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种植协议书-合伙种植协议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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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第二条合伙项目内容:主要经营xxxx培育、种植及销售。
第三条主要经营地:位于,项目一期用地亩,土地来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伙经营的项目”工作结束。
第五条合伙出资:
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占双方股份比例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占双方股份比例%;
合伙双方的出资应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期间各合伙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出资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人双方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
偿还个人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经营期间需增加投入资金,双方之间按上述股份比例享有出资权利和承担出资义务。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双方以各自出资比例作为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
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合伙方式及合伙项目管理:
合伙人以甲方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合伙事务,由此形成的一切权益及义务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甲方公司由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合伙双方共同决定,由负责合作期间运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收取货款及支付合伙债务等),其他合伙人有权参予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合伙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进行:1、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项目资产及预期收益(包括动产、不动产);3、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他合伙事务也应由合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具体人事及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伙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双方都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双方共同决
定,双方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双方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双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双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合伙双方共同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方私自决定、做出对合伙项目不利的事项。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本合伙名义(包括以甲方公司名义)进行与本合伙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活动产生的损失和债务由其自己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并且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人共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有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不负连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公司名义处理与合伙项目无关的业务而导致自身负债或引发诉讼的,由甲方自己处理,如因该债务或诉讼而导致合伙项目受损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期间,因合伙项目而争取的所有国家或地方政策补贴,均属合伙人共同资产,也必须用于合伙事务,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置。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伙项目私自单独与他人进行合伙,否则,其合伙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伙约定投入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双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伙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伙。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甲方公司退伙,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且其无权收回和宣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和所有公司及合伙项目相关手续,其他合伙人仍有权无偿以“公司”名义和使用相关手续将本合伙项目全部经营完毕。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给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合伙人可以向合伙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清算;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由各合伙人予以承担,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