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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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规定。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一般是以封闭式基金为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市场选择性、流动性、透明度、建立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因此往往在封闭式基金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开放式基金才开始得到较大发展,世界各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基本上遵循了由封闭式基金转向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原已存在的大量封闭式基金就面临一个转型问题,为此需要为封闭式基金的转型提供法律支持,本条的规定正好适应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新形势,为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封闭式基金是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价格是投资人持续竞价的结果。在非理性市场状态下,封闭式基金内在价值可能被严重低估,存在着折价率过高的问题。如果该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净值作为基础,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法律允许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就是为了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二级市场找不到出路的情况下,让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可能的长期亏损煎熬的重大保护性措施。但由于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比较大的赎回压力并迫使其改变资产组合的构成,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基金管理人一般不愿意将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为此,本条明确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这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是否转换为开
放式基金,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而最终决定权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手上。依照本法第75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实际上由于证券市场环境因素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偏好,封闭式基金未必一定要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本条规定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依法规范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活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封闭式基金合同当事人约定有基金合同期限;二是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经核准后一般固定不变。如果封闭式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希望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则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本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基金运营业绩既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核心的因素,也是衡量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以专业研究水平和投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应当成为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经营理念。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把握市场的变化,决策正确,操作适当,其所管理的基金运营业绩就会良好,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就有条件。如果基金运营业绩不好,未能给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还要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又有何意义呢?恐怕即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了,投资人也不会“买账”。因此,基金运营业绩良好是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基金作为专业理财的行业,诚信守法是行业的生命线。我国基金业起步较晚,发展中存在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金投资的风险,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处是非常必要的。通常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故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破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正常秩序或者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对于最近二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基金管理人,法律不允许其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这一方面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更主要的是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依照本法第2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基金合同终止的最直接结果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这既是基金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对清算组成立时间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组织将清算组成立起来。清算组成立后具体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工作。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的主要程序是:1.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理和处置;2.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也即进行清产核资,以查实和确定基金财产;3.清算组在对基金财产清理、核查和确认的基础上,编制基金财产账册,并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4.清算组负责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主要是将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卖出变换成现金;5.清算组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6.分配剩余基金财产后,清算组应当制作基金清算结果报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7.最后由清算组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具体来讲,基金清算组成员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