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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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实行审批服务代办制。市、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作为代办单位,负责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手续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联合交办督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每年从市筹基建资金中列支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20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https://img.taocdn.com/s3/m/9b7c8b3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4.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济政办字〔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4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20〕46号文件加快推进城乡绿化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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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20〕46号文件加快推进城乡绿化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济政办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20〕46号文件加快推进城乡绿化行动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精神,扎实开展“绿满泉城·美丽济南”城乡绿化行动,加快建设生态济南,打造山水城市,助力乡村振兴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城乡绿化攻坚行动(一)实施山体绿化攻坚行动。
开展山体绿化调查,摸清全市应绿化山体底数。
坚持以水营林,因地制宜推进山体绿化,营造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退化和低效林,补植完善返荒和疏林地,进一步提升森林防护效能和景观效果。
到2022年,实现城区山体绿化全覆盖和城外山体可视范围全绿化;到2025年,实现山体应绿尽绿。
(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二)实施通道绿化攻坚行动。
提升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路绿化带建设,强化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
到2022年,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路等绿化带应建尽建,高速公路绿化里程增加45公里。
到2025年,进一步提升通道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各区县政府)(三)实施水系绿化攻坚行动。
推进黄河常绿林带建设和现有林带更新提升,实施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植树绿化,构建林水相依、河清岸绿的水系生态体系。
到2022年,完成黄河沿岸绿化提升,徒骇河、大汶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黄河生态廊带初具规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5%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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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济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切实做好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和我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平阴县、商河县可按照本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依职责予以监管;各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条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引导社会资本与国有投融资平台合作建设租赁住房。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同区域住房租赁供需形势,编制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济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43399489e53a580216fcfe28.png)
有相关人事知道济南公租房申请条件吗,怎么样操作?答:济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一、济南公租房预登记10月10日开始济南公租房预登记工作将于10月10日至11月30日正式进行,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摇号选房。
二、济南公租房申请条件/济南公租房申请标准:(一)家庭申请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想获得预登记资格需要符合三个标准1、本市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的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
2、收入标准方面: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万元(含)。
3、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年满40周岁的单身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
(对于家庭现有住房,本次也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共包括了五种情况。
这五种住房情况包括: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未满五年的、无法证明不属于申请家庭的现住房。
)同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予预登记。
(二)单身职工申请标准:1、市级(含)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
2、在本市市区无住房。
三、济南公租房价格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
四、济南公租房预登记程序:(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程序包括: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作单位填表登记;工作单位汇总后,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预登记表(一)和表(二)及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统一报单位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24f130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4a.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济政办函[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确定,自2011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在我市市区(包括市内6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登记资格范围(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资格。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且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万元(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且无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予预登记。
(二)单身职工预登记资格。
市级(含)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单位签定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市区无住房的单身职工。
二、预登记工作程序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和单身职工到所在工作单位填表登记,由工作单位汇总后,报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下同)填表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预登记信息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摇号选房(单身职工保障住房作为职工单位的集体宿舍,由单位参加摇号)。
三、工作要求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预登记工作全面、准确,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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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7]63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31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单独居住的父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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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顺应广大市民对便民商业设施空缺补位的需求和期盼,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市区(指市内五区及济南高新区,下同)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解决群众“开门七件事”,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按照“改、变、留”思路,进一步加大社区菜市场、便民肉菜店(生鲜超市)、“互联网+便利店”、便民餐饮店、标准化便民餐车或配餐点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着力构建15分钟商业便民服务圈。
2017年10月30日前,在部分社区先行配置100辆标准化便民餐车或配餐点;12月30日前,市区累计配置500辆标准化便民餐车或配餐点,新建或改造便民餐饮店300家以上、社区便民肉菜店(生鲜超市)200家以上,增加100家具有互联网配送功能的“互联网+便利店”。
二、重点任务(一)按照“改”的要求,规划建筑功能为便民菜市场但未按该功能使用的,督促建设主体将其尽快改为便民菜市场。
建设项目中规划安排便民菜市场的,引导建设主体严格按规划便民菜市场功能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作为其他用途;将其他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设施,改为便民商业设施,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按照“变”的要求,针对关停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店,引导放心餐饮骨干企业按规定对其进行改造提升,结合实际情况升级改造为“互联网+便利店”、便民肉菜店(生鲜超市),鼓励在店内增加餐饮成品、半成品供应功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1df30f6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5a.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济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
三、基础制度(一)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建设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eluosi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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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租房预登记启动房管部门答疑2011-10-12 07:55:59来源:济南日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济南市于10月10日至11月30日在市内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
公租房正式申请条件将根据预登记结果来最终确定。
此次公共租赁房预登记资格范围分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职工两类,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预登记的申请家庭标准为本市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的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万元(含);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年满40周岁的单身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
其中,以下住房将被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一是私有住房;二是承租的公有住房;三是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四是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未满五年的;五是无法证明不属于申请家庭的现住房。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建议符合条件且有申请公租房意向的市民尽量参加预登记,因为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被优先安排摇号选房。
房管部门集中解答公租房预登记疑问. 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已从10日正式开始,但不少市民对公租房预登记还有诸多疑问。
今天,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针对市民的疑问,集中进行了解答。
问:公租房是什么性质的住房?答:公租房是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继我市推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经济适用住房之后新推出的保障性住房。
问: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区别是什么?答:从保障范围看,廉租房面向有一定年龄限制的低收入无房群体,公租房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职工等。
从建设标准看,廉租房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公租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两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c14266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aa.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济政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分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入条件(一)申请范围。
申请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须为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非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由单位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外来务工家庭,以及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单身职工;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住房困难标准。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和非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外来务工家庭、外来单身职工以及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在市内六区无住房。
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认定为有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政策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分配标准引进人才和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和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单身人员,配置一室户住房;外来单身职工住房配置为多人合租,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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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济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和《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济政字〔201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探索建设用地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建设用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扩大砂石料生产规模,稳定市场供应,降低企业建材成本;减轻企业税费和融资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措施(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认真落实《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济政字〔2017〕80号)要求,创新供地方式,实行弹性出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多样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实施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细分地下空间用途和层数,降低地下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价格,大幅下调地下二层、地下三层用地价格,地下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3.降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新兴产业用地价格。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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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居住舒适度,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至202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立足于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住户配合的思路,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功能优化提升相结合,在老旧小区整治过程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降低供热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
既要坚持节约能源、降低采暖能耗,又要同步提高居住舒适度和改善居住环境。
二是有序实施。
实行先近后远、先城区后县镇、先集中后零星,对积极性高、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同步实施老旧小区整治和淘汰小锅炉的住宅小区,优先安排节能改造。
三是重点推进。
尽量以同一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实现集中连片推进效果,提升供热能效。
(三)改造范围及目标。
1.改造范围。
重点对全市范围内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实施集中供热(区域供热)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外墙和屋面)。
经抗震、结构和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函〔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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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四章附则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域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以及《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湿地,是指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组织认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三条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应坚持生态完整、湿地典型、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重要湿地认定,并做好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并做好辖区内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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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代建制:(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六)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2014年济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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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开始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作者:发表时间:2014年09月01日9月1日,市政府正式公布实施《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和《济南市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济房政字…2014‟47号)精神及工作计划,自9月2日起我市正式开展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下面,就“通知”内容以及2 014年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推行“公廉并轨”的背景情况今年年初,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分别颁布了“公廉并轨”的实施意见,提出年内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改称为租赁住房补贴。
推行“公廉并轨”的目的在于增加群众在房源选择上的空间和自由度,加强对原廉租住户的退出管理,优先解决城市收入较低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广泛征求各级职能部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几经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颁布的正式文件。
二、“通知”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今年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主要体现了“公廉并轨方便群众、差别化保障低端保起”两大特点,内容包括申请范围、申请方式、分配标准、分配原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政策衔接等八部分。
主要内容为:(一)进一步规范了准入标准。
根据住建部关于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有稳定就业的要求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据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要求,今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规范调整,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时提供《济南市居住证》,劳动用工合同期限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
(二)实行差别化租金和物业费。
根据上级政策精神,公租房保障群体根据不同收入层次享受不同保障待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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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济政办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
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以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
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的方式评审。
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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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函[2017]23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函〔2017〕2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顺应广大市民对便民商业设施空缺补位的需求和期盼,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市区(指市内五区及济南高新区,下同)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解决群众“开门七件事”,加快推进市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按照“改、变、留”思路,进一步加大社区菜市场、便民肉菜店(生鲜超市)、“互联网+便利店”、便民餐饮店、标准化便民餐车或配餐点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着力构建15分钟
商业便民服务圈。
2017年10月30日前,在部分社区先行配置100辆标准化便民餐车或配餐点;12月30日前,市区累计配置500辆标准化便民餐车或配餐点,新建或改造便民餐饮店300家以上、社区便民肉菜店(生鲜超市)200家以上,增加100家具有互联网配送功能的“互联网+便利店”。
二、重点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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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函[2011]21号
颁布时间:2011-9-28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确定,自2011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在我市市区(包括市内6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登记资格范围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资格。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且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2.5万元(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且无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予预登记。
(二)单身职工预登记资格。
市级(含)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单位签定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市区无住房的单身职工。
二、预登记工作程序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和单身职工到所在工作单位填表登记,由工作单位汇总后,报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下同)填表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预登记信息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摇号选房(单身职工保障住房作为职工单位的集体宿舍,由单位参加摇号)。
三、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预登记工作全面、准确,取得实效。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加强预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和培训,做好政策解答和信息汇总工作。
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负责预登记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登记受理和汇总报送等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预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要求,为顺利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辖区各单位和居民区,通过各种载体,宣传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单位和群众积极配合支持预登记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