学生违背其规章“生活要录”为由将学生开除。
于是学生以学校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日本宪法》第19条和第21条为由提起诉讼,在该案中,日本最高法院重申了基本权利间接适用的立场。
英国《人权法案》于2000年10月2日开始生效以后,其虽然对《欧洲人权和由由公约》在国内适用提供了一个管道,但它本身并不是没有问题,其在私人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仍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在《人权法案》通过以前,英国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开始考虑基本人权对私法关系的调整。
在Rantzen v. Mirror Groups Newspaper和John v. Mirror Groups Newspaper两个案例中,法院均引用公约权利来对英国的名誉侵权法进行解释。
《人权法案》开始在Michael Douglas Zeta-Jones,Northern and Shell Plc v. Hello!Limited一案中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和表达自由的问题,本案基本上还是坚持间接水平效力的立场。
(2)弱间接水平效力弱间接水平效力的意思是私法仅间接地受制于宪法权利,而不是直接地受它控制。
在私法诉讼中私人并不能直接地以宪法权利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是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法院援引宪法价值来进行解释适用。
也就是说,这并不是私人的宪法权利,而是法院的职责或者权力。
在弱简介水平效力下,私人的宪法权利只能受到部分的、被动的保护。
在司法实务中,最典型的弱间接水平效力运用,例子是加拿大Retail,Wholesale and Department Store Union Local 580 v. Dolphin Delivery案。
该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反对直接水平效力理论,否定私人作为宪法权利的侵权主体,即主张宪法权利不能在私人之间适用。
最高法院大法官Mcintyre认为,加拿大的宪章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设,只对国家有效力,不能在私人之间适用。
私人之间不能以宪法作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依据。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立场源于《宪章》第32条第1款的规定。
该款规定:“宪章只约束议会、政府和各省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
”从该款规定中可以看出,他们推出国家虽然有义务保护私人之间的权利,但法院不被包括在国家范围内。
在该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权利和自由宪章》与私法的关系作了这样的描述,私人A依据普通法对私人B提起诉讼,如果该行为没有政府因素的参与,则宪章不能适用。
这与司法权是否应当按照宪法中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来运用和发展普通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对于是否能依照宪法的基本价值来发展普通法的答案是肯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和私人诉讼是无关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将通过普通法得以解决,这也不同于个人向他人承担的宪法义务。
由这段话中我们不难读出,宪章虽然和私人诉讼没有关系,但是宪章所蕴涵的基本价值对于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将会产生影响。
所以Hogg 总结道,在加拿大只要是国家权力,无论是其依照公法,还是依照私法行为,无论其依据制定法,还是依据普通法,对私人造成伤害,都可以适用宪法,但是宪章条款不能在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无论他的法律行为的依据为何。
四.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不足与适用于我国的新模式(一)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不足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虽然使得宪法在私人主体之间得到适用,更加增加了宪法在私法法律关系中的比重,但是各种理论模式既有可取之处,相应的也会有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